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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动态 第11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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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税收优惠政策或年内出炉  

  权威人士日前透露,多部门正加紧拟定针对企业年金和商业养老保险的税收优惠政策,可能采取税收递延型方案,争取在年内出台。具体试点城市尚在研究中,在上海落地可能性最大。
  上述人士透露,财政部、国税总局、保监会和人社部都在参与上述政策制定。保监会早已着手制定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标准,国税总局在加紧制定税收优惠具体方案。
  该人士说,如方案实施,考虑到延续时间较长,那么投保人可到退休领取养老金时再缴税。这样,投保人税负将显著减轻,会激励公众更多参与企业年金和购买商业养老保险。此举将极大充实我国养老保障体系,缓解基本养老保险未来面临的支付压力。此外,养老保障体系完善将与资本市场形成良性互动,无论企业年金还是商业养老保险所带来的资金目前都已在资本市场展开投资运营。做大养老金将带来更多可投资资金,对股市和债市形成长期利好。
  当前我国养老保障体系有三大支柱。第一支柱为政府主导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第二支柱是企业及职工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即企业年金。目前已在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投资运营。第三支柱是商业养老保险。目前在保险机构可投资运营资金范畴内。在这三大支柱中,第一支柱是强制性的,第二、第三支柱是企业和个人行为。
  上述人士介绍,此次拟推出的税收优惠政策针对的是养老保障体系的第二和第三支柱,企业和个人自主选择余地大。
  目前,我国已建立的企业年金制度参考的是美国的“401k计划”,即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建立的基金式养老保险制度。但有所不同的是,在美国,企业为个人缴纳的养老金作为成本不用纳税,个人缴纳养老金部分及其投资收益推迟至领取时才缴税。我国企业年金制度只对企业缴纳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进行税前列支,对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对商业养老保险税收优惠,早在2009年3月,国务院批复上海建设“两个中心”的意见中已明确指出,“鼓励个人购买商业养老险,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会同上海市研究具体方案,适时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产品试点”。
  除上述方案外,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近期表示,正与有关部门探讨养老金等长期资金入市税收减免等方面措施。财政部副部长李勇日前表示,对我国养老基金发展要给予适当政策支持。

最高法拟规定员工遭“末位淘汰”可索赔   

6月28日,《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法释》)向社会征求意见。 
 《法释》共18个条文,重点规范了竞业限制条款具体内容和经济补偿标准,用人单位以“末位淘汰”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否支付赔偿金等问题。  
      《法释》规定,劳动合同存续期间,用人单位通过“末位淘汰”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法院应予支持。  
        同时,对于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竞业限制条款,《法释》作出细化规定。所谓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即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限制时间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二年。  
      《法释》称,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经济补偿的,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条款约定的义务的,法院不予支持。 
        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条款约定的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标准支付经济补偿的,法院应予支持。 

我国将深化信息技术在工业领域的集成应用    

        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苗圩6月28日在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成果展览会开幕式上表示,我国将深化信息技术在工业领域的集成应用,提高研发设计、生产过程、生产装备、经营管理信息化水平,加快推动制造模式向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服务化转变,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建设现代产业体系。  
        苗圩说,我国将积极推进经济社会各领域信息化,切实维护网络和信息安全。根据工业转型升级要求,瞄准重点领域和方向,提高工业制造基础能力、新产品开发能力、品牌创建能力、产业集中度,促进全产业链整体升级,切实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和经济效益,增强工业可持续发展能力。

工信部发布稀土管理暂行办法  

  工信部6月28日透露,《稀土指令性生产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日前已经印发。《暂行办法》将禁止无稀土指令性生产计划企业从事稀土生产,并配合国土、环保、工商、税务、安监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暂行办法》明确,稀土指令性生产计划(以下简称计划)管理的稀土产品,包括稀土矿山和冶炼分离企业生产、销售的稀土矿产品和冶炼分离产品,以及利用国外进口的稀土矿产品和从稀土废旧物品中提取生产的稀土产品。  
        根据《暂行办法》,工信部将根据国内外市场需求和本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协同有关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稀土开采、生产和出口计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牵头做好指令性生产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实施工作包括计划的编制、下达、监督和管理。  
        最近几年,我国稀土行业执行指令性开采。其中有些年份,国家每年下发的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在用完后,部分企业自行超计划生产。对此,《暂行办法》要求,地方企业应于每月5日前向所在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报送上月计划执行情况表。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和中央企业应于每月10日前报工信部。 
        对于超计划生产的企业,由省级工业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其停止计划管理产品的生产,并对企业进行警告,核减下年度计划。   
 《暂行办法》提出,企业未获得计划指标,不得从事稀土矿产品和稀土冶炼分离产品的生产。   
  3月底,工信部副部长苏波曾率队前往赣州进行调研。苏波表示,我国稀土开采付出的代价触目惊心,初步测算,仅赣州一地因为稀土开采造成的环境污染,其环境恢复性治理费用就高达380亿元,这一数字远远超过了稀土开采所获得的经济收益。   
  因此,《暂行办法》明确要求,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无计划生产企业的清理,坚决依法关闭违法违规企业,禁止无计划企业从事稀土生产,并配合国土、环保、工商、税务、安监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生物产业“十二五”规划明确七大发展方向  

        据悉,6月28日至30日,第六届中国生物产业大会在江苏泰州举行。正在等候国家有关方面审核的《生物产业“十二五”规划》在该大会上得以披露。
 《规划》提出,根据我国经济发展需要,到2015年我国应形成特色鲜明的生物产业发展路径,对经济发展贡献显著提高。在全球产业竞争格局中,占据有利位置。为2020年成为国民支柱产业奠定坚实基础。为此,我国生物产业在“十二五”期间要形成结构和布局更加合理、创新能力明显增强、规模和质量大幅提升,发展环境显著改善、社会效益更加显现等五大目标。
  为实现我国生物产业的高品质发展,《规划》还指出,必须围绕七大产业发展方向。一是围绕生物医药高品质发展,提升产业竞争力,全面提升生物医药企业创新能力和产品质量管理能力,化药、中药的新工艺开发和产业化;二将围绕突破生物医学工程核心部件瓶颈制约,促进医学工程设备高端化发展,诊断、治疗手术康复等保健市场需求;先进体外诊断产品;三是围绕加速生物农业成果推广,大力发展生物育种产业;四是推动绿色生物技术规模化应用,构建生物制造产业体系;五是开辟生物能源多元化发展;六是加快生物环保工艺运用;七是培育市场需求,培育生物服务新业态。  
  值得关注的是,“十二五”期间为推动生物产业的发展,除了组织实施《生物技术药物发展》、《生物育种创新发展》等重大行动计划,还将进行“完善准入政策”、“诚信制度建设”“实施需求激励,强化市场拉动,扶持创新企业开拓市场”“完善创新激励机制,如财税优惠措施,成立一批针对不同阶段的创业投资机构,开辟绿色通道,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开展债券融资、鼓励金融机构对生物产业提供融资支持,引导担保机构提供融资征信服务”、“加强资源管理,建立健全法律法规”等重点工作专项。

“十二五”末供销社将城市社区设废旧商品回收站

        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理事会主任杨传堂6月28日在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加快推进废旧商品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工作会议上提出,到“十二五”末,供销合作社全系统废旧商品回收总额占全社会回收总额的比重要达到60%以上,在80%以上的城市社区设立规范的回收站点。
  杨传堂说,建立健全覆盖全国的完整、先进的废旧商品回收利用网络,是当前供销合作社再生资源产业发展的当务之急。要全面推进连锁经营,因地制宜采取新建、改造、收购、租赁、加盟、合作等多种方式,加快城市社区和乡村废旧商品回收网络建设步伐。
  同时,创新经营业态和回收方式,广泛开展电话预约、在线回收、以旧换新等灵活多样的回收方式,推动回收企业与机关单位、生产加工企业建立稳定的再生资源回收关系,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便民回收体系,进一步畅通回收渠道,提升网络的运营水平。
  杨传堂还表示,各级供销合作社不仅要在废旧商品回收上做文章,更要在综合利用上下功夫,努力向下游延伸产业链,逐步构建起回收网络、分拣加工中心或集散市场与产业基地三级层次分明,回收、加工、利用三个环节有机衔接,覆盖面广、功能完善、技术先进、高效利用、生态环保的供销合作社废旧商品回收利用体系。
  据统计,全国供销社系统去年销售额在亿元以上的废旧商品回收利用企业只有181家,企业普遍规模较小。为此,供销总社鼓励系统废旧商品回收利用企业与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合资合作,加快培育一批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的大型企业集团。

工商总局要求大众传媒要构建虚假违法广告防护网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副局长甘霖6月28日指出,大众传媒应切实发挥广告审查员初审、广告经营管理负责人复审、分管领导审核等环节的作用,构建起预防虚假违法广告的“防护网”和“过滤器”。
  甘霖说,总体上看,大众传媒发布的广告制作精良、格调高雅、富有感染力,树立了良好的社会形象,但也有一些媒体忽视社会责任,片面追求经济利益,致使部分地区虚假违法广告和低俗不良广告问题屡禁不止,网上广告违法问题尤为严重。
  甘霖指出,广告发布审查是大众传播媒介的法定义务。大众传媒要健全制度,完善广告发布审查程序,特别是要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医疗服务、保健食品、电视购物、招商加盟以及收藏品等广告的审查把关力度;要落实责任,对未认真履行广告发布审查责任,致使违法、低俗广告发布的相关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甘霖同时表示,工商部门也将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发布虚假违法及不良广告行为领导责任追究制,对不执行发布审查规定,严重虚假违法广告屡禁不止、广告违法率居高不下、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及后果的大众传媒,加大处罚力度,并建议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主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沪深交易所出台主板中小板退市制度  

        据悉,经过约两个月的征求意见及修改完善,6月28日,沪、深证券交易所正式发布完善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对比看,两所完善退市制度的方向和思路一致,其总体框架和主要退市标准基本相同。而根据各自市场的特点,两个交易所在风险警示和退市后续安排方面有一定的差异。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方案将退市指标中的净资产、营收指标的退市期间都进行了调整,同时方案还将恢复上市的标准进一步收紧并明确重新上市条件。关键的是在“新老划断”的问题上,净资产、营收、审计意见3项新增指标计算将不溯及以往数据,即从今年算起。
  恢复上市门槛“抬高”
  本次退市制度改革弥补了现行退市标准和程序的不足,同时通过新增指标完善了净资产、营业收入、非标审计意见等相关退市标准,并且借鉴各国证券市场的通行做法,新增了股票成交量、股票收盘价两个市场交易方面的退市标准,明确了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条件,同时保障新旧退市制度的平稳衔接和过渡。
  据沪深两市的正式方案,其新增退市指标均涉及的净资产指标、营收指标、审计意见类型指标、市场交易指标、扩大适用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报指标一致,深交所还增加了中小企业板沿用“连续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的退市标准,规定“上市公司最近36个月内累计受到本所三次公开谴责的,其股票直接终止上市”的指标,但主板公司不适用。
  而对照征求意见稿和正式方案,其对退市指标的修改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首先是将净资产指标的退市期间由原定两年改为三年;其次,原规定较宽的营业收入指标“连续4年低于1000万元”则被缩短为三年,即最近一年营收低于1000万元的上市公司即被实施“*ST”。
  而为防止上市公司通过追溯调整方式规避退市风险警示,增加了因追溯调整导致的净资产为负、营收低于1000万元的“*ST”情形。除上述三项财务指标,在市场指标方面的修改主要体现为加入B股交易指标,在原有规定上增加了“仅发行B股的上市公司,连续120个交易日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100万股或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的终止上市条件。
  此外,正式方案对恢复上市的口子有所“收紧”。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收或审计意见类型触及规定的标准暂停上市后,其恢复上市并不单纯取决于某单项导致其暂停上市的指标的“达标”,而是一系列的“组合指标”均需过关,即需同时符合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扣非前后净利润均为正;营业收入不低于1000万;净资产为正;财报未被出具否定、无法表示意见或保留意见等多项条件,意味着上市公司要恢复上市需消除可能导致其退市风险警示的各种风险状态。
  同时,较之于征求意见稿,正式方案参照执行恢复上市条件和借壳上市条件,明确重新上市的条件,上市公司需同时满足多项条件。其中包括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2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非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净资产为正;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财报被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等,同时规定还明确,在申请重新上市前进行重大资产重组且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需符合证监会规定的借壳上市条件。
  新增指标“不溯及既往”
  为确保新旧制度顺利衔接,两市交易所也设立了过渡期,确保新旧制度平稳衔接,不过正式方案也有适当调整。与征求意见稿由2012年度数据往前溯及不同的是,新规则实施后,退市标准中涉及净资产、营业收入和审计意见类型等3项指标的,以2012年年报数据为最近一年数,以2012年、2013年的年报数据为最近两年数,并以此类推。不过,上市公司触及原规则已有且新规则继续沿用的退市标准的,不适用新老划断原则,应当连续计算其相关期限。
  同时,在方案发布前已暂停上市的公司则分情况处理。对于在2012年1月1日前已暂停上市的公司,则给予一定宽限,交易所将在2012年12月31日之前对其做出是否核准其恢复上市的决定。而对于2012年1月1日之后暂停上市的公司,交易所将在受理公司恢复上市申请后的30个交易日内对其做出是否核准其恢复上市的决定。交易所要求公司提供补充材料的,公司应当在累计不超过30个交易日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
  此外,为给投资者在公司退市前提供必要的交易机会,交易所做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后,给予公司股票30个交易日的“退市整理期”,上交所将设“风险警示板”、深交所将设“退市整理板”,公司股票将在此交易,30个交易日期满后,公司股票将终止上市。
  而比较两所退市方案的不同,主要在于在风险警示和退市后续安排方面的差异。在风险警示方面,沪市通过设置退市风险警示标识*ST以及风险警示板的方式向投资者警示风险,而深市主板、中小企业板通过设置退市风险警示标识*ST的方式进行风险警示。此外,在退市后续安排方面,深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可以选择全国性的场外交易市场或者其他符合条件的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挂牌转让,而沪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除上述途径可供选择外,也可以申请将其股票转入上交所设立的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
  同时,上交所表示,正式的退市方案中规定的风险警示板、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及重新上市制度,待相关业务规则和技术准备完成后实施,具体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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