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动态 第056期
目 录
·国内财经·
李克强要求下大力气更大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国资委发文加强地方国企债务风险管控
五部委发文促进信用评级行业高质量发展
银保监会发布实施《商业银行负债质量管理办法》
证监会就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征求意见
股转公司修订回购股份实施细则
三部委联合排查经营贷违规入楼市
山东明确110个大数据创新应用场景
·企业动态·
中煤集团接管央企煤炭资产
格兰仕要约收购惠而浦中国获批
FF再获1亿美元债权融资
·海外经济·
中国与伊朗签署全面合作计划
拜登公布气候峰会计划
·研究探索·
倪鹏飞:完善调控促进楼市平稳发展
·社团工作·
交易商协会取消债项强制评级
·国内财经·
李克强要求下大力气更大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3月2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南京主持召开部分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视频座谈会,就进一步做好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提出要求。
李克强说,今年以来,经济运行开局良好,总体延续稳定恢复态势。今年情况特殊,分析经济不仅要看同比,还要看环比,一些经济指标同比增速快,很大程度上有去年同期基数低的因素,从环比看经济运行总体是平稳的。经济增长预期目标确定6%以上,实际运行中可能会高一些,还是要立足稳固经济基本盘,避免大的起落,实现平稳健康发展。必须全面、客观、冷静分析形势,引导好市场预期。
李克强说,要着力把经济运行保持在合理区间,为可持续健康发展奠定坚实基础。当前国际环境依然复杂,带来多方面影响特别是大宗商品价格上涨快,国内经济运行中也存在就业压力较大、部分行业恢复较慢等问题。要抓住关键,保就业保民生保市场主体的政策力度不减,加快把财政直达资金下达到基层,抓紧出台实施对小微企业等的减税降费政策,并研究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支持。加强对实体经济的金融服务,多措并举确保小微企业融资更便利、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要努力实现就业扩大、居民收入增加、物价平稳、生态环境改善,这是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的重要基本任务。
李克强指出,要下大力气更大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我国有超过1.38亿户市场主体,大企业顶天立地,小企业铺天盖地,仅9000多万个体工商户就带动了2亿多人就业,正是市场主体的韧性和努力,支撑了经济较快恢复、就业稳定扩大和民生改善。我们既要把政策着力点扎根到市场主体、促进他们进一步恢复元气,又要深化改革开放,增强市场主体活力和内生动力。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简化涉企审批,完善公正监管,优化经常性政务服务。加大“双创”支持力度,培育更多新的市场主体,激发人民群众创造力。各地要因地制宜尽心尽力改善营商环境,让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有更大感受。做好RCEP实施的相关准备工作,立足联通国内国际大市场,进一步扩大开放,在拓展合作中维护产业链供应链稳定。
国资委发文加强地方国企债务风险管控
据悉,国务院国资委3月26日印发《关于加强地方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管控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导地方国资委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管控工作。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就此指出,强化风险管控有利于恢复市场信心,也有助于地方国有企业可持续发展。有序释放地方国企债务风险必须要强化债券市场基础制度建设,要切实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过去一段时间,地方国企债务违约事件对整个债券市场运行的稳定性产生了负面影响。”曾刚说,强化管控之后,一方面能够降低地方国有企业债券违约风险,维护整个债券市场稳定,恢复市场信心,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地方国有企业可持续发展。
《指导意见》要求,各地方国资委要加强地方国有企业债务融资资金用途管控,督促企业将筹集的资金及时高效投放到战略安全、产业引领、国计民生、公共服务等关键领域和重要行业,原则上要确保投资项目的回报率高于资金成本,切实发挥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作用。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国家金融监管政策,按照融资协议约定的用途安排资金,突出主业、聚焦实业,严禁过度融资形成资金无效淤积,严禁资金空转、脱实向虚,严禁挪用资金、违规套利。探索对企业重大资金支出开展动态监控,有效防范资金使用风险。
曾刚表示,过度负债,尤其是偏离主业的过度负债容易影响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强化债务风险管控很有必要,也能够产生比较积极的作用和效果。
面对当前存在的债务违约风险,曾刚认为,有序释放风险是正常的,这个过程中需要加强债券基础制度建设,以及对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对于借机逃废债的行为必须要严厉打击。
具体到这份新发布的文件中,曾刚表示,文件首先提出压实兑付责任的要求。《指导意见》要求,各地方国资委对地方国企要分类管控资产负债率,保持合理债务水平。同时,文件对出现债券违约的处置机制也作出相应安排,这显然对强化债务人约束,保护投资人利益会起到很大作用。
“从文件内容看,不是说风险不能释放,而是强调风险应得到有序释放,投资人合法权益要得到充分保障。”曾刚说,这才能提振市场信心,维护市场稳定运行。
《指导意见》要求,依法处置债券违约风险,严禁恶意逃废债行为。对于已经发生债券违约的,各地方国资委要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履行属地责任,指导违约企业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妥善做好风险处置,通过盘活土地、出售股权等方式补充资金,积极主动与各方债权人沟通协调,努力达成和解方案,同时要努力挽回市场信心,防止发生风险踩踏和外溢。对于已无力化解风险、确需破产的,要督促企业依法合规履行破产程序,强化信息披露管理,及时、准确披露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资产划转、新增大额债务等重大事项,保障债权人、投资人合法利益。
《指导意见》中多处提到参照中央企业的管理方法。如:可参照中央企业债务风险量化评估体系,结合地方实际情况,探索建立地方国有企业债务风险量化评估机制;可参照中央企业资产负债率行业警戒线和管控线进行分类管控,对高负债企业实施负债规模和资产负债率双约束;可参照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有关规定,对纳入债务风险重点管控范围的企业实行比例限制,引导企业做好融资结构与资金安全的平衡、偿债时间与现金流量的匹配等。
曾刚表示,债务全生命周期管理是中央企业债务风险重要的管控经验。中国铁物时隔四年重新恢复融资能力的案例可供地方国企借鉴运用。
五部委发文促进信用评级行业高质量发展
据悉,信用评级行业改革迎来重要新进展。3月28日,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银保监会和证监会等五部委联合发布《关于促进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行业高质量健康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从提升评级质量和区分度、完善评级公司内部控制和评级独立性、加强信息披露、加大对违规行为惩戒力度等方面强化信用评级行业要求。
自债市打破刚性兑付后,一些“爆雷”的债券违约事件暴露出我国信用评级行业存在评级虚高、区分度不足、事前预警功能弱等突出问题。针对我国评级行业存在的问题,《通知》明确,信用评级机构应当构建以违约率为核心的评级质量验证机制,制定实施方案,逐步将高评级主体比例降低至合理范围内,形成具有明确区分度的评级标准体系。一次性调整信用评级超过三个子级(含)的,信用评级机构应立即启动全面的内部核查程序,对评级方法模型的一致性、评级结果的准确性和稳定性等进行核查和评估,并公布核查结果及处理措施。
为坚守评级独立性,《通知》再次强调,信用评级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审委员会制度,保障信用评审委员会独立性,维护评级决策的公正、独立。评级作业人员的考核、晋升以及薪酬应加强与市场检验的关联,不得与其参与评级项目的发行、收费等因素关联,严禁收受或索取贿赂。发行人、中介机构应当积极配合信用评级机构的尽职调查,及时提供评级所需的材料,不得干扰评级决策,影响信用评级作业的独立性。
去年年底,央行联合多部委发布《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将信用评级报告从发行时必须披露的文件列示中删去。3月26日,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公告称,在前期债务融资工具注册申报环节取消信用评级报告要件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在发行环节取消债项评级强制披露,仅保留企业主体评级披露要求,将企业评级选择权交予市场决定。
值得注意的是,强制评级取消后,后续相关监管政策也有调整的必要。《通知》提出,择机适时调整监管政策关于各类资金可投资债券的级别门槛,弱化债券质押式回购对外部评级的依赖,将评级需求的主导权交还市场。
联合资信总裁万华伟近日表示,取消发行信用债必须评级的强制性要求后,债券发行AA级的门槛理论上应该同步取消,且债券质押比例与债券级别对应的相关规定也应当有所调整,此举为AA级以下信用级别的企业发行债券铺平了道路。
此外,《通知》进一步强化对评级行业的严监管,加大处罚力度。监管部门将联合制定统一的信用评级机构业务标准,在业务检查、违规惩戒、准入退出等方面加强监管协同和信息共享。对跟踪评级滞后、大跨度调整级别、更换信用评级机构后上调评级等情形进行重点关注。对存在级别竞争、买卖评级、输送或接受不正当利益,蓄意干扰评级独立性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信用评级机构及有关责任人员,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银保监会发布实施《商业银行负债质量管理办法》
3月26日,银保监会发布实施《商业银行负债质量管理办法》。《办法》已于2021年1月22日至2月22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相比征求意见稿,《办法》基本没有明显调整和改动。
《办法》从负债来源稳定性、负债结构多样性、负债与资产匹配的合理性、负债获取的主动性、负债成本适当性、负债项目真实性等六方面明确了负债质量管理核心要素,并列举相关定量指标为参考指标。不过,这些指标均为现有规章制度已有指标,口径、限额及适用范围与现有规制保持一致。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良好的负债质量管理是商业银行稳健经营的基础,是商业银行服务实体经济的支撑。近年来,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推进和资本市场、互联网金融、影子银行等金融业态的发展,商业银行负债业务复杂程度上升、管理难度加大。针对商业银行负债业务管理的新形势,客观上需要总结归纳和提炼负债业务的管理评价标准,构建全面、系统的负债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体系,持续推动商业银行强化负债业务管理,提高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和水平。
明确负债质量管理六大要素
《办法》的核心内容就是明确负债质量管理六大要素,包括负债来源稳定性、负债结构多样性、负债与资产匹配合理性、负债获取的主动性、负债成本适当性、负债项目真实性。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对此解释,一是负债来源稳定性旨在要求商业银行提高对负债规模和结构变动的管理,防止负债大幅异常变动引发风险。二是负债结构多样性旨在要求商业银行形成客户结构多样、资金交易对手分散、业务品种丰富的负债组合,防止过度集中引发风险。三是负债与资产匹配的合理性旨在要求商业银行通过多种方式提升负债与资产在期限、币种、利率、汇率等方面的匹配程度,防止过度错配引发风险。四是负债获取的主动性旨在要求商业银行能够根据业务发展和管理需要,通过各种渠道主动获得所需数量、期限和成本的资金。五是负债成本的适当性旨在要求商业银行建立科学的内外部资金定价机制,防止因负债成本不合理导致过度开展高风险、高收益的资产业务。六是负债项目的真实性旨在要求商业银行的负债交易、负债会计核算、负债统计等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
其中,在负债成本的适当性方面,《办法》指出,商业银行应当提高负债成本的适当性,建立科学的内外部资金定价机制,加强内部资金转移价格管理,确保以合理的成本吸收资金。采用适当的指标和内部限额,参考市场相关价格变化,及时监测和预警负债成本的变化,防止因负债成本不合理导致过度开展高风险、高收益的资产业务,损害经营的持续性。
同时,《办法》对银行吸存行为罗列了五不准的“负面清单”。《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严格执行存款利率和计结息管理及规范吸收存款行为等有关规定,不得采取违规返利吸存、通过第三方中介吸存、延迟支付吸存、以贷转存吸存、提前支取靠档计息等违规手段吸收和虚增存款。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两会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及,要优化存款利率监管,推动实际贷款利率进一步降低,继续引导金融系统向实体经济让利。
光大证券首席银行业分析师王一峰对此表示,对于“优化存款利率监管”,今年主要的抓手为对异地存款和互联网存款的管控。这主要是出于规范市场竞争、稳定负债成本、防范金融风险的考虑。需要关注的问题在于,在今年信用体系收紧环境下,银行稳存增存压力加大,特别是部分银行可能面临系统性负债压力,对主动负债的吸收力度加大,从而抑制让利实体经济的能力。未来若存款利率上行压力加大,不排除是使用其他手段进行进一步规范监管。
主要核心监管要求并非新设内容
尽管《办法》明确了商业银行负债质量管理内涵和业务范围,并确立负债质量管理体系,但主要的核心监管要求并非新设内容,《办法》涉及的量化指标均为现有规章制度已有指标,口径及相关限额与现有规制保持一致。例如,净稳定资金比例、核心负债比例、同业融入比例等指标与《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中相应指标口径保持一致;存款偏离度指标与《关于完善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口径相同。
《办法》还再次强调,商业银行应将负债质量纳入绩效考评体系,并设定科学合理的考核指标,突出合规经营和风险管理的重要性。不得设定以存款时点规模、市场份额、排名或同业比较为要求的考评指标。分支机构不得层层加码提高考评标准及相关指标要求,防范过度追求业务扩张和短期利润。
证监会就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征求意见
据悉,证监会3月26日发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提升监管效果,压实资本市场证券中介服务机构“看门人”责任,加强对证券中介机构签字人员的监管。
近期,证监会组织力量对2018年修改的《许可程序规定》施行效果进行了评估论证。证监会认为,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对资本市场违法行为“零容忍”的要求,压实资本市场证券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精准打击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更好地保护行政许可申请人的权益,有必要对《许可程序规定》进行适度的修改完善。
具体来看,有三方面修改内容。
一是进一步加强对证券中介机构签字人员的监管,拟将《许可程序规定》修改为:“因中止审查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指派与被调查事项无关的人员,对该机构为被中止审查的申请事项制作、出具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按要求提交复核报告,并对申请事项符合行政许可法定条件、标准,所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发表明确复核意见的,中国证监会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恢复审查,通知申请人。”
二是为了提高证券中介机构复核工作的质量,避免复核工作“走过场”,明确复核人员的法律责任,《许可程序规定》拟增加一条,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进行复核的,应当勤勉尽责,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复核意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依照《证券法》规定处理。
三是为减轻对非涉案行政许可申请人行政许可申请项目的影响,提高监管工作的有效性,《许可程序规定》拟增加条款,即为申请人制作、出具有关申请材料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且涉案行为与其为申请人提供服务的行为属于同类业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可以按照规定进行复核,但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内部控制机制存在严重问题,或者涉案行为对市场有重大影响的除外。
股转公司修订回购股份实施细则
据悉,为进一步完善挂牌公司股份回购制度,规范挂牌公司实施股份回购行为,实现与全面深化新三板改革落地实施后相关制度规则的顺畅衔接,全国股转公司修订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回购实施细则》),于2021年3月26日起发布实施。
四方面规范回购流程
股份回购是《公司法》赋予公司的法定权利,也是资本市场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安排。截至目前,在此前的规则制度框架下,包括6家精选层公司在内的170余家挂牌公司披露了股份回购方案,拟回购资金总额超40亿元,其中130余家已实施完毕。
股份回购业务的开展,为挂牌公司维护公司价值、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优化资本结构等提供了重要支持。随着全面深化新三板改革各项措施落地实施,新三板市场制度和结构已发生较大变化,《回购实施细则》客观上需要作针对性调整,以更好满足市场需求。
具体来看,《回购实施细则》有四方面修改,一是回购方案披露阶段。将回购价格上限参考标准由决议前60个交易日平均收盘价的200%变更为交易均价(不包含大宗交易)的200%;新增披露精选层公司问询关键人员减持情况的要求;明确回购可能导致触发降层情形的披露要求。二是回购实施阶段。取消竞价回购撮合前申报限制;明确精选层公司不适用原规则下关于竞价回购的部分规定;明确回购因权益分派调整公告的披露要求;增加回购方案变更或终止的适用情形。三是回购结束阶段。增加回购未达下限披露专门说明公告的要求;与《股权激励监管指引》衔接,明确相关回购股份的处理要求。四是合并要约回购相关内容。
《回购实施细则》将股份回购分为面向全体股东的非定向回购和一定条件下面向特定股东的定向回购,其中非定向回购根据回购方式的不同,又分为在二级市场上以竞价或做市方式实施的回购和以要约方式实施的要约回购。全国股转公司新闻发言人表示,新三板作为股票公开交易的证券交易场所,《回购实施细则》在回购条件、实施流程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的一般性要求与上市公司基本相同。但是,基于新三板在交易制度、流动性等方面的特点,为兼顾公司自治与保护股东平等参与权,在回购方式和对相关主体的利益均衡方面具有不同于上市公司的特点,一是挂牌公司在竞价和要约方式外,还可以采用做市方式开展回购;二是采用集合竞价方式实施回购的,挂牌公司需披露回购实施预告,公告拟实施回购的时间区间,提示投资者关注回购机会,且禁止董监高等内部人参与回购。
针对将回购价格上限参考标准由决议前60个交易日平均收盘价的200%变更为剔除大宗交易后交易均价的200%的监管考虑,上述新闻发言人表示,随着全面深化改革各项举措落地,新三板市场生态不断优化,市场流动性有所改善,挂牌公司的交易连续性显著提升。在此背景下,剔除大宗交易后的交易均价较平均收盘价更能反映公司股票的公允价值,也更难被人为操纵,有助于提升回购定价的合理性,保护挂牌公司和投资者权益。
调整优化信披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修订将竞价回购的特殊安排限定于以集合竞价方式开展回购的情形,同时明确了精选层公司开展股份回购的信息披露要求,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一是实施回购前不再需要披露回购实施预告;二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可以在公司回购期间卖出所持公司股票;三是应当在回购方案中披露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问询其回购期间减持计划的具体情况,并披露相关股东的回复,相关股东未回复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提示可能存在的减持风险;四是应当在回购方案中说明本次回购完成后,公司股权结构、股东人数等是否可能触发全国股转系统关于分层管理相关规定中的降层情形,可能触发的应当说明拟应对相关风险的具体措施。
全国股转公司新闻发言人表示,本次修订前的《回购实施细则》中,竞价回购应当披露回购预告、董监高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人员不得在回购实施区间减持的规定,是为了防止挂牌公司在集合竞价方式下因交易不活跃而进行定向回购的特殊安排。全面深化新三板改革落地后,精选层采用连续竞价交易方式,精选层公司在交易活跃度、价格形成连续性等方面已显著区别于创新层、基础层公司,且经过公开发行后股东人数、公众股东持股比例显著提升,市场交易需求增强。因此,此次调整做出了上述调整。
根据规定,修订后的《回购实施细则》经发布立即实施,处于回购实施阶段的挂牌公司应当按照新规的相关要求规范实施回购,但已经董事会审议并披露回购股份方案的挂牌公司无需按照修订后的规则对回购方案进行调整。
“根据回购制度运行的监管实践与市场主体的合理诉求,本次修订在回购指令申报、回购实施中关键时点的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了调整优化。”上述新闻发言人表示,挂牌公司在回购实施阶段需特别注意以下几点,一是以集合竞价方式开展回购的挂牌公司,可以于集合竞价撮合前5分钟进行回购股份申报,但仍应遵守在交易日的9∶15至9∶30、14∶30至15∶00不得进行回购股份申报的规定,且回购申报价格不得为当日交易涨幅限制价格;二是如因股价上涨且长期超过回购价格上限等客观原因导致回购方案已实质上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将不利于维护挂牌公司权益,可以变更或终止回购方案;三是如在回购方案实施中进行权益分派,需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披露的同时披露因权益分派导致调整回购方案提示性公告,并在公告内说明因权益分派对回购方案进行调整的具体安排,包括调整后的价格上限、回购规模等;四是如回购期届满但回购规模未达下限的,应当披露相应说明公告,对是否存在利用回购信息进行市场操纵或内幕交易等情形进行充分说明。
全国股转公司新闻发言人表示,下一步将坚持“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方针,不断完善市场制度,提升市场服务效能,支持挂牌公司规范、便捷利用股份回购等资本市场工具,为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提供应有助力。
三部委联合排查经营贷违规入楼市
据悉,为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防止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3月26日,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防止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的通知》。
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当前,一些经营用途贷款被违规挪用于房地产领域,一定程度上挤占了实体经济的信贷资源。《通知》严肃治理此类违规行为,将释放更多信贷资源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促进金融与实体经济良性循环。《通知》表示,各银保监局、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联合开展一次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问题专项排查,于2021年5月31日前完成排查工作,并加大对违规问题督促整改和处罚力度。
在加强借款人资质审核方面,《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强经营用途贷款“三查”,落实好各项授信审批要求,不得向无实际经营的空壳企业发放经营用途贷款。对企业成立时间或受让企业股权时间短于1年,以及持有被抵押房产时间低于1年的借款人,要进一步加强借款主体资质审核,对工商注册、企业经营、纳税情况等各类信息进行交叉验证,不得以企业证明材料代替实质性审核。
在加强信贷需求审核方面,《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经营用途贷款需求进行穿透式、实质性审核,要根据借款人实际经营需求合理确定授信总额,与企业年度经营收入、资金流水等实际经营情况相匹配。密切关注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不得因抵押充足而放松对真实贷款需求的审查。
要坚持线上线下相结合,对贷款金额较大的,要通过多种形式全方面了解企业情况,进一步加强审核。对通过互联网渠道发放的经营用途贷款,应满足互联网贷款管理相关规定。
不得向资金流水与经营情况明显不匹配的企业发放经营性贷款。
《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严格贷中贷后管理,落实资金受托支付要求,防范企业通过关联方规避受托支付要求。加强贷后资金流向监测和预警,不得以已开展受托支付为由弱化贷后资金管控。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书面向借款人提示违规将信贷资金用于购房的法律风险和相关影响,在和借款人签订贷款协议时应同时签订资金用途承诺函,明确一旦发现贷款被挪用于房地产领域的将立刻收回贷款,压降授信额度,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通过网站公示、营业网点张贴公告等方式加强宣传教育。
《通知》指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做好经营用途贷款期限管理,根据借款人实际需求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对期限超过3年的经营用途贷款,要进一步加强风险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建立专门统计台账,逐笔登记并定期进行核查,确保贷款期限与借款人生产经营周期、资金收支规律相匹配,真正用于企业经营。
对使用房产抵押的贷款,《通知》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抵押物估值管理,合理把握贷款抵押成数。重点审查房产交易完成后短期内申请经营用途贷款的融资需求合理性,对抵押人持有被抵押房产时间低于1年的,审慎确定贷款抵押成数。抵押人持有被抵押房产时间低于3年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定期核查贷款使用情况并保存核查记录。
《通知》对中介机构管理提出新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制定各类中介机构准入标准,建立合作机构“白名单”。对存在协助借款人套取经营用途贷款行为的中介机构,一律不得进行合作,并将相关机构名单报送地方有关管理部门,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要加强对合作类业务的监测统计,对与单家中介机构合作业务快速增长的情况要重点加强分析核查。
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为购房人提供或与其他机构合作提供房抵经营贷等金融产品的咨询和服务,不得诱导购房人违规使用经营用途资金;在提供新房、二手房买卖经纪服务时,应要求购房人书面承诺,购房资金不存在挪用银行信贷资金等问题。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建立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人员违规行为“黑名单”,加大处罚问责力度并定期披露。
山东明确110个大数据创新应用场景
据悉,山东日前出台《山东省大数据创新应用突破行动方案》,明确了第一批110个创新应用场景,覆盖公共服务、社会治理、科学决策、要素配置、数据支撑等5大领域,义务教育入学网上办、医保电子凭证、电子身份证“全省通行”等场景均在名单中。
方案致力于推进技术融合、业务融合、数据融合,实现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的协同管理和服务,通过数字山东建设,有效提升群众和企业获得感。
在与百姓生活关联最为密切的公共服务领域,方案明确要推进惠民服务“极简办”,推进利企服务“一码通”,全面推行“无证明”服务。如推行出生医学证明及义务教育入学线上办理,减少资料填报,惠及更多家庭。
在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方面,对全省2300多万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生存状态大数据分析,实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静默认证”。12月底前,建立生存状态认证模型,构建智能化自动认证体系,实现社保待遇资格认证的主动认证、智能认证、静默认证。
方案提出,9月底前,实现身份证电子信息、电子营业执照、结婚证、驾驶证、不动产权证书等34类高频电子证照在全省的推广应用。并推广居民身份证电子证照,有效解决政务业务办理中证明多、材料多等问题,为政务服务的“全程网办”提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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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煤集团接管央企煤炭资产
据悉,中央企业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再下一城!央企煤炭资产管理平台公司——国源时代煤炭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国源公司)的管理权3月25日移交给中煤集团,从资产管理阶段向系统化、专业化运营迈进。
据了解,在煤炭行业“黄金十年”期间,一些主业非煤的中央企业纷纷涉足煤炭业务。截至2015年底,除2家专业煤炭企业外,涉煤央企达到20家,涉及产能12.18亿吨。这些涉煤企业普遍产业集中度低,布局分散,管理人才和技术缺乏,煤炭业务亏损严重。
2016年7月,国资委组织中国国新、中煤集团、中国诚通、国家能源集团4家央企共同发起设立了国源公司,作为资本运作与资产管理平台,对央企煤炭资源进行优化整合和减量重组,以更好退出低效无效产能,提高产业集中度。
自成立以来,国源公司先后整合了国投、中国中铁、保利集团、航空工业集团等10家中央企业煤炭资源,涉及煤炭产能2.8亿吨、资源储量630多亿吨,资产1400多亿元,职工6万多人。“十三五”时期,中央企业完成煤炭去产能1.19亿吨。
国资委副主任翁杰明25日在国源公司转隶仪式上表示,“从效果上看,退出煤炭业务的中央企业能够心无旁骛聚焦主业发展,专业煤炭企业实现规模效益‘双提升’。”他表示,资源整合与去产能工作有效改变了央企煤炭资源分布散、同质化经营、重复建设的局面,基本实现了非煤主业中央企业有序退出煤炭行业的目标,逐步形成了专业煤炭企业做强做优做大、电煤一体企业优化资源配置的格局。
截止2019年底,中煤集团煤炭资产合计3959亿元,总产能3亿吨。此次整合的煤炭资产总量为1400亿元,产能为2.8亿吨。接管完成后,中煤集团管理的煤炭总产能达到5.8亿吨,这一规模将位列全国第二,仅次于国家能源集团的6亿吨产能。
格兰仕要约收购惠而浦中国获批
3月28日,格兰仕董事长兼总经理梁昭贤宣布,格兰仕要约收购惠而浦中国已获得监管部门批准。
惠而浦28日发布的公告显示,本次要约收购系格兰仕家用电器向惠而浦股东发出的部分要约收购,要约收购股份数量为467,527,790股,占惠而浦已发行股份总数的61.00%;要约价格为5.23元/股。本次要约收购自始不生效,要约收购期限共计30个自然日,期限自2021年3月31日至2021年4月29日。
公告称,本次要约收购已取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出具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书》,并已完成美国、巴西、德国、土耳其、奥地利、哥伦比亚的反垄断审查程序。本次交易已取得全部所需的前置审批。
据报道,格兰仕的并购之路走得并不轻松。2020年8月25日,格兰仕向惠而浦中国发出收购要约,要陆续通过美国、巴西、德国、土耳其、奥地利、哥伦比亚的反垄断审查程序,还要通过中国的反垄断调查,历时200多天。而从3月31日开始,收购将正式开始。
据了解,惠而浦集团成立于1911年,总部位于美国密歇根州的本顿港,惠而浦中国2014年成立,旗下拥有惠而浦、帝度、荣事达等品牌。
FF再获1亿美元债权融资
3月26日,法拉第未来(FaradayFuture,以下简称“FF”)宣布已筹集到近1亿美元的债权融资,该轮债权融资由Ares领投,BirchLake等现有贷款方也参与了此轮融资。其中,BirchLake仍然是主要债权购买方和担保融资机制的抵押代理人。
此轮债权融资包括由AresManagementCorporation(以下简称Ares)管理的信用集团领投的8500万美金,此前的贷款方BirchLake,LP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BirchLake)等公司同样参与了本轮债权融资。需要指出的是,这是自FF宣布与PropertySolutionsAcquisitionCorp(以下简称PSAC)签署合并协议后获得的债权融资。
FF相关人士表示,这笔最新融资将全面加速FF完备的产品战略的执行,并将正式启动位于加州汉福德的制造工厂的生产准备,使得FF91的交付提前进入倒计时阶段,FF91计划在与PSAC合并结束后约12个月交付。据悉,汉福德工厂的准备和启动工作将包括招聘新员工、新增建设以及设备安装和调试,以确保FF91按时高质量的生产和交付。此外,该笔资金还将帮助FF进一步进行产品测试,升级领先的I.A.I(Internet,AutonomousDrivingandIntelligence)系统,全面重启供应链合作,构建用户生态与组织,以及加速FF中国业务落地等。
目前,FF91预量产车正在全美各地进行最后阶段的产品测试,测试内容包括动力总成、续航里程以及各类气候条件下的性能表现等;同时,FF91的I.A.I系统也正在进行全面迭代和升级测试。更为重要的是,在多家合作伙伴的支持下,FF中国业务落地也在顺利启动。近日,FF宣布新晋加盟的FF中国区CEO陈雪峰将全面领导FF中国业务。
FF1月28日宣布了与PSAC的合并交易计划,该交易预计将于2021年第二季度完成。待交易完成后,FF的股票将开始在纳斯达克交易,股票代码为“FFIE”。其中,I代表智能(Intelligent)和互联网(Internet),E代表生态(Ecosystem)和电动车(Electric)。在FF看来,自己不仅是一家电车公司,而且是一家互联网高科技AI产品公司,软件公司和用户生态公司。
·海外经济·
中国与伊朗签署全面合作计划
据报道,伊朗和中国3月27日签署了一项为期25年的战略合作协议,以解决美国对伊朗实施的严重制裁带来的经济问题。
这项被称为《中伊全面合作计划》的协议涵盖了从石油和采矿到促进伊朗工业活动的各种经济活动,以及运输和农业合作。
伊朗外长扎里夫(Mohammad Javad Zarif)和中国外长王毅参加了纪念该事件的仪式,该协议的更多细节未被透露。
该协议标志着伊朗首次与世界大国签署如此漫长的协议。2001年,伊朗和俄罗斯签署了一项为期10年的合作协议,主要是在核领域,该协议又被延长了2个5年,延长至20年。
伊朗是中国“一带一路”倡议的重要合作国,中国是伊朗“向东看”战略的核心目标国。
拜登公布气候峰会计划
3月26日,美国总统拜登公布了自己曾预告的“地球日”全球领导人气候峰会(Leaders Summit on Climate)筹办计划。
这一峰会将于4月22日的“世界地球日”和4月23日举行,这也是拜登自今年1月就任美国总统以来,首次主持的多边大型论坛。这一峰会将以线上方式召开,向公众直播。
白宫还表示,拜登已向包括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俄罗斯联邦总统普京、英国首相约翰逊、法国总统马克龙、日本首相菅义伟、欧盟委员会主席冯德莱恩、印度总理莫迪、澳大利亚总理莫里森等各方在内的全球共40位领导人发出了邀请。
·研究探索·
倪鹏飞:完善调控促进楼市平稳发展
《经济日报》3月29日刊发中国社会科学院城市与竞争力研究中心主任倪鹏飞的文章指出,近年来,在“房住不炒”定位指引下,各地坚持房地产调控不动摇,长效调控机制不断完善,即使在新冠肺炎疫情冲击下,房地产市场也实现了平稳发展。近期,在楼市总体平稳形势下,个别热点城市出现了一些波动,相关城市相继出手,通过加强社保缴费审核、严查经营贷流向、阻断“假离婚”骗取购房资格等,对调控政策作出完善升级。
梳理之后可以发现,近期楼市过热苗头集中在个别热点城市。相关城市的人口流入规模较大,疫情防控和经济恢复表现较好,资本市场尤其民间资本市场活跃。这一轮过热苗头在城市之间或向周边扩散的趋势不太明显。
可以说,本轮楼市过热苗头的出现是在我国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取得重大战略成果的背景下,在相关地方存在套利机会和政策空隙的情况下,由炒房带头、投资及消费跟随综合作用所导致的。
与此前相比,本轮炒房的策略与手段明显减少。从本次炒房的情况看,炒房策略已从大空间范围的“你进我退,你驻我绕,你疲我打”的“游击战”,转为在少数城市的“长期坚守,寻找空隙,弄虚作假”的“阵地战”。主要是针对“打新”等套利机会,一方面是利用调控政策缝隙,采取弄虚作假的办法来炒作;另一方面是违反政策规定,通过相互串通的方式进行炒作。
可以预见,今后楼市炒房机会和空间将越来越少。一方面,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基本面的变化,可炒作的城市越来越少。另一方面,房地产调控尤其抑制炒房的制度和机制越来越严密。与此同时,在高质量发展理念指引下,各地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的决心更加坚决。
而且,今后炒房风险和损失将越来越大。一方面,全国住房供过于求的城镇仍在增加,在供给过剩地区,不少炒房者已被套牢或亏损。另一方面,相关政策不断完善、监管不断加强,一旦政策升级、“打补丁”或者严查严惩违规行为,试图弄虚作假或违规操作的炒房者将面临难以承受的损失。
在投资产品有限、地区经济分化以及大城市住房问题突出的背景下,进一步巩固楼市调控成果,确保楼市平稳健康发展,必须牢牢坚持“房住不炒”定位,完成“住有所居”的目标。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第一,进一步完善调控政策。一是完善监测预警。密切关注重点城市的楼市指标尤其是先行指标的异常变化,及时分析原因、发出预警并做出响应。密切关注重点市场主体的动向,当前尤其要重视炒作资本对热点城市楼市的“关注”。二是扩大调控范围。针对套利新旧住房价差的炒房行为,可尝试对二手房市场加码某些交易限制。三是让调控政策更精准,既精准打击炒房,又可更好满足刚需。四是严格政策执行。在有规可依和规则完善之后,关键是要做到有规必依、执规必严和违规必究,尤其在行政和金融政策方面。
第二,加快基础性配套改革。目前,在一些人口净流入城市,住房供给缺口相对突出。因此,住房供给土地制度改革有必要加快步伐。房地产税在部分热点城市仍处在机遇期、窗口期,应加快推进,从而发挥抑制投机、扩大租赁市场供给等多重效应。
第三,实施新市民安居工程。本轮过热苗头虽然主要是炒房所致,但也有一定程度的真实需求推动,新市民的住房需求必须引起更多关注。建议相关城市特别是大城市采取有效措施,更好保证新市民的住房需求。
·社团工作·
交易商协会取消债项强制评级
据悉,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3月26日发布《关于实施债务融资工具取消强制评级有关安排的通知》(下称《通知》)提出,为促进评级行业和债券市场高质量健康发展,引导评级机构更多从投资人角度出发揭示风险,在前期债务融资工具注册申报环节取消信用评级报告要件要求基础上,进一步在发行环节取消债项评级强制披露,仅保留企业主体评级披露要求,将企业评级选择权交予市场决定。
具体而言,在申报环节,不强制要求企业提供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报告及跟踪评级安排作为申报材料要件。申报时,企业已取得本次债务融资工具相关评级报告的,应作为申报材料提供;未取得相关评级报告的,应在注册文件清单中备注。在发行环节,取消债项评级报告强制披露要求,保留企业主体评级报告披露要求。但企业发行债项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劣后于一般债务和普通债券等,可能引起债项评级低于主体评级情形的,企业仍需披露债项评级报告。
此前,证监会已就取消交易所市场强制评级作出安排。2月26日,证监会发布修订后的《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与《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办法》,前者取消了公开发行公司债强制评级要求,以及普通投资者参与认购的债券评级必须达到AAA的规定;后者则明确取消注册环节的强制评级要求。
光大证券首席固定收益分析师张旭表示,市场化的信用风险定价氛围正在形成,但也有部分市场主体过度依赖于外部评级,在投资时盲目地根据外部评级一刀切。取消对于债项评级的强制要求,可以引导市场机构加强内部信用分析能力的建设,从而减小对于外部评级的依赖,真正地根据债券实际的信用风险进行投资决策,避免市场出现不必要的波动。联合资信总裁万华伟认为,取消发行公司债券必须评级的强制性要求后,债券发行AA的门槛理论上应该同步取消,且债券质押比例与债券级别对应的相关规定也应有所调整,此举为AA以下信用级别的企业发行债券铺平了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