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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动态 第16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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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发布《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工作指引》

  据报道,继印发《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后,国资委于8月27日下发了《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工作指引》,要求各地国资系统以及中央企业展开国有企业产权登记工作,这也预示着国资委新一轮国资“摸底”工作正式展开。
 《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工作指引》详细说明了产权登记范围、产权登记程序、国家出资企业所属事业单位产权登记管理、境外企业产权登记管理、产权登记档案管理和数据分析等内容。
  值得注意的是,纳入产权登记范围的境外企业,是指国家出资企业、国家出资企业(不含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各级子企业在我国境外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依据当地法律出资设立的企业。而国家出资企业所属境外代表处、办事处,以及其他非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不纳入产权登记范围。
  自1992年国家开始开展产权登记工作,但近年来,国资监管的体制环境、监管对象等都发生了巨大变化,产权登记工作面临新情况和新挑战。目前国务院国资委组织研发了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山东、深圳顺利完成了产权登记管理信息系统试运行工作,为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推广提供了经验。
  据悉,新一轮国资“摸底”,有利于全面了解和掌握混合所有制条件下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对外投资企业产权的总体情况,反映国有资本在不同地域、国民经济行业和企业内部主辅业的分布情况,为完善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机制打下基础。

证监会鼓励券商开展资产托管结算业务  

        证监会近日向证券公司下发《关于推进证券公司改革开放、创新发展的思路与措施》(简称《措施》),新增鼓励券商开展资产托管、结算业务,自主决定分公司组织架构及产品在柜台市场流通转让等相关政策。与今年5月初券商创新大会上下发的征求意见稿相比,可谓利好新政频出。
 《措施》明确提出鼓励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结算、代理等业务,为专业投资机构提供后台管理增值服务。创新托管体系,探索建立二级托管并存模式,提升证券公司在资本市场中的中介服务地位。此前的征求意见稿中,关于“提高证券公司理财类产品创新能力”的基本要求中包括“客户资产第三方托管”,但在此次这一要求并未出现。
  对加快新业务新产品创新进程,证监会提出将严格区分公募和私募,改进公募产品和业务管理,进一步放开私募产品和业务限制,取消私募类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审批项目,改为备案制。
 《措施》提出,允许券商探索面向自己客户的柜台交易(OTC)市场,允许证券公司将个性化产品通过OTC市场销售给合格投资者,允许在监管部门或授权机构备案的产品在OTC市场转让流通。这将使券商对柜台市场的全面功能梦想得以逐一实现。
 《措施》在征求意见稿“允许证券公司在符合规定的最低标准基础上自主决定IT技术配置和营业部技术框架”的基础上提出,鼓励网点经营模式和组织方式创新,允许证券公司依法自主决定分公司的组织形式和业务范围。不少券商人士表示,依法自主决定的业务范围尚需进一步明确,除了分公司是否可以经营证券营业部业务而外,分公司是否还可以设自营部和资管部的分部则非常引人期待。

转融通试点期间出借人仅限机构

沪深交易所8月27日发布《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需要强调的是,两交易所在《实施办法》的相关通知中表示,试点期间,证券出借人仅限于机构投资者,证券出借交易可以实行定价交易。
  证券出借交易实行固定期限
  根据《实施办法》,证券金融公司是证券出借交易的借入人。交易所会员为其客户提供证券出借交易代理服务的,应当向交易所申请交易权限。会员应审慎评估客户对证券出借交易的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风险教育,并审核客户参与证券出借交易的资质。会员应当与参与证券出借交易的客户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向客户充分揭示风险,并签署风险揭示书。持有、租用交易所交易单元的其他交易参与人也可向交易所申请进行证券出借交易的交易权限。
  证券出借交易标的证券的范围与可融券卖出标的证券范围一致。证券出借交易实行固定期限,分为3天、7天、14天、28天和182天共5个档次。
  证券出借交易可以实行定价交易、议价交易和竞价交易。交易日开市前,借入人应当向市场公布其当日有借入意向的标的证券对应的各期限的证券借入费率。当日公布的费率当日不得变更。
  交易所接受非约定申报和约定申报两种类型的申报。非约定的证券出借交易采用集中撮合的成交方式撮合成交。约定的证券出借交易按约定的对手方撮合成交。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对接受的证券出借申报及证券借入申报按照约定申报和非约定申报分别进行撮合,生成成交数据.
  上交所接受出借人出借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30至11:30、13:00至15:00。申报当日有效,14:30前可以撤销;接受借入人借入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30至11:30、13:00至15:10。申报当日有效,15:10前可以撤销。当日全天停牌的标的证券,不接受有关申报。临时停牌的标的证券,停牌期间不接受有关申报,但可以撤销申报。
  深交所接受出借人出借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11︰30、13︰00至15︰00,出借申报当日有效,且在出借申报时间内可以撤销;接受借入人借入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11︰30、13︰00至15︰30。借入申报当日有效,且在协议平台接收到或自动生成借入结束标志前可以撤销。当日休市或者标的证券全天停牌的,深交所不接受有关申报。标的证券在当日开市后停牌的,停牌期间可以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出借人在撤销出借申报指令前,应当确保不对已申报出借的证券进行申报卖出或另作他用。因出借人证券账户中证券不足导致已成交的证券出借合约交收违约的,出借人应按照已成交的证券出借合约金额的0.05%向借入人一次性支付违约金。
  出借人应当委托其账户指定交易且为其提供证券出借交易代理服务的会员进行证券出借交易申报。持有、租用交易所交易单元的其他交易参与人,取得证券出借交易权限后,可以直接通过其交易单元进行证券出借交易申报。
  出借人在撤销申报指令前,不得对已申报出借的证券再申报卖出或者另作他用。因出借人证券账户中证券不足导致已成交的证券出借合约交收违约的,出借人应按照已成交的证券出借合约金额的0.05%向借入人一次性支付违约金。
  出借人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最低单笔申报数量不得低于1万股(份),最大单笔申报数量不得超过100万股(份)。借入人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最低单笔申报数量不得低于1万股(份),最大单笔申报数量不得超过1亿股(份).
  借入人未能按期归还和支付或者未能足额归还和支付相应证券、资金的,应当向出借人按日支付所欠债务金额0.05%的违约金。借入人无法归还借入证券、未支付借券费用或者未支付权益补偿的,应当与出借人协商债务清偿方式。
  证券出借交易归还日为非交易日的,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归还日标的证券停牌的,顺延至复牌日。顺延超过30个自然日的,借入人与出借人可以协商采取现金方式清偿。现金清偿应当根据上交所或上交所认可的指数编制机构编制发布的股票行业指数计算该证券的公允价值。
  转融通导致"达标"无需公告或要约收购
  标的证券对应的上市公司被以终止上市为目的进行收购,或被终止上市,且归还日在收购公告或终止上市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之后的,归还日提前至公告之日起的第3个交易日。
  证券出借期间,如证券发行人分配投资收益、向持有人配售或者无偿派发证券、发行证券持有人有优先认购权的证券,借入人应当向出借人提供权益补偿。
  在信息披露方面,《实施办法》规定,出借人、借入人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及其权益的数量或者其增减变动达到法定的比例时,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报告和披露义务。但借入人通过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持有的证券不计入其自有证券,无须因该账户内证券数量的变动而履行信息报告、披露或者要约收购义务。出借人仅因收回出借股票使其持股比例超过30%的,无须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证券出借交易出现异常时,交易所可以视情况暂停单只或所有标的证券特定期限或所有期限的出借。出借人存在重大异常交易行为的,交易所可以视情况对其证券账户参与证券出借交易采取限制等措施。
  对于转融通业务的收费,《实施办法》表示,上交所对证券出借交易收取费用,相关收费标准另行通知。证券出借交易成交的,为出借人提供证券出借交易代理服务的会员可以向出借人收取费用。
  深交所对证券出借交易收取费用,相关收费标准另行通知。证券出借交易成交的,为出借人提供证券出借交易代理服务的会员可以向出借人收取费用。

证金公司发布转融通业务实施三项细则

据报道,随着转融通系列配套规则出齐,转融通试点业务也将正式开闸。8月27日,证金公司发布实施三项细则,对转融通业务开展全过程的操作细节给予明确。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同日也发布了转融通业务配套细则,标志着转融通试点实质启动。根据工作安排,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将先行启动转融资试点。
证金公司三规则齐发
  证金公司发布实施的细则包括《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规则(试行)》(下称《业务规则》)、《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下称《保证金细则》)、《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统计与监控规则(试行)》(下称《统计监控规则》)等三项,均为对此前发布的《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细化。
  券商开展转融通业务须满足四条件
  按照上述规则,转融通为公司间业务,无须行政许可,由证金公司与符合要求的证券公司签订转融通业务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及转融通业务的相关事项。证金公司通过转融通业务平台向证券公司集中提供资金和证券转融通服务。
  按照《业务规则》,券商开展转融通业务须具备四方面条件:一是具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且业务运作规范;二是业务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健全,具有切实可行的业务实施方案;三是技术系统准备就绪;四是具备参与转融通业务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业务开展过程中,证金公司设立授信管理决策机构,对券商征信调查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并结合市场状况、风险控制等因素,确定授信额度、保证金比例档次。同时对券商信用、风险状况进行持续跟踪,定期或不定期调整其授信额度、保证金比例档次。
  标的证券名单每日公布
  根据《业务规则》,转融通的标的证券名单,将由证金公司依据融资融券标的证券相关管理规则和市场状况合理确定,并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公布。
  当标的证券出现价格异常波动,所对应上市公司经营管理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合并、收购或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证券被证券交易所临时调整等情形时,证金公司将对标的券进行调整。
  按照安排,转融资业务将先行推出,同时为防止市场风险,《业务规则》还明确,依照市场状况,证金公司可以采取暂停单只标的特定期限、单只标的所有期限,或所有标的特定期限、所有标的所有期限的转融券交易,并留下可采取“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的敞口。
  转融资先推保证金比例分档次
 《业务规则》明确,转融资期限分为7天、14天、28天三个档次,证金公司以央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半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参考,根据市场资金供求情况公布每一交易日转融资费率。同时,证券公司转融资每笔申报金额应为100万元的整数倍,最大单笔申报金额不超过3亿元,同时单一券商当日各期限档次转融资申报总额原则上不超过5亿元。
  与融资融券业务类似,券商向证金公司借入资金或者证券须提交保证金,可以自有资金交纳或者以自有证券充抵保证金。
  证金公司委托中登公司代为管理券商交存的保证金,并按审慎原则选取并确定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对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确定不同折算率并公布。证金公司根据征信情况对证券公司设置不同档次的保证金比例要求,最高为50%,最低为20%。
  同时,证金公司委托中登公司对证券公司交存的保证金逐日盯市,当日终券商保证金比例或者现金占应缴保证金的比例不符规定,券商须在其后2个交易日内补足保证金,逾期未补足的,按转融通业务合同约定处分保证金,并收取未补足金额0.05%的违约金。
  明确风控要求及时披露信息
为防控风险,《业务规则》制定了明确的风险防控比例上下限。包括:证金公司净资本与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的比例降至100%时,暂停转融通业务,升至120%以上时可于次日恢复;单只转融通标的证券转融券余额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10%时,暂停其转融券业务;降至8%以下时可于次日恢复;单只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市值达到该证券总市值的15%时,暂停接受该证券作为担保证券;降至12%以下时可于次日恢复;单一证券公司转融通余额达到证金公司净资本的50%时,暂停向其出借资金或者证券;降至40%以下时可于次日恢复。
此外,《业务规则》还规定了转融通业务信息披露的要求,业务启动后,证金公司将通过公司网站、转融通业务平台等途径对外披露转融通业务前一日的成交金额、转融资余额、单只标的证券的成交数量及转融券余量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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