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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动态 第14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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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终结信托“刚性兑付”  

    据两位来自信托公司的人士8月1日披露,中国银监会对信托公司的监管思路正在发生转变,允许信托公司暴露风险,并且希望利用市场机制化解兑付危机,不要总是无论对错“刚性兑付”。
  上述人士称,银监会希望信托公司如果是合规合法尽职尽责操作的话,出现收益不好或者没有收益的情况,就不要再刚性兑付了。
 “银监会(近日)开会的态度是希望按照你自身的风险控制,市场机制去解决。”一位了解情况的信托公司高管称。
  另一位北京的信托公司业务部总经理则称,银监会现在的监管思路有很大进步,之前是坚决“不能出事”,现在已经变成允许有风险,但要成功化解。要求信托公司提高风险预警和化解能力。
  近期信托兑付问题受到高度关注,中诚信托30亿元矿业信托出现兑付危机,吉林信托被骗贷1.5亿元,江西政府兜底华融信托给赛维的5亿元信托贷款......市场一方面担心信托业出现多米诺骨牌效应,大面积无法兑付;另一方面也对非市场化的兜底行为表示担忧。
  上述高管称,中诚信托事件以后,银监会还是很客观的,认可这是个别案例造成的风险,不是系统性风险,属于正常现象。
  其实从法理来讲,信托公司本无利用自有资金兜底的义务,只是“出事”历来是从监管层到股东到信托公司自己都不愿看到的。中国银监会颁布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信托公司经营信托业务,不得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信托产品风险的“买者自负”原则实际上是一项强制性法律原则,信托当事人任何一方也不得以约定加以排除。

国税总局继续实施结构性减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解学智8月1日在全国税务系统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工作会议上指出,今年下半年,要继续实施税制改革和结构性减税政策。扎实做好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继续落实好对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扶持措施,深入研究落实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支持文化产业发展、鼓励自主创新、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鼓励就业再就业等税收政策。
  解学智强调,要不折不扣地落实提高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政策,决不允许随意调高税收定额。牢固树立不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就是收过头税、就是侵害纳税人合法权益的观念,不能以税收收入任务紧张为由在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上打折扣。

国家统计局颁布《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

        国家统计局近日颁布了新修订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以下简称《分类》)标准,文化及相关产业被分为10个大类,其中“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分类首次在《分类》中被提出。
        根据《分类》,“文化创意和设计”具体包括广告服务、文化软件服务、建筑设计服务和专业设计服务。
        事实上,早在2006年12月,北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就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我国内陆地区第一个文化创意产业分类标准。《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分类标准》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并根据文化创意活动的特点,对相关类别进行了重新组合,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82个行业小类和6个行业中类纳入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范围,将文化创意产业分为: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软件、网络及计算机服务,广告会展,艺术品交易,设计服务,旅游、休闲娱乐,其他辅助服务9个大类。
        北京也由此成为继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和台湾有关部门发布文化创意产业分类标准后,第三个发布文化创意产业分类标准的城市。
        据了解,《分类》作为国家统计标准对各地区和各部门的统计机构具有约束力,必须严格执行。

公立医院廉洁风险防控拟订四大重点  

        据悉,8月1日起公开征求意见的《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廉洁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将医院管理廉洁风险防控、医疗服务廉洁风险防控、供应商诚信管理、患者满意度管理列为“高”风险等级重点防控内容。
  在开展医院管理廉洁风险防控、促进医院管理干部规范用权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基建权要实行工程造价跟踪审计,重点防范招投标和资金管理使用中的廉洁风险;采购权要重点加强药品、设备、试剂、耗材等物资采购的监管,加强对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价采购和单一来源采购的管理;人事权要强化对干部任用、人员招聘、职称评审、编制管理、转岗和执业资格管理的监控;财务权要强化对资金集中统一管理、执行财务内控制度和基建项目、大额购置、专项资金等重点支出的监控。
  在开展医疗服务廉洁风险防控、规范医务人员执业行为方面,征求意见稿针对社会普遍关注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规范诊疗服务行为,防止收受“红包”、回扣、过度检查治疗、乱收费等损害群众利益问题的发生。临床用药要强化对药品来源、基本药物使用、抗菌药物使用、超限处方、不合理处方、贵重药物和单品种药物用药数量的监控;医用耗材和试剂使用要强化对来源、采购、资质、出入库、使用的监控;大型医疗设备检查要强化对检查阳性率、检查权限和重复检查的监控;医疗收费要强化对收费标准、项目执行情况和超标准超范围收费、分解项目收费、重复收费的监控。
  在开展供应商诚信管理、净化医院工作环境方面,征求意见稿坚持受贿、行贿两个方面同时抓,提出实施诚信承诺制度,供应商与医院签订的业务合同必须设置不得收、送商业贿赂的条款,并明确约定法律责任;实施诚信评估制度,对供应商廉洁守信、依法经营情况,每年全面评估和分级排队,作为是否续签合同的重要依据;实施风险预警制度,开展供应商产品价格监测,把出厂和销售差价较大的作为监控重点,严厉打击失信行为;实施诚信捐赠制度,供应商对医院的自愿捐赠资助不得附加任何影响公平竞争的条件,不得与采购商品(服务)挂钩,不得指向特定内部职能部门或个人;实施不良记录制度,对经核实有商业贿赂行为的供应商按规定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购买其产品。
  在开展患者满意度管理、提升医疗服务水平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在门诊大厅、收费和取药窗口、住院病区显要位置设置评价信息采集器,建立出院患者回访制度;实行全员与大样本相结合评价,评价结果定期在医院内部公开;建立评价信息采集制度、定期分析改进制度和奖惩制度,定期分析患者不满意的问题及原因,促进医院规范管理。
  征求意见稿提出,2012年下半年全面启动公立医院廉洁风险防控工作,逐步建立覆盖所有公立医院的廉洁风险防控机制。

废钢铁加工业准入条件出炉

        工信部近日公示了《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简称《条件》),全面提高了废钢加工行业的准入门槛。
       《条件》要求,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划确定或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居民聚集区和其他严防污染的企业周边1公里内,不得新建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已在上述区域投产运营的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要根据该区域规划要求,在一定期限内,通过依法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新建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年废钢铁加工能力必须在15万吨以上;到2014年底,改造、扩建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年废钢铁加工能力应达到10万吨以上。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开始施行  

        据报道,环境保护部8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明确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对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新《办法》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在国内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新《办法》还强调,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申请获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并按照资质证书的规定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未获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单位,不得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
        据悉,《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已于2011年12月30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4月30日予以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4年11月8日公布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3号)同时废止。

我国首部儿童家具强制性国标实施

        据报道,从8月1日起,我国首部儿童家具国家强制性标准《儿童家具通用技术条件》,标准首次对儿童家具的结构安全和有害物质限量等项目作出严格规定。
  标准规定,产品不得在使用过程中出现可能产生危害的、危险性的、可触及的边部或尖端。棱角及边缘部位应经倒圆或倒角处理。产品离地面高度1600mm以下位置的可接触危险外角应经倒圆处理,且倒圆半径不小于10mm,或倒圆弧长不小于15mm。
  除在离地面高度或儿童站立面高度1600mm以上的区域外,产品不应使用玻璃部件;管状部件外露管口端应封闭;产品中抽屉、键盘托等推拉件应有防拉脱装置,防止儿童意外拉脱造成伤害。
  产品刚性材料上,深度超过10mm的孔及间隙,其直径或间隙应小于6mm或大于等于12mm;产品可接触的活动部件间的间隙应小于5mm或大于等于12mm。这是为了避免儿童在使用家具时手指可能会卡在孔及间隙中的问题。
  此外,为避免儿童藏匿在家具中时间过长而窒息,标准要求儿童使用的柜体类封闭式家具应当具有一定透气功能。
  除了铅、汞、铬、镉四种有毒物质有检测限量外,儿童家具增加要求检测可迁移元素锑、钡、硒、砷等。

上交所建议完善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信息披露  

        上海证券交易所资本市场研究所年报专题小组日前发布《沪市上市公司2011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分析》研究报告,从信息披露角度对2011年度沪市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进行了统计分析,并建议完善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信息披露,包括明确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提议方、增加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披露原会计师事务所与新聘事务所的沟通情况,同时建议加强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公司的事后监管。
  报告认为,从信息披露角度看,会计师事务所更换原因的披露一直是比较突出的问题。总体上看,一些上市公司在披露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时随意性较大,针对性不强,部分公司很难从披露的内容中得悉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真正原因。
  报告还对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公司的特点进行了分析,结果显示,“ST”或“*ST”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比例比非“ST”或“*ST”类公司要高,变更前后审计意见更可能发生变化,变更后审计意见更可能表现为更优的审计意见。
  鉴于这些现状,报告建议从多方面完善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信息披露。
  其一,明确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提议方。由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辞聘的,应要求说明辞聘原因,并附会计师事务所向公司提供的书面材料(如有);由公司提出变更的,应说明改聘原因,并附公司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书面通知(如有)。
  其二,增加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前,应书面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就改聘事宜到会陈述意见;若会计师事务所放弃陈述,公司在有关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应予说明。
  其三,披露原会计师事务所与新聘事务所的沟通情况。公司公告中应说明原审会计师事务所与新聘事务所是否已就公司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或计划进行沟通;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有义务将沟通情况通知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应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
  其四,加强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公司的事后监管。积极采取“合理怀疑”的监管方式,加强对相关公司定期报告及其他重大事项的事后审核,防止上市公司通过变更会计师事务所隐瞒违法、违规及提供虚假财务信息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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