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搜索
热门关键字: 创新 国有企业 企联 企联活动 企业 四川省
四川企联网服务中心 > 财经动态 > >> 财经动态 第200期

财经动态 第200期

·国内财经·

财政部称财政票据管理将实行全国统一标准

        财政部日前披露,为进一步规范财政票据管理,财政部于近日制定了《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13年1月1日施行,中国财政票据管理将实现“全国统一标准”。
  财政票据是中国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财政部是财政票据的主管部门。《办法》明确了各级财政部门管理职责和权限,对财政票据的印制、领购、使用等内容进行了规范。
  根据政府非税收入征管和单位财务管理需要,《办法》将财政票据分为非税收入类票据、结算类票据和其他财政票据三类。其中,非税收入类票据包括非税收入通用票据、非税收入专用票据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结算类票据主要是指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其他财政票据包括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医疗收费票据、社会团体会费票据和其他应当由财政部门管理的票据。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随着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强化和部门预算、“收支两条线”制度改革的推进,财政票据“以票控费、以票促收”的基础性作用不断增强,财政票据管理理念不断更新、票据种类更加广泛、管理方式更加多样、监管要求更加严格,需要通过法律制度予以确定。
  另一方面,现行财政票据管理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财政改革和票据管理的需要,逐渐暴露出管理规定不够全面、不够统一、法律级次较低等问题,需要制定一部在全国范围内统一适用、法律层次较高、综合性的财政票据管理制度。

财政部全面加强绩效管理

        财政部10月30日发布了《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划(2012-2015年)》,财政部要求推进重大民生支出项目和企业使用财政性资金绩效评价。此外,根据《规划》制定的《县级财政支出管理绩效综合评价方案》等配套文件也一并印发,其中亦对今后县级财政提出了债务风险评价要求。
       《规划》提出了未来绩效管理的总体目标,包括进一步逐步覆盖绩效目标,不断增加编报绩效目标的项目和部门,逐步扩大覆盖范围。此外,还要明显扩大评价范围,各级财政和预算部门都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逐年扩大评价的项目数量和资金规模。
        具体实施方面,财政部表示,将实施扩面增点工程,到2015年编报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的一级预算单位占本级所有一级预算单位的比例力争达到30%。编报绩效目标的转移支付资金占本级对下转移支付规模的比例力争达到40%。编报绩效目标的项目预算资金占本部门项目预算资金的比例力争达到50%。
       《规划》特别提出,要推进重大民生支出项目绩效评价和企业使用财政性资金绩效评价。未来逐步涉及三农、医疗卫生、节能环保、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重大支出项目。此外,还将以产业转型升级、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等相关财税政策为评价重点,开展企业使用财政性资金绩效评价,完善资金监控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实现宏观政策目标。
       《规划》要求,2013年起各级财政部门将预算部门报送的重点绩效评价结果向同级政府报送,为其决策提供依据,未来完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初步形成体现各行业、专业等方面特点的各类评价标准,并将建立全国统一的绩效信息数据库,实现资源共享。
        当日发布的《县级财政支出管理绩效综合评价方案》,也对县级财政绩效管理进行了部署,提出未来将重点考核重点支出保障程度、财政供养人员控制和财政管理水平三方面内容。
        其中,在财政管理水平方面,未来将以预算收支平衡、总预算暂存暂付款、债务风险、年终结转为主要评价内容,评价县级财政在上述几方面的管理水平。特别是在债务风险方面,财政部要求今后各地根据债务风险程度指标分档后,各县通过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机制测算得出具体得分。
        财政部还表示,未来将在《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对预算绩效管理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等内容做出明确规定,使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为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顺利开展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和有力的法律保障。

国税总局明确股权低价转让亲属计税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近日针对近期纳税咨询热点进行了统一解答。对于股权低价转让亲属如何计税的问题,纳税服务司表示,根据相关规定,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份)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相关方法核定。
正当理由指以下情形:所投资企业连续3年以上(含3年)亏损;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对于多缴税款是否可加算银行利息,纳税服务司介绍,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当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根据相关规定,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缴税款退税,不包括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出口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因此,企业汇算清缴形成的多缴,属于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退税,不符合加算利息的规定,不得要求加算银行利息。
  对于代理企业佣金支出能否税前扣除,纳税服务司介绍,根据相关规定,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我国GDP将按国际标准核算

        国家统计局核算司负责人彭志龙10月30日表示,国家统计局将按照最新国际标准修订中国国内生产总值(GDP)核算方法。
  彭志龙介绍,我国目前核算GDP数据主要是按照《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2002)》的标准,该体系采纳了联合国1993年《国民经济核算体系》(SNA)。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已经修订形成了国民经济核算新的国际标准2008年SNA。国家统计局正在对2008年SNA进行研究,将逐步按照2008年SNA的要求对我国GDP核算制度方法进行修订。
  此外,我国季度GDP核算所采用的行业分类与发达国家相比有明显的差距。今后,统计部门将积极拓宽基础资料来源,尽可能细化季度GDP数据特别是第三产业增加值数据,不断满足社会各界对宏观数据的需要。

我国加重处罚隐瞒汽车产品缺陷和不召回等行为

  据报道,《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日前颁布,该条例对隐瞒汽车产品缺陷、不实施召回等违法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该管理条例,生产者违反条例规定,未按照规定保存有关汽车产品、车主的信息记录,或未按照规定备案有关信息、召回计划,或未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召回报告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管理条例规定,生产者、经营者不配合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缺陷调查,或生产者未按照已备案的召回计划实施召回,或生产者未将召回计划通报销售者,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
  此外,该管理条例还对一些严重的违法行为作出了严厉的处罚规定。生产者违反条例规定,未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缺陷汽车产品,或隐瞒缺陷情况,或经责令召回拒不召回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
  2004年3月,国家质检总局等四部门发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我国开始实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但这个规定作为部门规章,受立法层级低的限制,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过低,最高的罚款限额仅为3万,威慑力明显不足,影响召回制度的有效实施。

七部委发文推动解决药品安全领域诚信缺失问题

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卫生部、工商总局和食品药品监管局等七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强调,要完善药品流通体系,健全准入退出机制,加强药品广告监管,规范药品广告发布活动。
       《指导意见》共提出了13个方面的任务和要求:(1)建立健全药品研制环节信用体系建设;(2)建立健全药品企业产品质量信用管理体系;(3)完善药品流通体系,健全准入退出机制;(4)建立科学规范的药品招标采购机制;(5)建立药物临床使用评价制度;(6)加强药品广告监管,规范药品广告发布活动;(7)加快完善药品安全领域信用制度建设;(8)加快药品行业信用信息资源整合;(9)建立健全信用分类监管机制;(10)严格落实药品生产和经营主体责任,加强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11)积极发挥行业协会的推动和自律作用;(12)进一步加强部门之间的协同合作;(13)开展诚信宣传教育,完善社会监督机制。
        其中,前六个方面对药品安全领域各环节(研发、产品质量、流通、招标采购、临床使用、广告)的信用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后七个方面主要从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运行机制和保障措施(制度建设、信息资源整合、分类监管、失信联合惩戒、行业自律、部门协同、宣传教育)角度提出要求。

国土部重点推广页岩气等高效开发技术  

国土资源部10月30日发布了《关于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提高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水平的通知》。
《通知》指出,重点推广高含水、低渗透、稠油等主要类型油田和页岩气、致密砂岩气等非常规能源的高效开发技术等先进适用技术,以提高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提高矿业科技水平、实现矿业大国向矿业强国转变。该通知有效期8年。   

农业部力争到2020年粮食增产1000亿斤以上

        农业部10月30日在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举行粮食增产模式试点启动仪式上提出,力争到2020年粮食增产1000亿斤以上、油菜籽增产500万吨以上。
农业部要求,各级农业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调配合,努力形成行政、科研、推广多部门协作、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一要落实责任到位。试点县(市)要成立由政府负责同志任组长的增产技术模式推进协调指导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具体措施,把各项任务落实到乡、责任到人,确保增产技术模式试点有力有序推进。
二要及时指导服务。每个攻关项目都要成立专家组,组织权威专家,开展联合攻关。试点县(市)也要成立专家组,集成组装成熟的生产技术模式,开展跟踪服务和指导,提高关键技术入户到位率。
三要推进机制创新。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有序推进土地流转,引导耕地向种植大户、专业合作社集中,提高粮食生产规模化水平;扶持发展社会化服务组织,引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立生产基地,提高生产的组织化程度。
四要加强宣传引导。既要总结各地行政推动、政策调动、服务促动、示范带动的好做法,又要总结不同区域、不同作物的增产技术模式,充分发挥媒体导向作用,营造依靠科技进步促增产的良好氛围。

水利部拟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水利部有关人士10月30日透露,水利部正在制定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指导意见,研究建立灌排工程运行管理费用财政补助机制,以解决目前困扰农业供水的有关问题。
  这位人士介绍,目前困扰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主要问题是,农业供水成本与水价之间缺口逐年拉大、部分地区农民用水费用支出较高。此外,在取消农业税、加强支农力度、增加各类补贴等强农惠农政策背景下,农业水费计收难度日益加大。由于农业灌排工程与末级渠系破损严重,计量设施不配套,水价改革硬约束变得更加突出。
  他表示,水利部下一步推进农业水价改革思路是:按促进节约用水、降低农民不合理水费支出、保障灌溉工程良性运行原则,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建立灌排工程运行管理费用财政补助机制。
  具体措施将包括:一是在加快大中型灌区节水改造续建配套同时,推进末级渠系与骨干工程同步配套建设,有效解决因末级渠系不配套引起的农田灌溉“最后一公里”等问题,促进节约用水,减少因输水损失过大造成农民不合理的水费支出;二是进一步完善供水计量设施;三是对末级渠系和供水计量设施建设采取“民办公助”、“先建后补”的奖励机制,对农民用水协会启动资金、运行管理费用给予适当财政补助。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近期财经动态

活动预告更多>>
热点关注更多>>
项目推荐更多>>
栏目总排行
省企联动态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