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2014年10月,陕西金开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投资者王某某销售上海喆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普通合伙人的有限合伙型基金份额。投资者王某某实缴出资金额共人民币30万元,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低于100万元。喆麟基金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的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11条“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的规定。
喆麟基金、陕西金开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关联企业,陈社乐和黄琳为上述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对喆麟基金的违法行为,黄琳、陈社乐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38条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责令喆麟基金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顶格3万元罚款,对黄琳、陈社乐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顶格3万元罚款。
该案是证监会系统首次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罚。此外,因陕西金开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黄琳、陈社乐的相关行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上海证监局已将涉嫌犯罪线索通报陕西省公安机关。
近年来,私募基金行业发展迅猛,上海辖区各类私募机构数量快速增长,发展良莠不齐。部分私募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向非合格投资者发行或者销售基金份额,部分机构甚至触犯了法律,以私募基金为名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严重损害了投资者合法权益。
下一步,上海证监局将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持续加强对私募基金行业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私募基金违法违规行为,积极配合地方人民政府防范处置以私募基金方式进行的非法集资活动,进一步净化市场环境,促进辖区私募基金行业的规范健康发展,切实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赵一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