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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动态 第16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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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培训央企风险管理  

        据悉,为促进中央企业深入做好重点领域专项提升工作,国资委日前在京举办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提升专题培训班。
        国资委副主任邵宁邵宁在培训班上强调,要提升全面风险管理水平,把风险管理打造成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必须加强对风险管理本质的理解。为此,中央企业要重点加强两个认识,即要正确理解风险中的机遇与挑战;要正确理解风险管理的成本和效益。在实际工作中,要正确处理好风险管理与业务拓展、风险管理职能在三道防线中的定位以及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等三个方面的关系。

三部委联合发布2011年度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

8月30日,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2011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正式公布2011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年度数据。
《公报》分为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概况、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特点、中国对主要经济体的投资、对外直接投资者构成、对外直接投资企业的地区和行业分布、综合统计数据等六个部分。
  根据《公报》,2011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投资流量增势强劲,再创新高。2011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净额(流量)实现了自数据发布以来连续十年的增长,达到746.5亿美元,同比增长8.5%,再创年度投资流量的历史新高。其中非金融类投资达到685.8亿美元,同比增长14%。2002 - 2011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年均增长速度为44.6%。
  二是投资存量突破4000亿美元,但与发达国家仍有较大差距。截至2011年底,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累计净额(存量)达4247.8亿美元,位居全球第13位,较上年末提升4位。但与发达国家相比,由于中国对外直接投资起步较晚,仅相当于美国对外投资存量的9.4%,英国的24.5%,德国的29.5%,法国的30.9%,日本的44.1%。
  三是投资遍布全球七成国家地区,行业分布广泛多元。截至2011年底,中国13500多家境内投资者在国(境)外设立对外直接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境外企业) 1.8万家,分布在全球177个国家(地区);投资行业呈多元化发展,商务服务业、金融业、采矿业、批发和零售业、制造业、交通运输业形成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主要行业架构;2011年末,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前20位的国家(地区)存量累计达到3856.09亿美元,占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存量的90.8%,国家聚集度较高。
  四是并购领域相对集中。2011年以并购方式实现的直接投资272亿美元,占流量总额的36.4%,并购领域以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生产和供应业为主。
  五是对主要经济体投资快速增长,八成的投资流向发展中国家。2011年,中国对欧盟的投资75.61亿美元,同比增长26.8%;对东盟的投资59.05亿美元,同比增长34.1%;对澳大利亚31.65亿美元,同比增长86%;对美国18.11亿美元,同比增长38.5%;对俄罗斯7.16亿美元,同比增长26.1%。2011年,直接流向发展中国家(地区)的投资为612.3亿美元,占82%,流向发达国家经济体134.2亿美元,占18%。
  六是境外企业对东道国税收就业贡献明显,对外投资双赢效果显著。2011年,中国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685.8亿美元,同比增长14%;境外企业实现销售收入10448亿美元,境内投资者通过境外企业实现的进出口额1845亿美元,同比增长35%。2011年境外企业向投资所在国缴纳的各种税金总额超过220亿美元,年末境外企业就业人数达122万人,其中雇用外方员工88.8万人,来自发达国家的雇员有10万人。
  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于2002年建立,填补了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领域的空白。10年间,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共对该制度进行了四次修订,构建了全行业的统计上报、审核、汇总制度,并通过加强统计核查、参与统计交流、打造专业统计队伍、确立年度数据发布制度等方式,形成了一套符合国际投资标准和中国国情的统计指标体系,为全面、准确反映我国对外投资业务全貌,分析境外投资发展趋势,制定促进导向政策和实施监督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

银监会就银行高管任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中国银监会8月30日就起草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高管办法》),公开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本次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2年9月30日。
  相比较于目前正在施行《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新的《高管办法》对于金融机构拟任、现任独立董事加强监管力度,提升了监管标准,额外增加七条专门针对拟任、现任独立董事及其近亲属的限制性条款。比如《高管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除不得存在第九条、第十条所列情形外,金融机构拟任、现任独立董事还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一)本人及其近亲属合并持有该金融机构1%以上股份或股权;(二)本人或其近亲属在股东单位任职;(三)本人或其近亲属在该金融机构、该金融机构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任职;(四)本人或其近亲属在不能按期偿还该金融机构贷款的机构任职;(五)本人或其近亲属任职的机构与本人拟(现)任职金融机构之间存在因法律、会计、审计、管理咨询、担保合作等方面的业务联系或债权债务等方面的利益关系,以致于妨碍其履职独立性的情形;(六)本人或其近亲属可能被拟(现)任职金融机构大股东、高管层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以致于妨碍其履职独立性的其他情形;(七)银监会根据审慎监管规则认定的其他情形。
  相比较于目前正在施行《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新的《高管办法》还对银行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终止、任职资格失效等情形作出新的规定。比如《高管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管机构应该撤销已做出的任职资格核准决定:(一)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超越职权、违反法定程序对不具备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核准其任职资格的;(二)金融机构董事(理事)、高级管理人员申请任职资格时存在不具备任职资格条件的情形,监管机构在审核时未发现,但在核准其任职资格后发现该情形的;(三)不符合任职资格基本条件的人员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董事(理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四)依法应当撤销任职资格核准决定的其他情形。
 《高管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已拥有任职资格的拟任、现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该人员任职资格失效,金融机构应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告监管机构:
  (一)监管机构发出任职资格核准文件三个月后,未实际到任履行相应职责,且未向监管机构提供正当理由的;(二)因死亡、失踪、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被金融机构停止其董事(理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三)因主动辞职、被金融机构解聘、罢免,或退休及身体原因等不再担任金融机构董事(理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四)因被有权机关实施限制人身自由措施、被批捕、或被追究刑事责任而被金融机构停止其董事(理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五)因在同一法人机构内部调整职务而停止担任董事(理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时间持续一年以上的。

国税总局发布8省市营改增试点有关公告

        国税总局日前发布了《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公告》指出,自试点实施之日起,除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之外,试点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统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统一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接受方索取货运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货运专用发票;代开货运专用发票按照代开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执行;自试点实施之日起,试点地区纳税人不得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国税总局表示,《公告》所称试点实施之日是指完成新旧税制转换之日。

六部门就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发布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8月30日正式公布《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目的是要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突出问题。
  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筹资机制方面。《意见》指出,各地可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疗保险筹资能力、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水平,以及大病保险保障水平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筹资标准。同时,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大病保险资金。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基金有结余的地区,利用结余筹集大病保险资金;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地区,在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年度提高筹资时统筹解决资金来源,逐步完善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多渠道筹资机制。
  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内容方面。《意见》指出,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合)人,保障范围要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相衔接。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应按政策规定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在此基础上,大病保险主要在参保(合)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此外,大病保险保障水平以力争避免城乡居民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为目标,合理确定大病保险补偿政策,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支付比例,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
  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承办方式方面。《意见》指出,地方政府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大病保险的筹资、报销范围、最低补偿比例,以及就医、结算管理等基本政策要求,并通过政府招标选定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符合基本准入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自愿参加投标,中标后以保险合同形式承办大病保险,承担经营风险,自负盈亏。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保费收入,按现行规定免征营业税。
  此外,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符合保监会规定的经营健康保险的必备条件;在中国境内经营健康保险专项业务5年以上,具有良好市场信誉;具备完善的服务网络和较强的医疗保险专业能力;配备医学等专业背景的专职工作人员;商业保险机构总部同意分支机构参与当地大病保险业务,并提供业务、财务、信息技术等支持;能够实现大病保险业务单独核算。
        针对大病保险的监管工作,国务院医改办负责人说,一方面要加强对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监管。另一方面,还要强化对医疗机构和医疗费用的管控。同时,要建立信息公开、社会多方参与的监管制度。将与商业保险机构签订协议的情况,以及筹资标准、待遇水平、支付流程、结算效率和大病保险年度收支情况等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我国将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意见。意见要求切实加大投入。意见明确如下强化保障措施:
  一是切实加大投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基础性和公益性特点,将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全国和地方人工影响天气发展规划的落实力度,制定实施方案,推进工程项目实施。逐步加大公共财政投入,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支持地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地方人民政府要将人工影响天气业务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鼓励社会资金参与,推动建立主要受益行业投入的机制。加强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
  二是加强队伍建设。加强专业技术和管理队伍建设,积极引进与培养高层次科技人才,支持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相关专业学科发展。建立健全基层作业人员聘用等管理制度和激励机制,加强业务培训,探索将其纳入民兵预备役部队进行管理。将军队相关应急专业队伍作为全国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重要力量,统筹军队和地方专业队伍发展。
  三是健全法规规范。推进国家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法规的修订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完善配套的法规规章。加快人工影响天气标准化体系建设,明确作业装备、设施准入条件,完善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建立人工影响天气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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