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动态 第022期
目 录
·国内财经·
银保监会完善银行保险机构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机制
证监会就完善新三板终止挂牌制度指导意见征求意见
上交所发布科创板申报自查表
中国结算拟修订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结算风险控制指引
科技部印发《国家高新区绿色发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我国将建立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重点联系城市机制
石家庄印发正定数字经济产业园发展规划
深圳发布新版QFLP办法
·企业动态·
航天电器拟定增募资逾14亿投资新基建用光模块等项目
中环股份120亿建智能工厂
比亚迪成立锂电材料公司
河南许昌"牵手"华为公司共建中原人工智能计算中心
社保基金会减持1.0804%中国人保股份
国资委正式入主铁汉生态
供销总社今年将把1000家基层社打造成为农服务综合体
·海外经济·
巴西2020年初级财政赤字创新高
日本2020年工矿业生产指数创2013年以来最低值
港府预计今年增速转正
·研究探索·
李锦:国企要用好改革这个法宝
·社团工作·
交易商协会强调企业及实控人不得通过财产转移等方式逃废债务
·国内财经·
银保监会完善银行保险机构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机制
据悉,为健全绩效薪酬激励约束机制,充分发挥绩效薪酬在银行保险机构经营管理中的导向作用,银保监会日前发布《关于建立完善银行保险机构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机制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强调银行保险机构应按规定建立并完善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机制,健全劳动合同、薪酬管理、绩效考核等管理制度,充分运用薪酬工具,平衡好当期与长期、收益与风险的关系,确保薪酬激励与风险调整后的业绩相匹配,防范激进经营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不断促进银行保险机构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
绩效薪酬追索扣回制度包括绩效薪酬追索扣回的适用情形、追索扣回比例、工作程序、责任部门、争议处理、内部监督及问责等内容。银行保险机构应根据绩效薪酬追索扣回制度,健全劳动合同,约定双方关于绩效薪酬追索扣回的权利义务以及争议的处置途径。
银行保险机构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保险机构可以追回向高级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超额发放的所有绩效薪酬和其他激励性报酬:一是,银行保险机构发生财务报表重述等情形,导致绩效薪酬所依据的财务信息发生较大调整的;二是,绩效考核结果存在弄虚作假的;三是,违反薪酬管理程序擅自发放绩效薪酬或擅自增加薪酬激励项目的;四是,其他违规或基于错误信息发放薪酬的。
银行保险机构要加强对薪酬制度激励效果的评估,注重员工教育,合理设置风险偏好。对于因存在明显过失或未尽到审慎管理义务,导致职责范围内风险超常暴露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银行保险机构可以追索扣回其相应期限内的绩效薪酬。
同时,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根据其经营情况、风险状况、绩效薪酬延期支付情况等因素,合理设定风险超常暴露标准及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比例,并充分征求独立董事、监事、相关工作人员的意见。
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违纪等情形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根据情形轻重追索扣回其相应期限内的部分直至全部绩效薪酬。薪酬追索扣回比例应当结合高级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所承担的责任、造成的损失以及产生的负面影响进行确定。
银行保险机构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索扣回负有主要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相应期限内的全部绩效薪酬,追索扣回其他责任人员相应期限内的部分绩效薪酬:一是,重要监管指标严重不达标或偏离合理区间的;二是,被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金融监管部门采取接管等风险处置措施的;三是,发生重大风险事件,对金融市场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四是,其他对银行保险机构的财产、声誉等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形。
相关人员如不配合 机构可采取调岗等措施
指导意见明确,对于高级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拒不配合银行保险机构按照制度规定追索扣回绩效薪酬的,银行保险机构可以采取警告、调整工作岗位、司法诉讼等合理有效措施,并将相关情况报告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此外,银行保险机构在披露薪酬信息时,应当增加披露绩效薪酬追索扣回的有关信息,不断加强薪酬信息披露的全面性和透明性。
银行保险机构董事会应每年对公司的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情况至少进行一次审核,并对薪酬管理负最终责任。
鼓励银行保险机构每年定期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绩效薪酬追索扣回制度的建设情况和执行情况。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将银行保险机构绩效薪酬追索扣回制度的建设情况和执行情况,纳入监管评级和公司治理监管评估的考虑因素。
指导意见所称关键岗位人员,是指对银行保险机构经营风险有直接或重大影响的人员。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根据自身机构类型与特点、市场规模大小、风险管控能力等因素确定关键岗位人员范围,并在绩效薪酬追索扣回制度中予以明确。
离职人员和退休人员适用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机制。在银行保险机构领取绩效薪酬的董事和监事也参照适用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所称绩效薪酬追索扣回,包括追回已支付的绩效薪酬和止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指导意见提出,鼓励银行保险机构硏究探索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方式,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采取其他有效方式实现对绩效薪酬的追索扣回。
证监会就完善新三板终止挂牌制度指导意见征求意见
1月29日,证监会就《关于完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制度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指导意见》遵循证券法的精神,按照“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的方针,充分借鉴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实践经验,结合新三板市场特点,建立了主动终止挂牌、强制终止挂牌的基本制度框架,明确了终止挂牌后有关监管安排,同时进一步落实终止挂牌工作要求。
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主动终止挂牌方面,充分尊重公司自治,只要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就异议股东保护作出合理安排,均可以申请终止挂牌,由全国股转公司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二是强制终止挂牌方面,明确由全国股转公司制定细则,从财务真实性、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合法合规性、持续经营能力等方面明确强制终止挂牌情形,强化风险提示,承担对强制终止挂牌的审查责任。三是后续监管方面,明确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终止挂牌公司属于非上市公众公司,终止挂牌后进入全国股转公司设立的终止挂牌专区转让,全国股转公司对公司的股份转让、信息披露等事项自律管理。
上交所发布科创板申报自查表
2月1日,上交所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2号——常见问题的信息披露和核查要求自查表》,进一步压严压实发行人信息披露主体责任和中介机构核查把关责任,严把入口关。
上交所表示,对于未落实相关信息披露及核查要求,导致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内容存在重大缺陷,严重影响投资者理解和上市审核的,上交所将根据《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有关规定,终止发行上市审核。
科创板上市审核启动以来,上交所以阳光化审核为导向,不断推进审核标准、程序、过程、内容、结果的透明公开。据悉,本次制定发布自查表,主要围绕已经公布的科创板相关审核标准、问答,结合审核实践发现的问题,对发行人、中介机构在申报文件信息披露及核查把关方面存在的共性问题和薄弱环节进行梳理、归纳和提炼。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科创板发行上市条件的相关问题,如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持续经营能力、研发投入等。二是常见信息披露和核查问题,如客户和供应商的核查、同行业可比公司选取等常见IPO申报问题,以及重大事项提示、合作研发等科创板审核实践中总结的针对性问题。
业务指南设置了两张自查表,第一张表是关于科创板审核问答落实情况的自查事项,共29项;第二张表是关于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以及常见审核问题落实情况的自查事项,共48项。
上交所介绍,从2020年审核情况看,对于申报文件中存在的信息披露不规范、中介机构核查把关不到位的情形,审核实践中主要采取了三方面针对性措施,如纳入重点审核范围、加强现场督导联动、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等。
中国结算拟修订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结算风险控制指引
1月29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宣布,拟联合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结算风险控制指引》(下称《风控指引(征求意见稿)》)进行修订,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完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范以信用债开展质押式回购交易的适当性要求。一是结合2017年沪、深证券交易所分别修订发布的《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对投资者适当性相关内容进行修订。二是进一步规范以信用债开展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投资者适当性要求,限制一般法人机构以信用债作为担保品开展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考虑到一般法人机构风险识别能力、风险承受能力及流动性管理能力有限,在当前信用违约事件增多的背景下,债券发行人违约容易导致一般法人机构遭受损失,进而造成债券质押式回购违约,将风险进一步传导至中介机构和结算系统。因此,《风控指引(征求意见稿)》限制了一般法人机构以信用债入库开展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为了尽量降低对市场的影响,对于一般法人机构已开展的信用债质押式回购交易,拟预留12个月的过渡期安排。同时,一般法人机构可以继续以利率债入库开展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以及继续按照现有规定参与交易所市场协议回购、三方回购交易等。
(二)为更好满足市场交易需求,适当放松利率债回购风控指标限制,同时严格信用债回购风险指标要求,新增信用债入库集中度指标,防范担保品管理的错向风险。一是对于利率债入库占比较高的融资主体,放宽回购融资负债率限制,鼓励融资主体更多以利率债入库开展债券回购交易。二是新增信用债入库担保集中度指标,要求回购融资主体合理控制单一发行人信用债入库集中度,以降低债券发行人违约风险向回购融资主体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传导的潜在隐患。为避免对市场带来较大影响,拟预留24 个月的过渡期安排。三是要求回购融资主体不得以与自身主体信用风险存在风险关联性的信用债入库开展回购交易,防范担保品错向风险。
(三)加强中介机构责任,要求参与机构加强对回购融资主体的事前、事中持续风险管理。一是进一步明确参与机构对客户的事前风险评估及准入管理的要求,强化了结算参与人对其客户事前风险管理的职责和权利。二是要求参与机构建立回购融资主体压力测试机制,加强持续风险监控,做好流动性应急预案。三是明确参与机构对客户回购风险的督促改正与及时报告义务。
(四)进一步加强中国结算、证券交易所对债券回购市场的集中管理。为加强中国结算、证券交易所对回购风险的集中管理,督促参与机构强化第一道防线职责,《风控指引(征求意见稿)》新增一章“自律管理”,归总以前分散在各章中的相关内容,并进一步补充和细化具体要求和措施。一是强调中国结算和证券交易所对回购融资交易结算活动及风险实行集中管理。二是加大对结算参与人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的力度。三是建立结算参与人报告制度,要求结算参与人加强内部风控制度建设。四是加强对相关主体的自律管理或自律监管,明确自律管理措施类型。
科技部印发《国家高新区绿色发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2月2日,科技部发布《国家高新区绿色发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方案》)。
《方案》提出,在国家高新区内全面深入践行绿色发展理念、执行绿色政策法规标准、创新绿色发展机制,实现园区污染物排放和能耗大幅下降,绿色技术创新能力不断增强,绿色制造体系进一步完善,绿色产业不断壮大,自然生态和谐、环境友好和绿色低碳生活方式不断强化,可持续的绿色生态发展体系基本形成,培育一批具有全国乃至全球影响力的绿色发展示范园区和一批绿色技术领先企业,在国家高新区率先实现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工业废水近零排放、碳达峰、园区绿色发展治理能力现代化等目标,部分高新区率先实现碳中和。到2025年,国家高新区单位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降至0.4吨标准煤/万元以下,其中50%的国家高新区单位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低于0.3吨标准煤/万元;单位工业增加值二氧化碳排放量年均削减率4%以上,部分高新区实现碳达峰。
《方案》提出了三项重点任务:
一是推动国家高新区节能减排,优化绿色生态环境。鼓励各国家高新区加快推进智能交通基础设施、智慧能源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园区编制绿色发展规划,开展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绿色园区等示范试点创建;加快产业转型升级,着力发展环境友好型产业,严格控制高污染、高耗能、高排放企业入驻。
二是引导国家高新区加强绿色技术供给,构建绿色技术创新体系。开展高新区工业废水近零排放科技创新行动,做好管网及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有毒有害污染物监测,以企业内废水处理和园区污水厂综合处理为基础,形成国家高新区污水近零排放整体方案。围绕节能环保、清洁生产、清洁能源、生态保护与修复、臭氧污染治理、资源回收利用、城市绿色治理等重点领域实施一批绿色技术重点研发项目,培育一批绿色技术创新龙头企业和绿色技术创新企业,支持企业创建绿色技术工程研究中心、绿色企业技术中心、绿色技术创新中心等。
三是支持国家高新区发展绿色产业,构建绿色产业体系。鼓励国家高新区更多采用清洁生产技术,采用环境友好的新工艺、新技术,实现投入少、产出高、污染低,尽可能把污染物排放消除在生产过程。选择若干国家高新区开展“绿色产业补链强链行动”,找准产业链创新链短板与关键风险点、着力点开展科技攻关。推进智能化、信息化、绿色化等有关产业类项目的融通发展,着力培育绿色产业集群,持续引导有条件的国家高新区重点布局国家急需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和重大前沿性领域,积极稳妥推进落后产能、过剩产能的腾退与升级改造。积极引导各国家高新区、科技型绿色示范企业、投融资机构加快建设绿色产业专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支持综合型孵化器、众创空间面向绿色发展实施精准孵化。支持孵化机构围绕企业需求加强绿色技术创新服务体系建设,搭建公共技术研发、检验检测、外包定制等服务平台,提供绿色产业专业化服务。支持国家高新区构建绿色产业金融体系,通过创新性金融制度安排,引导和激励绿色技术银行及更多社会资本投入绿色产业领域,推动高新区创新水平整体提升。鼓励国家高新区政府引导基金和社会资本优先支持绿色、低碳、循环经济的产业项目,探索建立绿色项目储备库和限制进入名单库。
我国将建立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重点联系城市机制
据悉,国家发改委、民政部、国家卫健委三部委办公厅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建立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重点联系城市机制的通知》。
通知指出,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长期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对开展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综合创新先行先试提出明确要求。今后一段时期内,我国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深刻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应对人口老龄化要求更高、任务更重、紧迫性更强,需要鼓励有特点和代表性的区域,探索多领域、多维度的系统创新,以点带面形成示范带动效应。
通知明确,建立联系机制的总体要求为以服务体系、体制机制、要素支持、业态模式、适老环境为重点,结合创新驱动、扩大开放、优化营商环境、强化社会治理等方面的要求开展探索,为全国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经验。争取到2022年在全国发展一批创新活跃、经济社会发展与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的地区,培育一批带动性强、经济社会效益俱佳的健康养老产业集群,形成一批特色鲜明、行之有效的创新模式和典型经验,探索一批普遍适用、务实管用的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举措。
通知提到,创新金融支持养老产业发展方式,拓宽养老服务机构融资渠道,拓展贷款抵质押品范围。完善多层次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丰富商业养老保险产品。
石家庄印发正定数字经济产业园发展规划
近日,石家庄市政府印发《正定数字经济产业园发展规划(2021—2025年)》,提出到2025年,正定数字经济产业园将打造五大百亿级产业集群,形成富有活力、创造力的数字经济新生态和新格局,有力推动全市数字经济产业占GDP比重提升。
近年来,正定数字产业发展步伐加快,常山北明项目入驻,玥云数字产业园、联东U谷产业园顺利实施,已成为全市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版图。石家庄高新区及鹿泉信息产业基地的通信导航、集成电路等优势,将与正定数字经济产业园形成空间联动协同、错位发展,共同推动全市数字经济发展。而中国国际数字经济博览会永久落户石家庄(正定)等政策叠加,更为其抢得发展先机。
正定数字经济产业园位于正定高新区,地处新元高速以东、义慧路以北、文正大街以西、环城快速路以南,总用地面积约10平方公里(1.5万亩)。围合区紧邻羊曲公路(X054)、环城高速、新元高速正定高新区口,距石家庄国际机场直线距离8公里。其中,园区西侧部分区域处于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定片区规划范围内,用地面积约为3050亩。西部片区自贸区外部分与中部、东部片区地处正定县划片范围内,总用地面积约11950亩。
按照规划,到2025年,正定数字经济产业园数字经济发展体系基本形成、产业规模不断壮大,数字资源开放利用水平显著提升,数字经济前沿基础和关键技术创新能力显著增强,初步建成具有鲜明特色和局部优势的数字经济产业集群,成为全省数字经济创新发展的新支点,为河北省数字经济发展和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基础。到2030年,数据引领的发展模式基本形成,并将成为全国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和数字经济创新发展的新高地。
未来几年内,正定数字经济产业园将立足本地优势产业,谋划和推动数字产业项目加速落地,加快打造河北省数字经济集聚区和新高地。其中,将重点打造数字健康及智能硬件、人工智能与软件信息服务、数字基础产品、数字会展和跨境电商以及数字创意五个百亿级产业集群。同时,围绕五大百亿级产业集群,重点打造“三区、三核、八组团”的产业空间布局。其中,重点打造以主要交通连接线为基底,从西向东依次打造数字新产业示范区、数字经济核心区、数字硬科技创新区三大产业片区;塑造区块核心功能,着力打造文化核、金融核、创新核;打造金融、总部与平台经济等功能集聚组团,并以产业社区形式(园中园模式)打造多个产业主题组团。
石家庄将举全市之力协同推动数字资源要素加快向正定集聚,通过实施新基建示范和应用工程、新型研发机构引育工程、数字化升级平台工程和数字便民服务推广工程,汇聚产业资源、引导产业项目加快落地,形成试点示范效应,带动正定及全市数字经济发展。同时,还明确了健全组织保障等一系列推进措施,加快编制园区空间规划,基础设施先行,加快项目资源升级聚集,引导辖区已建成的常山北明大数据中心、联东U谷产业园等数字经济相关产业进行高标准升级,并向正定数字经济产业园拓展延伸聚集,与园区融合发展。依托中电科13所、54所技术支撑,通过市场手段,优选一批新项目落户园区。
深圳发布新版QFLP办法
时隔三年,深圳再对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办法进行了修订。1月29日,深圳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提出,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可参与投资境内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鼓励所投资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直接投资于实体经济企业。
据了解,深圳早在2012年就发布了首份《深圳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办法》,此后在2017年作出了修订,如今已经是第二次修订该《办法》。对比新旧两个版本发现,新版在实际运作上有不少亮点,如首次明确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QFLP)可以开展A股市场发行新股、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资本运作。
从试点办法的内容来看,对比2017年版本,有几点明显的区别:
第一,在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开展的业务内容上,新《办法》首次明确了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QFLP)可开展A股市场发行新股、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资本运作;可作为上市公司原股东参与配股。
第二,从申请试点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名称来看,新版强调企业名称应当加注“私募”字样,并符合相关监管部门关于试点企业命名要求。除试点企业外,其他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股权投资管理”“股权投资”等字样。这贯彻落实了近期发布的《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中对私募机构名称上的要求。
第三,对于旧办法,新办法增加了禁止投资的负面清单。《办法》第十条明确,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的领域,不得进行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的领域,应当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条件;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
第四,新《办法》修改了允许经营范围的条款。在《办法》第八和第九条,把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和外商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开展其他业务的规定,从原来的“经审批或登记机关许可的其他相关业务”分别改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基金业协会允许的其他”和“应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基金业协会相关自律规则,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主营业务清晰,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或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体现了证监会和中基协作为监管主体的强监管态势。
加速人民币国际化
事实上,深圳在逐步优化QFLP上早有酝酿。首先,在2020年10月11日发布的《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中提出,要优化私募基金市场准入环境、进一步放宽前沿技术领域的外商准入限制。紧接着,10月26日,深圳金融监管局发布了《深圳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办法(征求意见稿)》。在近期发布的《关于促进深圳股权投资持续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中也提到,扩大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QFLP)试点,深化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IE)试点,推进WFOE试点,引入境外资金推进设立人民币创业投资母基金。
而此前的QFLP办法自2012年诞生以来已经经过一轮调整。早在2017年9月,深圳金融监管局正式发布《深圳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办法》,对2012年首次出台的试点办法进行了创新性调整,包括准许境内投资人参与设立QFLP管理企业;准许QFLP基金向境内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降低合格投资者条件;准许外国投资者以境内合法收益出资;准许境内合格管理人发行QFLP基金等一系列支持政策。
所谓QFLP,即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是指境外机构投资者在通过资格审批和其外汇资金的监管程序后,将境外资本兑换为人民币资金,投资于国内的私募股权投资市场。
·企业动态·
航天电器拟定增募资逾14亿投资新基建用光模块等项目
据悉,航天电器(002025)2月1日晚间披露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拟发行不超过6388.61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4.66亿元,用于特种连接器、特种继电器产业化建设项目、年产153万只新基建用光模块项目、年产3976.2万只新基建等领域用连接器产业化建设项目、贵州林泉微特电机产业化建设项目、收购航天林泉经营性资产及补充流动资金。
航天电器主营业务为高端继电器、连接器、微特电机、光电器件、电缆组件的研制、生产和销售,公司主导产品用于航天、航空、电子、兵器、船舶、通信、交通、能源装备等高技术领域配套。
航天电器作为我国电子元器件骨干企业,一直都聚焦于高端电子元器件领域。新基建带来新的强劲需求,包括5G、物联网、工业互联网、卫星互联网,以及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数据中心、智能计算中心等领域均需要大量高端连接器、微特电机和光电模块等,未来高端电子元器件的市场需求将持续增长。不过,航天电器目前的生产能力无法满足市场需求,急需进行产线建设,实现产量和效率的大幅提升。因此,航天电器通过本次定增募资用于电子元器件产业化建设项目,并通过智能化、自动化(柔性化)产线建设,为公司创造更好的生产保障条件。
航天电器的控股子公司林泉电机通过租赁方式使用控股股东航天江南下属全资子公司航天林泉拥有的电机经营性资产,进行电机的生产与销售。林泉电机拟以3.66亿元收购航天林泉拥有的电机经营性资产,其中使用募集资金1.96亿元,拟收购的目标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及无形资产。通过本次收购,将解决目前航天电器的电机业务存在的关联交易问题,提升公司电机业务资产完整性。
中环股份120亿建智能工厂
据悉,光伏热潮下,业内上市公司扩产不断,再有百亿投资项目亮相。中环股份2月1日晚间公告,公司分别与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和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就共同在银川市投资建设50GW(G12)太阳能级单晶硅材料智能工厂及相关配套产业达成合作事宜,项目总投资额预计120亿元。
中环股份表示,本次银川50GW(G12)太阳能级单晶硅材料智能工厂项目合作,为行业提供优质产能,将大力促进全球光伏产业平价上网,提高光伏在全球能源转型中的竞争力,早日实现碳中和的目标。
目前,中环股份在单晶硅片环节与隆基股份形成双寡头格局。而隆基股份今年1月也有大规模扩产项目。1月18日,隆基股份发布公告,拟耗资80亿元,在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投建年产15GW单晶电池项目,投资金额为80亿元,将建成年产15GW单晶电池项目,预计于2022年投产。按照约定,上述项目投产后1年内,协议三方还将启动年产15GW单晶组件项目建设。
此外,1月25日,晶澳科技宣布了100亿元的电池、组件投资计划。1月18日,东方日升公告签订《“新型高效光伏电池及组件项目”合作意向书》。拟在常州东方日升原有厂区内,建设年产4GW以上新型高效光伏电池及6GW以上新型高效光伏组件项目,总投资约52.8亿元。1月8日,安彩高科宣布,与博爱凌创签署合作协议,开展年产18万吨压延太阳能电池封装玻璃项目建设。
事实上,上述光伏行业扩产项目,只是延续了去年以来的光伏行业投资不断的趋势。据不完全统计,2020年有13家光伏上市公司共计宣布了逾40项扩产项目,总投资超过2000亿元,涵盖硅片、电池片、组件、玻璃、逆变器等环节。
国家能源局1月20日公布,2020年风电新增装机7167万千瓦、太阳能发电新增装机4820万千瓦,超出市场预期。这也导致目前机构持续看好“十四五”光伏板块。
比亚迪成立锂电材料公司
1月27日,格尔木比亚迪锂电材料有限公司成立,注册地址在青海省海西州格尔木市昆仑经济技术开发区团结湖路6号505室,法定代表人为宫清,注册资本5000万元,由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全资持股。
格尔木比亚迪锂电材料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销售,矿产资源(非煤矿山)开采等。
河南许昌“牵手”华为公司共建中原人工智能计算中心
1月30日,许昌市政府与华为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共同建设中原人工智能计算中心,此举对于加快许昌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完善黄河鲲鹏计算产业生态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协议,许昌市与华为公司将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建设基于自主创新的中原人工智能计算中心,构建公共算力服务平台、应用创新孵化平台、产业聚合发展平台和科研创新人才培养平台,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中原地区人工智能创新高地。该中心计划投资15亿元,将分两期建设。
去年以来,许昌市坚持创新驱动发展不动摇,持续推动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做大做强黄河鲲鹏硬件制造基地,并着手建设全国首个基于黄河鲲鹏架构、具有本土特色和亮点的新型智慧城市样本,赋能城市数字化转型。下一步,华为公司将充分发挥资源、创新和人才优势,在构建人工智能产业体系等方面与许昌开展深度合作。许昌市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优质服务,实现与华为公司的互利共赢。
社保基金会减持1.0804%中国人保股份
2月1日,中国人保发布公告称,截至2021年1月30日,社保基金会通过委托的证券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减持公司A股477817648股,达到减持计划的54.02%,占公司当前已发行总股本的1.0804%。
公告称,本次减持是社保基金会常规性投资业务安排,不影响社保基金会在公司的战略性持股以及与公司之间的市场化业务合作。至此,社保基金会本次六个月的减持期间已结束。
国资委正式入主铁汉生态
据悉,铁汉生态 [300197]2月1日午间公告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 《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刘水及其一致行动人乌鲁木齐木胜股权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协议转让给中国节能的无限售流通股2.37亿股股份已于2021年1月29日完成了过户登记手续。
本次股份协议转让完成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事宜完成后,中国节能直接持有公司股份7.06亿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02%,通过中节能资本控股有限公司间接持有股份7408.89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62%;中国节能及中节能资本合计持有公司股份7.8亿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7.64%,中国节能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国务院国资委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供销总社今年将把1000家基层社打造成为农服务综合体
据悉,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理事会副主任韩立平1月29日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第七届理事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表示,2021年要把1000家基层社打造成为农服务综合体,推动基层社经营服务往村覆盖、往户延伸,打通乡村产业对接市场的通道。
韩立平表示,2021年要领办创办农民合作社,引导农民合作社规范健康发展,充实农村综合服务社功能,联合村两委发展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组织,培育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
·海外经济·
巴西2020年初级财政赤字创新高
据悉,巴西国库局1月28日发布的报告显示,巴西2020年初级财政赤字达7431亿雷亚尔(1美元约合5.4雷亚尔),创下1997年开始统计该项数据以来的最高纪录。
国库局表示,2020年巴西抗击新冠疫情支出达到5209亿雷亚尔,这是当年巴西政府初级财政赤字飙升的主要原因。另外,税收减少也助推财政赤字增加。
自2014年起,巴西已连续6年出现初级财政赤字。此前国库局预计2020年初级财政赤字为8318亿雷亚尔。
此外,国库局27日公布,2020年巴西公共债务达5.01万亿雷亚尔,比2019年增加17.9%。
日本2020年工矿业生产指数创2013年以来最低值
据悉,日本经济产业省1月29日公布的统计数据显示,2020年日本工矿业生产指数同比下降10.1%至90.9,是2013年有可比数据以来的最低值。
受疫情影响,日本工矿业生产去年2月至5月连续大幅下降,6月至10月一度持续回升。由于11月开始疫情形势再度恶化,工矿业生产随之转入下滑。
数据还显示,2020年12月日本工矿业生产指数环比下降1.6%至93.2。
鉴于去年第四季度日本工矿业生产整体保持上升,经济产业省在报告中维持其对工矿业生产的基本判断为“正在恢复”。
经济产业省同日公布的制造业生产预测指数显示,2021年1月制造业生产预计环比回升8.9%,2月预计下降0.3%。
港府预计今年增速转正
据悉,香港特区政府统计处1月29日公布,根据预先估计数据,2020年本地生产总值较上年实质下跌6.1%;第四季度本地生产总值同比实质下跌3.0%,跌幅较第三季度收窄0.6个百分点,同时环比延续增长态势,增幅为0.2%。特区政府发言人表示,香港经济在2020年第四季度继续复苏,预计2021年经济会恢复正增长。
香港经济跌幅放缓源自内部和外部需求均有所改善,尤其是货物出口增强和金融市场活跃为经济复苏继续提供支持。
数据显示,在内部需求领域,私人消费在2020年第四季度同比实质下跌7.6%,跌幅小于上一季度8.2%的水平,全年私人消费较上年下跌10.2%。政府消费继2020年第三季度同比实质上升7.1%后,第四季度上升5.6%,全年上升7.8%。投资在第四季度扭转连续8个季度的跌势,同比实质上升2.6%,全年下跌11.6%。
在外部需求领域,货物出口额在去年第四季度进一步同比实质上升5.6%,其中内地进口需求恢复的带动作用显著;进口额也进一步上升6.9%;全年进出口总额分别下跌2.1%和0.3%。由于访港旅游业持续停顿,服务输出继续急挫,2020年第四季度同比实质下跌29.6%,但较第三季度33.5%的跌幅放缓;服务输入下跌35.9%,幅度小于上一季度0.1个百分点,全年服务输出及输入分别下跌36.8%和35.2%。
特区政府发言人表示,去年第四季度受到本地第四波疫情影响,香港经济复苏步伐缓慢,但保持了继续复苏状态。“香港社会已恢复稳定,去年经济严重收缩主要源自新冠肺炎疫情冲击,其中与消费和旅游相关的住宿、餐饮、零售等行业受到重创,收缩幅度远超整体经济表现。”发言人说。
特区政府预计,2021年香港经济会恢复正增长,内地经济发展进一步增强,料为香港出口提供支持。不过上半年充满挑战,复苏程度和速度受到疫情、国际关系演变、地缘政治局势等多项不确定因素影响,尤其是疫情因素。因此,实现香港经济全面复苏,尽早控制疫情至关重要,特区政府会采取适当逆周期措施支持经济发展和纾缓市民负担。
·研究探索·
李锦:国企要用好改革这个法宝
经济日报2月2日刊发中国企业研究院首席研究员、吉林大学国有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员李锦的文章表示,国企要用好改革这个法宝。
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日前召开会议指出,国有企业在过去一年中发挥了抗击疫情的先锋作用、复工复产的支柱作用、科技创新的突破作用、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的基础作用。
2020年启动的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是事关全局的系统性深层次变革。可以说,国企改革,既着眼于我国长远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更着眼于现实综合实力的快速提高;既着眼于在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率先复工复产,更着眼于经济稳增长。中央企业在公司制改革基本完成后,打通淤点堵点,通过明晰责权边界,市场化经营机制建设迈出新的步伐。2020年中央企业实现全年净利润同比增长2.1%,十分不容易。
国企改革,是落实创新驱动发展的国家战略,既着眼于统筹考虑短期科技成果转化,又着眼于中长期发展;既着眼于在科技和研发投入稳步增长,又着眼于提升内生动力。2020年,中央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同比增长11.3%,为长期稳健发展打下基础。同时,中央企业集团总部部门数量平均压缩超过17%,人员编制平均减少20%,企业活力和效率得到了明显增强。在强化考核激励机制方面,实行员工持股、股权激励与股权分红,科技成果迭出。2020年新增22户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涵盖了近1.8万名关键核心人才。
国企改革,既着眼于国有资本的发展,又着眼于非公有制发展;既着眼于扩大国有经济的保值增值,又着眼于与各类所有制资本之间取长补短,实现相互促进。中央企业所有者权益当中,引入社会资本形成的少数股东权益,由2012年底的3.1万亿元增加到2020年的9.4万亿元,占比由27%提升到38%。中央企业通过双向混改推进各类企业共同发展,对外参股的企业超过6000户,国有资本投资额超过4000亿元。同时,向产业链上下游延伸,与多种所有制企业合作联动,形成巨大的发展空间。
国企改革,既着眼于中央企业发展的速度规模,又着眼于提升发展的质量效益;既着眼于淘汰和改造落后的生产力,又着眼于培育生产力发展的新的增长点。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优化国有资本布局调整,出现了数量增加和质量提升局面。经过艰苦努力,2020年末中央企业完成平均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4.7%的目标任务,负债结构明显改善。同时,国企并购推动产业结构的战略优化,推进具有协同效应的专业整合。
国企改革,既着眼于扩大经济效益,又着眼于政治与社会效益,出现了经济、政治与社会效益同步发展的可喜局面。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过程中,中国建筑仅在短短的10天时间里就建成火神山医院和雷神山医院;国机集团、航空工业集团、中船集团、兵器工业集团、中国电子和通用技术集团,几天时间内就能制造出生产口罩和防护服所需的机械和设备;中国石化和新兴际华集团,在几周内将口罩的日产量从零提高到了近1000万只……中央企业在带头复工复产中捷报频传,引领着产业链和供应链的复苏。
改革是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的关键,是加快中央企业发展的强大动力。中央企业“要继续用足用好改革这个关键一招,保持勇往直前、风雨无阻的战略定力”,积极投身构建新发展格局,在2021年完成国企改革三年行动70%的任务,继续向改革要动力,在抓落地见实效上加大力度、加快进度、拓展深度,不断开创发展新局面。
·社团工作·
交易商协会强调企业及实控人不得通过财产转移等方式逃废债务
1月29日,交易商协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企业无偿划转事项的通知。通知提出,企业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财产转移、关联交易等方式逃废债务,蓄意损害持有人合法权益。
通知规定,企业无偿划出资产的,应严格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及《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信息披露表格体系》PZ-6表要求披露无偿划转信息及进展。企业无偿划入资产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应参照上述要求及时披露。企业及其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企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积极配合企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及时召集持有人会议
通知提到,企业拟无偿划转资产,由于划出资产导致净资产减少10%,或由于划出/划入资产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或导致丧失重要子公司控制权的,应及时通知召集人。召集人应在知悉上述事项后,严格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规程》及时召集持有人会议,商议偿债保障安排。触发投资人保护条款的,企业及主承销商还应按照发行文件约定履行投资人意见征集及相关救济措施。
切实保障持有人权益
通知要求,企业应充分尊重市场规律,强化契约精神和法治意识,针对无偿划转事项,积极制定存续债务融资工具处置方案及持有人权益保障措施。企业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财产转移、关联交易等方式逃废债务,蓄意损害持有人合法权益。
中介机构尽职履责
通知要求,存续期管理机构应严格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管理工作规程》开展对无偿划转事项的监测、排查,做好对企业的辅导、督导工作,并协助发行人做好与投资者的沟通协调以及持有人权益保障的制定。受托管理人应当根据规定及约定,忠实履行受托管理职责,切实保障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为无偿划转事项出具专业意见的中介机构,应诚实守信、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独立审慎出具专业意见。
交易商协会强调,将继续加强对违规无偿划转事项的处分力度。各市场机构发现企业或中介机构存在违反协会自律规则的行为,可向协会举报或投诉。对于调查核实确实存在违规行为的,协会将依据相关自律规则给予自律处分或自律监管措施。涉嫌违法违规的,协会可移交有关部门进一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