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浮动费率之海外观——
浮动管理费最早来源于国外的对冲基金,而随着海外市场的低迷和投资者的口诛笔伐,共同基金中也逐渐出现部分基金公司成为浮动费率的先行者。
根据晨星最新数据显示,在美国9000多只开放式共同基金中,只有127只基金收取业绩报酬,平均业绩提取比例也仅为0.54%,绝大部分在0.1% - 0.3%之间。而在美国,这些基金很多地出现在了富达基金的代销平台中。
富达国际亚洲区(除日本)个人投资业务总监李锦荣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国外,包括对冲基金和共同基金在内的基金存在收取不同浮动管理费的情况,主要有三类:其一是对冲基金收取的2%年化管理费+20%的绩效提成;其二为共同基金设置业绩基准(类似存款利率、国债收益率等)后,之后提取一定的超额管理费;其三也存在于共同基金中,即合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基金净值表现超于前期最高表现的10%后提前额外费用。
他认为,浮动管理费率更多源自自由化竞争的市场中,基金公司为了满足在下跌市场中怨声载道的客户诉求而推出的一种新的收费方式。对于国内,现在也确实是个非常好的时间点去讨论这个话题,对于恢复投资者信心有一定帮助。
更有意思的是,美国市场中出现的第三类基金(即上文提到基金提取管理费的基准为超越前期表现10%),当这类基金一旦遇到牛熊交替市场,从低点回到高点对于管理人来说几乎不可能,所以有些基金采取解散老基金、重发新基金的方式,而这也却明显对投资者并不公平。
然而,国内外也从未停止过对于浮动管理费的担忧。李锦荣认为,一方面可能会增加客户的成本,需要设置一个上限进行管理费“封顶”,让投资者在选择这类基金时做到成本可控。另外,在国外也确实存在过基金管理人为了博取更高的管理费收入而采取频繁换手的激进投资策略。
上海证券首席基金分析师代宏坤表示,在美国基金的发展史上,对业绩费的争论从未停止。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总体上限制业绩费,认为业绩费可能激励投资顾问为增加顾问费而承担过度的风险,可能会损害投资者利益。不过,行业和SEC达成妥协,对采用对称业绩费形式的注册投资公司,以及“合格投资人”的投资顾问予以豁免。
而他介绍,《1940年投资顾问法案》也通过不同时期的条款增补,不断完善关于收取业绩费的规定。初期业绩费被豁免在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单位投资信托、ETF等基金中收取,而随着质疑声的加大,业绩费的条款更加明晰,对合格投资者的界定标准也发生了变化。
除了管理费,在国外,托管费率和交易费用市场化也非常明显,这正是由于国外托管行市场化竞争比较充分,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之间有着较大的议价空间。同时还会根据基金托管规模的增大而适当降低费率,毕竟达到一定规模后托管费用的总成本是固定的。
根据国外经验,基金费率的浮动将是一个大势所趋,但并不会成为主流。基金公司在推行类似产品时,尤其需要让想要选择浮动管理费率的投资者对风险有充分的知晓,否则在牛市时他们付出的成本可能会高出许多。同时,浮动管理费事实上只是个概念,而浮动更需要讲究对称浮动,对于上下限的设定尤为重要。
同时,业内人士认为要加强对采取此类费率模式基金的监管。对基金公司制定的业绩基准、业绩测算时间长度、信息披露透明度等方面加强监管。设置一些管理规则,避免基金公司有不良行为,要求基金公司向持有人充分披露业绩表现费计算的相关信息。
来源: 上海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