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海投金融CEO王金龙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金融科技”逐渐受到互联网金融公司的追捧,原因主要有两点:首先,科技公司与互联网金融公司受监管的模式不同,互联网金融公司要受到银监会等监管机构的管制,而科技公司则不需要,因此可以说,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比科技公司更加严格,从互联网金融公司转型到科技公司是规避监管的一种方式。
王金龙认为,科技公司与互联网金融公司的营运模式不一样。互联网金融公司主要依靠放贷和借贷人之间的利差盈利,而科技公司是通过向客户提供技术、平台和服务来赚取服务费。近年来,国内多次降息,互联网金融公司也受到挑战,被迫转型。
央行条法司副司长刘向民日前明确指出,应划清互联网金融和金融科技的界限。金融科技不直接从事金融业务,主要与持牌机构合作。对此应抛开表面属性,从业务模式出发进行“穿透式”监管。
“由于我国当前监管的口径不一样,所以有不少互联网金融公司纷纷转型成为金融科技公司存在监管套利之嫌。”王金龙认为,国外对互联网金融公司和金融科技公司实行统一监管,因此,就不存在监管上的差异。我国应根据国情,加强监管,并参考国外相应的提高准入门槛,将逃避监管的公司拒之门外,这有助于防范潜在的金融风险。
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理事长兼院长吴晓灵认为,今年是互联网金融整顿之年、监管之年。无论是互联网金融还是金融科技,其本质是信息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应用,并没有改变金融业务本质。在互联网金融监管过程中,应区分金融活动与“为金融服务的活动”,实行不同的监管原则。如果是金融活动,对于资金中介、信用中介必须进行有牌照管理,但围绕着金融活动也有很多金融服务,这两类金融活动应有不同的监管规则。(记者 傅苏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