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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污染环境罪入罪标准降低

编辑:企联编辑来源:互联网评论数:0发布时间:2013-06-18 17:26:19

  罪名从重

  触犯多个罪名的从一重罪处断

  孙军工表示,环境污染犯罪行为可能同时触犯多个罪名,如违反国家规定,故意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实质上是直接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同时触犯了投放危险物质罪和污染环境罪两个罪名。为了进一步加大对环境污染犯罪的打击力度,《解释》第八条明确规定了“从一重罪处断原则”,即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记者邱伟)

  从严执法

  公安部重拳打击

  污染环境

  今年以来抓获

  118名嫌疑人

  记者从公安部获悉,今年以来,公安部部署重拳打击污染环境犯罪活动,迅速侦破了一批发生在辽宁、山东、湖南、云南等地的污染环境重大案件,共抓获犯罪嫌疑人118人,其中已公诉待审判24人,已批准逮捕10人,刑事拘留48人。

  记者了解到,今年年初,公安部即部署深入排查污染环境犯罪线索,强化专案侦查,加强与环保行政执法部门协作配合,严打污染环境犯罪活动。根据新闻媒体披露、环保部门通报和各地排查发现的案件线索,公安部直接挂牌督办了辽宁辽阳“幸福河”污染案、山东桓台某公司非法处置工业渣土污染案、湖南株洲某化工公司倾倒化工废水案等一批重大案件,并派出多个督导组赴涉案地市现场协调督办。此外,警方前期侦办的广西“1·15”非法排放镉超标污染环境案、山东某化工有限公司污染环境案、山东郓城杨某等人污染环境案、山东滨州刚某等人污染环境案等4起案件已侦查终结,涉案24人已移送检察院起诉至法院审理。

  从近期侦破的污染环境重大案件看,一些企业违法排污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部分正规的化工、矿产企业,直接违法排放有害物质;二是部分化工企业为降低治污成本,将大量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化工废液及固体废物等,通过不法中间商,低价售给无处置资质的公司或个人,再非法倾倒;三是部分中小化工企业利用暗管、渗井、渗坑等,非法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在这些案件中,有的非法排污的化工、采矿等企业系当地招商或扶持的高利税重点项目。

  公安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对污染环境犯罪活动,警方将全力加大打击力度,加强与环保行政执法部门的衔接配合,建立健全信息通报、重大行动联合查处等协作机制。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犯罪线索,警方将逐一认真核查、依法查处;对重大污染环境案件,公安部将挂牌督办,一查到底,依法严惩。 (记者林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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