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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动态 第21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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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宣布股息红利差别化个税明年起实施  

        财政部11月16日宣布,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1月1日起,对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股息红利所得按持股时间长短实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此次对上市公司股息红利按持股期限实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主要内容是: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  
        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个人转让股票时,按照先进先出法计算持股期限,即证券账户中先取得的股票视为先转让。持股期限按自然年(月)计算,持股一年是指从上一年某月某日至本年同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持股一个月是指从上月某日至本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持有股份数量以每日日终结算后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的持有记录为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凡股权登记日在2013年1月1日之后的,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应按差别化税收政策执行。对2013年1月1日之前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已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其持股时间自取得之日起计算。

周小川称货币政策需始终强调防通胀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11月17日在2012财新峰会上表示,中国经济处于转轨过程中,经济过热倾向往往多于通缩倾向,货币政策需要始终强调防范通胀。在同日举行的国际金融论坛第九届全球年会上,他指出,金融改革以自下而上方式进行,既积累经验,又保护基层积极性,无论是地方还是企业的基层都有创新改革动力。改革应允许试错。
  周小川说,中国处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财务“软约束”现象依然存在,尤其是各地方举债、上项目动力都很强,都希望“银根”松一些,容易造成经济易热不易冷、潜在通胀压力较大等问题。在亚洲金融危机以后,亚洲国家政策普遍趋向保守,积累大量外汇储备,中国也不例外,在较长时间里面临着国际收支双顺差格局,外汇大量流入导致流动性被动投放较多,对物价形成压力。
  他表示,中国货币政策具有多重目标,即维护低通胀,推动经济合理增长,保持较为充分的就业及维护国际收支平衡。多目标制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有关。在转轨过程中,中国最主要的任务之一就是消除价格扭曲,转向市场化价格体制。“如果只关注低通胀,就会对任何价格改革持抵制态度,使央行陷入尴尬局面。”
  金融机构是否稳健是货币政策能否有效传导的关键。新世纪以来,中国加快银行体系改革,周小川将之称为“在线修复”,“因为经济运行没法中断,机器要继续运转,同时更换问题部件”。他强调,危机时对金融机构的救助是必要的。
  周小川称,新世纪以来,货币政策工具转向更加市场化的手段。价格型工具和数量型工具,“用得好的话,都是市场化调节手段”。他承认,有时还会经济手段与一些行政手段并用,导致政策力度波动过大。
  在对汇率改革历程进行回顾时,周小川说,其顺序应在银行部门改革后,改革时机上需国内外宏观经济金融环境相对平稳。随着汇率浮动区间逐渐扩大,他称,中国经济结构调整取得积极进展,对外失衡程度大幅降低。
  对持续国际收支双顺差带来的流动性过剩,央行采用发行央行票据、调整存款准备金率、回购及掉期交易等工具对冲。周小川称,这些工具经过配合,能起到对冲流动性的作用。对这些工具的使用都有争议,每一次调整都会引发讨论。
  2011年中国在全球率先启动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周小川称,中国与发达国家情况不同:从危机中较早复苏,因此也较早进入过热状态,“中国有条件也有必要率先引入宏观审慎框架。”
  目前金融宏观逆周期式调控工具包括公开市场操作、利率、存款准备金率和资本监管要求等。尽管有些调控工具现在并未使用,周小川称,应丰富调控工具,以便需要时使用。
  他表示,在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货币政策应对危机要果断有力,以稳定市场信心和预期。政策应具有前瞻性,适时退出。

证监会严控资产重组内幕信息管理    

        证监会11月16日正式发布了《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12年12月17日施行。  
        根据《规定》及沪深交易所配套起草的《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通知》要求,上市公司停牌进入重大资产重组程序后,证券交易所立即启动股票异常交易核查程序,并及时将股票异常交易信息上报证监会。同时将存在异常交易的结论告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自主决定是否继续推进重组。如上市公司决定继续推进重组的,应同时作出股票异常交易的风险提示。证监会对股票异常交易信息进行核查后,如认为涉嫌内幕交易决定立案稽查的,上市公司应暂停重组进程,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 
    重大资产重组进程暂停后,相关方可以根据涉嫌内幕交易的主体在重大资产重组中地位和角色的不同以及法人和自然人的区别进行分类处理,如果属于《规定》中可以通过撤换或退出重组交易达到“消除影响”的,上市公司可以恢复重组进程。如果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占本次重组总交易金额的比例在20%以上的交易对方因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上市公司应当终止重组进程,进入行政许可阶段的,中国证监会终止审核。 
    在重大资产重组进程中,证券交易所负责督促上市公司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强化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规定》将股票异常交易监管与重大资产重组行政许可挂钩,实际上就是要将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主体的内幕信息管理与重大资产重组密切联系起来,切实提高其保密意识和内幕信息管理水平,遵纪守法,真正承担起各自应负的职责,并充分认识到做好自身内幕交易防控工作对促进企业发展和顺利推进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重要意义,从而在源头上做好遏制内幕交易的工作。 
    据悉,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配套起草的《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通知》也将同日发布。 

证监会修订《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

       日前,证监会对2001年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进行修订,并发布新的《指引》。新《指引》明确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按季进行调整,同时改变了原来以营业收入为单一分类依据的情况,增加营业利润作为行业分类的辅助分类依据。 
        新《指引》改变了原有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不一致的局面,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2011年颁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门类、大类目录进行分类。鉴于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具有贴近上市公司的优势,新《指引》规定,上市公司协会具体负责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工作。  
为增强行业分类的时效性和实用性,新《指引》明确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按季进行调整。行业分类包括初次分类和定期调整。初次分类是对新上市公司的行业分类,定期调整是对已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的重新确认或变更。协会每个季度将行业分类结果报送证监会,由证监会同意对外公布分类结果。
新《指引》公布后,相关单位将对已上市公司分类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核查和校正,该项工作将和2012年四季度的行业分类工作统筹进行。

证监会出台科技成果入股确认股权指导意见  

        据悉,为落实好《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要求,证监会、科技部发布了《关于支持科技成果出资入股确认股权的指导意见》。   
        具体措施如下:  
     (一)鼓励以科技成果出资入股确认股权。支持企业在科技成果出资入股时,通过发起人协议、投资协议或者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形式对科技成果的权属、评估作价、折股数量及比例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明晰产权,避免纠纷。 
      (二)鼓励企业明确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中享有的权益,依法确认股权。支持企业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职务发明合同中约定科技人员在职务发明中享有的权益,并依法确认科技人员在企业中的股权。 
      (三)落实北京中关村自主创新示范区先行先试政策,采取多种方式合理确认股权。支持园区内的企业、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按照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的先行先试政策开展股权和分红权激励,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所实施的技术入股、股权奖励、分红权等,以合理的方式确认其在企业中的股权。  
      (四)进一步深化发行审核机制改革,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权予以审核确认。对于在科技成果出资程序上有瑕疵,但占比小,不影响公司控制权稳定且没有重大风险隐患的,按照充分信息披露的原则揭示该部分股权存在的不确定风险,并说明出现股权纠纷问题时的解决机制后,不再要求企业上市前必须完成国有股权确认手续。

证监会正研究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顶层设计  

        证监会副主席姜洋11月17日在2012财新峰会上表示,建立碳交易市场是中国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应有序推进多层次碳排放交易市场体系的建设,中国证监会正在与国家发改委共同研究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顶层设计。
  姜洋表示,在国际金融危机和国际气候谈判的背景下,低碳经济的发展更具紧迫性和重要性,鉴于中国不合理的能源消费结构和较低的能源利用效率,推动经济向低碳型经济转型,亦是中国自身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需求。
  中国“十二五”规划明确提出“逐步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姜洋表示,建立碳交易市场,可以满足不同碳排放成本企业的需求,也可以通过价格信号,推动社会资本向低碳领域流动。证监会支持碳排放交易权试点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规范发展,将坚持市场总体规划框架下推进区域性试点工作。
  姜洋介绍,2005年《京都议定书》生效当年,欧洲市场就同时推出了碳期货和碳现货交易,且发展迅速。他表示,中国碳交易试点刚刚起步,碳排放权登记注册系统正在建设,排放权核定核查的第三方审定机构需要时间培育和发展。因此,中国碳交易市场应以现货交易为主,同时开展碳期货的可行性研究。
  姜洋提出,应注重发挥金融机构在碳交易市场中的作用。他表示,在国际碳市场中,银行、基金等金融机构是跨国碳交易的主要组织者,在中国碳交易市场的发展过程中,应认真研究金融机构在其中发挥的作用。同时,目前欧元是碳交易的主要计价结算货币,应积极研究发展人民币作为碳交易的计价结算货币,争取人民币在国际碳排放交易中更大程度的发挥作用。

沪深交易所加强重组股异动监管  

        沪深交易所11月16日分别发布《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通知》,以加强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进一步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通知将自2012年12月17日起施行。  
      《通知》进一步明确了交易所关于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股票异常交易的核查流程,贯彻“异动即核查、立案即暂停、排除即恢复、违规即终止”理念,建立了核查机制、暂停机制、排除及恢复机制以及终止机制。根据《通知》,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停牌后,交易所立即启动二级市场核查程序,督促上市公司及时提供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交易进程备忘录,同时通过“直通车”将涉嫌内幕交易情形或者线索上报证监会稽查局,并在后续各阶段对二级市场股票交易情况进行持续监管。  
       《通知》强化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分阶段信息披露,既包括重大资产重组进展信息的分阶段披露,也包括重大资产重组进展中异常交易被立案调查信息的分阶段披露。若重组事项涉嫌内幕交易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上市公司应及时披露立案情况、重组进程暂停和可能被终止的风险提示公告。在暂停期间,上市公司可自主决定是否终止本次重组。后续重组进程恢复或终止时上市公司也应及时披露。如存在行政许可申请被中国证监会不予受理、恢复受理程序、暂停审核、恢复审核、终止审核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及时公告并作出风险提示。 
       《通知》进一步明确了重组公司的股票停复牌安排。公司进入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程序后,停牌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0日;确有必要延期复牌的,累计停牌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此外,上市公司停牌后未能按期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草案的,一般情形下应承诺自复牌之日起至少3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为了促进上市公司及重组方审慎决策、防范滥用延期复牌制度,对于延期复牌后仍未能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草案的,上市公司应承诺自公告之日起至少6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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