衰竭期煤矿 减征30%资源税
编辑:企联编辑来源:北京青年报评论数:0发布时间:2015-04-27 10:05:04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日前联合发布公告,对可享受税收优惠的衰竭期煤矿和充填开采置换煤炭的定义、减税方式、备案资料等进行明确,方便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确保煤炭资源税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据了解,为鼓励煤炭企业提高资源回采率,保护矿区环境,同时帮助部分困难煤炭企业减负,财政部、税务总局此前曾联合发布《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规定,对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减征30%资源税,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减征50%资源税。所谓衰竭期煤矿,是指剩余可采储量下降到原设计可采储量的20%(含)以下,或者剩余服务年限不超过5年的煤矿,以煤炭企业下属的单个煤矿为单位确定。充填开采则是随着回采工作面的推进,向采空区或离层带等空间充填矸石、粉煤灰、建筑废料以及专用充填材料的煤炭开采技术。纳税人应按充填开采置换出原煤的销售额申报减税额,并提供相关原煤产量和销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