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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

编辑:企联编辑来源:中证网评论数:0发布时间:2018-04-28 10:50:31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对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在股东资质、资金来源、公司治理、关联交易等方面做出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指导意见》遵循三条基本原则:一是立足主业,服务实体经济;二是分类监管,防范风险;三是规范市场秩序与激发市场活力并重。

  在金融机构股东的资质要求上,有关负责人表示,《指导意见》对金融机构的不同类型股东实施差异化监管,主要规范金融机构的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通过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的方式,强化股东资质要求。

  从正面清单看,金融机构的主要股东和控股股东应当核心主业突出、资本实力雄厚、公司治理规范、股权结构清晰、管理能力达标、财务状况良好、资产负债和杠杆水平适度,制定合理明晰的投资金融业的商业计划,并且控股股东原则上还要满足连续3年盈利、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40%等要求。

  从负面清单看,非金融企业脱离主业需要盲目向金融业扩张、风险管控薄弱、进行高杠杆投资、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的,不得成为金融机构的控股股东。对所投资金融机构经营失败或重大违规行为负有重大责任的非金融企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再成为金融机构的控股股东。此外,还加强了对金融机构股权质押、转让和拍卖的管理,避免非金融企业违规恶意质押、转让所持有金融机构股权。

  对投资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要求,该负责人表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必须使用自有资金。但近年来,一些非金融企业将银行贷款、发债资金、理财资金等用来投资金融机构,甚至虚假注资、循环注资,导致金融机构资本不实,抵御风险能力削弱。为此,《指导意见》要求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应当以自有资金出资,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委托资金、负债资金、“名股实债”等非自有资金投资金融机构,不得虚假注资、循环注资和抽逃资本。穿透识别实际控制人和最终受益人,禁止以代持、违规关联等方式持有金融机构股权。

  针对一些非金融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通过不当关联交易输送利益和套取金融机构资金的行为,上述负责人表示,《指导意见》强化关联交易监管,要求一般关联交易应当定期报告,重大关联交易应当逐笔报告。非金融企业在成为金融机构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时,应当提交与关联方外其他股东无关联关系、不进行不当关联交易的承诺函。非金融企业不得滥用控制权干预金融机构的独立自主经营,不得直接或变相套取、挪用、挤占金融机构及其客户资金。金融机构应当遵循穿透原则要求,建立有效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防止利益输送和风险转移。严禁通过各种手段隐匿关联交易和资金真实去向,规避监管。

  另外,在《指导意见》的实施上,该负责人表示,金融机构股东和股权管理监管制度与《指导意见》不一致的,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相应进行修改。同时,在充分考虑市场影响的基础上,按照“新老划断”原则,对新发生的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行为,严格按照新的监管要求执行;对《指导意见》发布前,涉及以非自有资金投资、通过不正当关联交易投资等行为,进行规范。对于不符合要求、确需市场退出的,依法积极稳妥实施市场化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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