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31日,融资融券业务正式登陆中国资本市场,经过两年多的发展,业务已初具规模。伴随业务的不断发展,其相对于券商传统业务的优势也日益凸显,融资融券能够有效地帮助券商整合资源,给券商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业务优势日益凸显
券商活力不断提升
融资融券的推出,使得券商的业务优势日益显现,券商的活力也不断得到提升。
一是业务规模不断做大,业务地位不断提高。
融资融券业务自诞生之日起,就表现出比券商传统业务更快地增长态势。从两市融资融券余额的情况看,截至2012年6月底,沪深两市融资融券余额已突破610亿元,相对于2010年末增长了1.8倍。余额增长继续以加速趋势向前发展。从融资融券业务参与客户的数量看,截至2012年6月底,沪深两市信用证券账户开户数已达58.1万户,融资融券参与客户数已接近29万人,半年内融资融券参与客户数增加了约11.6万人。说明随着融资融券业务推广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投资者愿意选择从事融资融券交易。
从融资融券业务创造的收入情况看,仅2012年上半年,各券商已累计实现融资融券净收入近22亿元。其中,融资融券净收入过亿的公司达到10家。融资融券业务已逐渐成为券商的重要收入来源。
融资融券良好的发展前景吸引了更多的券商加入。对于早先获得资格的前三批25家券商而言,融资融券业务优势已经显现,由其创造的收入已占到公司总收入一定比重,融资融券正逐渐取代资管业务成为券商的第四大收入来源,并且融资融券在熊市行情中缓解券商收入下滑的作用也越来越明显。
二是业务创新优势明显,对客户的吸引力不断增强。
相对于银行或其他融资渠道而言,融资融券业务具备快捷、操作方便和随借随还的特点;同时融资融券还能实现对单只股票做空,因此,业务本身就具有很高的吸引力。
随着参与券商的不断增多,该业务的竞争也更加激烈,为了提升业务竞争力,各券商纷纷从交易模式和服务方式等多方面进行创新,通过差异化发展形成比较优势,以实现业务快速增长。有效的交易模式和服务支持,在提升客户盈利机会的同时,也使得客户对券商的“依赖性”和“忠诚度”不断提高。
三是突破传统业务功能界限,开拓资本中介新领域。
相对于自营业务,融资融券虽然需要使用自有资金或证券,但其资产运用投向是广大客户,收益相对稳定,风险相对较小;相对于经纪业务,融资融券虽然也是满足投资者需求,但其是依托于公司资产运用,将公司资产以一定的代价让渡给投资者使用,既获取收益,又承担一定的风险,收入来源主要是息费收入。
因此,融资融券业务不同于自营业务和经纪业务,是具有自身特色的新型业务。目前行业内基于融资融券业务的一系列创新,如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等,正是运用了资产中介这一功能,将融资融券作为起点或载体,扩大券商资产中介业务外延空间。
券源供给不足
融资与融券发展不平衡
在融资融券业务高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融资规模与融券规模发展不平衡的状况。截止到2012年6月30日,沪深两市融资余额为598.38亿元,融券余额为11.95亿元,融资余额与融券余额比约为50:1。
融券业务发展滞后,除了客户对融券交易不习惯以及券商对该业务的引导不足之外,主要原因还是券源供给相对不足。在目前的业务规则下,融券券源仅能来源于券商自有证券,券商不能从第三方融券来提供券源。
券商采用自购方式提供券源,一方面需要花费大量资金购入券源,另一方面为了规避券源跌价风险,还需要准备大量资金购入股指期货对冲跌价风险。因此,开展融券业务对券商资金的占用相对较多,在目前融券券源使用率不高的情况下,融券业务的投入产出比远低于融资业务,从而导致各券商开展融券业务的积极性不高,融券券源供给规模远小于融资资金供给规模。
转融通登场
助推“两融”跨越式发展
转融通作为融资融券业务的派生业务,其主要功能在于为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券商提供资券。在未来,券商除了可使用自有资金和自有证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外,还可以利用从证券金融公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因此,转融通必将给融资融券业务提供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第一,融券券源更加丰富,投资者的融券选择更为灵活。转融通推出后,券商只需要向证券金融公司提交少量的保证金,即可获得数倍于保证金规模的资金和融券券源。对于券商而言,自有资源占用较少,融资融券业务投入产出比将显著提高,且不必承担券源跌价风险。因此,转融通的出现,将激发券商参与融券业务的热情,提高融券券源供给品种和数量,从而使客户有更灵活的融券选择。
第二,券商资本中介业务功能继续外延。在转融通模式下,券商可选择使用向证券金融公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在业务过程中,券商首先从证券金融公司融入资金和证券,然后再将融入的资金和证券出借给融资融券客户,从中赚取利差收入,券商完全扮演的是中介角色,进一步延伸资本中介本质。
第三,新业务、新机遇,创造更多投资机会。转融通推出后,将允许券商自营部门、资管产品以及证券公司经纪业务机构客户参与证券出借业务,将证券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以获取利息收入。因此,对于券商自营部门、资管产品以及证券公司经纪业务机构客户而言,可考虑将短期内无出售意向的证券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以获取投资收益。
来源:中国经济网——《证券日报》 张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