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保监会网站连续推出六项有关保险资金的规范性文件,分别是《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暂行办法》。有关专家认为,新推出的政策有利于扩大保险资金操作空间,优化资产配置,提高投资收益。同时,也有利于推进保险资金运用体制改革,激发新的盈利点。
《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要求,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自行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资产配置和投资交易专业人员不少于5名;风险控制专业人员不少于3名;清算和核算专业人员不少于2名。投资交易、风险控制和清算岗位人员不得相互兼任。保险机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股票及股票型基金资产的账面价值,合计不得超过规定的投资比例上限。保险机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所选期货公司应当符合六项条件,包括成立5年以上,上季末净资本达到人民币3亿元含以上,且不低于客户权益总额的8%等。
《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暂行办法》规定,险资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是指境内衍生品交易,不包括境外衍生品交易,保险公司董事会知晓衍生品交易相关风险,并承担参与衍生品交易的最终责任,且需在每个月、季度以及年度结束后的规定时间内上报。
根据《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保险资金投资渠道首次对包括银行理财、信托计划和券商理财等在内的金融产品开闸,从而拓宽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范围,促进保险行业创新。保险公司投资理财产品、信贷资产支持证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和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的账面余额,不得高于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0%,投资基础设施和不动产合计不超过20%。以此计算,总计50%的整体比例,与原先征求意见稿相比大大提高。在权益投资收益下滑的情况下,此举有望拓宽保险公司的收益来源。
此外,《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也因拓宽了海外投资渠道而颇受瞩目。此次公布的实施细则,明确扩大了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的品种和范畴,即从以前只能投资中国香港股市的股票和债券,扩大到发达国家和部分新兴市场国家的股票、股权、不动产等虚拟经济和实体经济。
与此同时,根据新出台的文件,在境外投资的投资比例上,保险机构境外投资余额不超过上年末总资产的15%,投资新兴市场余额不超过上年末总资产的10%。截至2011年12月末,我国保险资产总额为6万亿元,以此推算,其中的15%即相当于将有超过9000亿元保险资金可以“出海”。
另外,《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的核心内容是放宽债权发行限度,降低发行门槛。而《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事项的通知》则明确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受托管理保险等资金的金融机构,在风险控制前提下,可以开展业务创新、产品创新和组织创新。如此一来,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范围将拓宽,不再局限保险业资产。
来源:中国保险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