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公布了《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对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类型、交易结构、交易方式等方面进行创新与包容性设计,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规定》列明可以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具体形态,允许包括企业应收款、信贷资产、信托受益权、基础设施收益权等财产权利,商业票据、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等均可作为可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为实务操作提供了明确指引。
《规定》还降低了证券公司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准入门槛,取消有关证券公司分类结果、净资本规模等门槛限制,具备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等基本条件的证券公司均可申请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
《规定》提高了资产证券化设立与审核效率,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并允许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循环购买新的基础资产方式组成专项计划资产。
为提升流动性,《规定》允许资产支持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机构间报价与转让系统、证券公司柜台交易市场以及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场所进行转让。
《规定》还允许证券公司成为资产支持证券的做市商,按照交易场所的规则为产品提供流动性服务。符合公开发行条件的资产支持证券,还可以公开发行,并可以成为质押回购标的。
来源:中国经济网——《经济日报》 何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