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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环保局长两议案“说”出雾霾门道

编辑:企联编辑来源:互联网评论数:0发布时间:2013-03-05 09:30:25

  空气质量预警将在年内推出

  问:备受关注的空气质量预警何时推出?

  答:相关数据有望在空气质量新标准实施满一个自然年度时推出。

  由于空气质量指数(AQI)是最近24小时污染物浓度的平均值,往往和当下的污染情况不相符,未来预警将解决AQI滞后性问题,以解决空气质量指数(AQI)和当下污染物浓度之间的 “时间差”。具体来说,当AQI数值大于150时,将发布预警,提醒市民空气污染指数上升;污染过程逐步结束时,将同时提醒市民空气好转,可解除防护措施。一旦空气质量确实转好,则将撤销预警。

  目前看来,公众对这一指数的现实需求很大,虽然略显仓促,也没有经验可循,但我们将争取在空气质量新标准推出满一个自然年度,也就是分析春夏秋冬四个季节的空气质量特点后再作总结。

  此外,今年本市还将在原先1.5个大气监测站的基础上,新增1至2个,不过主要用于服务科学研究,展开PM2.5来源和成因的科学分析。

  议案一

  重点企业要投环境责任险

  强化环境保护的“国策”原则,逐步建立、推出环境税,对重点企业“强制投保环境责任保险”。这是张全在《关于按照生态文明建设要求,进一步完善的议案》中提出的内容。

  重视立法,明确细则

  全国人大2012年8月对《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现行《环境保护法》还有一些方面有待明确,比如环保部门如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政府应当履行哪些环境职责,考核指标体系是什么等等。同时,公众的环境权利和义务仍需进一步明确。

  不过,张全指出,还有一些重大环境管理制度,尚无明确规定,针对环境污染的区域(流域)性特征,如何联防、联控。

  目前美国、德国等发达国家都已经开征环境税。针对当前我国的环境质量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有必要借鉴国外经验,开征环境税。通过税收加大对污染、破坏环境行为的调控力度,进而帮助解决我国环境保护过程中的一些深层次问题,促使经济结构转型和生态环境改善。

  此外,推行环境责任保险是强化环境管理,实现污染责任社会化。对环境公益诉讼等内容作出规定,这些都需要在《环境保护法》中作进一步明确。

  环境质量,考核政府

  他建议,应进一步突出环境保护“国策”原则。加强环保部门在环境规划、标准、监测、信息发布等方面的统一监管职能。重点研究发挥环保部门的产业引导职能。建立环保部门与其他部门的联动机制。如针对建设项目管理,明确环评没有获得环保部门批准,工商部门不予登记,发改部门不予立项,建设等相关部门不得批准其开工建设等。对不执行环境行政处罚决定或者整改决定,经催告仍不改正的企业,工商部门在企业年检时予以督促把关。

  同时,要求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编制地区环境质量责任书,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同级人大备案。为确保“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这一制度落到实处,建立一套有效的考核指标体系,具体的考核内容可通过授权的形式由国务院确定。在《环境保护法》中明确:公民有依法维护环境权益的权利、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同时,公民也有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绿色消费的义务。

  重点企业“强制投环境责任险”

  在制定资源税、企业所得税以及增值税、消费税、关税等税收政策时,张全提醒,要充分考虑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针对建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并作分类管理。对环境风险比较大的石化、化工等行业、污染严重的重点企业以及饮用水源保护区等重点区域,要求强制投保环境责任保险;对其他行业和企业,鼓励投保环境责任保险。而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方面,明确相关机构组织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污染者承担侵权责任。

  在对违法单位进行处罚的同时,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尤其是要加大对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的刑事责任追究。另一方面,利用经济手段提高环境违法成本,如对严重环境违法的企业,可相应提高其电价或者水价,实行差别化电价、水价制度等。

  议案二

  建立区域联动模式治雾霾

  PM2.5普遍超标,重污染天气越来越表现出区域性特征,仅靠一地一区治理,力不从心。

  张全在《关于应对灰霾天气,实行区域联防联控,加快修订的议案》提出,国家层面采用“区域管理委员会+区域管理机构”模式,区域联控、预测、应急。

  治雾霾,靠一地一区不够

  今年1月10日至17日,我国中东部地区出现了大规模灰霾天气,其持续时间之长,覆盖范围之广、污染程度之重都属罕见。大规模的灰霾天气已引起了公众和媒体的热议,也对政府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提出了严峻挑战。

  从去年发布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情况看,我国空气环境质量面临着严重的形势,PM2.5普遍超标,重污染天气在许多地方同时出现,呈现明显的区域性特征。

  近期,环保部已要求各地制定空气质量达标规划,目前,各省市都在抓紧研究制定中。张全说,由于大气污染流动性、区域性的特征,单靠某一省市进行污染防治,已无法达到改善空气环境质量的目的。但目前从体制、机制、法制上还难以适应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

  张全坦言,问题主要是以下几方面。目前,地方人民政府和环保部门只对所辖区域范围内的环境质量负责。由于大气污染具有流动性强、流动的范围大等特点,只靠某一省市或者某一地区的努力是不够的,不能有效防治大气污染。

  各区域之间尚未建立紧密的协同合作机制。虽然有些区域如长三角地区,已于2008年签订了《长江三角洲地区环境保护工作合作协议》,开始携手合作区域污染治理,2010年上海世博会期间,长三角苏、浙、沪、皖积极开展区域大气污染防控,保障了世博空气环境质量。但区域大气污染防治方面的长效机制仍然缺乏。

  第三,造成大规模灰霾天气,根本原因在于我国中东部地区重化工业布局过于密集,以煤为主的能源消耗过大,机动车保有量增长过快。

  目前,现行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是按照行政区划管理的制度,没有关于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规定。

  尽快组建全国性区域污染防治机构

  张全建议,尽快启动《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工作,并增加“区域大气污染防治”专章,明确区域大气污染防治体制、机制,补充完善机动车管理的相关制度。

  尽快组建全国性的区域污染防治机构,可采取“区域管理委员会+区域管理机构”的模式。由国务院成立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委员会,由国家发改委、环境保护部、工信部等国家部委以及相关省市人民政府组成,主任由国务院副总理或者国务委员担任。

  各省市人民政府在履行本地区大气污染防治职责的同时,要建立区域大气污染的联防联控机制。

  尽快建立健全区域空气质量的联合监测和联合预报机制,一旦出现区域灰霾天气,实施区域灰霾的预警制度,对区域出现的重污染天气,应当协调一致,制定应急方案,采取统一的应急措施缓解大气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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