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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降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准入门槛

编辑:企联编辑来源:证券日报评论数:0发布时间:2015-03-30 09:44:57
 

 证监会主席助理张育军28日在“2015中国(杭州)财富管理论坛”上表示,要加快推进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按照统一的业务规范开展账户管理业务,鼓励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向财富管理机构转型;鼓励各类资产管理机构积极申请公募业务资格。

 他表示,我国发展财富管理行业,应当立足国情,充分借鉴吸收各国发展财富管理行业的有益经验,从实体经济与居民多元化投融资需求的现实情况出发,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财富管理发展道路:首先,要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方向;其次,要着眼于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第三,要构建面向实体经济的财富管理体系。

 张育军同时介绍,近年来,我国财富管理行业积极变革,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私募基金、期货公司,以及银行理财、保险、信托等各类财富管理机构蓬勃发展,在财富管理方面取得了丰硕成果。据统计,截至2014年底,银行理财产品余额约15万亿元,信托资产规模为13.98万亿元,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余额9.3万亿元。证监会监管范围内,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及各类私募基金的资产管理规模,从2012年末的7.2万亿元增长到2014年底的20.5万亿元,两年增长了185%,在包括银行理财、信托、保险在内的大类财富管理市场上,已经占有近四成份额。

 同时,银行、证券、基金、保险机构等竞相发展,国有、民营、外资等各类资本积极参与行业竞争,开放、包容、竞争、多元的财富管理体系正在形成。公私募产品业务不断丰富,资产证券化顺利起步。独立第三方机构兴起,专业化分工产业链不断完善,行业生态进一步优化。

 张育军还提出,大力发展中国财富管理行业意义深远,空间巨大。从业者要坚守行业本质,恪守行业底线。

 对此,他予以进一步解释:从监管角度来说,体现为四条监管底线,一是不得有非公平交易、利益输送、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二是不得不适当地宣传和销售产品,误导和欺诈客户;三是不得利用资管产品进行商业贿赂;四是不得利用资管产品投资高污染、高耗能等国家所禁止的行业和产业。

对应专业能力义务,证监会也同样划定了四条监管底线:一是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二是不得开展资金池业务;三是不得实行当期激励;四是资管产品的杠杆倍数不得超过10倍。

 “10倍杠杆是证监会监管领域资管业务风险控制的基本要求。”张育军表示,从财富管理的本质出发划定的八条监管底线,是证监会监管领域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不可逾越的红线,也就是‘负面清单’。底线之外,交由市场自主决策。

 此外,张育军表示,推动我国财富管理行业发展,是市场机构、监管部门、自律组织与地方政府面临的共同任务。证监会将进一步加快监管转型,完善法规制度,强化政策引导,努力为财富管理行业发展创造良好发展环境。当前重点要做好七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充分发挥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财富管理功能。切实按照简政放权要求,降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准入门槛,放宽机构牌照,鼓励各类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参与设立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发展资产管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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