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提出, 省国土资源厅成立科技项目审查委员会,全面负责项目过程中的监督审查工作。
《办法》明确,将按照有关规定适时公布科技成果信息,对基础理论和应用技术成果,原则上应向社会公开,对已申请专利的成果按照知识产权保护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对不宜申请专利但有商业价值的智力成果,可作为商业秘密加以保护。涉及国土资源重要数据、重大政策和战略问题的阶段性和最终研究成果,以及发布后可能对国家和社会造成重要影响的研究成果,发布工作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擅自发布涉密科技成果对国家造成损害或不良影响的,应依法予以处理,并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