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经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这部法律将在2013年6月开始正式实行。这部法律广受关注,是因为其第一次从法律层面对私募基金的设立和运作进行了规范。
同时,证监会又在2012年12月30日发布了《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其中最主要的内容是,拟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这3类机构直接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在符合一定的条件后,允许向公众发行公募产品。
私募纳入监管
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将非公开募集基金即私募基金纳入调整范围,并加强了对基金投资者权益保护。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表示,现行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主要规范了基金管理人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对采用非公开方式募集设立的基金缺乏具体规定。随着经济结构调整和居民财富管理需求增长,近年来非公开募集基金也快速发展,规模越来越大,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但由于非公开募集基金的设立和运作缺乏法律依据,导致资金募集和投资行为不规范,容易损害投资者权益,也滋生不少借私募之名进行乱集资等社会问题。
吴晓灵表示,为规范非公开募集基金,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这次修订将非公开募集基金纳入调整范围,对非公开基金的募集、运作、管理等进行了规范,从法律上确立了其法定地位,使非公开募集基金实现了有法可依。
这将促进非公开募集基金的规范发展,促进机构投资者的发展壮大,也给老百姓提供了更多、更规范的财富管理和投资方式,对资本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支持。
同时吴晓灵亦表示,非公开募集基金往往投资者范围小,社会影响面窄,运作方式灵活,没有必要也不应该实行像公开募集基金那样严格的管制和监管。
为适应非公开募集基金发展的需要,这次修订在第10章单设1章构建了与公开募集基金有所区别的制度框架。一是合格投资者制度,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只能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应达到规定的收入水平或者资产规模,具备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二是规定基金的投资运作、收益分配、信息披露等方面内容主要由基金合同约定,以自律管理为主。
三是规定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和基金产品的备案制度,基金募集完毕后向基金行业协会备案。
四是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禁止进行公开性的宣传和推介。
五是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是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人达到规定条件的,经监管机构核准,可以从事公募基金管理业务。
私募将可发行公募产品
《证券投资基金法》中提到的非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人达到规定条件的,经监管机构核准,可以从事公募基金管理业务,为私募基金未来开展公募基金业务预留了法律空间。这也成为坊间极为关心的问题。意味着诸多私募基金在达到一定条件后将被允许发行公募产品,可谓意义重大。
就在2012年12月30日,证监会正式公布了《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拟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这3类机构直接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
证监会相关人士表示,上述3类机构已有多年的资产管理业务经验,现有资产管理规模巨大,风控体系和制度安排较为完善,进入公募基金领域可以为基金持有人提供更好的理财服务。同时3类机构可以利用自身在资金、渠道、客户、投研能力等方面的优势吸引各类资金进入资本市场进行投资,有利于壮大机构投资者队伍,促进资本市场的长期稳定健康发展。
征求意见的新规共18条,规定了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基本条件。
主要条件包括:3年以上证券资产管理经验;治理内控完善;经营状况良好、连续3年盈利;没有违法违规行为;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等等。
此外,新规定还针对3类机构设定了诸如管理规模、净资本、分类评价级别等特殊条件。对于证券公司,要求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200亿元;最近12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准;最近1个季度末净资本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最近1年中国证监会分类评价级别在B类以上。
对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要求其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200亿元,最近12个月偿付能力指标持续符合监管要求。
对于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要求其实缴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3年资产管理规模均不低于30亿元。
相对而言,对私募基金的要求是最为宽松的。这点实际上目前很多私募基金都符合要求。未来的想象空间就此被打开。
另外,征求意见稿中提到,在经营运作方面,上述3类机构从事公募基金业务,在基金募集、份额登记、投资运作、核算估值、信息披露等方面应统一适用《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配套法规的规定。新规定主要从业务独立、风险隔离、公平交易、利益冲突防范等方面提出了要求。
在监督管理方面,新规定明确,证监会对上述资产管理机构从事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具有监管权,可以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并可以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进行处罚等。
证监会人士还表示,下一步将根据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拟在上述新规定修改完善后,与新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同步实施。
来源:理财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