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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公益诉讼 草案条款被指倒退

编辑:企联编辑来源:互联网评论数:0发布时间:2013-06-28 10:27:29

  日前,正在讨论的《环保法》修正案草案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的条款,首次确立了公益诉讼制度。二审稿规定,环保联合会(以下简称联合会)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唯一合法主体。对此,正参与公益诉讼的民间环保组织自然之友紧急发出公开信,认为该条款有“倒退”之嫌,呼吁委员慎重考虑《环保法》草案相关条款。

  自然之友表示,目前公益诉讼实践本来就困难重重,现在拟限制原告主体,排除民间环保组织,将更不利于民众监督企业污染现象,不利于环境保护。

  律师刘湘说,自然之友就云南曲靖铬渣案,提起的公益诉讼已经历时两年。期间不断地和企业接触,让企业积极地参与治理,公益诉讼案件本身就在其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如果草案最终确定下来,自然之友就将失去公益诉讼原告的资格。“连原来的作用都不能发挥了。”

  自然之友方面表示,公开信已经发往全国人大的公开邮箱。

  ■ 追问

  1 多少家组织将能进行公益诉讼?

  根据草案,环保公益诉讼原告只能是中华环保联合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环保联合会。

  中华环保联合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地方上的联合会和中华环保联合会没有任何隶属关系,目前全国地方上有几十家叫“联合会”的官办环保机构。

  我国社团管理办法规定,只有官办社团组织才能使用“联合会”字样的名字,而官办机构如地方环保局只能在当地注册一家官办社团组织,也可以选用其他名字。但据熟悉公益诉讼的环保人士表示,到目前为止,几乎没有地方上的“联合会”曾经做过公益诉讼。

  2 诉讼主体拟限联合会合适否?

  自然之友的公开信称,草案二审稿单独针对环保联合会予以授权,违反了立法抽象、立法普适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众多法律原则。该条款还与已经加入公益诉讼条款的民诉法形成冲突(民诉法限定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

  昨日,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徐昕表示,单独授予某一组织诉权的“特权条款”,确实违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3 仅联合会可诉会有权力寻租?

  昨日,徐昕提出,条款一旦成真的话,联合会或被大量质疑。他看到了中华环保联合会对公益诉讼所做的努力,但担心其以后会产生权力寻租。

  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教授常纪文认为,立法给予联合会垄断地位,相当于这个组织具有了公权,但如果没有监督的话,可能会导致权力腐败。

  不过,中华环保联合会的有关负责人则表示,诉讼有风险,“不是用人家捐赠的钱来做工作。公益诉讼是自己掏钱做诉讼,最后胜诉了一分钱不分给联合会,还得承担败诉的风险。”

  4 如果条款实施会有哪些影响?

  公众与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说:“今后的公益诉讼势必只能解决很少很少的环境问题。……中国环境污染问题这么重,分布这么广,环保联合会难以承担此重任。”

  自然之友方面认为,如果成为正式条款的话,目前正在地方上做的铬渣案公益诉讼将成为民间环保组织公益诉讼的“绝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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