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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境外银行机构入股需事前审批

编辑:企联编辑来源:互联网评论数:0发布时间:2013-10-11 00:00:00

  中国银监会日前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公布了《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11月9日。

 

  征求意见稿旨在规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行为,明确行政许可事项、条件、程序和期限,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有关决定制定。

 

  征求意见稿对农村金融机构的设立条件做出了规定。其中,单个自然人股东及其关联方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商业银行股本总额的2%;职工自然人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商业银行股本总额的20%;单个境内非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商业银行股本总额的10%,并购重组高风险农村信用社除外。

 

  境外银行机构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入股农村商业银行需事前报银监会审批,银监会根据金融业风险状况和监管需要,可以调整境外银行机构作为发起人的条件。

 

  股权变更方面,征求意见稿指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信用联社、村镇银行和农村资金互助社变更持有股本总额1%以上、5%以下的单一股东,由法人机构事前报告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变更持有股本总额5%以上、10%以下的单一股东的变更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局审查并决定。


 来源: 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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