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环保部、统计局、能源局日前联合发布《重点地区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对包括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东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和广东省珠三角地区的重点地区提出煤炭减量及煤炭替代要求。相关地区需通过淘汰落后产能、压减过剩产能、提高煤炭等能源利用效率直接减少煤炭消费,或通过利用可再生能源、天然气、电力等优质能源替代煤炭消费。
《办法》明确提出,到2017年,北京市煤炭消费量要比2012年减少1300万吨,天津市减少1000万吨,河北省减少4000万吨,山东省减少2000万吨。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广东省人民政府要于2015年6月底前,研究提出煤炭消费减量目标。
《办法》要求,重点地区人民政府要制订煤炭减量替代工作方案,提出煤炭减量具体措施和相应的削减数量,明确煤炭减量年度目标,并分解落实到各市(区)县和重点耗煤行业、企业。同时,工作方案应提出能源替代供应方案,确保合理用能。
《办法》强调,新建燃煤项目在进行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前,应满足所在地区煤炭消费总量削减要求。在建燃煤项目将产生的煤炭消费要纳入所在地区煤炭消费总量削减计划统筹平衡。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用能设备达到一级能效标准,重点地区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为保障煤炭减量及替代目标的实现,《办法》提出一系列支持政策:加快电网通道建设,提高对优质电力的消纳能力,保障重点地区新增用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合理提高外来电比例;适当提高能效和环保指标领先机组的利用小时数;燃煤机组排放基本达到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的,应适当增加其下一年度上网电量;支持跨行业实施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将淘汰落后钢铁、水泥产能和小锅炉等产生的减煤量用于支持煤炭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少的燃煤发电项目等。
据悉,国家将建立由相关部门及重点地区人民政府组成的重点地区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审议煤炭减量替代工作方案、年度调整计划和年度自查报告,并与每年7月~8月对重点地区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情况进行实地抽查。对未完成煤炭减量年度目标的地区,将暂缓审批其新建燃煤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