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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动态 第02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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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考核取消营业收入增长率指标
 
    国资委2月1日公布了最新修订的《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在央企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中,取消了对企业营业收入增长率的考核,新增了总资产周转率指标。
  《暂行办法》解释说,总资产周转率指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平均主营业务收入同平均资产总额的比值。
  《暂行办法》仍设立年度和任期考核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年度考核基本指标包括利润总额和经济增加值,分类指标由国资确定;任期考核基本指标仍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分类指标由国资委确定。国资委还将根据需要在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中增设约束性指标。
  《暂行办法》继续将考核结果分为A、B、C、D、E五个级别,但明确了进入C级的得分最低线;利润总额为负或经济增加值为负且没有改善的企业,考核结果原则上不得进入A级。央企负责人年度薪酬仍分为基薪和绩效薪金两部分,绩效薪金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但年度当期兑现比例由60%提高到了70%。
  在继续设定业绩优秀企业奖、科技创新特别奖、管理进步特别奖、节能减排特别奖等任期特别奖之外,《暂行办法》还增加了国际化经营特别奖和品牌建设特别奖,以表彰任期内国际化经营成效显著和品牌建设取得重大进展的企业。
  对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健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全部由外部董事担任的央企,国资委仍授权董事会进行考核。
 
证监会拟放开券商分支机构设立限制
 
    中国证监会日前公布《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规定》),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规定》取消了对券商设立分支机构的数量和区域限制,凡是符合设点要求的证券公司均可在全国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
  《规定》明确,券商可设立的分支机构包括分公司、证券营业部两类。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分公司指在当地有工商登记的分支机构,内部管理架构中的部门或办公室不在此范围内。
  按照《规定》,凡是经营规范、具备管理控制能力、不存在重大风险的证券公司,均具备设立分支机构的资质条件。《规定》还取消了原有对券商新设网点的数量和区域限制,明确凡是符合设点要求的证券公司,均可按照业务类型、发展规划和管理能力,自行决定分支机构的设立数量、区域。
  而新设的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在所经营的业务上,不能超出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
  《规定》放开券商分支机构新设的同时,也一并强化了对证券公司合规管理的要求,提出最近2年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最近1年被采取重大监管措施,因与分支机构相关的活动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受到有关机关立案调查的证券公司,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2012年8月,国务院批准取消了“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 行政许可事项。据此,《规定》明确,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在同一城市变更营业场所的,应当关闭原营业场所,并在新营业场所开业后5个工作日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证监局报备。
  另外,《规定》还要求证券公司对分支机构实施集中统一管理,证券公司授权分支机构经营证券自营业务、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以及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应当确保符合相关业务集中运营、集中操作的规定,将分支机构业务纳入信息隔离墙制度管控范围。
  《规定》还明确了证券公司申请设立、收购、撤销分支机构等的实施流程。明确了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撤销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的具体流程安排和申请材料清单。分支机构所在地证监局将负责对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实施日常监管。
  此外,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一些业务监管规范当中明确规定相关业务流程需要在券商母公司完成的,仍须遵循业务规定,如资产管理产品的创设等。
 
 
期交所调整春节期间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  
 
    春节临近,为有效防范假日期间市场风险,维护市场安全健康运行,1月31日,国内几家期货交易所对春节长假前后各品种期货合约的保证金收取比例和涨跌停板幅度进行调整,并提醒会员、指定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指定交割仓库、投资者等做好各项风险防范工作。 
    上海期货交易所在春节前将各品种交易保证金比例上调2个百分点,涨幅幅度限制扩大1个百分点。具体做法是:自2013年2月7日未出现单边市,当日收盘结算时起的交易保证金比例和下一交易日起的涨跌幅度限制调整。  
    具体为:铝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由6%调整为8%,下一交易日起涨跌幅度限制由4%调整为5%;螺纹钢、线材和黄金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由7%调整为9%,下一交易日起涨跌幅度限制由5%调整为6%;铜、锌、铅和燃料油等期货各合约的交易保证金由8%调整为10%,下一交易日起涨跌幅度限制由6%调整为7%;天然橡胶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由9%调整为11%,下一交易日起涨跌幅度限制由6%调整为7%;白银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由10%调整为12%,下一交易日起涨跌幅度限制由7%调整为8%。如遇上述交易保证金比例、涨跌幅度限制与现行规则规定的交易保证金比例、涨跌幅度限制不同时,则按两者中比例高、幅度大的执行。  
根据品种波动率和成交情况和市场综合情况,交易所在春节后将铜、铝、锌、天胶品种的日常交易保证金比例在原基础上下调1个百分点,涨幅幅度限制缩小1个百分点,将铅、燃料油品种的日常涨幅幅度限制缩小1个百分点,保证金比例恢复至原有水平,其他品种的交易所保证金比例和涨跌幅度限制恢复至原有水平,这样调整还可以发挥这些品种的合约保证金水平能够根据持仓量变化进行动态化调整的作用。  
具体做法是:2月18日恢复交易后,将铝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调整为5%,涨跌幅度限制调整为3%;铜、锌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调整为7%,涨跌幅度限制调整为5%;天然橡胶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调整为8%,涨跌幅度限制调整为5%;铅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恢复为8%,涨跌幅度限制调整为5%;燃料油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恢复为8%,涨跌幅度限制调整为5%;螺纹钢、线材、黄金和白银交易保证金比例则恢复至原有水平。  
    节后虽然下调了铜、铝、锌、铅、天胶、燃料油品种的涨跌幅度限制或保证金水平,但由于上期所实行阶梯保证金制度,像铜、天胶品种主力合约的持仓量已经达到执行较高阶段保证金水平的规定,因而,其主力合约的保证金水平不会受到此次调整的影响。  
    总体上,此次相关品种保证金调整不会对市场产生太大的冲击。  
    另外,郑商所也对春节期间各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作如下调整:自2013年2月7日结算时起,各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由原比例调整至 9%。自 2013年 2月8日起,各期货合约涨跌停板幅度由原比例调整至 6%。2013年2月18 日恢复交易后,自第一个未出现单边市的交易日结算时起,各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恢复至调整前水平。按规则规定执行的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高于上述标准的合约,仍按原规定执行。
 
外汇局称今年不排除出现阶段性资本流入压力
 
    国家外汇管理局2月1日发布2012年国际收支平衡表初步数据。外汇局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中国国际收支状况继续改善,2013年不排除出现阶段性资本流入压力。
  这位负责人表示,2012年中国国际收支状况继续改善。经常项目收支继续保持基本平衡。经常项目总顺差同比仅增长6%,与同期国内生产总值之比为2.6%,较上年下降0.2个百分点。
  资本和金融项目呈现净流出。2012年,资本和金融项目逆差1173亿美元,上年为顺差1861亿美元。除第一季度外,2012年第二至第四季度均呈现逆差。
  外汇储备增长大幅放缓。2012年,国际收支口径的外汇储备资产(剔除汇率、价格等非交易价值变动影响)仅增加987亿美元,同比少增74%。
  就对外投资收益逆差是否意味着对外投资损失的问题,这位负责人回答说,不能简单把收益项目顺差或逆差与对外投资是损失还是盈利挂钩。收益项目既包含中国对外投资的收益,也包含外方在中国投资获得的收益,差额由二者相减得到。收益项目逆差主要反映了中国对外投资和外方在中国投资的结构性差异,及其对应的较大收益率差别。
  据介绍,2011年,中国对外资产收益率约为3%,与美国、德国和日本相当,英国仅约2%。外方投资收益率约为6%,高于主要发达国家2%左右的水平。
  这位负责人说,利用外资,创造了就业和税收、引进了技术、开拓了市场,对外方支付股息利息不能视为是损失。而且,外方在中国投资收益中,相当一部分是外方股东已分配未汇出利润和未分配利润,并没有实际资金流出。
  他同时表示,2012年中国总体面临资金流出的压力,形成了“经常项目顺差、资本和金融项目逆差”的自主平衡格局。但由于资本和金融项目逆差主要是市场主体根据境内外利差、汇差等市场环境变化开展的“资产外币化、负债本币化”的财务运作所致,具有较强顺周期性,平衡基础尚不稳固。如果2013年国内外环境一旦向好,不排除还可能出现阶段性资本流入压力。
 
交通部鼓励港航企业与煤企签订中长期合同
 
   交通部2月1日下发通知,鼓励港航企业与煤炭供需企业签订中长期的港口作业及船舶运输合同,以便较好地进行电煤运输生产安排。对于签订中长期港口及船舶运输合同的电煤运输任务,相关港航企业及管理部门要从港口作业、船舶运力配置等方面予以优先保障,做好电煤水路运输工作。
  《通知》还要求,中国船东协会、中国港口协会要积极主动与铁路、煤炭、电力等部门沟通协商,探索建立市场化的电煤运输协调机制。港口企业要按照港口费收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航运企业要规范竞争秩序、保持适度的运力投放,严禁价格恶性竞争。航运交易机构要不断完善煤炭运价指数的编制发布工作,提高准确性,争取对市场起到一定的引导作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电煤市场化改革的指导意见》,自今年年起,取消重点合同,取消电煤价格双轨制,不再下达年度跨省区煤炭铁路运力配置意向框架;煤炭企业和电力企业自主衔接签订合同,自主协商确定价格;鼓励双方签订中长期合同。同时运输部门要组织好运力衔接,对落实运力的合同由有关部门备案。
 
环保部禁止城镇建设与工业开发成片蔓延式扩张
 
    环保部日前发布《关于加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环境保护和管理的意见》。意见指出,要严格控制开发强度。要按照《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范围内各类开发活动进行严格管制,使人类活动占用的空间控制在目前水平并逐步缩小,以腾出更多的空间用于维系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
  要依托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对较强的城镇,引导城镇建设与工业开发集中布局、点状开发,禁止成片蔓延式开发扩张。
  要严格开发区管理,原则上不再新建各类开发区和扩大现有工业开发区的面积,已有的工业开发区要逐步改造成低消耗、可循环、少排放、“零污染”的生态型工业区。国家发展改革委要组织地方发展改革委进一步明确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开发强度等约束性指标。
  意见强调,要全面划定生态红线。环境保护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出台生态红线划定技术规范,在国家重要(重点)生态功能区、陆地和海洋生态环境敏感区、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红线,并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制定生态红线管制要求和环境经济政策。
  地方各级政府要根据国家划定的生态红线,依照各自职责和相关管制要求严格监管,对生态红线管制区内易对生态环境产生破坏或污染的企业尽快实施关闭、搬迁等措施,并对受损企业提供合理的补偿或转移安置费用。
  意见提到,要加强生态功能评估。国家和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功能调查与评估工作,制定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功能调查与评价指标体系及生态功能评估技术规程,建立健全区域生态功能综合评估长效机制,强化对区域生态功能稳定性和生态产品提供能力的评价和考核,定期评估区域主要生态功能及其动态变化情况。
  环境保护和财政部门要加大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力度,完善考核机制,考核结果作为中央对地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区域生态功能评估结果要及时送发展改革、财政和环境保护部门,作为评估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质量和生态文明建设水平的重要依据,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同时作为产业布局、项目审批、财政转移支付和环境保护监管的重要依据。
  意见要求,要强化生态环境监管。地方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从严控制排污许可证发放,严格落实国家节能减排政策措施,保证区域内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下降。专项规划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文件,要设立生态环境评估专门章节,并提出可行的预防措施。
  要强化监督检查,建立专门针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和生态红线管制区的协调监管机制。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对重点生态功能区和生态红线管制区内的各类资源开发、生态建设和恢复等项目进行分类管理,依据其不同的生态影响特点和程度实行严格的生态环境监管,建立天地一体化的生态环境监管体系,完善区域内整体联动监管机制。
地方各级政府要全面实行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严格按照提取标准收提并纳入税前生产成本,专户管理和使用,全面落实企业和政府生态保护与恢复治理责任。
严禁盲目引入外来物种,严格控制转基因生物环境释放活动,减少对自然生态系统的人为干扰,防止发生不可逆的生态破坏。
  要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加大惩罚力度。对于未按重点生态功能区环境保护和管理要求执行的地区和建设单位,上级有关部门要暂停审批新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规划,适当扣减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等资金,环境保护部门暂停评审或审批其规划或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后果的,除责令其修复和损害赔偿外,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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