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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动态 第14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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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要求新改建农村公路需同步建设安全设施

        国务院日前发布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要求,新建、改建农村公路要根据需要同步建设安全设施,已建成的农村公路要按照“安全、有效、经济、实用”的原则,逐步完善安全设施。
  意见提出,强化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基础。严格落实县级人民政府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主体责任,制定改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状况的计划,落实资金,加大建设和养护力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统筹城乡公共交通发展,以城市公交同等优惠条件扶持发展农村公共交通,拓展延伸农村地区客运的覆盖范围,着力解决农村群众安全出行问题。
  意见强调,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组织体系建设,落实乡镇政府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调整优化交警警力布局,加强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控。发挥农村派出所、农机监理站以及驾驶人协会、村委会的作用,建立专兼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队伍,扩大农村道路交通管理覆盖面。

发改委要求全面清理不利民资发展的投资审批事项  

        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7月27日表示,下一步要加快推进重点行业领域改革,进一步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不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清理不利于民间投资发展的投资审批事项和管理法规。
  该负责人表示,截至目前,42项民间投资实施细则已全部出齐,接下来的工作重点是要真抓实干,狠抓落实,尤其要在铁路、市政、能源、电信、卫生、教育等领域抓紧做几件看得见、鼓舞人心的实事,进一步提振投资者信心,以突破“玻璃门”、“弹簧门”的实绩取信于民。
  针对社会上认为的某些细则不够细,操作性不够强等问题,该负责人表示,42项民间投资实施细则是对新36条所规定政策措施的具体细化,目前的首要任务是落实好新36条及相关实施细则。同时,国务院及有关部门针对解决民营企业面临的生产成本上升、融资困难、税费负担偏重等困难,出台一些其他政策措施。上述政策措施与社会上迫切要求改善民营企业经营发展环境的期望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这需要通过实践不断完善政策体系,特别是要深化体制机制方面的改革。

工信部强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基础  

        工信部科技司副司长韩俊日前在战略性新兴产业(滨海)国际论坛上表示,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将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为保障这一产业健康发展,须从源头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制定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引导性政策。
  韩俊说,我国要在未来国民经济发展中实现转型升级,必须加强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提升整体实力。“‘十二五’期间我们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企业竞争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是必然要求。”
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离不开自主知识产权。合理运用知识产权进行维权和商业运作,有助于保障行业发展,占领新兴产业的制高点。韩俊建议,相关行业企业应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知识产权状况分析,重点发展基础领域。正确的专利分析是确定技术发展方向的前提工作,如果不能做好这一工作则容易导致全盘失误。同时,在拥有核心技术的基础上,要加强标准的制定,力争发展行业标准体系。从而以标准带动产业发展,形成良性互动。鼓励企业在掌握核心技术基础上,积极参与国内外合作,提升我国在国际标准化过程中的话语权。建立融合思维,充分发挥部门联合的作用,避免过多内耗。
此外,还要发挥国家重大支撑专项的引领作用。在产业聚集区和重大项目中,统筹技术开发、知识产权管理等环节,以重大专项突破带动相关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突破。

民政部进一步规范基金会行为  

        民政部7月29日公布《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规定》明确要求,基金会通过募捐以及为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接受的公益捐赠,应当在取得捐赠收入后定期在本组织网站和其他媒体上公布详细的收入和支出明细。对于违反规定的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可以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年检结论,有评估等级的可以降低评估等级;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规定》进一步加大了基金会的信息披露力度。《规定》明确,基金会需要公布的明细包括:捐赠收入、直接用于受助人的款物、与所开展的公益项目相关的各项直接运行费用等,在捐赠收入中列支了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的,还应当公布列支的情况。项目运行周期大于3个月的,每3个月公示1次;所有项目应当在项目结束后进行全面公示。
  根据《规定》,基金会选定公益项目执行方、受益人,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与项目有关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基金会不得资助以营利为目的开展的活动。
 《规定》还对基金会的交易、合作及保值增值、接受和使用公益捐赠方面等作出了规范。《规定》适用于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基金会和其他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

银监会将严防信贷资金流入民间借贷  

  银监会主席尚福林7月28日表示,下半年银监会将加强对重点领域的风险防范。包括继续扎实推进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控,继续强化房地产贷款风险防控,加强房地产信托风险管理。
  与此同时,下半年银监会将积极支持保障房等合理住房信贷需求,重点支持以省级平台为主开展的公租房、廉租房、棚改房等三类保障房建设,支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建设,优先办理居民家庭首套真实自住购房按揭贷款。
        尚福林强调,严禁银行从业人员充当资金中介或直接参与民间借贷,严防信贷资金通过各种途径流入民间借贷市场。他同时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银监会系统要牢固树立风险意识,严守风险底线,加强前瞻分析研判,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防止个别领域、个别地区的局部性风险演变为全局性、系统性风险。

证监会发布QFII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证监会7月27日公布《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规定》发布后,证监会将继续加快QFII资格审批,积极与相关部门协商增加QFII运作便利,加强投资运作监管,吸引更多境外长期资金进入境内资本市场。而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可作为资产管理机构申请QFII资格。
  该负责人表示,根据扩大资本市场对外开放、引入更多境外长期资金的需要,《规定》本着“放松管制,加强监管”的指导思想,降低了QFII资格要求,简化审批程序,放宽QFII开立证券账户、投资范围和持股比例限制,进一步完善监管制度。
  与原《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相比,《规定》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降低QFII资格要求,鼓励境外长期资金进入;二是满足QFII选择多个交易券商的需求,增加运作便利;三是允许QFII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中小企业私募债,扩大投资范围;四是将所有境外投资者的持股比例由20%提高到30%。《规定》还明确了QFII资格申请文件的电子提交方式,并简化了资格申请文件。
  该负责人还介绍,《规定》2012年6月20日至7月5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反馈意见28份,各项建议可归纳为30条,其中21条建议涉及《规定》,主要采纳了以下建议:第一,将原计划在网站申报系统中列出的QFII资格申请文件明确到《规定》第二条,增加透明度;第二,《规定》第七条对QFII为基金、保险资金等客户资金开立证券账户做出进一步解释;第三,修改《规定》第八条关于投资范围的表述,满足QFII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中小企业私募债的需求。
  此外,该负责人表示,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可作为资产管理机构申请QFII资格。对于进一步放宽QFII外汇管理政策、尽快明确QFII税收政策等其他建议,证监会将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进行研究。

保监会出台保险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

        保监会7月27日发布《保险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实行普通账户和独立账户分账户管理,进一步提高了保险业资产配置和投资的管理水平。
  保监会表示,此次新《办法》出台,规范了资产配置管理的制度体系、组织架构、人员队伍和系统建设,要求保险公司建立资产管理与精算、财务、产品开发、市场销售、风险管理和信息管理等部门的沟通协商机制,将进一步引导保险公司加强风险管理,促进资产负债与风险收益平衡。
  此次《办法》要求保险公司根据保险业务和资金特点,划分“普通账户”和“独立账户”,成为一大亮点。《办法》明确指出,保险公司开发寿险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变额年金产品、养老保障委托管理产品和非寿险非预定收益投资型保险产品等,应当根据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设立独立账户。
  分析人士认为,在国外保险公司中,普通账户和独立账户单独设置是一个较为普遍的做法。此次《办法》实行普通账户和独立账户分账户管理,主要是为了在风险管理和资产属性方面有一个更清晰的划分,这是保险行业不再单纯追求保费规模的体现,也为以后延税型养老险等政策的推出留有空间。
  另外,《办法》还规定,独立账户资产的投资范围主要分为流动性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另类及其他投资资产。各资产的投资比例,由保险公司通过书面合同与投保人或者受益人约定。
  业内人士认为,这意味着取消了之前对于保险公司权益类投资比例的限制,改为具体比例按书面合同约定,有利于险资进行权益类投资,保险资金投资股票和基金的空间将得到极大提升。
  在放宽投资比例要求的同时,保监会也进一步强化了风险控制。例如,《办法》规定,除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外,普通账户资产与独立账户资产之间、独立账户之间不得相互出售、交换或者移转;设立独立账户的保险公司,需定期披露投资账户信息等。
  此外,《办法》还要求保险公司制定资产配置合规和风险管理制度,建立资产配置风险评估标准和技术指标体系,定期进行资产配置相关风险敏感性测试和情景测试,及时识别、衡量、报告和控制资产配置相关风险。

上海将严格执行房地产市场各项调控政策  

  7月27日,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严格执行房地产市场各项调控政策的通知》,以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上海市出台的房地产市场各项调控政策,巩固调控成果,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需求。
  通知指出,将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按照现有政策,严格执行“认房认贷”的认定标准、首付款标准、贷款利率标准;严格执行差别化公积金贷款政策,支持首套自住性购房和符合条件的上海市居民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时,区别普通商品住房和非普通商品住房、家庭唯一住房和家庭非唯一住房等情况,继续严格执行各项差别化的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
  严格执行国家和上海市住房限售政策确定的各项操作口径。在合同签约环节,加强对房地产企业的监管;在合同备案登记、产权过户等环节,加强审核。由房屋管理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等部门利用信息技术,对非上海市户籍居民家庭提交的社保或纳税证明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凡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办理相关房地产登记手续,并进行诚信状况记录。
  同时,上海还将加大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土地供应力度,加快住房用地供应,确保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规模,优化住房用地供应结构。加快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审批,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加快开发建设。加强土地批后监管,确保土地出让后形成有效供给。
  通知指出,下半年将开展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在全市组织开展住房限售政策、差别化住房信贷、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重点检查购房资格、“认房认贷”政策执行情况、土地增值税等税收征管情况,严肃查处提供虚假证明骗取购房资格以及违规发放二套、三套房贷等行为,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同时,房屋管理、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金融、监察等部门和市公积金中心要加强沟通协调,搞好日常检查。对提供虚假证明、串通骗取购房资格的,一律不得办理房地产登记。对涉及房地产企业违法违规的,可依法暂停网上销售,计入信用档案,降低直至取消资质,并责令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在加强住房保障方面,上海将进一步扩大受益家庭规模,按照年度目标任务,推进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和供应,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努力提高配套水平。扩大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受益面;研究完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条件和相关运行机制,加大申请供应力度;研究探索公共租赁住房与廉租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营机制;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分配和供后管理机制。
  通知称,自2011年以来,上海市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出台的房地产市场各项调控政策,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税收和住房限售等规定,认真搞好房产税试点,不断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取得了积极成效,总体看,住房价格上涨势头得到有效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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