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具有多方面的重要意义:有利于跨国企业集团统筹配置境内外资金,提高资金集约利用程度和管理效率,节约交易费用;有利于增强跨国企业集团参与全球贸易和投资活动的竞争力,促进我国经济的转型升级;有利于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有利于形成更透明和规范的人民币跨境流动渠道,丰富跨境资本流动宏观审慎管理框架。
在跨境人民币开展五周年之际,更多的关于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正在稳步推进。
11月5日,央行在其网站上全文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对该业务的开展范围、办理程序等给予明确。
今年2月,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的通知》,正式开启了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等业务先行先试的大幕。半年多来,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等业务取得良好效果,市场需求强烈。
今年6月11日,为贯彻落实中央部署,人民银行印发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的指导意见》,其中,考虑到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对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作用,该指导意见在原则上明确了跨国企业集团可以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但须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具体规定操作。为此,经反复研究论证,日前人民银行正式印发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综合分析此次《通知》发布的内容,可以看到,《通知》首先明确了跨国企业集团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包括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和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业务。前者指跨国企业集团可以在境内外非金融成员企业之间进行跨境人民币资金余缺调剂和归集;后者指跨国企业集团可以对境内外成员企业的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收付款进行集中处理。
此外,《通知》还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主要内容:一是对跨国企业集团进行了界定。《通知》主要参考了国家工商总局《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银监会《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等文件关于企业集团的界定。
二是对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的跨国企业集团设定了资格要求。经综合考虑,《通知》要求跨国企业集团境内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应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境外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应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同时,要求参与资金池归集的境内外成员企业经营时间均在三年以上,可以避免企业为办理资金池业务随意拼凑跨国企业集团的现象发生。
三是对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额度管理方式和账户收支范围进行了明确。为做好政策衔接和继续鼓励人民币走出去,《通知》中资金池的额度管理仅对净流入进行控制。《通知》以所有者权益和跨国企业集团对参与资金池业务企业的持股比例为基准计算净流入额,并结合宏观审慎政策系数进行调整。根据跨国企业集团应计所有者权益的规模测算数据,为控制资金净流入额,将宏观审慎政策系数初始值设为0.1。由于已经对净流入额度设限,所以对资金池账户收支范围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只列明账户内资金不得进行证券投资、购买理财产品等投资性活动。
四是对业务办理的资料报备内容和程序进行了说明。《通知》明确,报备不是审批,人民银行只要求结算银行提供合适的材料,不否决报备,所以备案通知书不是审批答复。
对此次《通知》出台的重要意义,人民银行相关负责人表示:“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具有多方面的重要意义。”
具体看,首先是有利于跨国企业集团统筹配置境内外资金,提高资金集约利用程度和管理效率,节约交易费用;其次,业务的推进有利于增强跨国企业集团参与全球贸易和投资活动的竞争力,促进我国经济的转型升级;再次,此举有利于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同时,业务的开展也有利于形成更透明和规范的人民币跨境流动渠道,丰富跨境资本流动宏观审慎管理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