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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金融办强化金融风险处置职责

编辑:企联编辑来源:证券时报评论数:0发布时间:2018-02-28 09:16:20
   见习记者 段久惠

  近日发布的《湖南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明确了对地方金融领域企业的失信行为进行联合惩戒,防范和化解区域性金融风险。

  一直以来,各地方金融办更多是承担地方金融发展和服务职能,但从该细则来看,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在防范辖内金融风险和处置的职责,正在强化。

  “地方类金融组织及新兴业态在过去几年快速发展,地方金融监管跟不上,就可能有系统性风险隐患。因此,当前,强化地方监管部门的检查监管、执法职能,是最新监管精神的要求,也是地方金融发展实际的要求。”一位互联网金融领域资深法律人士分析,按最新监管精神,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7类金融机构和辖区内投资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所(也即“7+4”类机构)的资本监管、行为监管和功能监管等三大监管职能,明确将由地方金融工作部门负责。在这些背景下,地方金融办发展成为“实权机构”,只是时间问题。

  证券时报记者从湖南省金融办获悉,依据细则,地方融资担保公司未经批准合并或分立、未经批准跨区域设立分支机构、未按照规定提取相应准备金等8类行为,将被列入提示信用信息失信;变相吸收存款或自营贷款、受托贷款,变相非法集资,为控股股东和实控人提供融资担保等,将记入警示信用失信行为。

  对于地方小额贷款公司,依据细则,如果未按规定报备重大事项,擅自开展新业务,贷款利率超过国家规定上限,使用未经监管机构批准或备案以外的其他资金发放贷款,恶意套取风险补偿金等8类行为,也将被认定为提示信用信息失信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暴力收贷,恶意抽逃或变相抽逃注册资本金等行为,将被列入警示信用失信记录。

  按上述细则要求,各类地方金融主体失信行为经认定被列入黑名单的,将可能依法被行政约束、限制取得财政资金支持、限制担任地方金融机构股东或高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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