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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法月底二审 破解执法难题成期盼

编辑:企联编辑来源:互联网评论数:0发布时间:2013-06-24 12:34:34

  对新环保法的期待

  事实上,破解环保部门执法难,目前国内主要采取两种方式,一种是上级环保部门督办地方政府,倒逼下一级政府召集司法、工商等部门协同整治,突破环保部门的权限制约;另一种就是寄望于环保法等法律的修订给环保部门“放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去年8月对《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一审之后,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本月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会对草案进行二审。环保部此前已综合专家学者和环境保护系统的意见后,提出了34条修改建议。

  当中,强制措施与加大处罚力度成为环保部门希望破解执法难的主要观点。环保部建议,根据《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和环境执法监管的实际需要,增加对某些重大环境违法行为,实施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

  在处罚力度上,建议对违法行为实行“双罚制”和“按日计罚”,即不仅处罚违法企业,而且处罚企业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针对连续性环境违法行为“按日计罚”。

  事实上,在一审的建议稿里,环保部就曾提出上述建议,却最终并未出现在草案中。而像“按日计罚”已是国际上相对流行的做法,在国内的重庆、深圳等地方环保法规中也已启用。对此,当时全国人大环资委在公开答记者问时表示,现行环境保护法和相关单项法律中尚未涉及,有关部门也没有形成一致意见。

  如今,人大环资委换届后,走上二审程序的环保法修订工作也再度让人期盼。

  “这次是争取拿出一个让各方比较满意的草案,相比一审稿应该有很大的不同。”全国人大环资委人士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

  此外,鉴于目前取证难、举证责任倒置等特点,环保部同时建议新环保法根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关于公益诉讼的授权性条款,明确规定有关环保机关和社会组织针对损害环境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资格。

  结合最近司法解释降低了污染入罪门槛,知名环保公益人士冯永峰指出,《刑法》里,一直就存在着“污染环境罪”,只是多年来,和大面积的环境污染相比,法院启用、调用、动用、施用这条法律的案例并不常见。各级法院要将立案大门敞开,张开臂膀欢迎各污染受害者、环保志愿者、环境公益诉讼者到法庭来立案起诉,才能达到污染入罪门槛降低的初衷。

  ■记者观察

  环境立法广东可先行先试

  就在环保法二审将近的同时,地方立法层面同样寻求破冰的可能。

  在广东省人大今年的立法计划中,《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继续成为唯一一件安排常委会审议的法规案,省人大表示,该条例已于2012年3月一审,由于全国人大正在修订环境保护法,待环境保护法修改颁布后再适时安排环境保护条例继续审议。

  早在2011年,省环保厅就着手对《条例》进行修订,但一些破冰之举在审议中阻力重重。如曾提出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后来由于《行政强制法》的颁布实施而被删除;一些环保经济措施,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环境污染强制责任险制度,也在审议过程中认为其影响面广且缺乏上位法支撑。

  省环保系统相关负责人近日向记者坦言,随着《立法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的逐步出台,再加上以《环境保护法》为母法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留给地方环境保护立法的空间越来越小。

  如《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环保法》尚未有设定的情况下,等于环保部门不能拥有强制执行权。

  “环保规章很多,但因为没有强制权,多而不管用”,“国家期望广东科学发展、先行先试,在环境地方立法方面,也应该先行先试。”几位省环保部门人士表示。

  广东是第一经济大省、也是第一人口大省,上述人士称,“环境保护很多问题往往其他兄弟省市还没出现,广东先碰到,当全国都面临这样的问题的时候,广东的问题可能已经堆积如山”。

  不久前,省环保厅建议省人大与国家有关立法机关协调,提请赋予广东省在地方环境保护立法上,局部突破上位法的权力,如在行政强制措施、大气污染物排放超总量予以处罚方面。

  另外,对《环保法》的修订,环保部门也建议采用宜粗不宜细的原则,多增加授权性的条款。

  “对修订中的《环保法》,我们担心的是‘可操作性太强’。由于我国幅员辽阔,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各不相同,一些条款例如罚款数额制定得过于具体,可能西部地区适合,广东等经济发达地区又不适合了”

  上述环保厅人士希望,新修订的《环保法》能为环保工作中面临的问题以及拟采取的政策措施作出原则性规定,为地方立法提供依据的同时,留出空间使各地可以结合自身实际作出具体规定。

  中国政法大学环境法学教授王灿发也表示,目前我国经济基础和对环境质量的要求都和上个版本环保法制定的23年前不一样了,法律应该更严格地体现保护环境的要求,原则上应该改得较大一些,更能体现保护环境的作用。

  事实上,地方环境立法的先行先试,广东不乏成功的例子,但目前环保部门希望步子能迈得更大一些。据悉,2008年以来,广东修订了3部地方性环保法规,3部环保政府规章,特别是在全国率先开展了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治等方面开创了先河,既为依法行政提供了法制保障,又为全国应对类似问题提供了先例。●记者 谢庆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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