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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海洋幼鱼资源保护促进浙江渔场修复振兴的决定

编辑:企联编辑来源:中新网评论数:0发布时间:2017-01-10 10:09:58
中新网杭州1月9日电 (方堃 杨韵仪)9日,记者从浙江省人大常委会保护幼鱼决定宣传贯彻工作会议获悉,日前,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海洋幼鱼资源保护促进浙江渔场修复振兴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以地方人大专项决定形式为海洋渔业资源保护工作提供法制保障,在全国范围尚属首例。

  浙江是海洋渔业大省,浙江渔场素有“东海鱼仓、中国渔都”的美誉。但由于长期以来粗放型发展方式等因素的综合影响,渔业资源衰退十分严重,大黄鱼、墨鱼等几乎成了“出水文物”,而“筷子”带鱼、“纽扣”鲳鱼等却十分常见。

  据统计,2015年浙江省国内捕捞总产量约345万吨,其中100多万吨是经济鱼类幼鱼和各类海产的幼体,对渔业资源造成了严重破坏。

  “保护海洋幼鱼资源功在当代,泽被千秋。”会上,浙江省副省长孙景淼表示,加大海洋渔业资源特别是幼鱼资源的保护,是当前修复振兴浙江渔场的紧迫任务。

  根据浙江省渔场修复振兴工作推进实际,《决定》选取了带鱼、大黄鱼、小黄鱼、银鲳、鲐鱼、三疣梭子蟹等6种常见主要种类作为重点保护品种,授权渔业部门制定一定时期内的最小可捕过渡性规格。

  考虑到出海捕鱼难免捕到幼鱼的情况,《决定》规定,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渔船带回的保护品种幼鱼总量不得超过本航次装载渔获物重量的20%(其中灯光围敷网作业带鱼幼鱼比例不得超过5%)。同时,禁止在农贸市场、超市、临时摊点等各类市场和饭店、大排档等餐饮场所销售未达到当年最小可捕规格的保护品种幼鱼,从源头减少对海洋幼鱼资源的破坏。

  为切断休渔期非法捕捞水产品的产业链,《决定》还规定在伏季休渔的一定时期内,禁止销售带鱼、大黄鱼、小黄鱼、银鲳、鲐鱼、三疣梭子蟹、龙头鱼、虾蛄等8种常见主要海洋捕捞冰鲜或活体水产品,督促捕捞渔民严格遵守海洋伏季休渔制度。

  关于违法行为的处理,《决定》对某些行为作了一些限制,或重申了现有法律法规的一些规定,并未规定相应的罚则。如若发现违法行为,将由渔业、市场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渔业法》《食品安全法》《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等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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