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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动态 第19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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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要求企业发债申请需附征信记录

  国家发改委日前下发通知要求,今后各地发改部门向发改委转报企业发债申请前,需向征信服务机构调取申请发债企业的征信记录或信用报告,并将相关材料转报发改委。已向发改委转报发债申请但尚未核准的,需及时补报征信记录。发改委有关人士表示,此次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加强企业发债过程中的信用建设,旨在进一步防范企业债券市场风险,切实加强发债企业信用建设,加快建立诚信企业守信受益、失信企业得到惩戒的良好机制。
  该人士表示,收到征信记录之后,发改委要从中审核申报企业的银行信贷记录,以此作为发改委审核企业发债申请的重要参考资料。由于征信记录提取较为简单,因此不会增加企业债的审核时间。
  通知称,调取信用记录的服务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并规范运行的征信服务机构。目前我国征信服务机构可以做到对企业信贷信用记录的较充分采集,为审核企业发债提供了重要参信息参考,但仅掌握和分析这些信息尚不能满足债券审核需要。因此,通知要求各级发改部门在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应加快对企业各方面信用信息的采集,尽快形成较为完善的信息采集制度。
  通知要求,加强对主承销商征信记录的调用和分析,逐步建立申请发债企业及保荐人综合信用承诺制度。主承销商在企业债券发行中承担重要作用,其信用状况可作为企业债券发行核准的参考指标。为此,发改委将加强对债券主承销商信用记录的调用,通过定期调用券商的最新信用记录信息,及时掌握债券主承销商信用状况,强化对主承销商履行职责的信用水平和能力分析。
  此外,通知明确,申请发债前,发行人、各中介机构等利益相关方要分别签署信用承诺书,承诺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要求和发债约定,规范与债权人利益有关的各项行为,承诺如有违规将自愿接受惩戒。各级发改部门要加快研究建立债券发行中的综合信用承诺制度,加快推进发债企业和市场中介机构的信用建设。
  2011年以来,发改委先后下发通知,加强企业债券存续期监管、开展企业债运行情况检查及偿债风险排查。

财政部将继续实施积极财政政策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日前表示,下一步财政部门将密切跟踪国内外经济形势发展变化,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继续把稳增长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切实将出台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跟踪和观察政策作用的效果,并根据经济运行的态势,加强预调微调。
  该负责人称,同时将进一步优化支出结构,加强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加大对教育、医疗、社会保障和就业、文化、保障性住房等方面的支持力度,努力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保监会发布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暂行办法  

        中国保监会10月23日发布了《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暂行办法》。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办法》明确,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可以自行参与衍生品交易,也可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符合规定的其他专业管理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参与衍生品交易。
  《办法》规定,保险机构参与衍生品交易,不得用于投机目的,仅限于对冲或规避现有资产、负债或公司整体风险,或对冲未来一个月内拟买入资产风险,或锁定其未来交易价格。
  就“拟买入资产”,《办法》明确,应当是保险机构按其投资决策程序,已经决定将要买入的资产;未在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买入该资产,或在上述期限内放弃买入该资产,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或决定之日起的5个交易日内,终止、清算或平仓相关衍生品。
  就参与衍生品交易的风险管理,《办法》规定,保险机构参与衍生品交易,应当根据公司风险承受能力,确定衍生品及其资产组合的风险限额,按照一定的评估频率定期复查更新。同时,应当维持一定比例的流动资产,通过现金管理方法,监控与防范流动性风险。另外,应当建立交易对手评估与选择机制,充分调查交易对手的资信情况,评估信用风险,并跟踪评估交易过程和行为。
  《办法》还特别明确,保险机构参与衍生品交易,应当制定有效的激励制度和机制,不得简单将衍生品交易盈亏与业务人员收入挂钩。后台及风险管理部门的人员报酬,应当独立于交易盈亏情况。同时,应当在不同部门之间设立防火墙体系,实行严格的业务分离制度,确保投资交易、风险管理、清算核算、内审稽核等部门独立运作。
  就保险机构参与衍生品交易的监督管理问题,《办法》规定,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于每个月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保监会报送该月份衍生品交易的月末风险敞口总额、各类衍生品风险敞口金额,以及该月的风险对冲情况;每个季度结束后的30个工作日内,报送该季度衍生品交易的稽核审计报告;每个年度结束后的60个工作日内,报送该年度衍生品交易总结报告。同时,保监会将依法对保险机构、其他专业管理机构参与衍生品交易,开展现场和非现场检查。
  《办法》特别规定,保险机构违反规定参与衍生品交易,保监会将依法对相关机构和人员给予行政处罚。其他专业管理机构违反有关法规和规定,保监会将记录其不良行为;情节严重的,保监会有权责令保险机构予以更换。涉嫌犯罪的相关机构和人员,保监会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还表示,将根据市场发展和实际需要,适时发布衍生品具体品种交易规定。

保监会发布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 

        保监会10月23日发布了《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规定》明确,保险资金参与交易的股指期货,是指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市的以股票价格指数为标的的金融期货合约。保险机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以确定的资产组合为基础,分别开立股指期货交易账户,实行账户、资产、交易、核算和风险的独立管理。
  《规定》明确,保险机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任一资产组合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所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其对冲标的股票及股票型基金资产的账面价值。保险机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股票及股票型基金资产的账面价值,合计不得超过规定的投资比例上限。
  为有效防范强制平仓风险,《规定》还明确,保险机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任一资产组合在任何交易日结算后,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中央银行票据、货币市场基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及政策性银行债券。另外,保险机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根据公司及资产组合实际情况,明确设定股指期货风险敞口、风险对冲比例、风险对冲有效性、保证金管理等风险控制指标。
  就保险机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所选期货公司应符合的条件,《规定》明确,所选期货公司应成立5年以上,且上季末净资本达到人民币3亿元(含)以上,且不低于客户权益总额的8%;另外,还要具有完整的风险管理架构,最近两年未发生风险事件;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和违规记录,且未处于立案调查过程中等。

银行资本补充渠道创新细则已制订完毕   

        消息人士10月23日披露,继银监会正式出台《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之后,其中令市场最为关心的银行资本补充渠道创新细则日前已制订完毕,这份资本工具创新的指导意见将于年底前正式出台。  
        为缓解商业银行补充资本的压力,《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允许商业银行在并行期内将更多超额贷款损失准备计入二级资本,并对国内银行已发行的不合格资本工具给予10年过渡期。此外,银监会鼓励商业银行提高利润留存比例,扩大内源性资本补充;同时称将积极探索通过发行优先股、创新二级资本工具或开拓境外发行市场等方式筹集资本。尽管如此,市场对于“资本办法”的实施仍然有诸多担心。其中,最重要的是担心银行再融资压力增大,并对资本市场产生负面影响。  
据了解,这次将出台的资本工具创新指导意见,就是围绕优先股、创新二级资本工具等方式来进行融资方式创新。“不一定要通过股市发行,未来一些监管的规则可能允许通过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来满足。”业内人士表示,“这对于资本市场将是一个积极的信号。”       
工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副总经理李志刚曾在《中国金融》杂志撰文建议,中国银行业资本工具创新可合理考虑选择运用“可转股”和“可减记”条款,同时探索将优先股作为一级资本工具。  
        此外,李志刚还建议对资本工具的触发时间留出一定缓冲空间;对吸收损失机制设计多层次选择;建议附有可减记条款的二级资本债可先行试点。  
        另据了解,用以区分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标准年内也有望出台。该标准将从“规模、关联度、不可替代性(金融基础设施)、复杂性”等四项指标,圈定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名单。不一定仅有大型银行才被列为系统重要性银行。

我国发布前三季度GDP分产业数据

        国家统计局10月23日发布了今年前三季度国内生产总值(GDP)分产业初步核算数据。
  今年前三季度国内生产总值353480亿元,同比增长7.7%。其中,第一产业33088亿元,同比增长4.2%;第二产业165429亿元,同比增长8.1%;第三产业154963亿元,同比增长7.9%。
  国家统计局同时发布了GDP环比增长速度。2011年第一季度到今年第三季度,GDP环比增长速度分别为2.2%、2.5%、2.4%、1.7%、1.5%、2.0%、2.2%。

山西地质灾害防治“十二五”规划发布

        山西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公布了《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十二五”规划》。根据规划,山西省将在“十二五”期间对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搬迁治理,将共搬迁3315户危险区居民,涉及2万余人。其中,突发性地质灾害隐患点居民为1118户,共13900人;地面沉降地裂缝地质灾害点居民2197户,共6616人。此外,山西将对104处地质灾害隐患点实施工程治理。
  据2010年核查数据,山西省地质灾害(隐患)点共有11425处,防治任务严峻。山西省将在“十二五”期间,选择71处威胁人口多、工程治理难度大、目前处于缓慢变形或局部变形、暂时不能采取搬迁措施的大型、特大型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专业监测。
  此外,山西省将完善太原市、大同市和临汾市等重点地区的地面沉降地裂缝专业监测网,建立运城市地面沉降地裂缝专业监测网。建立完善县、乡(镇)、村三级组成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体系,安排1.1万余人对灾害前兆和动态进行宏观巡查和监测预警。
  山西省还将建立完善地质灾害应急响应体系。“十二五”期间将建立11个市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中心,建设1处省级培训与应急演练基地。指导地方建立防灾责任制和防灾预案,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培训和演练,完善和充实县级以下基层防灾减灾体系。还将对全省119个县(市、区)进行地质灾害年度“三查”(汛前排查、汛中检查、汛后核查),更新山西省地质灾害信息系统。

深圳推出促外贸稳定增长24项细则

        深圳海关10月23日公布了落实海关总署促进外贸稳定增长16项措施的24项细化实施办法,主要就取消5项收费、放宽高资信企业标准限制、改革监管模式、实现分类通关全覆盖、促进内销便利化、试点通关无纸化改革、简化加贸保税监管手续、降低“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门槛”等进行了细化规定。
  深圳海关表示,从10月1日起,该关已全面停止五项收费,即停止收取出口收汇核销单、进口付汇单、出口报关单退税联打印费、海关监管手续费、报关单条码费等费用,并做好停止收费的检查工作,切实为企业通关减负。
  深圳海关表示,该关将积极推进与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作,将在隶属蛇口海关的前海湾保税港区,选择试点企业的进口货物开展关检合作“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以下简称“三个一”)试点。并在年底前出台“三个一”扩大试点和试点口岸的工作方案。预计该项试点将大幅提高通关效率,节约企业吊柜、运输、库存管理等各项费用,增强港口竞争力,吸引优质货源。
  深圳海关还同时公布了一系列旨在提高效能服务的监管模式:如进一步扩大跨境快速通关业务应用范围;加快推进通关中心建设,整合通关资源,为广大企业提供“一站式”通关服务;对于关区内守法经营的中小微企业,对其进出口不适宜在口岸实施的商品,经企业申请并经海关批准可派员结合企业生产、装卸或拼拆柜环节实施查验;大力支持前海保税港区建设,支持企业入区发展,扩大入区“先卸货、后报关”便利通关模式试点企业范围。
  此外,为了打造内地到香港的陆路物流快速通道,深圳海关还创造性的开展了跨境快速通关和跨关区“属地申报,口岸验放”相结合的区域通关组合模式。该模式下,企业可选择中途接驳地海关(梅林海关)作为报关单进出口口岸,在接驳地海关与公路口岸(皇岗)之间使用安装GPS和电子关锁的跨境快速通关模式实行快速通关验放。该项模式最突出的优质是成本的降低。
  目前,深圳海关已经与太原、南昌、长沙、青岛、杭州海关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的进出口货物开展“组合模式”,为内地海关打造路上便捷通道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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