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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动态 第17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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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研究确定促进外贸稳定增长政策措施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9月12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讨论通过《关于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确定了以下政策措施:
   (一)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确保准确及时退税。
   (二)扩大融资规模,降低融资成本,支持商业银行努力扩大对小微企业的贸易融资,增加对符合条件出口企业的贷款。
   (三)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规模和覆盖面,特别注意发展对小微企业的信用保险。扩大短期险业务,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认真落实大型成套设备出口融资保险专项安排。
   (四)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简化审批手续,提高通关效率,降低通关成本。在保障有效监管的前提下,将属地申报、口岸验放的适用范围放宽至部分B类企业。进一步调减法定检验检疫目录。免收2012年四季度所有法定检验检疫物出入境检验检疫费,2013年起执行降低后的检验检疫收费标准。
   (五)妥善应对贸易摩擦,维护我出口企业合法权益。依法实施进口贸易救济,保护国内产业安全。鼓励企业用好区域、次区域合作机制和已生效的自贸协定。
   (六)积极扩大进口,重点增加进口先进技术设备、关键零部件以及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生活用品,支持企业技术改造,促进贸易平衡。
   (七)优化外贸国际市场布局,支持企业开拓非洲、拉美、东南亚、中东欧等新兴市场。
   (八)优化外贸国内区域布局,扩大中西部地区对外开放,推动边境省区发展对周边国家的经贸合作。
    会议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抓好政策落实,加强对外贸形势的监测研判,及时做好对企业的服务。
 
国务院通过打击侵权和制假工作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意见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9月12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意见》。《意见》规定:
  (一)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侵权和假冒伪劣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案件。
 (二)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检查和接受举报投诉时,发现侵权和假冒伪劣违法行为明显涉嫌犯罪的,要立即书面通报同级公安机关,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接到通报后,应当立即调查,自接到通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侦查并书面通知行政执法机关,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三)公安机关对发现的违法行为,经审查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同级行政执法机关,由行政执法机关依法作出处理。
 (四)对于情节严重、性质恶劣或疑难复杂的涉嫌犯罪案件,行政执法机关或公安机关可以联合执法打击,深挖首要违法犯罪分子,彻底摧毁产供销犯罪链条。
 (五)行政执法机关查办的案件,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执法机关报告。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查办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或逾期未移送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移送;情节严重的,由监察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公安机关不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或对已受理案件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
 《意见》还就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监督考核、保证衔接工作落到实处,作了具体规定,并要求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将侵权和假冒伪劣案件纳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接受社会监督。
 
国务院修改期货交易条例  
 
  据悉,9月12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条例对期货交易行为作出进一步界定,并赋予地方政府查处取缔非法期货交易活动的职责。
  修改后的条例对期货交易的界定更加严格,同时删去有关“变相”期货交易的规定,并赋予地方政府查处取缔非法期货交易场所的职责。修改后,“期货交易”的定义为: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同时,《条例》明确“禁止在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
  接近监管层人士表示,明确期货交易定义,主要目的在于为《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开展相关清理整顿工作提供法规依据。
  此外,《条例》还明确,非法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其他形式组织期货交易活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对于《条例》修改中关于完善期货交易制度的有关具体规定,接近监管层有关人士表示,相关修改在一定程度上也为国债期货、原油期货等相关产品创新进行了铺垫。
  这次修改主要涉及三个方面:一是将关于期货交易所职责规定中的“保证合约的履行”修改为“作为中央对手方,为期货交易提供集中履约担保”;二是对《条例》关于“保证金”定义的规定作了修改;三是将《条例》关于结算的规定修改为“结算是指根据期货交易所公布的结算价格对买卖双方的交易结果进行的资金清算和划转。”
  其中,“保证金”定义修改为:保证金是指期货交易者按照规定标准交纳的资金或者提交的价值稳定、流动性强的标准仓单、国债等有价证券,用于结算和保证履约。
 
外汇局预计下半年仍有望保持国际收支基本平衡
 
    9月12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2012年上半年中国国际收支报告。报告称,2012年上半年,全球经济增长放缓,国际金融持续动荡,大宗商品价格大幅波动,新兴市场普遍出现资本外流。我国加强和改进宏观调控,进一步促进国际收支基本平衡,国内经济缓中趋稳,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力度加大,人民币汇率逐步趋近合理均衡水平,但稳定经济增长和化解金融风险的任务依然艰巨。
    国家外汇局认为,下半年不稳定、不确定的因素依然较多,如美国经济可能小幅向好,但仍面临“财政悬崖”带来的财政紧缩问题;欧元区总体处于去杠杆化的初级阶段,欧债危机仍可能不断深化;受周边经济环境影响,新兴市场经济体面临供给和需求两方面压力;地缘政治突发事件也不容忽视等等。
    外汇局称,不过,一些有利于中国国际收支平衡的积极因素也正在逐步积累:一是国家把稳增长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近期出台的一系列预调微调政策将有助于提振市场信心、保持经济平稳增长;二是鉴于世界经济低迷,国际大宗商品价格回落压低国内进口成本,下半年中国有可能继续保持较大的货物贸易顺差;三是各主要经济体将更加注重增长,相关国家和地区也仍有一定资源和决心防止债务危机走向最坏情形。
    外汇局指出,总体看,我国国际收支仍有望保持基本平衡。下一阶段,外汇管理工作将把握好稳中求进的主基调,把稳增长放在更加重要位置,继续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加快外汇市场发展,坚持防风险不放松,密切跟踪跨境资金流动走势,完善政策预案,进一步提高外汇管理服务实体经济和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的能力。
 
两部门明确营改增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征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下发通知,明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
  根据通知,原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试点地区试点后成立的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后,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同时,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简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并由国家税务总局在征收增值税时一并征收。
  通知明确,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发生时间和缴纳地点,与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相同。缴纳期限与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期限相同,或者由主管国税机关根据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大小核定。
  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土部要求严格执行各类土地使用标准
 
  国土资源部日前下发《关于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大力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要求各地严格执行各类土地使用标准,加大审查力度,加强对标准执行的监管和评价。
 《通知》指出,要严格执行和不断完善土地使用标准。对国家发布的《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公路、铁路、民用航空运输机场、电力、煤炭、石油和天然气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等控制指标,房地产用地宗地规模、容积率控制等各类土地使用标准,各地要坚决贯彻执行。
  来自国土部的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全国违法用地面积同比下降31.1%,绝大部分省市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呈下降趋势。但在土地供需矛盾突出的情况下,突破土地使用标准,违规用地的现象仍然屡见不鲜。
  在房地产领域,随着高端项目的热销,违规变更规划、修改容积率的现象同样颇为多见。在今年6月国土部和发改委联合发布的新版《限制用地目录》中,明确规定住宅项目容积率不得低于1.0(含1.0)。
 《通知》还要求,对国家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的,各地应依据本地区资源条件、项目类型及建设要求,制订适用于地方的土地使用标准,进而办理建设用地审批、供地和用地手续;对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特殊建设项目,应先进行项目节地评价并组织专家评审,依据节地评价结果和专家评审意见,办理用地、供地手续。
 
工信部称信息通信业将成为我国经济增长新热点
 
    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化推进司副司长秦海9月12日在2012年中国电信业创新大会上说,根据工信部最近一项研究成果,从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基于信息通信技术产业的投资和需求对我国经济增长的贡献程度达到18.56%,信息通信业将成为我国经济增长的新热点。
  秦海说,根据工信部测算,近20年来我国每年GDP增长中0.7%到0.9%是由信息通信产业带动的,信息通信业在当前扩大内需、调结构、工业转型升级、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上还将大有可为。
  近几年来,在新技术、新业务的强力带动下,我国宽带网络、移动互联网、新一代移动通信、云计算、物联网等新业态的发展正在推动信息通信业加速转型,行业纵向整合、横向渗透的态势进一步加剧,大发展、大变革、大融合成为行业主旋律。
  中国电信总经理助理郭浩表示,我国信息通信技术的创新和扩散,特别是与传统产业生产组织和制造流程的深度融合,正推动以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服务化为核心的新的产业变革,促使实体经济迈向新的发展阶段。
 
“十二五”节能环保重点项目将投入3.6万亿
 
    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张晓强9月12日在2012年夏季达沃斯论坛“精明增长与智能经济”分论坛上表示,“十二五”期间,我国在节能环保重点项目的投入将达到3.6万亿元。
  张晓强表示,当前中国经济在外需不振、经济增速下行压力加大的情况下,将更重视依靠创新驱动。7月末,中国政府发布了“十二五”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而包括节能环保、生物、新一代信息技术等7个领域的一些专项规划也陆续发布。8月,“十二五”节能环保规划发布,明确在“十二五”期间,节能环保重点项目的投入将达到3.6万亿元。
  张晓强同时强调,无论是哪个产业都不能完全依赖政府。企业需更好地在发挥技术创新中的作用,无论是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技术,还是新能源,只要企业认为有好的市场,它在研发和投资上的空间还是较大的。
  此次3.6万亿元的投入是对实现“十二五”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目标的有力支撑。在当前的经济形势下,将对刺激经济增长和促进经济转型起到积极作用。业内相关人士表示,该项目资金在“十二五”初期已陆续开始启动。
 
“十二五”太阳能发电装机容量超2100万千瓦
 
    9月12日,国家能源局正式印发《太阳能发电发展“十二五”规划》。根据规划,到2015年底,我国太阳能发电装机容量达到2100 万千瓦以上,年发电量达到250亿千瓦时。重点在中东部地区建设与建筑结合的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建成分布式光伏发电总装机容量1000 万千瓦。在青海、新疆、甘肃、内蒙古等太阳能资源和未利用土地资源丰富地区,以增加当地电力供应为目的,建成并网光伏电站总装机容量1000 万千瓦。以经济性与光伏发电基本相当为前提,建成光热发电总装机容量100 万千瓦。
    另外,规划要求,在“十二五”发展的基础上,继续推进太阳能发电产业规模化发展,到2020 年太阳能发电总装机容量达到5000 万千瓦,使我国太阳能发电产业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不过能源局同时表示,要立足就地消纳,优先分散利用。太阳能发电项目开发要综合考虑太阳能资源、承载物(或土地)资源及并网运行条件等,所发电量立足就地消纳平衡,优先发展分布式太阳能发电。要加强电网建设,落实消纳市场。电网企业要加强配套电网建设,优化电网运行,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建立太阳能发电综合技术支持体系,提高适应太阳能发电并网运行的系统调节能力,保障太阳能发电并网运行和高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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