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审计监督条例》下称《条例》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将于明年1月1日施行。根据《条例》,地方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和证券、保险、信托、期货、担保等地方金融机构都将纳入审计范围,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对建设项目的审计延伸到勘察、设计、监理等直接关联单位。
据省审计厅法规处相关负责人介绍,《条例》对审计法等上位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内容作了衔接性规定,对国家规定比较原则的内容进行了细化和补充,对当前审计监督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了创新性规定,体现了地方立法的实践性、可操作性、前瞻性。此外,《条例》在推进绩效审计、财政收入延伸审计、地方金融机构审计、建设项目审计等方面,都有一定的新意和特点。
《条例》明确将地方金融机构列入审计监督范围。目前以地方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为代表的地方金融力量,已成为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涉及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对地方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和证券、保险、信托、期货等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或者组织的财务收支依法进行审计监督。”上述人士表示,对地方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将有助于完善金融监管,揭示和防范金融风险,推动建立健全高效安全的现代金融体系和系统风险防范机制。
《条例》还要求审计机关加强绩效审计,规定所有审计事项都要审查效益情况。对财政资金、国有资产等公共资源配置、管理、使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进行评价。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对象的依据,审计结果报告归入被审计对象本人档案。同时,对存在问题的,审计评价中将对其应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作出界定。
《条例》还补充了建设项目的审计范围,并增强了审计结果的应用。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将可以对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招标代理、项目管理和咨询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同时,《条例》规定,建设项目纳入审计机关审计计划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审计结束后根据审计结果办理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手续,并可以在相关合同中予以约定。省审计厅相关负责人表示,这样的规定,解决了民事行为与行政行为法律效力之间的冲突问题,将使得审计中发现的偷工减料、高估冒算等一系列违规使用资金行为得以有效遏制,维护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有效。
此外,《条例》还规定,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对象有涉嫌犯罪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时,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得延误瞒报,未按规定将被审计对象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来源:经济导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