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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英再获减刑 民间金融困境待解

编辑:企联编辑来源:法治周末评论数:0发布时间:2018-04-04 09:44:00
    2009年10月。浙江金华市中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视觉中国

  集资诈骗罪如今已取消死刑,但集资诈骗行为仍活跃着。无序的发展,极易引发社会不稳定。有法律专家指出,民间融资法律地位仍不明确,非法集资界限模糊

  法治周末记者 张贵志

  “将吴英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10年。”

  3月23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吴英减刑一案,并当庭作出裁定。

  这已是吴英第二次获得减刑。自2009年,她被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到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改判死缓,再到2014年,她被减刑为无期徒刑,吴英可谓是经历了从生到死再到生的历程。

  “无期到有期,有盼头了。”吴英的父亲、今年已65岁的吴永正说,“自己曾常想,是否还能等到女儿出来的那一天?而如今有了希望。”

  吴英的减刑,虽是个好消息,但吴永正“现在更关心的是,接下来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立案的问题”,而吴英还希望尽早偿还债权人的债务。

  吴英与“七掮客”

  吴英,1981年生于浙江省东阳市歌山镇,曾被誉为“亿万富姐”。年少时因成绩一般,读到初中她便辍学到姑姑那里学美容。

  跟着姑姑学了一年多美容后,吴英到宁波慈溪与人合伙开了家美容店。此时,吴英才15岁。在那里,吴英认识了很多人,其中就有第一批借钱给吴英的人。美容店开了半年,她又到东阳市一所技校学习。但读了一年半,又开始跟着姑姑学美容。

  2002年6月,与丈夫周红波登记结婚后,吴英夫妇在东阳开了家美容美体沙龙店。吴英自此收获了人生的第一桶金。

  2006年,本色集团在东阳横空出世。25岁的吴英以1亿元注册资金先后创办了“本色集团”的8家公司,业务涉及酒店、商贸、建材、婚庆、广告、物流、网络等。

  同年,吴英斥资1.6亿元投资了多套房产,这些房产大部分为沿街商铺。吴英也由此一跃登上2006年度“胡润百富榜”第68位、“女富豪榜”第6位,外界一度传闻其资产高达38亿元。

  短短一年多时间,吴英是如何借来这些巨款的呢?

  在2008年4月16日的庭审中,吴英称:她以年回报率至少在50%以上,部分达到100%,甚至“3个月回报期”利息达100%,向林卫平等人融资。这样,即使不算利滚利,年息也在400%以上。

  在这11人当中,身为义乌市文化局文化稽查中队原中队长的林卫平,从2006年3月到2007年1月,共借给吴英4.7亿元。

  2006年3月,吴英以成立公司需要注册资金为由,向林卫平借款500万元,支付时先扣除1个月利息60万元,实付440万元。据说,这是民间借贷圈的行规。

  林卫平借给吴英的钱,也是从社会非法集资得来。根据起诉书显示:林卫平一般向亲友同事借贷。其在2006年共向9名同事借款达2000万元;从自己和妻子的亲戚、战友处借款6998万元;向义乌市各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共借740万元;还有一群从事资金生意者,他们向林卫平提供了总额高达6.2亿多元的资金,另有一家公司向其提供了7790万元借款,目前尚不清楚该资金的来源。

  与林卫平一样,另外一些借给吴英钱的人也有人向其他人融资。例如,介绍林卫平与吴英认识的杨军,作为中间人,在借贷成功后,也会拿到不菲的介绍费。

  上述给吴英借款的11人,其中有4人被东阳市人民法院以非法集资罪判处1年到6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同时被另案处理的还有3人,他们被外界称之为吴英资金的“七掮客”。

  林卫平链条上的资金来源人数最多,有71人和1个单位。

  据法院查明,“七掮客”中,除了吴英的干姐利率基本符合法定外,其他6名放贷的月利率基本上达到4分以上,高者甚至超出一角。

  “亿万富姐”神话破灭

  就在各大媒体报道这位只有25岁的女“亿万富豪”的“传奇神话”时,吴英于2007年2月7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东阳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彼时,吴英正在北京筹措资金。随后,本色集团被查封。仅仅10个月,本色集团的神话破灭。

  2009年10月,浙江金华市中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返还给被害人。

  吴英上诉后,浙江省高院于2012年1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依法报请最高院死刑复核。

  2012年4月20日,最高院复核认为: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吴英犯集资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综合全案考虑,对吴英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裁定发回浙江省高院重新审判。

  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消息称:2012年5月21日,浙江省高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死刑缓期执行满后,浙江省高院于2014年7月11日作出刑事裁定,将吴英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

  现鉴于吴英减为无期徒刑后确有悔改表现,浙江省女子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建议将吴英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10年。经浙江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3月23日,浙江省高院在浙江省女子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浙江省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履行职务,浙江省监狱管理局和浙江省女子监狱分别指派警官出庭,吴英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查明:吴英在减为无期徒刑后,能服从管教,积极改造;遵守监规纪律,无违规扣分;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期间共获得9个表扬。

  浙江省高院认为,吴英在无期徒刑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曾有48人因集资诈骗被判死刑

  根据公开资料,浙江的民间融资传统可以追溯到上世纪70年代,从那时开始,很多中小企业大都通过民间融资获得资金,从银行贷款的很少。

  据央行温州市中心支行汇总300个监测点的监测数据显示,早在2004年5月,温州市民间借贷发生额即为6492万元。当时,浙江省银监局对部分地区的企业民间集资进行了测算,温州、台州地区分别是110亿元和80亿至100亿元,湖州、丽水地区分别是70亿元和85亿元,宁波市的民间借贷总量估计至少在50亿元以上。

  在2006年,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估计,整个浙江省民间融资规模在1300亿至1500亿元左右。

  “我们需要钱,都是找亲戚朋友借。这么多年了,从未找银行贷过款。”在浙江台州经营着一家小厂子的郑晓(化名)说,“不是我们不愿意到银行贷款,而是找银行贷款非常麻烦,而且银行也不愿意贷给我们这种小企业。”

  “如找亲戚朋友借,随时要就随时拿,只要把利息说好就行了。”郑晓说,他身边的朋友都是这么做的。

  但在借给陌生人时,一般需要熟人介绍或担保。郑晓说,还有人把钱放到典当行专门吃利息,典当行老板经常以3分利息从亲戚朋友处融资,再以5分、8分甚至更高的利息,向一些急需用钱的人放高利贷。

  吴英也有一批中间人为她四处借钱,他们中间有的人是典当行的老板,有的人是金融掮客,以放高利贷为生。

  作为典型的民营企业集资类案件,2012年1月18日,浙江高院裁定驳回吴英的上诉,维持死刑判决后,引发了学术界和媒体关于民间借贷出路、金融垄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行为边界的争议。

  而因集资诈骗罪被判死刑的,吴英并非第一人。据不完全统计,自2007年以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含死缓)的被告人就有曾成杰、王红等共48名,5人最终被执行死刑。浙江作为民营经济最活跃的省份之一,民间借贷也成了集资诈骗类案件的重灾区。

  上述被判死刑的罪犯中,曾成杰是在“吴英案”后第一个因非法集资被执行死刑的;王红则是刑法修正案(九)拟取消集资诈骗罪死刑后,国内被曝光的首例一审“判死”案例。

  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取消集资诈骗类犯罪死刑,最高量刑为无期徒刑。

  浙江位列集资诈骗案高发省份之首

  根据《浙江省非金融机构借贷报告》,2008年至2011年3月,金华市法院受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51件,集资诈骗罪案件数为14件;其中2009年情况最为严重,全市涉案7件8人,其中上千万规模案件4件5人。2010年全年,浙江全省共立非法集资类案件206起,2011年以来,由于国内外经济形势再度紧张,诉至法院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进入高峰期。

  “吴英案的根源是金融垄断,监管不到位的结果。”2012年4月4日,中国民营企业联合会会长保育钧在博鳌亚洲论坛“民间金融与银行业的开放”分论坛上坦言,“吴英案不能简单的判死刑,现在小微企业很苦,因为正规的贷款贷不到,只能被逼着向民间借贷。”

  保育钧认为,小微企业贷款难是世界性的难题:“大企业、国有企业及部分民营企业贷款不难,但小微企业贷款却经常陷入困境。”

  据调查,我国超90%的小企业贷不到款,原因何在?

  “我国金融体系结构不合理,没有为小微企业服务的金融机构。”保育钧称,存贷款利率被管制没有市场化,没有存款保险机制,监管留下大量的空间,管得越多越死,上面越乱等,使得小微企业贷款面临诸多障碍,这也是吴英案发生的根源。

  2012年3月底,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设立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推出包括规范发展民间融资、建立民间融资备案管理制度等在内的12项具体任务。

  2014年,全国首部金融地方性法规和首部专门规范民间融资法规——《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在温州颁布实施。

  温州金融办发布的最新数据显示,该条例颁布实施4年来,借贷中心共完成信用查询2.15万笔,备案民间借贷5.6万笔,总金额511.26亿元,平均每笔金额90.43万元,平均年化利率为15.86%。

  集资诈骗罪如今已取消死刑,但集资诈骗行为仍活跃着。无序的发展,极易引发社会不稳定。

  有法律专家指出,民间融资法律地位仍不明确,非法集资界限模糊。例如,刑法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规定较为笼统,引发各界对民间融资法律边界的争议。同时,新型民间融资主体准入和退出机制、信息披露和债权维护等方面存在立法缺陷。

  “建议赋予民间融资合法地位,明确行业准入资格、参与主体权利与义务、经营范围、借贷利率、监管主体和法律责任等内容,建立民间融资登记公示制度,推动民间融资走上法治化发展轨道。”上述法律专家说。

  责任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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