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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动态 第02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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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一号文件力推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据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1月31日正式发布,这是新世纪以来指导“三农”工作的第10个中央一号文件。
   文件以创新农村经营体制机制为主线,要求着力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文件要求,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大对联户经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扶持力度。比如,加大农业补贴力度时就要求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生产经营主体倾斜;加大新型生产经营主体信贷支持力度。
  在土地政策方面,一号文件提出,要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扩大登记试点范围,用5年的时间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据了解,自2008年开始,农业部就在全国挑选了8个县开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试点工作,2011至2012年,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国50个县。农业部经管司司长孙中华透露,“今年试点范围还将继续扩大至150个县,为全面铺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铺路。”
  伴随确权登记的完成,也为我国农村政策的下一步走向埋下伏笔,为将来的土地流转以及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以及新型主体的培育创造条件。
在农村经营体制改革中,土地流转一直是市场关注的焦点。文件提出,“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农业部对此也表示,未来将进一步加大对种粮大户及农民合作社的扶持力度。
  值得注意的是,文件还强调,探索建立严格的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耕地准入和监管制度,确保农户家庭经营的主体地位,遏制土地经营的“非粮化”、“非农化”倾向。
 
邵宁称国企改革与市场经济要求还有很大差距
 
  国务院国资委副主任邵宁近日表示,从1998年开始国企改革的“攻坚战”至今,中国国企改革走过了一条不寻常的道路。如今,在进一步深化改革进程中,还面临一系列挑战。邵宁表示,国企改革尚在过程之中,与市场经济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比如大型企业母公司的公司制股份制改革进展较慢,存续企业的消化还比较困难;董事会的运行机制还不完善,国资监管机构、董事会、经理层的关系需要进一步理顺;经营者管理制度还不能适应市场经济要求,企业经营者的行政化管理色彩依然存在,尤其缺乏市场化退出通道;一些企业内部市场化选人用人和激励约束机制还没有真正形成;外部对国企的各种干预仍然存在。此外,国有经济布局结构、国企组织结构还需要进一步调整,国资监管体制有待进一步完善,很多国企还背着社会包袱在跟别人比跳高。解决这些问题还需要一个过程。
  谈到未来国企改革的路径和目标,邵宁称,目前国企大体上可以分为功能性国企和竞争性国企两种类型。功能性国企包括供水、供电、供油、供气、公交地铁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从事重要资源开发的企业,以及军工、大飞机等关系国计民生的战略性企业。对这些企业要加强市场化的内部改革、完善出资人管理并加强行业性的社会监督,使他们更好地服务社会和公众。对竞争性企业而言,需要依托资本市场进行公众公司改革。我们判断,竞争性国有企业改革最终的体制模式将是干干净净的公众公司,完全按照资本市场的要求和规则运作。做到了这一点,国有企业就彻底实现了多元化,变为混合所有制的股份公司;国有资产也实现了资本化,流动性会非常好;国有企业也就实现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融合。
  邵宁认为,国企改革最困难、社会风险最大的阶段已经过去了,下一步改革的方向也基本能够看清楚了。但改革的深化仍会受到各方面条件和因素的限制,仍极具探索性和挑战性,希望社会和公众能给予更多的理解和支持。
  事实上,在经历了国有中小企业改革和国有困难企业关闭破产、以及在2003年之后针对国有大企业的包括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特定问题专项改革这两个层面的改革后,国企面貌发生了重大变化。首先是国企与政府的关系和经营机制发生了重大变化。政府财政不再为国企补充资本金或弥补企业的经营性亏损,国企成为独立的市场法人实体;国企资不抵债同样要依法破产或重整,市场经济优胜劣汰的机制开始发挥作用。目前,全国90%以上的国企完成了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多数国企建立了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和监事会等机构,部分地方国企和51家中央企业进行了规范董事会试点,“三项制度”改革也在不断深化。
 
最高法出台劳动争议案件新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1月31日对外公布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这个总共15条的司法解释于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理顺裁审衔接机制中不相适应的因素,切实贯彻“一调一裁两审制”的劳动争议处理模式,防止大量劳动争议案件未经仲裁便径行进入司法程序,司法解释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无管辖权为由对劳动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当事人提起诉讼,法院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确无管辖权的,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案件有管辖权,则告知当事人向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仍不受理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目前,劳动争议数量持续上升,调解作为一种便捷途径对于解决劳动争议的作用越来越大,而且日益凸显出其相对于其他争议解决方式的优越性。司法解释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撤销终局裁决申请的案件可以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当事人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仅就给付义务达成的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央行强调货币发行工作面临形势依然严峻
 
  中国人民银行2013年全国货币金银工作会议近日在深圳召开。会议全面总结了2012年的货币发行工作,深入分析了当前工作面临的新形势。人民银行党委委员、行长助理金琦强调,当前,货币发行工作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现金运行短周期性波动愈加剧烈;流通中人民币净化水平还有待提升;反假货币工作仍然是我们长期的挑战。
  金琦指示,2013年货币发行系统要着力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进一步加强货币发行制度建设,不断提升顶层设计能力和管理水平;强化制度执行,狠抓制度落实,消除安全隐患;以提升货币发行管理系统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对货币发行工作的科学化管理;继续巩固和扩大假币零容忍专项治理成果,加快实现金融机构回收现金全额清分进程;全力提升流通中小面额人民币整洁度,优化流通中货币券面结构;积极推动异地押运相关试点;不断完善纪念币发行制度规范。
 
上交所全面清理业务规则  
 
    近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完成了2012年度业务规则全面清理评估工作,并向市场发布了第6批业务规则废止公告,共废止业务规则33件。此次清理后,现行有效业务规则共189件,在类别上划分为组织、发行、上市、交易、会员、服务以及费用类共7个类别,在效力层级上划分为基本业务规则、实施细则(办法)、业务指引、业务通知4个层级。所有业务规则均在上交所网站“业务规则”栏目予以公开。 
    建立规则清理评估长效机制,定期开展规则清理评估,是上交所推进业务规则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之一。为方便市场参与者准确了解和适用,上交所逐年对现行有效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和持续性效力的业务规则进行全面清理,评估和监督检查业务规则制定和执行的情况,提升业务规则的实施效果。截至目前,已完成6次定期清理,废止业务规则共217件。  
    在2012年度的清理工作中,上交所还首次对未纳入业务规则范畴的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共梳理出业务指南与流程类规范性文件95件,分为公司监管、交易管理、会员管理、债券业务、基金与衍生品业务以及市场监管共6个类别,在上交所网站“业务指南与流程”栏目予以公开。
 
深交所将对炒新账户实行分类管理
 
  据近日召开的“落实新股交易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会议”上披露,为了更精准、更有效地遏制炒新,深交所将推动会员建立炒新账户分类与风险警示长效机制,并针对炒新账户及时采取风险揭示与警示措施,要求会员机构开展自查专项活动,提升炒新账户管理效果。
  会议认为,为巩固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阶段性成果,配合中国证监会开展首次公开发行(IPO)在审公司2012年度财报专项检查活动,要充分利用当前新股暂停发行的窗口期,系统总结去年以来新股交易适当性管理工作的经验教训,进一步深化落实新股交易适当性管理。
  会议强调,加强新股交易适当性管理,不仅是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促进一二级市场均衡协调发展的配套要求,也是会员保护客户利益,践行行业责任的职责所在。当前广大中小投资者参与新股交易的投机和盲目跟风心理仍较为严重,参与炒新账户总体表现为亏损。去年上半年,近6成中小投资者参与深市新股首日交易出现亏损,交易经验越少的投资者亏损比例越高,买入首日涨幅越高的新股亏损面越大。会议要求广大会员从行业长远利益出发,提高对新股交易适当性管理工作的认识,坚定做好这项工作的决心,共同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迎接行业创新发展的更大机遇。
  深交所向会员单位下发的《关于深化落实新股交易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会员机构应以风险的充分揭示和有效警示为目标,结合自身客户管理需要,建立炒新账户分类与风险警示长效机制,切实加强对炒新账户的管理,主要包括明确炒新账户的分类方法和标准,会员机构可以将炒新账户分为炒新重点账户、炒新活跃账户、炒新亏损账户及风险承受能力不足账户等类别。
 
环保部规范废塑料进口资格
 
    环保部1月31日发布《进口废塑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规范了废塑料进口加工利用企业类型,并对加工利用企业环境保护要求做了具体规定,近一年内有污染环境行为的企业将不能获得废塑料进口资格。
  《规定》中要求,进口企业必须为以PET 为原料的化纤类生产企业;塑料制品类生产企业(包括使用废塑料为原料的其他制品类企业);塑料再生造粒类企业(再生PET 片生产企业除外);同一加工场地设备年生产能力不小于3 万吨的再生PET片生产企业(仅限于申请口PET 的废碎料及下脚料)。但不包括超薄型(厚度低于0.025 毫米)塑料购物袋、超薄型(厚度低于0.015 毫米)塑料袋生产企业,直接接触药品、饮料、食品以及食品添加剂的塑料制品生产企业。
  另外,进口企业近两年内不得有进口未经加工清洗等方式处理干净的使用过的废塑料或将进口的废塑料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进口许可证载明的利用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等违法为。《规定》还要求进口企业近一年内须没有污染环境行为。
    据悉,该规定将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农业部要求做好渔业安全生产水产品安全有效供给  
 
   农业部近日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做好春节和“两会”期间渔业安全生产和水产品安全有效供给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渔业安全生产事故,确保不发生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保障水产品安全有效供给。
  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通知要求各地切实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强化对渔民的安全生产教育,重点集中排查,加大安全督查力度,消除事故隐患。加强港口监管,落实签证制度,切实做好节日期间渔港秩序维护工作,保证在港渔船安全有序停泊。密切关注天气和海浪等变化情况,及时发布气象预警信息。高度重视节日期间和重点时段的值班工作,严格执行24小时渔业应急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保证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全面落实,确保渔业信息通讯网络畅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和紧急事件及时报告。
  关于水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通知要求努力确保水产品安全有效供给,加强质量监管,促进安全消费,抓紧落实重点品种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残留专项治理各项任务,加大监管、监测、检打联动和督导工作力度。强化运行监测,做好数据分析和供求预测,并及时发布权威信息,保证重点市场的水产品价格稳定、供应充足。健全水产品质量安全舆情监测制度,做好舆论引导,制订、完善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强化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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