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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动态 第150期

 
目  录
 
·国内财经· 2
国务院发布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若干意见... 2
发改委将推进行政审批方式创新... 3
大商所、中金所明确存管银行门槛... 3
保监会拟出台经营评价指标体系... 5
五部门倡节俭办晚会... 6
工商总局启动医药商业贿赂专项治理... 7
福建用经济杠杆促进节能减排... 8
中国将成世界第一大原油进口国... 9
商务部对印度产单模光纤进行反倾销调查... 9
·企业动态·... 9
两公司并购重组申请获批... 9
中国铁总再发200亿铁道债... 9
风行网获百视通3亿元增投... 10
贝因美1.3亿投建奶源基地... 10
百度将斥资18.5亿美元收购91无线网络... 10
中国首个浮式LNG项目获批... 11
张远方出任粤水电董事长... 11
首家中国小贷公司在美上市... 12
中国将在五年内超越美国成为全球最大的消费品市场... 12
·外电参考·... 13
美国裁定中国对虾反补贴率18.16%.. 13
欧元区经济出现增长但危机尚未结束... 14
葡萄牙经济走出衰退... 15
印度宣布禁止进口金币... 16
日央行纪要确认经济“温和复苏”... 16
韩朝就恢复开城工业园运营签署协议... 17
·研究探索·... 18
中国今年经济增速有可能保持7.5%或更高... 18
·社团工作·... 19
工商总局强调防止行业协会成为垄断行为“推手”... 19
中证协出台证券公司创新业务专业评价指引                                              20
 
·国内财经·
 
国务院发布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若干意见
 
国务院8月14日公布《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该《意见》指出,促进信息消费,要以深化改革为动力,以科技创新为支撑,坚持市场导向、改革推进、需求引领、有序安全发展的原则,围绕挖掘消费潜力、增强供给能力、激发市场活力、改善消费环境,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加快信息产业优化升级,大力丰富信息消费内容,提高信息网络安全保障能力,推动面向生产、生活和管理的信息消费快速健康增长。到2015年,使信息消费规模超过3.2万亿元,年均增长20%以上,带动相关行业新增产出超过1.2万亿元;基于互联网的新型信息消费规模达到2.4万亿元,年均增长30%以上。
  《意见》从五个方面提出了促进信息消费的主要任务。一是加快信息基础设施演进升级。发布实施“宽带中国”战略,完善电信普遍服务补偿机制,推动于2013年内发放第四代移动通信(4G)牌照;全面推进三网融合,年内向全国推广。二是增强信息产品供给能力。实施智能终端产业化工程,支持研发智能手机、智能电视等终端产品;推进新一代显示技术突破,引导社会资金投资集成电路产业,提升软件业支撑服务水平。三是培育信息消费需求。推动云计算服务商业化运营,加快物联网和北斗卫星导航产业化,开展物联网重大应用示范,丰富信息产品和信息消费内容,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四是提升公共服务信息化水平。促进公共信息资源共享和开发利用;实施“信息惠民”工程,推进教育、医疗优质资源共享,普及应用居民健康卡,推进金融IC卡在公共服务领域应用;在有条件的城市开展智慧城市试点示范建设。五是加强信息消费环境建设。推进身份认证、网站认证和电子签名等网络信任服务,规范互联网金融服务,依法加强信息产品和服务的检测和认证;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推动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规范信息消费市场秩序。
  《意见》还明确了促进信息消费的支持政策。一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清理涉及信息消费的行政审批事项,消除各种行业性、地区性、经营性壁垒,降低互联网企业设立门槛。二要加大财税、金融政策支持。依托现有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对互联网、软件企业给予税收等方面优惠;改善企业融资环境,优先支持互联网小微企业,完善信息服务业创业投资扶持政策。三要改进和完善电信服务。建立健全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与互联网企业、广电企业、信息内容供应商等合作和公平竞争机制,加强资费监管,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进入电信业。四要加强法律法规、标准体系建设和信息消费统计监测,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信息消费试点示范市(县、区)建设。
  《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认真落实任务和责任,尽快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完善和细化政策措施,确保取得实效。
 
发改委将推进行政审批方式创新
 
  发改委8月14日发文称,对于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将按照进一步简化手续、优化程序、在线运行、限时办结的要求,推进行政审批方式创新。一是逐项梳理审批条件和审批规则,逐项细化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核、核准、认定的标准和条件;二是梳理审批前置条件,研究提出可以取消或精简内容的前置条件,在此基础上,逐项研究提出精简审批前置条件的改进意见和措施;三是梳理现行审批流程和审批环节,重点研究从受理到批复文件的整个审批流程中,可以取消、合并或者“并联”进行的环节;四是梳理现行审批环节占用的工作时间,研究提出可以缩短的审批时间、每个审批环节的具体时限;五是提出简化手续、优化程序的具体改进意见和措施。
发改委表示,目前有关司局已初步完成梳理、提出建议阶段的工作,投资司对投资管理事项审批程序提出了初步考虑。下一步,政研室将继续会同投资司,进一步加快工作进度,在有关司局初步考虑的基础上,提炼、归纳创新的具体措施;同时,继续会同有关司局,对部分审批事项的审批方式创新进一步补充研究,提出细化实化的具体措施。计划在8月底前完成此项工作。
 
大商所、中金所明确存管银行门槛
 
  大商所和中金所8月14日分别公布了指定存管银行管理办法,其中明确规定了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存管业务资格应具备的条件。符合条件的银行从即日起便可向交易所提交申请材料。这意味着在现有的工、农、建、交、中五家商业银行的基础上,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的数量将进一步扩容。
  上述两家交易所规定,申请从事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资格的银行,应为我国境内设立的全国性商业银行法人,注册资本达到100亿元人民币,总资产在15000亿元人民币以上,净资产在1000亿元人民币以上,分支机构在600个以上;应设有专门机构或部门负责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具有健全的期货保证金存管制度和服务良好的全国集中式银期转账系统,以及安全存管监控所需的设施和技术水平;指定存管行分支机构中,取得期货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少于3名,其中交易所结算专柜人员必须取得期货从业资格。
  在做出上述原则性规定的同时,上述两家交易所也为一些特殊情况预留了政策口子。为满足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需求,《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指定存管银行管理办法》规定,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托管银行申请,仅为其所托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的,可以豁免总资产规模、净资产规模、营业网点匹配度等方面的要求。
  《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存管银行管理办法》则规定,与交易所上市品种密切相关的政策性银行,申请从事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资格的,可以豁免注册地、总资产规模、净资产规模、盈利和营业网点方面的要求。申请从事与符合规定条件的境外机构有关的保证金存管业务的银行,具体条件由交易所另行规定。
  此外,针对风险防范及处置措施,上述两家交易所出台的存管行管理办法规定,交易所将针对存管银行违反存管业务协议或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管理规定的情形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相应措施。这两部管理办法还建立了存管银行退出制度,明确取消存管银行资格的情形。
  为拓展银期合作模式,推动商业银行进一步支持期货市场发展,大商所在8月14日出台的管理办法中,开创性地提出保证金托管银行要在期货创新服务方面做文章,要求银行结合交易所上市品种及会员、客户特点,在促进期货市场功能发挥、银期创新业务合作方面,提出可行的创新服务方案。银行所提方案及实施情况,将影响其保证金存管业务资格申请和年度考评。
 
保监会拟出台经营评价指标体系
 
据知情人士8月13日披露,为引导保险公司提高经营管理水平、转变发展方式,保监会拟构建一套全新的经营评价指标体系,目前正在征求意见,预计不久后将出台。经营评价指标体系和服务评价指标体系、分类监管体系相互独立,分别从经营、服务和风险角度对保险公司进行评价,共同组成完整的保险监管评价体系。
  保监会现行的分类监管制度的目的,是根据保险公司不同风险程度实行差别化的风险监管,通过一系列风险评价指标,对保险公司风险状况进行评价,而经营评价指标体系的目的是引导保险公司提高经营管理水平,转变发展方式。据知情人士透露,两者的评价目的不同,现行分类监管评价指标不能实现经营评价的目的,因此,保监会一直在研究,应当在分类监管制度之外,构建一套全新的经营评价指标体系。
  上述人士透露,今年1至2月,保监会就经营评价指标体系的定位进行了研究,5月下旬,初稿征求了保监会内部相关部门的意见,根据反馈意见并吸收部分保监局的成熟做法,保监会对初稿做了进一步修改,并于近期向相关保险公司征求了意见。
  “经营评价指标体系主要由定量指标构成,将从发展规模和速度、发展方式、经济效益、社会贡献四个方面对保险公司进行评价。”据知情人士透露,监管部门旨在通过建立这套经营评价指标体系,来反映保险公司当下的经营状况,引导保险公司转变发展方式,摒弃粗放式增长,走内涵式发展道路。
  指标体系包括产险公司法人机构评价指标27个,分支机构评价指标17个;寿险公司法人机构评价指标31个,分支机构评价指标19个。这些指标细化至:车险收入占比、未决赔款准备金提取偏差率、基础设施投资、投资性业务占比及退保率、新业务价值增长率、佣金及手续费率等。
  每个季度,保监会和地方保监局都将对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的经营状况进行评价。指标体系和指标值将在行业内公开,通过公开指标,引导资本市场、保险公司及其股东、保险消费者关注行业和公司经营,推动保险公司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值得一提的是,在这套经营评价指标体系中,保监会只计算评价指标的指标值,不设定评价标准和评分规则。这主要是因为,保险公司发展阶段不同,产品结构不同,经营评价标准也不同,难以找到统一、客观的评价标准和评分规则。
 
五部门倡节俭办晚会
 
  日前,中宣部、财政部、文化部、审计署、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制止豪华铺张、提倡节俭办晚会。
  通知指出,近年来,文艺晚会包括节庆演出过多过滥,存在一味追求大场面、大舞美、大制作,奢华浪费、竞相攀比等不良现象。特别是财政出资或摊派资金举办的晚会,容易助长不正之风,损害党和政府形象,群众意见很大。
  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要把制止豪华铺张、提倡节俭办晚会和节庆演出,作为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的重要举措,作为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治“四风”的重要抓手,切实抓好,使文艺晚会进一步规范,奢华之风、铺张浪费现象明显扭转。要坚持少而精的原则,切实在丰富思想内涵、引领价值追求、增强文化底蕴上下功夫,提倡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提倡简朴大方、反对豪华奢侈,提倡因地制宜、反对大操大办,防止拼明星、比阔气、讲排场。
  通知要求,严格控制党政机关举办文艺晚会。各地党委政府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节庆观,带头把制止豪华晚会和节庆演出作为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杜绝铺张浪费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解决好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不得使用财政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不得使用财政资金高价请演艺人员,不得使用国有企业资金高价捧“明星”、“大腕”,坚决刹住滥办节会演出、滥请高价“明星”、“大腕”的歪风。原则上不得使用财政资金为公祭、旅游、历史文化、特色物产、行政区划变更、工程奠基或竣工等节庆活动举办文艺晚会。不得与企业联名举办文艺晚会和节庆演出。不得利用行政权力向下级事业单位、企业以及个人摊派所需经费。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等原则上不得与地方联合举办文艺晚会和节庆演出。
  通知强调,要营造节俭办晚会的良好氛围。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勤俭节约的精神,宣传报道崇尚艺术、不尚奢华、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文艺晚会和节庆演出,鼓励演出节目出新出彩,鼓励内容与形式的完美统一。加强舆论监督,对临场罢演、漫天要价,敷衍演出、欺骗观众的歪风邪气予以揭露,对大操大办、奢华浪费的文艺晚会和节庆演出予以曝光,对未按程序报经批准的文艺晚会和节庆演出,各级新闻媒体不得安排播出和宣传报道。要加强电视文艺晚会播出和宣传的管理,对上星综合频道播出电视文艺晚会实行总量调控,避免晚会播出扎堆。
  通知要求,加强对文艺晚会的监督检查。各地各部门要从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高度,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把好文艺晚会和节庆演出的立项关、内容关、监管关,切实担负起管理责任。要加强资金管理,制定规范的文艺晚会和节庆演出支出标准,严格晚会经费预算,压缩不必要的开支。不得借举办晚会之机发放礼品、贵重纪念品,防止利用晚会为单位和个人谋取私利。要加大财务监督力度,严格落实审计制度,依法对文艺晚会和节庆演出进行审计。对违反本通知规定、耗资巨大、奢华浪费的,要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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