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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家塔煤矿的股权拉锯战

编辑:企联编辑来源:互联网评论数:0发布时间:2012-12-07 10:11:22

价值过7亿 2/3股权去向成迷

    这是一场旷日持久的官司,从开始起诉到现在已经整整十年,在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指令陕西省高院重审被驳回诉讼请求后,上诉人仍然不服,再次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请求保护自己在梦家塔煤矿的股权。

    他在举报信中写道,“我虽已风烛残年,似同小蚁撼大树,可只要不说清楚我的股权哪里去了,不对犯罪分子绳之以法,我生不罢休,死不瞑目!”

举报信的作者是一位年届82岁的陕北老人,名叫李峰峨,是居住在榆林市府谷县三道沟乡后阳峁村的退休干部。十年来,他的身份在普通人和亿万富翁之间徘徊跌宕,皆因这场在梦家塔煤矿股权官司。

    府谷县位于陕西省最北端,是陕西、山西、内蒙古三省(区)交界的“金三角”地带,原是国家级贫困县,自举世瞩目的“神府东胜煤田”被发现后,便如同坐上了腾飞的火箭,一举成为全省经济冠军,并跻身全国百强县。

    李峰峨的命运本来也有望同府谷的发展一样,应在很短的时间内,完成从贫穷老汉到亿万富翁的转变。但十年来,他虽然屡胜官司,却终究没有得到自己应得的合法权益,昔日用1000元与人合伙创办的煤矿如今价值已超7亿,却被合伙人独吞。

    合伙人反目

    1987年9月,时年57岁的李峰峨与同乡大石岩村村民王二晓、县城郝汉成三人从银行贷款5000元,加上每人分别出资1000元,创办了梦家塔煤矿。三人签订《个人合伙办矿协议书》,约定煤矿股份分三股,三人各占一股。

    由王二晓担任矿长、法人代表,李峰峨任副矿长兼安全员,三人共同经营、共同管理,并于1992年6月合伙将煤矿对外承包,三人分享着承包费。1994年,该煤矿营业执照换证时,注册投资人为王二晓、李峰峨、郝汉成三人。

    1995-1999年12月三人收回对外承包后,先后五次签订合伙煤矿内部承包合同,将该煤矿内部承包给王二晓经营,郝汉成、李峰峨分别收取过王二晓付给的承包费用5.7万元。

    在历次申请工商登记和换证时,申请资料中王二晓、李峰峨、郝汉成合伙人的地位始终未变,但注册资金由最初的1万元发展到2002年11月登记时的30万元,每人各占有10万元股份。

    随着煤炭市场的日益火爆,煤炭价格的日益高涨,曾经友好合作、共同经营的关系,因为利益纠葛而变得紧张。到了2003年农历正月十六,王二晓突然不承认李峰峨与郝汉成的股份,说以前的报表、内外签订的承包合同都是假的,煤矿属其一人所有。

    对于突如其来的变卦,李峰峨、郝汉成向法院提起诉讼,由府谷县法院、榆林中院,一直打到陕西省高院。均判定,梦家塔煤矿是个人合伙,李峰峨、王二晓、郝汉成各享有1/3的股份。

    因为年迈多病,“对承包中出现的种种纠纷争执无能应付”,2003年4月5日,只比李峰峨小5岁的郝汉成决定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李峰峨,同时商定,在转让前后,“因承包出现的纠纷,以及后来所发生的一切问题,由接收人全部承担负责,风险自理。”李峰峨以30万元(实付28万元)接收了郝汉成的1/3股权。

    在签署转让协议时,因李峰峨居住乡下、又值生病,遂由其子李明儿代其签字,郝汉成为保险起见,要李明儿把自己的名字也署上,于是李明儿在父亲的名字下面也加上了自己的名字,但是没有写“代签人”字样。他们当初谁也没有想到,正是因为少写了这三个字,为后来的一系列麻烦埋下了伏笔。

    2003年12月,在府谷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中,法院对李峰峨提举的梦家塔煤矿工商注册登记档案资料,包括入股协议、建矿章程、最初合伙人身份证明、验资证明、开业申请登记本、合伙企业设立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表等12分证据予以认定,判定李峰峨、郝汉成在梦家塔煤矿分别享有1/3的股权。

    王二晓不服判决,向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被榆林中院驳回,维持原判。2004年11月18日,李峰峨、郝汉成依据生效的股权确认判决对王二晓提起经营侵权赔偿诉讼,2005年5月30日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榆民一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

    “一、被告王二晓停止对原告李峰峨、郝汉成合伙经营梦家塔煤矿的侵权;二、由被告王二晓赔偿原告李峰峨、郝汉成2000年1月至2005年3月31日梦家塔煤矿净利润892961.86元。三、诉讼费、鉴定费35000元由被告王二晓承担。”

    王二晓不服榆林市中院的判决,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2005年10月,陕西省高院作出维持榆林市中院第(二)(三)项,撤销第(一)项的判决。

    无效的胜诉书

    虽然官司节节胜利,但并没有为李峰峨赢得煤矿经营权,煤矿仍由王二晓把持。

    李峰峨称,王二晓自觉难以胜诉,侵夺煤矿不能得手,“他把黄陵的大队人马调来,进驻煤矿,所有人员都统一服装,统一工具,统一标识,不用当地工人。”

    2005年7月6日,李峰峨手持5份胜诉判决书,去矿上找王二晓商讨如何执行省、市、县安全大检查验收不合格责令停产整改事宜,但王二晓避而不见,却从外地纠集来乘12辆拉煤车约130余名手持钢管、砍刀等器件的凶手。

    左手腕系着红布条标记的不明身份者,连同煤矿人员约200余名,把出入煤矿的两条道路堵死,将李峰峨带去准备整改的23名工人围住。

    据李峰峨回忆,当时暴徒用两辆50装载机在前追压,将李方一辆中型面包车砸毁,推入水沟,200余人抛出石块、砖头,并用钢管等凶器等一起打来,不到15分钟,24人全部被打得血流遍地,然后被命令轻伤抬重伤将其赶到沟对面的公路旁,围观的2000余人无一人敢劝救。

    经榆林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这一流血事件,受骨折重伤5人,轻伤9人,李峰峨等14人受伤住院。其中李峰峨右胫骨、左尺骨骨折、右额顶露骨凹陷骨折,术中清除积血约80ml,颅脑重伤,工人宋崇贵被砍6刀。

    李峰峨多次向上反映,终于得到陕西省有关领导的批示:严惩黑恶势力。市、县政法委组织调查,却被王二晓等人瞒天过海,暗中阻挠,案件久拖未决。

    记者在当地调查发现,许多人都知道王二晓势力过人,村民都对其心有忌惮。记者请人带路到煤矿,但是带路人只肯带到马路边,不敢带到矿上去。但也有许多热心人士,暗中拿钱支持李家父子打官司,李明儿说道,如果没有他们的支持,自己不可能坚持到现在。

    2006年3月13日,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王二晓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之后王二晓于7月17日前分两次向榆林市中院上交了被判赔偿款及诉讼、执行费共计959461.86元。7月24日,李明儿委托代理人臧宇(四川省成都市人)、王烁(广东金地律师事务所四川分所律师)从榆林市中院领走了赔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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