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首部有关规范民间融资管理的法规已基本起草完毕,目前被列为浙江省人大本年度立法二类计划,待时机成熟可提交浙江省人大会议表决。该法规全称为《浙江省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条例》规定,国家公务人员和国家法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不得参与以营利为目的的借贷活动及相关服务,年利超过48%的融资活动将按照高利贷予以行政处罚。
《条例》草案编制负责人、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李有星表示,应该培养专业化、针对性的为实体企业服务的机构,使之能够基金式地吸储,但并非吸收存款。存款没有门槛,任何人都能进入,而基金投资者则有一定的适格要求。
在民间融资的利率管理方面,《条例》做出了颇有力度的尝试。李有星表示,民间借贷利率的主基调是市场自由调节,但要注意其利率限制要求,因为过高的利率对借款人和放贷人均不利。
《条例》规定,借款期限在一个月以上的,而且超过48%上限利率的将按照高利贷予以行政处罚。48%,是政府干预的利率上限,改变过去月息1毛、年利超过100%也没有任何干预的局面。48%的年利,是正式利息和各种变相收益的总和。
另外,借款期限不超过1年的,年化利率不得高于同期银行基准利率的四倍;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年化利率不得高于同期银行基准利率的三倍。超过该规定利率的,超过部分利率不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可以拒绝支付。
李有星解释说,48%政府干预利率上限的确定,是参考了人民银行历来在温州的调研、温州民间融资综合利率指数以及香港的《放债人条例》而最终确定的。他特别强调,48%并非保护利率的上限,而是政府干预的红线,“并不是说利率在48%以下都得保护”。
来源:重庆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