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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动态 第165期

目  录
 
·国内财经·... 1
李克强称中国将坚持经济和民生优先... 2
发改委将继续取消和下放审批权... 2
财政部发布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3
证监会公布基金参与国债期货指引... 4
证监会将抓紧制定新三板扩容方案... 5
银监会出台“八项禁止”保护消费者权益... 6
央行鼓励东盟投资中国债券市场... 7
工信部公布首批符合钨锡锑准入条件企业名单... 7
国土部否认曾下发农地流转文件... 7
工商部门将突出家电等五项重点开展消费维权... 8
山西多政策鼓励电企就近用煤... 9
新疆喀什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获批... 10
台湾贸易中心在广州设立代表处... 10
·企业动态·... 11
中石化228亿环保投资计划浮现... 11
华润电力取得争议性煤矿探矿权... 11
江淮集团将引进外部投资者... 12
新希望计划定增募资30亿... 13
·外电参考·... 14
IMF指出美联储缩减QE或阻碍新兴市场增长... 14
美联储称消费开支增加推动美国经济继续改善... 16
欧盟向货币市场基金提出更严苛监管条款... 17
印度央行宣布一揽子短期改革措施... 17
新加坡金管局调高今年经济增长预期... 18
·研究探索·... 19
中国经济短期向好趋势不可持续... 19
·社团工作·... 20
中期协发布国债期货上市交易配套规定... 20
 
·国内财经·
 
李克强称中国将坚持经济和民生优先
 
    中国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在第十届中国-东盟博览会开幕式上表示,面对发达国家可能退出宽松政策的挑战,中国应把焦点放在发展经济和改善民生方面;而在经济遇到下行压力增大的时候,要通过改革来解决前进中的问题。
李克强称,近来受发达国家、特别是主要储备国可能退出量化宽松货币政策预期增强的影响,一些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资本流动逆转,金融市场波动加剧,亚洲的一些成员也受到波及,面临资本外流、货币贬值、增长放缓、通胀上升等多重挑战。在当前形势下,中国和东盟的主要任务还是要发展经济,改善民生,我们应当坚持经济优先、发展优先、民生优先的大方向,并且把焦点聚集在这里。     
他并称,在经济遇到下行压力增大的时候,要用改革的办法解决前进中的问题,用结构调整的措施保持经济在上下限合理区间运行,即利当前更利长远。携手应对可能发生的和不可预见的风险与挑战,努力保持经济的平稳运行和健康发展,这是各方的利益所在。
  在谈到中国与东盟的合作时,李克强表示,中国东盟是天然的合作伙伴,发展目标相似,双方加强合作必将激发巨大的能量。中国东盟有能力打造合作的“黄金十年”,就有能力创造合作的“钻石十年”。
  过去十年来,中国与东盟双边贸易额增长了五倍,相互投资扩大了三倍,双方还率先建成了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自由贸易区,目前东盟已成为中国的第三大贸易伙伴。
  李克强表示,未来将致力打造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升级版。中国愿与东盟签订农产品长期贸易协议,积极扩大从东盟进口在中国有市场有竞争力的商品,力争到2020年双边贸易额达到1万亿美元,今后八年新增双向投资1,500亿美元。
 
发改委将继续取消和下放审批权
 
    发改委9月4日表示,今年以来,发改委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推进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决策部署,把减少行政审批作为职能转变的突破口,积极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减少和下放投资审批事项时,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重大项目外,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最大限度地缩小审批、核准、备案范围,切实落实企业和个人投资自主权。国务院第六次、第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取消和下放的133项行政审批事项中,国家发改委占了28项。发改委强调,在国务院已公布取消和下放审批事项的基础上,发改委对现有行政审批事项再次进行了梳理,研究提出了拟取消、下放和整合的行政审批事项,有关意见已报送中央编办。
  而为把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切实落到实处,避免由于监管不到位出现管理真空,造成过度投资、重复建设和无序竞争等,按照权力和责任同步下放、调控和监管同步强化的要求,发改委研究提出了加强后续监管的指导意见,防止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出现明放暗不放、中途截留、变相审批等问题。
  在此之前,发改委主任徐绍史在近日召开的委党组集体学习会上表示,要继续完善查摆问题、开展批评环节的工作方案,核心要突出发改委的特点和系统特色,要把教育实践活动与职能转变结合起来,特别是要与宏观调控方式和审批制度的转变以及党风廉政建设结合起来,从而为解决问题打好基础;并提出下一步要从发改委层面抓好三项重点工作,一是坚持抓经济平稳增长,抓改革深入推进,二是坚持抓简政放权和职能转变,三是坚持抓反对“四风”,改进作风。
 
财政部发布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日前印发《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从今年9月1日起,列入国务院公布的《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中的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品目应当逐步实施批量集中采购,中央预算单位要严格执行批量集中采购相关规定。
  此外,对已纳入批量集中采购范围,因时间紧急或零星特殊采购不能通过批量集中采购的品目,中央预算单位可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通过协议供货方式采购,但各部门协议供货采购数量不得超过同类品目上年购买总数的10%。
  批量集中采购是指对一些通用性强、技术规格统一、便于归集的政府采购品目,由采购人按规定标准归集采购需求后交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实施的一种采购模式。相对于此前中央单位政府采购实施的协议供货制度,批量集中采购更具价格优势,能更好避免政府采购中出现的部分商品协议价格高于市场价、采购人任意选择高配置进行“豪华采购”、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等问题。
  2011年7月,财政部在中央单位实施台式计算机、打印机批量集中采购制度,正式启动批量集中采购工作。随即一些省市开始自发地在当地推行批量集中采购。
  财政部指出,将会定期公布批量集中采购品目,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按照相关工作安排,综合考虑预算标准、办公需要、市场行情及产业发展等因素,提出相应采购需求技术服务标准。财政部在组织完成对相关技术服务标准的论证后发布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品目基本配置标准。
  财政部要求,中央预算单位应当执行基本配置标准,并根据预算及实际工作需要,确定当次采购品目不同的档次或规格。部分主管预算单位因特殊原因需要另行制定本部门统一执行的通用或专用办公设备等配置标准的,应当按基本配置标准规范确定相应配置指标,且相关指标不得指向特定的品牌或供应商。同时,还应明确专用办公设备等品目的预算金额上限。
  财政部表示,将加强对批量集中采购工作的组织监督管理,把批量集中采购工作纳入集中采购机构的业务考核范围。对主管预算单位及所属单位规避批量集中采购、不执行采购计划以及无故延期付款等行为应当及时进行通报批评。应当根据集中采购机构提供的报告,对中标供应商虚假承诺或拒不按合同履约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证监会公布基金参与国债期货指引
 
    证监会9月4 日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指引要求,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短期理财债券基金除外)可以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货币市场基金、短期理财债券基金不得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必须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指引规定,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开放式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封闭式基金、开放式指数基金(不含增强型)、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指引还规定,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开放式基金(不含ETF)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封闭式基金、ETF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证监会要求,在指引发布会,拟参与国债期货的基金,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相应的投资策略、比例限制、信息披露方式等,并履行相应程序。同时,基金应当在季报、半年报、年报等报告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证监会强调,基金在参与国债期货过程中,必须做好内控工作,完善风险管理体系,基金管理人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及期货价格、进行利益输送及其他不正当的交易活动。
  据了解,国债期货将于9月6日挂牌上市。
 
证监会将抓紧制定新三板扩容方案  
 
  9月4日,证监会副主席刘新华在第三届中国———亚欧博览会金融发展与合作论坛上发表演讲称,证监会将按照市场化、法制化、国际化方向,深入推动资本市场改革发展。
  一方面将抓紧制定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试点扩大到全国的具体方案并做好各项准备工作。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转让市场。深化债券市场互通互融,扩大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范围。另一方面,证监会将进一步完善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新股发行体制,适当放宽创业板对创新型、成长型企业的财务准入指标,建立符合创业板企业特点的“小额、快速、灵活”的再融资机制。推动并购重组市场化改革,丰富并购重组支付工具,拓宽并购融资渠道,促进产业整合和结构调整。
 
银监会出台“八项禁止”保护消费者权益
 
    银监会9月4日表示,《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已于2013年8月30日发布。针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指引》明确提出了八项禁止性规定。
    这八项禁止性规定包括:不得在营销产品和服务过程中以任何方式隐瞒风险、夸大收益;不得在格式合同和协议文本中出现误导、欺诈等侵害银行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条款;不得主动提供与银行业消费者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产品和服务;不得在未经银行业消费者授权或同意的情况下向第三方提供个人金融信息;不得向银行业消费者误导销售金融产品;不得随意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不得无故拒绝银行业消费者合理的服务需求;不得在服务中对残疾人等特殊银行业消费者有歧视性行为。
    银监会表示,长期以来,银监会出台了大量有关银行业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制度,涉及银行业金融机构与银行业消费者交易行为的规范,但这些规定及要求散落在各项监管制度之中,还没有形成集中的、专业的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系统性的监管规定。此次《指引》的出台,是在总结银监会多年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对这一专门领域工作做出的规范。
   《指引》并未直接明确界定银行业消费者的权利种类,而是在第一章第八条对银行业消费者的权利进行了总括性说明,即“银行业消费者有权主张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对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和相关人员进行检举和控告”。
    银监会表示,下一步将从多个维度出发,探索建立全方位的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评估体系:一是实施监管评估;二是组织行业评比;三是开展社会评价。
 
央行鼓励东盟投资中国债券市场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易纲9月4日出席第五届中国-东盟金融合作与发展领袖论坛时表示,将向东盟更大程度地开放中国债券市场,鼓励东盟国家央行以及金融机构投资中国的债券市场。
    他说,受发达国家退出量化宽松政策预期加强,目前新兴市场存在资本外流的趋势,造成新兴市场资本外流、通货膨胀、货币贬值以及股市下跌。这种情况下,非常需要建立一个区域金融安全网。目前已有“10+1”、“10+3”的机制,并在新加坡建立了宏观经济分析室,促进区域金融评估机制化。他透露,近期央行已经将“清迈倡议”储备池从1200亿美元增加到2400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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