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环境执法行动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办字〔2014〕80号)、省环境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冀环治领办字〔2015〕6号)、河北省环保厅、公安厅、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河北省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矿山生态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展开。
此次环境执法检查工作范围为全省钢铁、煤炭行业企业。检查内容包括钢铁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中已明确淘汰和关停的设备是否死灰复燃;企业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评审批、“三同时”验收、排污许可证等情况;除尘、脱硫、脱硝,防风抑尘、通风及危险预警设施建设是否按规定建设、运行;自动监控设施是否按规定建设、运行;2015年以来企业接受监管和行政处罚情况。
此次环境执法检查重点包括已化解、淘汰关闭的烧结、高炉、转炉、电炉等主要生产设施擅自恢复生产、违法排污情况;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不正常使用和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的;未批先建、批建不符、久试不验、未验先投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查处、交办的环境违法行为;2015年以来群众反映强烈、信访反复、多次查办或被列入省后督察的重点案件。
此次环境执法行动分市级自查、省级抽查检查、汇总上报三个阶段,并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立案处罚一批、查封扣押一批、停产限产一批、按日计罚一批、关停取缔一批,移交移送一批。对于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属于淘汰类的,报请当地政府依法关停、取缔;属于完善类的,依法处罚、计缴排污费,限期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验收,完善环保手续,纳入正常环境监管;属于规范类的,责令停止建设并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通过环保部门验收,纳入竣工环保验收管理。未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或不能通过环保部门验收的,依法责令恢复原状。对发现的未按规定落实停产、限产的企业和停工工地,要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履职到位;对工作严重失职渎职,造成企业未落实停限产、停工要求的,要依据有关规定及时查处。对环境污染违法犯罪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启动调查程序,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对发现的未按规定落实停产、限产的企业和停工工地,要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履职到位;对工作严重失职渎职,造成企业未落实停限产、停工要求的,要依据有关规定及时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