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二级市场是我国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近30年来,土地二级市场对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加快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深入,土地二级市场运行发展中的一些问题也逐步凸显,交易规则不健全,政府的服务和监管不完善,交易信息不对称、交易平台不规范等问题比较突出,制约了存量土地资源的盘活利用,难以满足新型城镇化和经济转型发展需要。
《方案》提出,要通过改革试点,到2018年年底,在相关地区建立符合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要求,产权明晰、市场定价、信息集聚、交易安全的土地二级市场,市场规则基本完善,土地资源配置效率显著提高,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成果,为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形成竞争有序的土地市场体系、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供支撑。方案提出的试点范围是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和抵押,重点针对土地交易,以及土地连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一并交易的情况。
在完善交易机制方面,《方案》用较大篇幅进行了安排。包括明确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形式,将各类导致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行为都视为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包括买卖、交换、赠与、出资等,以及司法处置、资产处置、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或分立等形式涉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方案》明确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不补缴出让收入,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由受让方依法依规足额补缴土地出让收入。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出让合同约定的前提下,应保障其交易自由;原出让合同对转让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以作价出资入股和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可以参照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规定。
对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方案》强调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或以租赁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租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出让合同或租赁合同的相关约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的,应经依法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应缴的土地出让收入。
《方案》还完善了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机制,放宽对抵押权人的限制。按照债权平等原则,明确自然人、企业均可作为抵押权人依法申请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合理确定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价值。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抵押,其抵押价值应根据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权益价格设定。
为了保障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公开透明,《方案》提出要在现有国土资源部门的土地交易机构或平台基础上搭建统一的二级市场交易平台,提供服务场所,办理交易事务,建立统一的信息系统,提供信息发布、归集和查询服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在监管方面,《方案》指出要强化一、二级土地市场联动,加强土地投放总量、结构、时序等的衔接,适时运用财税、金融等手段,加强对土地市场的整体调控。完善公示地价体系,定期发布基准地价或标定地价。完善土地二级市场的价格形成、监测、指导、监督机制,防止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维护市场平稳运行。交易主体应当如实申报交易价格,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申报。申报价格低于基准地价或标定地价一定比例的,政府可行使优先购买权;高于基准地价或标定地价一定比例的,政府可依法依规实施交易管制。《方案》特别强调,对违反土地二级市场相关规定的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以及责任人员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坚决打击各种腐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