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动态 第240期
目 录
·国内财经·
金融稳定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银保监会要求加大金融支持扩大内需力度
银保监会规范外国银行分行监管评级工作
公司法修订草案二审稿进一步强化股东出资责任
增值税法草案提请审议
最高法发文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最高法发布两项意见为促消费稳就业提供司法服务保障
我国拟探索将部分新职业纳入职称评审范围
我国立法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壮大
川渝联合出台58项措施共建西部金融中心
前11个月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营收同比增长6.7%
·企业动态·
茅台将成华贵保险第一大股东
同方全球人寿50%股权再度挂牌转让
央行发布第四季度银行家问卷调查报告
·海外经济·
欧洲央行批准2023年新铸26亿欧元硬币
普京签署总统令回应西方对俄石油限价
·研究探索·
刘虎沉:实现制造业从零到一创新突破
·社团工作·
中上协发布《上市公司ESG行业报告》(2022年)
·国内财经·
金融稳定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据悉,金融稳定法草案12月27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这是该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据了解,随着我国金融业快速发展,维护金融稳定面临着跨领域金融风险处置机制存在短板、相关主体职责分工不够明确、风险化解和处置措施不足等问题。同时,近年来,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金融风险整体收敛,一些行之有效的实践做法有必要上升为法律层面的长效机制。
此次提请审议的金融稳定法草案,立法的总体思路是坚持党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问题导向和系统观念,着力完善金融风险事前防范、事中化解和事后处置全流程全链条制度安排,明确相关职责和措施;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方向,压实相关方的风险处置责任,既防范系统性风险,又防范道德风险;坚持权责一致,立足国情,依法合理界定职责分工,健全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
该草案共六章四十九条,主要规定涉及建立金融稳定工作机制,强化金融风险防范机制,完善金融风险化解机制,明确金融风险处置职责分工和后备资金来源,充实金融风险处置措施等方面内容。
此外,草案还明确统筹协调机制可以对有关部门、地方等采取问责措施,并对金融机构及相关主体的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以强化责任追究机制,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银保监会要求加大金融支持扩大内需力度
近日,银保监会党委书记、主席郭树清主持召开党委(扩大)会议,深入学习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结合银行保险监管工作实际,进一步研究具体贯彻落实措施。
会议明确,明年要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准确把握“六个统筹”,突出做好稳增长、稳就业、稳物价工作,有效防范化解重大经济金融风险,加强金融监管政策与其他政策的协调配合,改善心理预期,提振发展信心,形成共促高质量发展合力。
会议具体提出六个方面的要求:一是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特别是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二是加大金融支持扩大内需力度;三是积极支持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四是坚决防范化解金融领域重大风险;五是持续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六是加强和完善现代金融监管。
其中,在加大金融支持扩大内需力度方面,会议明确,金融政策要更主动地配合财政政策和社会政策,把支持恢复和扩大消费摆在优先位置。会议要求,加强对餐饮、文旅等受疫情冲击传统服务行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金融纾困帮扶;优化消费金融产品服务,鼓励新能源汽车、绿色家电等大宗商品消费,促进居住消费提升,为新型消费和服务消费提供信贷支持和保险保障;持续改善新市民金融服务,更好满足农村转移人口、新毕业大学生等群体安居乐业需要。
会议提出,丰富金融产品供给,多渠道增加居民安全稳定的财产性收入,改善居民家庭资产负债表,增强消费能力;强化对投资的融资保障;推动完善社会领域投融资体制,探索符合条件的医院、学校、文化、体育、养老、托育等机构借助多种融资工具加快发展;发挥政策性银行逆周期调节作用,指导商业性银行保险机构提供配套融资;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加大对民间投资、民营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等。
针对支持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会议要求,引导金融资源更多向中高端制造业集聚,围绕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等重点领域,持续增加中长期贷款投放和保险资金投资;加强对现代化基础设施和流通体系建设的金融支持,促进数字经济和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等。
为防范化解金融领域重大风险,会议提出,坚持“一行一策”“一司一策”,加快推进中小银行保险机构改革化险;前瞻应对信贷资产质量劣变风险,鼓励银行机构加大不良资产处置力度,推动中小银行加快处置不良贷款试点落地。
会议要求,促进金融与房地产正常循环,做好“保交楼、保民生、保稳定”工作,满足房地产市场合理融资需求,改善优质房企资产负债表;坚持“房住不炒”定位,“因城施策”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满足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支持长租房市场建设,推动房地产业向新发展模式平稳过渡。
会议明确,配合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坚守私募和公募、投资与信贷、股权与债权的区别,严防各类高风险影子银行死灰复燃,及时查处宣扬“保本高收益”的欺诈行为,严厉打击违法违规金融活动;强化金融稳定保障体系,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
针对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会议提出,推动构建多层次、广覆盖、差异化的金融机构体系。会议要求,加快建立中国特色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健全金融机构内部治理,防范大股东操纵和内部人控制;以转变省联社职能为重点加快农信社改革,稳步推进村镇银行改革重组;推动保险业回归本源、专注主业,强化风险保障功能;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引导信托业发展服务信托、资产管理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等本源业务;督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聚焦不良资产处置。
银保监会规范外国银行分行监管评级工作
据悉,为进一步完善外国银行分行监管评级体系,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加强分类监管,促进外国银行分行稳健运营,银保监会12月27日发布了《外国银行分行综合监管评级办法(试行)》(下称《办法》)。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监管评级是银行业非现场监管的重要内容,在整个监管流程中处于核心环节和基础性地位。《办法》的发布和实施,是对外资银行监管的进一步制度化和规范化。
《办法》明确,外国银行分行综合监管评级包括核心要素评级和总行支持度评估两部分,其结果以核心要素评级结果为基准,总行支持度评估作为调整项。
核心要素评级包括风险管理、营运控制、合规性和资产质量等4项评级要素,这4大要素在核心要素评级中的权重分别为40%、30%、20%和10%。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合规性”要素的权重有所调整,从而提高其在评级中的重要性,进一步提升评级体系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具体来看,核心要素评级总分为100分,结果将按1至5分为5个等级,1级细分为A、B两个档次,2级、3级和4级分别细分为A、B、C三个档次。评级等级数字越大,表明评级级别越低,监管关注程度越高。
总行支持度评估则包括总行的经营环境风险、总行的财务状况和管理能力以及总行对在华分行的支持度等3项评估要素,总分15分,3项评估要素各5分。其中,“总行对在华分行的支持度”为总行支持度评估中的核心要素。
总行支持度评估得分在13分至15分为1级,10分至12分为2级,7分至9分为3级,4分至6分为4级;3分以下为5级。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办法》除了调整优化要素权重设置、等级划分,还完善了特别调整事项的设置。在特别调整事项中,除了原有的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况、重大案件、重大风险事件等情况可额外扣分外,还增加了经营管理存在重大缺陷,或者经营战略调整导致风险急剧上升等额外扣分的情形,从而进一步完善评级体系的科学性,并适当提升监管人员的自由裁量权。
此外,评级程序也得到进一步规范。《办法》明确,外国银行分行综合监管评级程序包括收集信息、初评、复评、审核、评级结果反馈、评级结果运用、动态调整、后评价等环节。其中,年度监管评级工作结束后,外国银行分行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监管机构可对其监管评级结果进行动态调整。
结果运用:综合评级为5的银行或被实施市场退出
《办法》明确,监管机构应当充分利用外国银行分行监管评级结果,将监管评级结果作为衡量外国银行分行经营状况、风险程度和风险管理能力,制定监管规划,合理配置监管资源,采取监管措施和行动,开展市场准入的重要依据,根据监管评级结果对外国银行分行采取分类监管措施,督促外国银行分行持续提高风险治理水平。
上述负责人表示,监管评级首先应客观、准确反映机构的真实经营和风险情况,其次应该合理、充分、有效地运用监管评级结果,根据评级结果对机构采取分类监管措施。
具体来看:
对综合监管评级为1级的银行,不需要针对评级结果采取特别的措施和行动,在现场检查频率上可以相应放宽。
对综合监管评级为2级的银行,一般不需要针对评级结果采取特别的措施和行动,但应针对其存在的薄弱环节,督促落实整改措施,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时应重点关注其存在风险的领域。
对综合监管评级为3级的银行,应区别情形采取以下措施和行动,包括但不限于:约见有关负责人进行警诫谈话、向总行通报情况、责令限期就有关问题报送书面报告、责令出具保证书、对有关风险监管指标提出特别要求、提高监管报表报送频度、提高现场检查或非现场走访频率等。
对综合监管评级为4级的银行,除可采取上述监管措施和行动外,还应区别情形采取以下措施和行动,包括但不限于:对资金流出境外采取限制性措施、对利润分配和利润汇出境外采取限制性措施、要求保持一定比例的经监管部门认可的资产、责令限期补充营运资金、暂停受理增设机构的申请、责令暂停部分业务或暂停受理经营新业务的申请、责令限期撤换高级管理人员、派驻特别监管人员等。
对综合监管评级为5级的银行,应在采取上述监管措施和行动的基础上制定实施风险处置方案或实施市场退出。
公司法修订草案二审稿进一步强化股东出资责任
据悉,公司法修订草案12月27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对该项法律草案的第二次审议。
与草案一审稿相比,草案二审稿进一步强化股东的出资责任。一是完善失权股权处理规定。二是明确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缴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三是明确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缴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出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与此同时,草案二审稿在立法目的中增加“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的内容;进一步完善公司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相关规定,提升公司治理效果;进一步完善董事责任的相关规定,增加关于董事责任保险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相关规定,强化上市公司治理;对关于国家出资公司的规定进行修改完善,并与企业国有资产法做好衔接;根据地方实践经验,增加强制注销的内容等。
据了解,我国现行公司法于1993年制定,1999年、2004年对个别条款进行了修改,2005年进行了全面修订,2013年、2018年又对公司资本制度相关问题作了两次重要修改。
由于现行公司法律制度存在一些与改革和发展不适应、不协调的问题,公司法修订草案于2021年12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进行了初次审议。
增值税法草案提请审议
12月27日,增值税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立法总体上按照税制平移的思路,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基本不变,并根据实际情况对部分内容作了必要调整。
草案明确,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和金融商品应缴纳增值税。其中,销售货物、不动产、金融商品,是指有偿转让货物、不动产、金融商品的所有权;销售无形资产,是指有偿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此外,增值税为价外税,应税交易的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税额。
税率方面,草案维持现行三档税率不变。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进口货物,除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3%;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农产品等货物,除另有规定外,税率为9%;销售其他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6%。同时,草案还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此外,草案明确增值税征收率为3%,对于现行不动产适用的征收率5%并未在草案中体现。
同时,草案对视同销售作出调整,仅保留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赠送货物,但用于公益事业的除外;单位和个人无偿赠送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但用于公益事业的除外。对于目前的“代销”“移送”“用于非税项目”“投资”和“分配”均从视同销售中移除。
税收优惠方面,草案维持现行税收优惠项目不变,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服务、相关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等免征增值税。此外,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纳税人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增值税专项优惠政策。
最高法发文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健全完善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推动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与现代知识产权制度有效衔接。
在加强中医药专利保护方面,《意见》提出,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准确把握中医药创新特点,完善中医药领域专利司法保护规则。正确把握中药组合物、中药提取物、中药剂型、中药制备方法、中医中药设备、医药用途等不同主题专利特点,依法加强中医药专利授权确权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促进行政执法标准与司法裁判标准统一,不断满足中医药专利保护需求。
在加强中医药商业标志保护方面,《意见》提出,加强中医药驰名商标、传统品牌和老字号司法保护,依法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促进中医药品牌传承发展。依法制裁中医药领域商标恶意注册行为,坚决惩治恶意诉讼,遏制权利滥用,努力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严厉打击中医药商标侵权行为,切实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促进中医药品牌建设。
《意见》提出,加大对侵犯中医药知识产权行为惩治力度。依法采取行为保全、制裁妨害诉讼行为等措施,及时有效阻遏中医药领域侵权行为。积极适用证据保全、证据提供令、举证责任转移、证明妨碍规则,减轻中医药知识产权权利人举证负担。正确把握惩罚性赔偿构成要件,对于重复侵权、以侵权为业等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支持权利人惩罚性赔偿请求,有效提高侵权赔偿数额。加大刑事打击力度,依法惩治侵犯中医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充分发挥刑罚威慑、预防和矫正功能。
此外,《意见》围绕深化改革创新,健全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提出具体措施,包括完善中医药技术事实查明机制、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协同保护、提升司法服务保障能力等。回应中医药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的需求,积极推动构建中医药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
最高法发布两项意见为促消费稳就业提供司法服务保障
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促进消费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促进消费意见》)和《关于为稳定就业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稳定就业意见》),助推国务院关于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在司法领域落实落地,推动实现稳增长稳就业稳物价,助力恢复和扩大消费,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介绍,《促进消费意见》从四方面提出30条具体服务保障举措,从消费端、生产经营端、市场秩序三方面入手,增强消费信心,提升消费意愿:一是加强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以最严举措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加强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权益保护,依法整治消费领域“霸王条款”;不得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不能依免责条款对暴力分拣快递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提出免责抗辩,不得以消费者不同意处理个人信息为由拒绝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严格保护依法成立生效的房屋买卖合同,依法治理哄抬物价、收取高额快递费用导致合同显失公平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对未成年消费者、老年消费者和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作出特别规定。二是加强生产经营者权益司法保护。全面依法平等保护各类产权,依法规范违法限制生产经营者、无理阻碍业主建设汽车充电设施的行为;依法惩治生产销售假种子、假化肥、假农药等农业生产资料、伪劣商品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整治知识产权领域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滥用诉权等不诚信诉讼行为;把握好平台经济发展“红绿灯”,激发投资活力;依法保护新零售业态、共享经济、新个体经济。三是维护诚信公平的市场环境。依法规制平台强制“二选一”、歧视性待遇、虚假宣传、刷单炒信、强制搭售等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积极对接消费领域失信名单制度,推动共建失信违法生产经营者信息披露平台,构建有利于增强消费信心的社会信用体系;妥善处理涉商品流通等案件,依法纠正违法设卡、阻碍物流等不当行政行为,推动跨区域物流畅通有序。四是进一步提升司法服务水平。准确适用在线诉讼规则、在线调解规则等规定,实现提升消费纠纷在线化解质效与保障人民群众合法诉讼权益相统一;完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衔接机制,探索建立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和消费者集体诉讼制度,不断增加农村消费者司法服务供给。
《稳定就业意见》从四大方面提出14条具体服务保障举措:一是推动落实就业优先政策。妥善审理社会保险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等案件,推动落实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阶段性减免房产租金、金融支持等就业优先政策;依法支持脱贫人口稳岗就业,推动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妥善审理平等就业权纠纷案件,坚决纠正用人单位性别、地域歧视行为,支持高校毕业生多渠道灵活就业。二是依法规范新就业形态用工。坚持保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与支持新就业形态和平台经济发展相结合;明确据实认定新就业形态法律关系原则和根据用工事实认定劳动关系的考量因素;推动平台企业制定注重遵守交通规则等社会秩序的算法规则,引导外卖骑手等新业态劳动者养成遵守社会秩序的习惯;推动形成科学合理的劳动者受损责任分担机制。三是妥善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贯彻落实国家保就业保生产、复工复产等政策,准确把握新阶段疫情防控各项措施,审慎处理涉疫情劳动争议纠纷,依法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权益;依法对劳动者居家办公或灵活办公工资支付问题作出规范;积极引导和支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协商,采取有关措施稳定工作岗位,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四是依法保障诉讼权利。根据疫情形势变化以及证据情况综合考虑是否准许当事人顺延期限,符合条件的依法在线开展诉讼活动;依法高效妥善处理涉企业复工复产纠纷案件,及时作出免、减、缓交诉讼费决定,审慎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灵活采取保全措施或担保方式,助力复工复产。
我国拟探索将部分新职业纳入职称评审范围
据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提出动态调整职称评审专业,探索将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集成电路、人工智能、技术经纪、创意设计等新职业纳入职称评审范围;支持各地围绕特色产业、重点产业链设立特色评审专业,开展专项评审。
通知要求,科学制定职称评审标准,以破“四唯”和立“新标”为突破口,坚持“先立后破”,力避“一刀切”、简单化,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导向,分系列分专业修订职称评审标准。逐步开发专业技术类新职业标准,促进新职业标准与职称评审标准相衔接。鼓励从职业标准、技术标准、行业标准中提炼职称评审标准,将工作绩效、创新成果、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等作为评价的核心内容。
通知提出,卫生、工程、艺术、中小学教师等实践性强的职称系列不将论文作为职称评审的主要评价指标,评价标准中不得简单设立论文数量、影响因子等硬性要求。对研究系列人才,聚焦原创成果和高质量论文,注重评价原创性贡献、学术影响力和研究能力,淡化论文数量要求。各职称系列逐步将论文“必选”转变为成果“多选”,建立“菜单式”评价指标体系。
通知强调,各地各有关单位切实采取管用有效的措施推动改革任务落实落地落细;2023年6月底前完成各系列评审标准修订工作;2023年底前,系统梳理本地区设置的职称评审专业,形成职称评审专业目录,向社会公布。
我国立法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壮大
据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12月27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初次审议。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是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健全相应法律制度,为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壮大奠定良好法治基础的重大举措。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组织。当前,一些地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存在着组织机构不健全、运行机制不完善、监督和管理制度不落实等问题,以致没能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陈锡文在作草案说明时表示,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对于巩固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维护好广大农民群众根本利益以及实现共同富裕等具有重要意义。
草案共八章、六十八条,主要明确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规定了成员的确认及其权利义务,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设立、合并、分立等事项作出原则规定,规范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机构,明确对集体财产依法实行分别管理,规定了扶持措施,明确了争议的解决办法和法律责任。
为避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从事经营活动的过程中,承担超出其承受能力的债务而引发经济纠纷,草案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需要从事经营活动的,可以依法出资成立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并以出资为限承担债务责任。
草案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监事会的组成、职权、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等,并且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规定了禁止的行为,从法律制度上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治理机制,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顺畅,实现民主管理、民主决策。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践经验,草案还确定了对集体资源性财产、经营性财产、非经营性财产分别依法进行管理的原则,确定了集体收益分配的原则和顺序,明确集体经营性财产的收益权可以量化到成员,作为参与集体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据。
川渝联合出台58项措施共建西部金融中心
据悉,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日前联合发布《成渝共建西部金融中心规划联合实施细则》(简称《细则》),提出加快建设立足中国西部,面向东亚和东南亚、南亚,服务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的西部金融中心。
《细则》是川渝两省市认真落实《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规划纲要》《成渝共建西部金融中心规划》,助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的具体举措。
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介绍,《细则》明确了8大任务,提出了58项具体措施。内容涉及引进境内外金融机构、深化境内外金融市场互联互通、稳妥创新跨境资本流动管理等。
《细则》明确,推动重庆、成都打造西部金融中心核心承载区,完善金融机构落户激励政策,加快引进境内外金融机构;鼓励国际多边开发金融机构设立服务共建“一带一路”、中欧班列和西部陆海新通道的业务拓展中心和运营管理中心。
为推进成渝地区金融市场一体化,《细则》提出,支持全国性资产管理公司成渝分支机构依法在成渝地区开展跨区域不良资产收购、处置合作;争取在成渝地区开展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跨区域批量收购不良资产试点;探索建设西部数据资产交易场所,在健全数据资源产权等基础制度和标准规范的基础上,建立大数据产权交易和行业自律机制。
在深化境内外金融市场互联互通方面,《细则》提出探索建立中新互联互通示范项目、中日地方发展合作示范区框架下的资金互通机制,研究开展与新加坡、日本双向投融资,逐步扩大至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探索开展重庆与新加坡基金互认试点,支持两地公募基金公司向对方市场公开销售基金产品;同时,持续提升对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的对外贸易结算便利化水平,支持对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的双向投融资。
为有序推进跨境金融业务创新,《细则》还提出探索开展跨境资产管理业务试点,提升跨境证券投融资汇兑便利水平;支持跨境金融服务平台在成渝成立实体企业,不断丰富跨境金融服务平台在成渝地区的应用场景。
前11个月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营收同比增长6.7%
据悉,国家统计局12月27日公布数据显示,今年前11个月,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营业收入同比增长6.7%;利润同比下降3.6%,利润降幅略有扩大,但结构持续改善。专家称,随着稳经济政策持续发力,工业企业的经营状况有望在年内筑底企稳,在明年一季度逐步回升。
数据显示,1至11月,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营业收入同比增速比1至10月下滑0.9个百分点;利润降幅比1至10月扩大0.6个百分点。
国家统计局工业司高级统计师朱虹表示,总体看,国内疫情反弹短期制约工业企业利润恢复,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三重压力”对工业经济影响仍然较大。
朱虹分析,个别行业及少数重点企业对工业企业利润下拉影响较大。其中,钢铁、石油加工行业利润同比降幅较大。
不过,采矿业利润依旧保持较高增速。1至11月,采矿业利润同比增长51.4%。其中,煤炭采选业利润同比增长47.0%,保持快速增长;油气开采业受石油价格同比上涨带动,利润同比增长113.1%。
工业企业利润行业结构持续改善,装备制造业利润数据表现亮眼。1至11月,装备制造业利润同比增长3.3%,增速较1至10月加快0.1个百分点,且连续7个月保持增长。其中,电气机械行业在新能源产业带动下,利润同比增长29.7%,增速较1至10月加快0.7个百分点;铁路船舶航空航天运输设备行业利润增长8.2%,保持较快增长;专用设备行业在半导体设备、医疗设备等产品带动下,利润增长3.2%,增速加快2.9个百分点。
基本消费品行业利润保持增长。1至11月,酒、饮料、茶行业利润同比增长21.5%,保持较高增速。
中泰证券研究所政策专题组负责人、首席分析师杨畅表示,根据累计值折算后的当月同比增速中,上游行业利润增速跌幅扩大,中下游行业利润状况继续改善。
私营企业利润也在改善。1至11月,私营企业实现利润同比下降7.9%,较前10个月收窄0.2个百分点。植信投资研究院宏观高级研究员罗奂劼表示,这表明近期针对民营企业纾困政策的实施效果正在显现。
近期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坚持“两个毫不动摇”,支持民营企业提振信心、更好发展。要深入抓好稳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落地见效,推动经济巩固回稳基础、保持运行在合理区间。
朱虹称,下一步,要保障产业链供应链畅通,着力扩大内需,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为工业经济企稳回升创造更多有利条件。
“我国工业生产抗风险和自我修复能力较强,随着疫情防控措施不断优化和稳经济政策持续发力,工业企业的经营状况有望在年内筑底企稳,并在明年一季度逐步回升。”罗奂劼说。
·企业动态·
茅台将成华贵保险第一大股东
近日,华贵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华贵人寿”)发布变更注册资本的公告称,公司拟增资10亿元,注册资本从10亿元增至20亿元。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茅台集团”)增资4.7亿元,增资完成后将晋升华贵人寿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达到33.33%。
华贵人寿成立于2017年2月,总部位于国家级新区贵州省贵安新区,由茅台集团、华康集团、贵州贵安金投、贵州金控集团等11家单位共同出资创立。
若此次增资获批,华贵人寿的股权结构又将迎来重大变化。增资完成后,茅台集团由第二大股东晋升为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从20%增至33.33%的顶格持股;此前的第一大股东贵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贵州金控”)的持股比例从21%降至10.5%,并退居第三大股东;新进股东黔晟国资将持股19.17%,成为第二大股东;嘉鑫辉煌与华泰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分别持股7.5%,并列第四大股东。
近年,华贵人寿股权曾迎来多次变更。成立之初,华贵人寿的第一大股东均为茅台集团。直至2021年6月,贵州金控获批受让贵州贵安金融投资有限公司(下称“贵安金融”)所持华贵人寿11%股权。自此,贵安金融退出华贵人寿股东行列,而贵州金控也因此跃升为第一大股东,茅台集团则退居为二股东。
此前的2019年8月,贵州省贵民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将所持有的华贵人寿10%的股权转让给贵州金控;2019年11月,河北汇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所持有的华贵人寿2%的股权转让给天津锦亿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就此次增资事项,华贵人寿于12月23日称,本次增加资本金将主要用于补充华贵保险资本,提升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未来,华贵人寿将积极整合医疗、健康、养老等资源,全力推动“保险+康养”产业率先在贵州落地发展。据悉,近年来,华贵人寿偿付能力充足率逐年下滑,截至2022年第三季度末,华贵人寿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降至124.06%、106.48%。
同方全球人寿50%股权再度挂牌转让
据悉,从上海联交所网站撤下近两个月后,同方全球人寿50%股权项目拟折价转让。12月27日晚间,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同方股份,600100.SH)发布公告称,公司拟将同方全球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下称同方全球人寿)50%的股权挂牌底价调整为57.66亿元后再次进行公开转让,除此之外其他挂牌条件不变。同方股份的第一大股东为中国核工业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持股30.11%。
此前,同方股份曾发布公告称,于2022年9月19日起将所持有的同方全球人寿50%的股权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转让,挂牌底价为62.5亿元。由于公司与相关意向方暂未对摘牌事宜达成一致,经慎重考虑,同方股份决定暂时停止挂牌。
在首次挂牌转让同方全球人寿股权时,同方股份表示,公司将构建科技引领、主业突出、产业领先的新发展格局,金融业为公司的非主业业务,而且与公司主业协同效应不明显。本次交易有助于公司聚焦中核集团主业发展,积极融入中核集团整体产业布局。
据悉,就在今年7月,同方全球人寿才刚刚完成新一轮的增资。7月27日,深圳银保监局批准同意同方全球人寿的注册资本由24亿元增至26.30亿元,股东出资比例保持不变。在公告中,同方股份表示,截至目前,相关股东增资款已缴付。前期增资时间较早主要为了支持同方全球人寿的业务发展,目前公司的“十四五”规划和战略进行了调整,明确了公司进一步退出金融业等非主业业务和收回投资。
据了解,同方全球人寿由荷兰全球人寿保险集团(Aegon)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THTF)各出资50%组建而成,公司于2003年正式获得营业执照,在中国开展寿险业务。
央行发布第四季度银行家问卷调查报告
据悉,中国人民银行12月27日发布2022年第四季度银行家问卷调查报告。报告显示,银行家宏观经济热度指数为17.4%,比上季度下降2.5个百分点。其中,有33.2%的银行家认为当前宏观经济“正常”,比上季度减少4.2个百分点;有66.0%的银行家认为“偏冷”,比上季度增加4.6个百分点。对下季度,银行家宏观经济热度预期指数为29.3%,高于本季11.9个百分点。
报告显示,银行业景气指数为65.8%,比上季度下降0.5个百分点,比上年同期下降4.4个百分点。银行盈利指数为61.3%,比上季度下降1.0个百分点,比上年同期下降3.5个百分点。
报告显示,贷款总体需求指数为59.5%,比上季度上升0.5个百分点,比上年同期下降8.2个百分点。
分行业看,制造业贷款需求指数为62.2%,比上季度上升1.6个百分点;基础设施贷款需求指数为60.6%,比上季度下降0.7个百分点;批发零售业贷款需求指数为57.1%,比上季度上升0.8个百分点;房地产企业贷款需求指数为43.7%,比上季度上升3.1个百分点。
分企业规模看,大型企业贷款需求指数为54.6%,比上季度上升1.0个百分点;中型企业为56.4%,比上季度上升0.8个百分点;小微企业为62.5%,比上季度下降1.3个百分点。
报告显示,货币政策感受指数为68.0%,比上季度下降4.4个百分点,比上年同期上升13.9个百分点。其中,有38.0%的银行家认为货币政策“宽松”,比上季度减少7.9个百分点;60.0%的银行家认为货币政策“适度”,比上季度增加7.0个百分点。对下季,货币政策感受预期指数为69.6%,高于本季1.6个百分点。
·海外经济·
欧洲央行批准2023年新铸26亿欧元硬币
12月27日,欧洲央行批准欧元区19国以及将于明年1月1日加入欧元区的克罗地亚在2023年新铸26亿欧元硬币,比今年有大幅增加。其中德国、西班牙和法国获批额度最多,克罗地亚则被批准新铸3.16亿欧元硬币。
根据欧盟有关条约,欧元纸币由欧洲央行统一印制发行,欧元硬币则由各欧元区国家自行铸造发行,但铸币数量须经欧洲央行批准。
普京签署总统令回应西方对俄石油限价
据悉,俄罗斯总统普京12月27日签署总统令,针对西方对俄石油和石油产品实施价格上限采取特别经济措施。
根据当天公布的相关文件指出,鉴于美西方等国家及国际组织采取对俄石油及石油产品设置价格上限的不友好举措,为维护国家利益,俄方将禁止向在合同中直接或间接使用设置价格上限机制的外国法人和个人供应俄石油和石油产品。此总统令自2023年2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3年7月1日。
文件说,石油供应禁令将依据总统令自2023年2月1日起直接生效,石油产品供应禁令的生效日期则由俄政府确定,但不得早于总统令生效时间。此外,法令禁止的俄石油和石油产品供应仍可进行,但必须基于俄总统的“特别决定”。
欧盟成员国12月初就对俄海运石油出口设置每桶60美元的价格上限达成协议,七国集团和澳大利亚宣布将与欧盟实施同样限价政策。该政策从12月5日起生效。
·研究探索·
刘虎沉:实现制造业从零到一创新突破
《经济日报》近期刊发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特聘教授刘虎沉的文章指出,制造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产业,其发展水平决定着整个产业链的综合竞争力。一直以来,如何提升制造业的科技创新水平,备受业内外关注。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推动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以国家战略需求为导向,集聚力量进行原创性引领性科技攻关,坚决打赢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战”,这些表述对把握新时代科技自立自强与制造业发展的有机联系,具有鲜明导向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制造业规模稳步增长,结构持续优化,配套日臻完善。数据显示,我国2021年制造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27.4%,同比提高1.2个百分点,占全球制造业比重近1/3。但也要清醒看到,当前我国制造产品附加值不高、拥有自主品牌不多、产品质量不高等问题较明显,在全球制造业中呈现大而不强、全而不优、创新能力不够强的状况。对此,须把握好科技创新的关键抓手,筑牢大国制造的坚实根基,加快实现科技自立自强,打造“高端技术+高端制造”的创新生态,助力制造强国建设。
制造业的核心在于创新。进一步以科技创新赋能制造业,应从核心技术攻关、创新体系完善、创新生态构建等方面协同发力。
要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有序推进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须加强顶层设计和前瞻部署,瞄准战略必争领域和前沿方向,打破各种壁垒,构建关键核心技术集中攻坚平台。发挥新型举国体制优势,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完善共性基础技术供给体系。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鼓励企业参与基础研究,增强企业的基础研究能力特别是原始创新能力,努力实现更多“从0到1”的创新突破。着力破解“卡脖子”技术难题,推动关键核心技术自有化,带动制造业转型升级和产业链跃升,增强制造业的核心竞争力。
要完善科技创新体系,优化创新发展环境。加快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等多方联动、深度融合的科技创新体系,形成多方合作、相互协同的良好创新环境。聚焦国家需求,加大制造业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投入,建立对研究所、高校等科研机构长期稳定的支持机制。建立科技创新容错、纠错机制,鼓励科研人员在基础科学探索、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颠覆性技术攻关等方面敢拼敢闯。优化科技创新的法治保障,加强科技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有效破除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机制障碍,营造开放、透明、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加快推进科技创新成果在制造业领域的转化与应用,进一步激发技术创新发展活力。
还要构建开放创新生态,汇聚各方资源。应实施开放包容、互惠共享的国际科技合作战略,以全球视野谋划和推动创新,鼓励各国加强科技创新交流合作,积极融入全球创新网络,在开放合作中提升我国科技创新能力。加快建设科技创新基础设施,有序推进国际科创中心、区域科创中心的建设,优化新型基础设施布局,打造顶尖的科技基础设施集群,形成共建共享、集约高效的基础设施体系。统筹推进科技创新联盟建设,汇聚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及社会组织等多方资源,深化科技创新交流合作,加强科技创新成果共享,形成联盟内各单位、各组织深度合作、共同发展的新局面。着力打造有利于科技创新要素融通汇聚、科技创新成果共享的新生态、新格局。
·社团工作·
中上协发布《上市公司ESG行业报告》(2022年)
12月26日,中国上市公司协会联合协会ESG专业委员会委员单位中诚信绿金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发布《上市公司ESG行业报告》(2022年)。
报告以电力、医药生物、汽车、电力设备、电子、房地产、银行等在ESG实践和信息披露方面较为典型的七个重点行业的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从行业发展现状、政策趋势、行业发展特点以及行业面临的风险和机遇等方面对行业概况进行全面梳理,结合行业发展特点对各重点行业在环境、社会、公司治理维度的重点议题进行提炼,指导上市公司立足本行业特色开展更有效和针对性的ESG信息披露工作。同时,对七个重点行业上市公司ESG相关报告的整体披露情况进行了统计分析,对关键指标的披露情况进行详细统计说明,旨在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分析各行业ESG信息披露及实践情况,为市场各方了解不同行业上市公司ESG信息情况提供窗口。
协会有关负责人表示,ESG作为新兴理念和舶来品,自身发展时间并不长,引进中国的时间更为有限,各上市公司开展ESG工作要坚持立足公司现实情况,充分结合行业发展特点,实现ESG理念与自身公司治理体系的有效融合。协会未来也将继续发挥组织优势和专业优势,以ESG专业委员会为重要抓手,凝聚上市公司、研究机构和市场机构等多方力量,聚焦ESG专业议题推出更多研究成果,引导上市公司积极践行ESG理念、推动ESG能力建设,在服务新发展格局和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中发挥引领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