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金融报》记者从商务部官网获悉,2010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10年第40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自2010年6月29日起5年。
据悉,2015年6月26日,应国内碳钢紧固件产业申请,调查机关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调查机关对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对中国国内碳钢紧固件产业的倾销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调查机关作出复审裁定。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调查机关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做出决定,自2016年6月29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5年。
公告指出,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描述和反倾销税税率与商务部2010年第40号公告的规定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