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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动态 第213期

 
·国内财经·  
  央行、银保监会、外汇局详解"金融高水平开放服务新发展格局"      
  证监会将启动为期两年的公司治理专项行动      
  新三板公司转板上市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沪股通纳入科创板股票拟限机构投资者参与      
  上市满1年科创板证券将纳入沪深300等指数  
  上交所公司债注册制发行上市审核两项规则发布     
  深交所发布公司债持有人会议规则参考文本      
·企业动态·  
  宁波港56.42亿收购大股东资产      
  莱茵体育洽购成都文旅
  证监会对永煤控股及相关审计机构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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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国政府将投资100亿欧元支持初创企业   
  港交所拟提高主板上市的最低盈利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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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我国经济增长料将保持积极修复态势     
  通胀指数失真是央行面临的最大问题吗?   
·社团工作·  
  中证协下发通知规范网下打新
 
 
 
 
 
 
 
 
 
 
 
 
 
 
·国内财经·
 
央行、银保监会、外汇局详解“金融高水平开放服务新发展格局”
 
  11月28日,“2020中国金融学会学术年会暨中国金融论坛年会”召开。年会主题是“金融支持双循环新发展格局”。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刘桂平、中国银保监会副主席曹宇、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郑薇出席,详细阐述了金融高水平开放的着力点和政策选择,强调了严监管、强监管政策方向,分析了“十四五”时期外汇改革开放的逻辑。
  新冠肺炎疫情并未打乱我国金融市场开放节奏。今年来,惠誉成为继标普之后第二家进入中国市场的国际评级公司,高盛、摩根士丹利、瑞士信贷等外资金融机构已实现对其在华合资证券公司的控股,美国运通在我国境内发起设立的合资公司取得了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证。全球三大债券指数中,中国债券已先后纳入彭博巴克莱和摩根大通指数,纳入富时罗素指数也有了明确的时间表,外资投资中国债券的热情持续增强。
  刘桂平表示,扩大金融业开放将为中国金融业注入新的活力,为构建新发展格局提供巨大动能。此外,曹宇表示,始终将“是否有利于支持实体经济”、“是否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是否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三个有利于”原则,作为衡量金融创新合理性的基本标准,坚决打击偏离实体经济需求、危害金融稳定、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伪创新”、“乱创新”行为。
  为参与双循环各类主体提供更好金融服务
  此次年会是刘桂平履新央行副行长以来的首次公开亮相。刘桂平以“金融高水平开放服务新发展格局”为题发表主旨演讲,关键词是“开放”。
  刘桂平表示,人民银行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继续会同相关部门,遵循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积极稳妥推进金融业自主开放。
  一是推动金融业系统化、制度化开放。全面落实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为外资进入国内市场提供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发挥内外资金融机构连接国内国际双循环的重要作用,为参与内外循环的各类市场主体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务。在维护和倡导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的基础上,通过促进规则变革和优化制度供给安排,形成能够与经济高质量发展和新发展格局相适应的金融开放新体制。
  二是推进金融市场开放和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以实施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粤港澳大湾区、海南自贸港等国家发展战略为突破口,顺应国际投资者配置人民币资产的需求,按照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扩大金融市场高水平开放,进一步便利境外投资者使用人民币投资境内债券和股票,优化金融市场互联互通安排,提升资本市场流动性和定价效率。
  三是稳慎推进人民币国际化。坚持市场驱动和企业自主选择,以服务实体经济为导向,进一步优化人民币跨境使用支持政策,增强人民币在对外贸易、投融资、金融市场交易等方面的吸引力,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加快外汇市场建设和对外开放。深化货币合作,营造以人民币自由使用为基础的新型互利合作关系。完善人民币国际化基础设施和人民币清算行安排,提高人民币清算效率。支持离岸人民币市场发展,促进人民币在岸、离岸市场形成良性循环。
  四是促进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以“六廊六路多国多港”为主体框架,大力推动互联互通和产业合作,拓展金融合作空间。遵循国际惯例和债务可持续原则,健全开放、多元、市场化投融资体系,提高“一带一路”资金融通水平。
  五是完善与全面开放相适应的风险防控体系。协同推进金融业开放、人民币可自由使用与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建设更宽领域的金融安全网,夯实风险防控的体制机制基础。建立健全跨境资本流动“宏观审慎+微观监管”两位一体管理框架,加强行为监管,防范跨境资本流动系统性风险。加强跨境监管和处置合作,防范跨境监管套利和风险传递。广泛应用高新技术提升监管效率和风险防控的有效性。
  以“三个有利于”原则衡量金融创新合理性
  曹宇主旨发言的关键词为“监管”。他认为,在新发展格局下,金融监管者肩负着新的使命任务,需要不断探索新形势下的监管理念和方法,持之以恒提升监管有效性,形成监管与市场的良性互动和正向激励。
  曹宇表示,监管首先要尊重金融规律。要坚持把防范金融风险作为首要目标,坚持把服务实体经济作为根本任务,坚持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作为重要使命。其次要保持监管定力,坚持专业专注的定力,坚持依法监管的定力。要始终保持监管规则透明度,维护监管尺度一致性,无论对中资还是外资机构、国有还是民营机构,均一视同仁,适用一致监管标准。
  曹宇指出,目前,我国金融供给不平衡、不充分,与金融需求多层次、多样化的矛盾,仍然比较突出。激发金融机构市场活力、推动金融业高质量发展同样重要。这里面要处理好加强监管与支持创新的关系,处理好大型机构与中小机构的关系。处理好加强监管与支持创新的关系,就是始终将“是否有利于支持实体经济”、“是否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是否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三个有利于”原则,作为衡量金融创新合理性的基本标准,坚决打击偏离实体经济需求、危害金融稳定、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伪创新”、“乱创新”行为。处理好大型机构与中小机构的关系就是做实分类监管和差异化监管,努力营造各类金融机构错位发展、优势互补、细化分工、有序竞争的良性金融共生环境。
  对于如何不断改进监管方法,曹宇表示,以机构监管为核心,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为抓手,以市场准入、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为轴线,强化金融机构资本监管、流动性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实现对法人机构的多维度、深层次、全周期监管。同时,更加注重功能监管与机构监管的有机结合,做到机构、业务和风险监管全覆盖。曹宇也表示,还将大力推进协同监管。要在金融委的统一指挥下,强化监管部门与宏观管理部门之间、金融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工作协同。更加注重宏观审慎监管、微观审慎监管、行为监管的协调效率,更加注重金融政策、产业政策、财政政策的优化组合,更加注重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形成金融风险防控的全国“一盘棋”。
  加快构建与新发展格局相适应的外汇管理体制
  郑薇表示,“十四五”时期和今后一段时期,将加快构建与新发展格局相适应的外汇管理体制。
  首先要稳妥有序推进资本项目开放。一是全面放宽直接投资领域外资准入,切实落实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落实和推动签署双边和多边贸易和投资协定,创新直接投资方式,推进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和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外汇管理方式改革,更好满足市场主体的跨境投资需求。二是推动跨境融资交易和汇兑环节统一协调,制订私募投资基金跨境投资的政策框架,实现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加行业负面清单的管理,提升跨境融资便利化水平。三是加快提升金融市场国际化水平,推动实现符合国际惯例的证券投资开放政策,常态化地发放QDII额度,实施“跨境理财通”试点,整合金融市场开放渠道。中长期来看,在符合“三反”的前提下,除少数涉及国家安全及高风险领域的交易外,实现跨境资本双向流动的基本自由,建立健全个人跨境资本交易的管理制度,满足个人对外投资和用汇的合理需求。
  其次,要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外汇管理新体制。促进高水平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推动外汇管理方式从事前审查全面转向事后核查,推动实现高效、安全、低成本的跨境贸易结算。实现高水平跨境投融资自由化便利化。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支持“一带一路”企业贸易结算便利化,优化外汇账户,助力企业“走出去”。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粤港澳大湾区等区域发展战略,赋予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更大的改革自主权,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建设开放多元、功能健全的外汇市场,统筹发展在岸市场和离岸市场,提升境内市场国际影响力和金融机构全球参与度。
郑薇表示,要进一步提升开放条件下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不断完善外汇市场“宏观审慎+微观监管”两位一体管理框架,宏观审慎方面着力防止大规模跨境资本流动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微观监管方面着力维护外汇市场竞争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外汇领域违法违规活动。推进科技赋能“数字外管”和“安全外管”建设,提升跨境区块链平台服务外汇收支和跨境融资能力。完善金融开放领域法律体系,推动外汇管理条例修订,完善涉外经贸法律和规则体系,加强国内跨部门、国际跨境监管合作。
 
证监会将启动为期两年的公司治理专项行动
 
11月28日,证监会副主席阎庆民在“2020中国金融学会学术年会暨中国金融论坛年会”上表示,证监会将于近期启动为期两年的公司治理专项行动,要求公司对照监管要求,全面自查、严格整改,实现治理水平整体提升。
  首先,增强产业先进性,夯实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的基础。从整体上提高我国上市公司质量,须紧紧围绕国家产业政策导向,从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转型,形成与“双循环”格局相匹配的上市公司产业结构,促进科技、资本与实体经济高水平循环。一方面,在扩大增量上做文章。科创板要坚守“硬科技”定位,创业板要切实服务“三创四新”,稳步在全市场实施注册制,引导具有核心技术、富有创新力、行业领先的优质企业登陆资本市场,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的产业先进性。另一方面,在优化存量上下功夫,支持已上市公司淘汰低效供给,出清落后产能,加快从传统产业向新兴产业、从低端制造业向高技术制造业转型。
  其次,增强治理有效性,抓牢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推动形成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要在“三个突出”上下功夫。一是突出规则监管。强化治理规则的确定性、可操作性,避免治理要求过于原则和抽象,通过清晰、明确并得到严格执行的规则,为上市公司完善治理提供引导和遵循。二是突出分类推动。对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重点是“转机制”,持续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健全激励约束相容机制,提升企业内在价值。对于民营上市公司,重点是“强内控”,针对部分公司股东行为不够规范、股权关系不够清晰等问题,强化公司治理底线要求。
  再者,增强监管适应性,优化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的环境。第一,健全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股票发行注册制,切实把好“入口关”。在接下来全面实施注册制过程中,应当牢牢坚持以信息披露为核心,不断提高注册制的适应性。要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规则体系,在确保真实、准确、完整的同时,促进信息披露更加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提高信息披露质量。要进一步推动信息披露电子化、线上化,既便利投资者阅读,又降低企业披露成本。第二,健全并购重组市场化机制,更好发挥主渠道作用。第三,健全常态化退市机制,实现“退得下”、“退得稳”。提高我国退市机制的适应性,要通过重组一批、重整一批、退市一批,拓宽多元化退出渠道。同时,对于严重财务造假的“害群之马”、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空壳僵尸”,增强退市刚性,决不允许“久拖不退”。
 
新三板公司转板上市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据悉,为了进一步明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向科创板、创业板转板上市的申请、审核及上市安排等事宜,沪深证券交易所近日起草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转板上市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向创业板转板上市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沪深交易所转板上市办法均明确,转板公司应当在精选层连续挂牌1年以上;交易所自受理申请文件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是否同意转板上市的决定,转板公司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回复审核问询的时间总计不超过2个月;转板上市仅需进行上市审核并报证监会备案,无需履行注册程序;交易所同意转板上市决定的有效期为6个月。
  上交所:转板公司应符合科创板定位
  上交所转板上市办法指出,转板公司应当符合《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相应条件,并符合转板上市办法规定的合规性要求、市值及财务指标等要求。同时,根据转板上市制度衔接需要,增加股东人数、累计成交量等指标,并将“首次公开发行比例”调整为“公众股东持股比例”。
  转板公司应当符合《注册办法》规定的科创板定位。转板公司应当结合相关规定对其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进行自我评估,提交专项说明;保荐人应当核查把关,出具专项意见。转板上市保荐人可依据转板公司在精选层挂牌期间已公开披露的信息,以及时任保荐人意见等尽职调查证据,发表专业意见。
  考虑到转板公司相关股东已按照规定限售一段时间,为做好制度衔接,明确转板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监高转板上市后的限售期为12个月;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限售期届满后6个月内减持的,不得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核心技术人员、未盈利企业的限售及减持安排与《科创板上市规则》保持一致。
  转板公司转板上市后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股票在科创板上市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但转板公司提交转板上市申请时已在精选层挂牌满2年的,持续督导期间为公司股票在科创板上市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1个完整会计年度。为做好交易衔接,明确转板公司转板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格原则上为其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最后一个有成交交易日的收盘价。
  深交所:转板上市条件与首发保持总体一致
  深交所转板上市办法指出,转板上市条件与创业板首发上市条件保持总体一致,要求符合创业板定位及首发发行条件、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市值与财务标准等。
  由于转板公司属于公众公司并已纳入中国证监会的监管体系,深交所转板上市办法将其在新三板挂牌期间的规范运作表现纳入考量,增设“转板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最近3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或者最近1年受到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谴责等情形”的合规性条件。
  由于转板上市不涉及新股发行,且转板公司已在精选层集中竞价交易,将预计市值指标调整为在精选层的交易市值,将公开发行比例要求调整为社会公众股东持股比例,并增设股东人数不低于1000人、董事会审议转板上市相关事宜决议公告日前60个交易日内累计成交量不低于1000万股的交易类指标条件。
  考虑到转板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新三板已有较长的限售期安排,将转板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板上市后的限售期缩短为12个月,并要求解限后6个月内减持股份不得导致控制权变更;转板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参照创业板首发上市的相关规定对相关股东所持股份限售12个月;董监高所持股份限售期为12个月;申请转板上市时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转板上市时限售期尚未届满的,转板上市后剩余限售期内继续限售。未盈利转板公司转板上市后的股份限售事宜与未盈利企业首发上市保持一致,暂不作调整安排。
转板公司股票转板上市后的交易、融资融券、股票质押回购及约定购回交易、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相关事宜与创业板注册制下首发上市的股票保持总体一致;股东未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可以继续持有或者卖出转板公司股票。同时,转板上市不涉及新股发行,无发行价格,明确转板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转板公司在新三板精选层最后一个有成交交易日收盘价。
 
沪股通纳入科创板股票拟限机构投资者参与
 
  近悉,为进一步完善互联互通机制,沪深港三所已就同步扩大沪深港通股票范围达成共识。
  关于科创板股票纳入沪深港通标的范围的安排,沪深港交易所协商决定,科创板公司股票属于上证180、上证380指数成份股或A+H股公司A股的,该股票将根据沪港通现有规定调入沪股通股票范围,其对应的H股将根据沪深港通现有规定调入港股通股票范围。
  此外,考虑到科创板实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通过沪股通买卖科创板股票的投资者拟限于依据香港相关规则界定的机构专业投资者。相关规则待两地监管机构批准。
  下一步,沪深港交易所将积极推进相关业务技术准备工作。预计于2021年初完成市场准备工作后将上述科创板股票纳入沪深港通股票范围。
  关于在港上市的生物科技公司纳入港股通标的范围的安排,沪深港三所经协商一致同意,对于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规则》第18A章节上市的生物科技公司的股票,如果其属于相关恒生综合指数成份股或沪深港交易所上市的A+H股上市公司H股的,该股票将根据沪深港通现有规定调入港股通股票范围(属于科创板A+H股公司H股的生物科技公司股票将按照前述科创板股票纳入安排调入港股通股票范围)。
  下一步,沪深港交易所将积极推进完成相关市场准备工作。预计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后将上述生物科技公司股票纳入港股通股票范围。股份名称结尾不含“B”字标识且在公告发布之时已是港股通股票的生物科技公司则不受影响。
未来,沪深港三所将继续密切合作,持续优化互联互通机制,推动两地资本市场的协同、稳定、健康发展。
 
上市满1年科创板证券将纳入沪深300等指数
 
据悉,为适应证券市场变化的需要,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日前充分听取了市场意见,并经指数专家委员会审议明确,上市时间超过1年的科创板证券已具备纳入上证180、沪深300等成份指数样本空间资格,可在下一次样本定期调整时纳入相关指数。
  科创板市场平稳运行1年多来,已成为中国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度创新成果引人关注,具有不同投票权架构的公司、尚未实现盈利的公司、红筹企业发行的存托凭证等均已在科创板平稳上市。同时,科创50指数已平稳运行超过一个季度,得到市场的广泛认可。为进一步提升科创板影响力、引入更多中长期资金、为中小投资者提供投资渠道,科创板证券纳入成份指数势在必行。境内外广泛市场调研显示,机构投资者对于科创板证券入选上证180、沪深300等成份指数持积极肯定态度。
  据悉,下一次样本定期调整将于2020年12月14日正式生效。届时,上证180、沪深300等规模指数中有望首度出现科创板证券的身影,指数的市场代表性将进一步提升。
 
上交所公司债注册制发行上市审核两项规则发布
 
  11月27日,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及编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特定品种公司债券》两项规则,标志着上交所健全优化公司债券注册制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体系的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
  2020年3月1日起新《证券法》施行,明确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实施注册制,证监会进一步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由证券交易所负责受理、审核,并要求证券交易所明确审核标准、审核程序、材料报送及操作流程等事宜。注册制实施后,上交所及时通过通知、问答等形式向市场明确了注册制实施过渡期内的衔接安排,启动对部分业务规则、通知、指南及监管问答的修订完善、归并整合和精简优化,健全优化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体系。
  据介绍,《申请文件及编制指引》主要明确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编制过程中的信息披露和中介机构核查要求,总体沿用原申请文件及编制预审核指南的内容,并根据《证券法》修订内容、注册制要求以及相关监管实践进行修订、完善和细化。《特定债券品种指引》主要规范附带特殊条款或服务国家战略的特定债券品种的相关实施安排,包括短期公司债、可续期债、绿债、扶贫债、双创债、纾困债等6个特定债券品种监管标准、信息披露及核查要求,后续将根据市场发展情况不定期进行修订,或新增其他特定债券品种相关要求。
  注册制实施以来,上交所在证监会的统一领导下,坚持市场化、法治化理念,秉持促发展与防风险并重,进一步强化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审核理念,围绕提升审核效率和质量、完善制度规则体系等方面持续推进公司债券融资审核优化升级。截至目前,已累计受理584只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上市申请,已注册生效384只,公司债券发行审核及注册工作规范、高效运行。目前,上交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已实现全流程电子化,根据企业风险特征落实分类审核理念,不断提高审核问询质量。
同时,注册制实施以来,上交所积极探索公司债券品种创新,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和国家战略:推出短期公司债试点,满足优质企业流动资金管理需求和投资者多元化配置需求;支持企业发行疫情防控公司债券,助力疫情防控及企业复工复产;拓宽纾困债募集资金使用范围,将纾困对象由上市公司拓展至非上市公司,纾解中小企业及民营企业的融资和流动性困难;此外,进一步支持绿色公司债券、创新创业公司债券、扶贫公司债券等服务国家战略的特定品种公司债券发展。据统计,今年以来,上交所市场特定品种公司债券发行规模近7000亿元,在践行十三五“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支持防疫复工复产、创新驱动发展、落实脱贫攻坚部署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深交所发布公司债持有人会议规则参考文本
 
  11月27日,深交所发布《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编制指南(参考文本)》,就近期市场广泛关注的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召开、决议等事项提供规则起草指南。这是深交所进一步贯彻落实新《证券法》关于加大投资者保护力度相关要求,加强公司债券投资者权益保护,更好发挥债券持有人会议机制实效,为市场主体提供更精准、更有温度的监管服务举措。
  本次《参考文本》以提升债券持有人会议决策效率与促进决议落地为导向,强化会议规则规范性并兼顾灵活性,厘清受托管理人、发行人、投资者各方权责,引导建立明确、高效、务实的债券持有人会议议事机制,进一步提升债券持有人会议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效能。
  廓清会议决议范围,建立分层表决机制。《参考文本》在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的基础上,采用有限列举、增加财务指标辅助判断等方式进一步细化会议决议决策情形,提高规则适用可操作性。同时,《参考文本》根据对债券持有人权益影响程度不同将会议议案分为特别议案及一般议案,并设立差异化表决通过比例安排,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同时提高会议决策效率。
  厘定参会各方权责,促进会议决议落地。在会前准备方面,《参考文本》约定受托管理人为主要召集人,并强化召集人牵头作用,加强与发行人、增信主体、持有人等利益相关主体的沟通力度,并对议案进行修改完善,确保会议议案合法合规并切实可行。在会议过程中,明确发行人或其相关方应当按照召集人要求出席会议并接受询问、作出说明。会议决议形成后,受托管理人应积极履职尽责,督促发行人或其相关方及时回复或有效落实。
  提高会议规范性,兼顾程序灵活性。《参考文本》全面规范会议普通程序,细化会议召开、召集与决议各关键节点的程序性要求。同时,《参考文本》约定可在紧急并有利于债券持有人权益保护情形下缩短会议通知时间,并允许针对预计不会对债券持有人权益保护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拟审议事项设置简化程序。
  贴合最高法案件审理座谈会纪要要求,提高规则统一性。最高法近期印发《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就债券持有人会议回避表决安排、决议约束力、诉讼主体资格等事项予以规范。《参考本文》参照《纪要》相关规定,细化回避表决的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具体范围,新增增信主体及债务承接方回避表决安排;明确除另有规定或约定外,持有人会议决议对全体持有人生效;重申受托管理人有权依据会议决议授权代表全部或部分持有人提起、参与诉讼。
 
·企业动态·
 
宁波港56.42亿收购大股东资产
  
据报道,继宁波港(601018)吸收合并舟山港后,浙江再次开启港口资源整合大幕。11月27日晚,宁波港公告称,为加快实现全省港口一体化、协同化发展,进一步解决上市公司与间接控股股东浙江省海港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次交易前存在的同业竞争问题,上市公司拟以56.42亿元的交易对价现金,收购相关同业竞争资产股权。
  据悉,浙江省海港集团系国内第一家集约化运营管理全省港口资产的省属国有企业,先后完成了浙江省内沿海五港和义乌陆港的全面整合,形成了以宁波舟山港为主体,以浙东南沿海温州、台州两港和浙北环杭州湾嘉兴港等为两翼,联动发展义乌陆港的“一体两翼多联”的港口发展新格局。
  标的资产包括浙江省海港集团持有的嘉兴港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海港嘉兴港务有限公司、温州港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义乌港有限公司100%股权,以及浙江头门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浙江头门港港务有限公司100%股权。此次交易对价根据各标的公司股权的评估值确定,合计56.42亿元。
  据悉,温州港系全国沿海25个主要港口之一,致力于实现浙南区域重点港区的规模效应和重点货种的专业化营运,并形成“双核双联多补充”的港口布局。
 
莱茵体育洽购成都文旅
 
  11月29日晚间,莱茵体育(000558)发布停牌重组公告,拟注入控股股东的母公司成都文旅集团旗下资产——成都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文旅,834833)63.34%股份。
成都文旅于2015年挂牌新三板,当前主要经营项目是位于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西岭雪山的西岭雪山滑雪场。
  成都文旅股权结构为成都文旅集团为控股股东,持股63.34%;成都天府华侨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持股33.33%;成都体育产业有限责任公司持股3.33%;成都文旅的实控人为成都国资委。
  目前,成都文旅对外投资了成都大邑西岭雪山枫叶宾馆有限责任公司和都江堰御庭旅游项目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分别为85%和16.34%。
  实际上,这是成都国资在正式入主上市公司时隔一年后,开始筹划向莱茵体育注入文旅资产的计划。2019年3月13日,莱茵体育披露权益变动,公司控股股东莱茵达集团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向成都体投出让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标的股份为莱茵达集团所持公司29.90%股份,交易价格3.44元/股,转让价款合计为13.26亿元。权益变动后,成都体投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成都市国资委。
  成都体投集团由成都文旅集团100%持股,后者为成都市国资委旗下全资子公司。成都体投集团经营范围涵盖体育基础设施、体育产业项目的投资运营;体育资本运营;特色体育产业园区投资、建设和运营等。
 
证监会对永煤控股及相关审计机构立案调查
 
  11月27日,证监会披露,根据相关金融管理部门移送的永城煤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相关审计机构涉嫌违法违规的线索,近日,证监会决定依法对永煤控股及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立案调查。
  对永煤控股和相关审计机构涉嫌违法行为立案调查,是证监会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债券市场执法工作的意见》确定的债券市场统一执法工作机制作出的安排。下一步,证监会将与相关金融管理部门密切协同,按照国务院金融委“零容忍”的工作要求,依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推动债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海外经济·
 
德国政府将投资100亿欧元支持初创企业
 
据悉,德国联邦议院11月27日通过政府“未来基金”方案。该方案将在今后十年里为初创企业提供100亿欧元资金。
  德国联邦外贸与投资署网站当天发布消息说,根据2021年政府预算方案,政府将通过德国发展银行、德国复兴信贷银行等渠道为初创企业提供24亿欧元资金支持。2021年至2030年,德国政府计划为初创企业累计提供100亿欧元资金支持,并有望由此吸引200亿欧元私人风险投资。
  德国联邦外贸与投资署总经理罗伯特·赫尔曼表示,方案获得议会批准是“一个令人振奋的消息”。赫尔曼说,如此巨大数额的投资表明,在当前经济动荡中,政府策略有积极变化,“对于创新型年轻企业来说,这将是考虑扩展业务到德国的绝佳契机”。
德国联邦外贸与投资署是德国联邦政府机构,为进入德国市场的外国公司提供咨询和支持,并协助在德成立的企业进入外国市场。
 
港交所拟提高主板上市的最低盈利规定
 
  11月27日,港交所刊发有关主板盈利规定的咨询文件。香港交易所上市主管陈翊庭称:“调高主板盈利规定的建议将加强主板上市与GEM上市的区别,为上市发行人和投资者提供更清晰的选择及指引。”
  港交所认为,《主板规则》中的最低盈利规定自1994年推出后,从未调整过。同时,自2018年《主板规则》中的最低市值规定由2亿港元增至5亿港元后,港交所注意到部分仅满足盈利规定最低要求但市值相对偏高的发行人,其上市申请有所增加。
港交所认为,最低盈利规定与修订后已调高的最低市值规定不相适应,引起了监管对于申请主板上市的公司质量的关注。因此,港交所建议,将最低盈利规定调高150%或调高200%。
 
·研究探索·
 
2021年我国经济增长料将保持积极修复态势
 
  11月27日,国家统计局公布了1~10月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利润情况。数据显示,前10个月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利润50124.2亿元,同比增长0.7%,累计利润同比增速年内首次由负转正。剔除短期非经营因素影响后,10月份利润增速与上月大体相当。这意味着工业企业生产经营持续好转,盈利恢复态势进一步巩固。
  英大证券研究所所长郑后成分析,工业企业累计利润增长实现由负转正,是因为10月工业企业利润总额当月同比增速较前值大幅上行,创2012年3月有数据记录以来新高,拉动10月工业企业利润总额累计同比较前值上行3.1个百分点至0.7%。上行的动力来源于工业企业营业收入利润率较去年同期较大幅度上行,叠加基数影响。
  新一轮弱补库周期或至
  10月末,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产成品存货同比增长6.9%,环比回落。浙商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李超表示,疫情导致需求后置,年末长假及购物节效应催化下,企业提前备货带动8、9月短期库存微升,不是库存周期的开启,10月库存回落印证备货预判。蓄力阶段的实质是行业库存走势分化,出口和地产景气带动部分行业进入补库,低油价和消费渐进修复导致部分行业仍在去库或震荡阶段。
  李超预期,随着经济回升至常态,年末有望开启新一轮弱补库周期。预计2021年经济增长将保持积极修复态势,消费、地产等内需有较强表现,中国供给优势、全球补库共振带来的出口景气也能延续。
  郑后成也表示,考虑到在实体经济复苏,叠加全球逆周期调节政策尚未退出的情况下,预计2021年PPI当月同比的中枢大概率上移。同时,在全球需求修复,实体经济主动补库存的背景下,2021年工业增加值当月同比有望维持在较高水平。2021年工业企业营业收入利润率将恢复常态,从同比的角度看较为乐观。因此,2021年全年工业企业利润总额累计同比将显著高于2020年。
李超建议,关注出口景气相关行业,看好由中国供给优势突出带来的永久性出口份额提升,在电气机械、家电、计算机通信、专有设备等行业已有体现,同时受益于全球补库共振,看好在全球供应链中参与程度较高的中国企业,特别是在装备制造等领域。
 
通胀指数失真是央行面临的最大问题吗?
 
通胀该如何度量?前央行行长周小川的一篇论文激起了诸多讨论。
11月27日,央行《政策研究》刊发周小川的署名论文《拓展通货膨胀的概念和度量》。11月28日,在“2020中国金融学会学术年会暨中国金融论坛年会”上,周小川再以此文做主题发言,详细阐述了传统通胀度量存在较少包含资产价格、可支配收入计算、劳动付出影响通胀感知,以及可比性不足等问题。
  对此,证券时报11月30日刊发记者罗克关的文章说,周小川所指不是新问题。上世纪70年代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后,固定汇率挂无可挂,德国和瑞士很早就尝试用通胀来做货币政策的“名义锚”。1990年,新西兰央行第一个正式引入通胀目标制,此后相关概念和实践逐渐普及。1999年,当时还在普林斯顿任教、但在纽约联储做访问学者的伯南克,就联合纽约联储时任副总裁米什金等人,就全球央行通胀目标制10年以来的实践经验作了一次全面梳理。
  伯南克等人的结论,与周小川所指出的一模一样。以通胀目标制统领货币政策,首要的问题就是该选择哪个价格指数作为衡量标准。但现实是,考虑到公众的信心和沟通成本,中央银行并不能“自定义”指数。绝大部分央行都选择挂钩消费价格指数(CPI),因为这个指数由政府发布,且有良好的可比意义。很多央行也会用到剔除波动率的“核心通胀指数”,但很少会将政策目标直接与之挂钩,主要原因也是顾虑公众信心。
  从实践来看,通胀目标制运用得比较好的地区通常是“小型、开放、资源出口型”经济体。对大国来说,由于自身经济周期的波动足够深远,单一的通胀目标制并不比以前的相机抉择更有优势。大国的政策目标除了价格稳定,还有充分就业、金融稳定等,单一盯住价格水平,势必会造成其他方面的损失。因此,在全球主要央行的实践中,通胀目标制与其说是一条“规则”,还不如说是一个“框架”,只要有必要,是可以打破的。
  换句话说,通胀目标在央行的政策框架里,一开始就不是一成不变的。中央银行家们很早就意识到,挂钩CPI终有一天会遇到周小川所说的指标失真问题。但是上世纪80年代~90年代,在全球大通胀的环境下央行以此为主来设计政策框架,确实有其简单明确、通俗易懂的巨大优势。互联网新经济的兴起,也在推动制度框架向“大政府有限央行”转变,这进一步促进了通胀目标制的普及。更重要的是,央行工具箱里还有其他手段去解决周小川所指种种问题。所要权衡的,无非是代价罢了。
  近几十年来,公众感觉到的通胀水平和CPI之间确实存在巨大的差异,这个差异还在拉大。不过,这并不仅是央行一家的事,全球范围内贫富差距的不断扩大应是主要原因。就收入结构而言,富裕阶层的资本性收入占比高,这导致央行在启动逆周期操作时,政策收益的分布越来越不均衡。
央行主要是负责总量的,结构问题谁来负责?恐怕,这才是周小川论文最大的现实意义。
 
·社团工作·
 
中证协下发通知规范网下打新
 
  据悉,为进一步规范投资者参与询价申购行为,近期,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自律规则相关条款说明的通知》(简称《通知》),对网下打新投资者提出新要求。
  此前科创板网下初步询价报价出现的一些情况已经引起市场关注,比较突出的是9月份上纬新材IPO之际,超九成配售对象报价统一为2.49元,引发“抱团”争议。此外,网下参与新股报价有越来越低的趋势,也引来热议。
  9月底,中国证券业协会向科创板/创业板的专业投资者下发《关于就网下投资者询价合规情况全面自查的通知》,要求提交公司制度、报价依据、定价决策过程及内控合规执行情况等材料。从10月19日开始,参与科创板网下询价从无限制变为“系统至多记录同一网下投资者提交2次初步询价报价记录”,且原则上不得修改。这显然都是在逐渐规范各路资金参与网下打新行为。
  此次《通知》进一步规范网下投资者询价申购行为,促进网下投资者更严格按照科学、独立、客观、审慎原则参与。
  《通知》强调,在网下投资者注册中,明确申请注册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或科创板、创业板网下投资者,应当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下称《细则》)、《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下称《科创板细则》)第四条规定。其中,“最近12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中,最近12个月未受到相关处罚的起算点以相关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但处罚执行期限超过12个月的,自执行期限届满后方可申请注册。
  《通知》同时要求,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在协会申请注册为配售对象的,应按《细则》附表要求提交相关注册材料,并提交该产品出资人出具的本人是否存在其他单一资管计划注册为配售对象的情况说明。
  此外,对于违规行为将采取相应措施。协会通过数据监测、不定期检查等措施持续关注网下投资者询价报价行为,若发现违规行为,将根据《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科创板细则》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等有关规定,结合网下投资者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程度,采取相应自律措施。对于情节严重、造成明显不良影响的,可根据具体情节从重或加重处理;对于情节显著轻微、未造成不良影响的,可根据具体情节酌情从轻、轻处理。
  对于超资产规模申购并被主承销商剔除报价的违规情形,要根据《关于科创板新股网下发行超资产规模申购违规情形处理措施的通知》相关规定,原则上按照最近12个月内发生上述违规的次数采取措施。同一网下投资者在同一交易日的多个项目中因同样原因出现超资产规模申购的,视为一次违规行为。
  “三要求”强化内部管理
  《通知》要求,网下投资者应建立健全相关业务流程和内控制度,加强内部合规审查,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内控机制落到实处,业务流程合法合规。特别是科创板、创业板网下投资者,应切实提高认识,按照《科创板细则》第七条、第九条等相关规定落实。为此,《通知》提出了三大要求。
  第一,加强新股定价研究。网下投资者存档备查的定价依据应当至少包括网下投资者独立撰写的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和投资报价决策流程履行情况。硏究报告应包含相关参数设置的详细说明、严谨完整的逻辑推导过程以及合理范围内的报价区间建议。公司存档备查的定价依据应当充分有力支持公司最终报价结果。公司最终报价在内部研究报告建议的报价区间之外的视为报价无定价依据。
  第二,加强报价程序的内部管理。网下投资者应完善报价后撤单修改价格的内部管理和决策流程,审慎、科学报价,原则上不得修改价格。确需修改价格的,应重新履行报价决策程序充分说明改价理由、改价幅度的逻辑计算依据以及之前报价是否存在定价依据不充分、报价决策程序不完备等情况,并将有关材料存档备查。
  第三,加强相关工作人员管理。网下投资者应在询价当天对研究、投资、决策、交易等报价相关人员的通信设备进行管控,对邮箱、固定电话等即时通信工具监控留痕,确保相关人员在询价过程中独立、客观;加强对工作人员参与路演推介活动的规范,并定期开展有针对性的警示教育、业务培训,持续提升工作人员的合规意识、执业水平。
  一位投资人士表示,之前参与网下打新报价一直都非常审慎,会根据公司财务情况、未来业务空间、市场情绪等多方面进行报价,按照科学、独立、客观、审慎原则参与。“《通知》旨在进一步规范网下打新,对没有定价能力的小型私募机构或没有研究能力的参与者会有影响。整体来看,审慎、理性参与网下打新更有利于市场持续稳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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