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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全国试点税收政策确定

编辑:企联编辑来源:经济参考报  
评论数:0发布时间:2013-05-30 00:00:00

  广播影视服务业适用6%税率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简称《通知》,进一步明确了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相关税收政策。

 

  今年4月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会议指出,自今年8月1日起,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并适当扩大部分现代服务业范围,将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播映、发行等纳入试点。

 

  《通知》对前期试点的税收政策进行了整合,并根据前期试点中反映的情况,对部分政策进行了调整和完善,形成了修订后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试点有关事项规定、试点过渡政策规定以及应税服务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规定等。同时,《通知》明确,前期试点的相关税收政策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废止。

 

  《通知》明确,8月1日扩容后的“营改增”试点涉及的应税服务将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而在税率方面,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的现代服务业服务,税率为6%;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因此,新纳入试点行业范围的作为现代服务业税目的子目的广播影视服务适用6%的税率。

 

  实行“营改增”是推进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普华永道中国内地及香港地区间接税主管合伙人胡根荣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指出“营改增”从地区试点向行业试点的转变,更能体现公平的税制,解决了过去地区试点时出现的地区间资源不平等的问题。不过,在营改增的试点过程中,还是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不少操作层面的难点,需要进一步完善。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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