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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明确地方政府对辖区环境负责

编辑:企联编辑来源:互联网评论数:0发布时间:2013-06-27 10:43:16

  对违法排污企业“按日计罚”

  有些常委委员、地方和部门提出,目前环保领域“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突出,应当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法律委员会建议作如下修改:增加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通过暗管、渗井、渗坑、高压灌注或者以其他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另外,还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同时,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相应加大了处罚力度。

  在6月26日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广受公众关注的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进入二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鸣起作的关于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此前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增加规定保护环境是基本国策

  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提出,目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有30多部,行政法规有90多部,应当将环境保护法定位为环境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主要规定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解决共性问题。法律委员会建议作如下修改:一是在环境保护法第一条中增加“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规定。二是增加规定“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并明确“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污染者担责的原则。”三是进一步明确“环境保护依靠科学技术进步。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和专家提出,环境保护法应当强化保护环境是全社会共同责任的理念,明确政府、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义务保护环境。法律委员会建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承担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责任。”“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自觉履行保护环境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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