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自7月1日起全面实施资源税改革,原有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上未列举的锰矿、硼酸、石英岩、地热、矿泉水等23种矿产资源纳入了从价计征改革范围。在对原油、天然气、煤炭等资源税实施从价计征的基础上,青海省综合资源禀赋、经济发展水平差异、企业承受能力等因素,测算确定了11种已列举名称矿产品和23种未列举名称品目税率,全面实施从价计征,并把全部资源品目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征了价格调节基金。
青海省45户企业在首日申报缴纳资源税3108.6万元,税费负担率较改革前下降1.38%。据初步测算,与2015年矿产品税费负担相比,资源税改后全省企业预计年减负约6亿元。
据悉,青海省在资源税改中多方听取意见,精准测算税率,确保企业税费负担不出现大的波动。同时,严格执行中央统一规定,落实取消或停征收费基金的政策,全面停止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取消原生矿产品补偿费,清理收费基金与资源税改革同步实施,避免税费重复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