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动态 第188期
目 录
·国内财经·
六部委支持民企加快发展转型升级
中国人民银行法迎大修
证监会正修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并购重组财务顾问机构备案新规发布
证监会修订私募资管规则
证监会明确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备案制度化
证监会"抢修"可转债规则
沪深交易所严密防控可转债交易风险
深交所公布监管服务事项清单
金融监管机构释放政策红利支持北京经济高质量发展
·企业动态·
南水北调集团成立
深交所与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海外经济·
欧委会决定对中国风塔发起反倾销调查
三星集团会长李健熙去世
·研究探索·
中国应抓住"绿色复苏"的最佳窗口期
·社团工作·
互金协会会长称高质量数字金融治理体系应具备四个基本特征
·国内财经·
六部委支持民企加快发展转型升级
10月23日,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工信部、财政部、人社部、人民银行等六部委联合发布《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加快改革发展与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意见》提出,鼓励民营企业推进股权多元化,推动民营企业自然人产权向法人产权制度转变。鼓励有条件的股份制民营企业上市和挂牌交易。
《意见》从切实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强化科技创新支撑、完善资源要素保障、着力解决融资难题、引导扩大转型升级投资、巩固提升产业链水平、深入挖掘市场需求潜力、鼓励引导民营企业改革创新、统筹推进政策落实等九方面提出38条措施。
在鼓励引导民营企业改革创新上,《意见》提出,鼓励民营企业推进股权多元化,推动民营企业自然人产权向法人产权制度转变。鼓励有条件的股份制民营企业上市和挂牌交易。鼓励民营企业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鼓励民营企业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股权置换等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合资经营和混合所有制改革,促进行业上下游和企业内部生产要素有效整合。
在深入挖掘市场需求潜力上,《意见》提出,将进一步放宽民营企业市场准入。加快电网企业剥离装备制造等竞争性业务,进一步放开设计施工市场,推动油气基础设施向企业公平开放。进一步放开石油、化工、电力、天然气等领域节能环保竞争性业务。制定鼓励民营企业参与铁路发展的政策措施,支持民营企业参与重大铁路项目建设以及铁路客货站场经营开发、快递物流等业务经营。
《意见》还提出,将实施机器人及智能装备推广计划。扩大机器人及智能装备在医疗、助老助残、康复、配送以及民爆、危险化学品、煤矿、非煤矿山、消防等领域应用。加快高危行业领域“机器化换人、自动化减人”行动实施步伐,加快自动化、智能化装备推广应用及高危企业装备升级换代。
在着力解决融资难题上,《意见》提出,将引导商业银行增加制造业民营企业信贷投放,大幅增加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满足民营制造业企业长期融资需求。支持大型企业协助上下游企业开展供应链融资。支持民营企业开展债券融资,进一步增加民营企业债券发行规模。鼓励各地设立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中小微企业贷款等风险分担机制,简化审核流程,分担违约风险。
中国人民银行法迎大修
据悉,金融立法工作近期得到提速。继10月16日央行发布《商业银行法(修改意见稿)》后,10月23日,央行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开展为期一个月的公开征求意见。这是人民银行法自1995年颁布实施以来的第二次大修,上次修订还是十余年前。
近十多年来,国内经济金融形势出现重大变化,国际上自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各国开始重新审视中央银行职能定位,普遍从法律层面强化中央银行在加强宏观审慎管理、维护金融稳定中的职能,突出中央银行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作用。可以说,此次我国修订人民银行法,既是落实国内建设现代化中央银行制度、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需要,也符合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趋势。
对比现行的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对央行的法定职责进行了极大的扩围,新增明确央行制定和执行宏观审慎政策,拟订金融业重大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审慎监管基本制度、牵头负责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组织实施国家金融安全审查等职责,健全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金融控股公司和重要金融基础设施的统筹监管制度。与法定职责执行相配套,修订草案健全并扩充央行履职所需的检查监督和监管措施规定,新增现场检查措施,针对金融市场违法成本低的问题,加大对金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央行表示,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建设现代中央银行制度。在此基础上,党中央、国务院对央行履职提出了新要求,如强化宏观审慎管理和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统筹监管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金融控股公司和重要金融基础设施,统筹负责金融业综合统计,加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力度等。这些内容需要在《中国人民银行法》中予以充分体现,为改革做好法律保障。修订草案共9章73条,是在总结近年来金融宏观调控和风险处置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将条件成熟、行之有效的制度在修法中予以体现,同时充分借鉴危机后各国中央银行立法先进经验及相关国际准则。
值得注意的是,鉴于央行目前正在进行数字人民币研究试点,为前瞻性地防范未来数字人民币推广后潜在的风险,修订草案明确,人民币包括实物形式和数字形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发售数字代币。
为完善央行的治理制度,修订草案新增建立健全准备金制度和资本补充机制要求,规定制定中央银行会计制度和独立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保持公开透明,依法接受审计监督,根据资产性质和风险状况提取专项准备金,用于核销资产损失等。
此外,针对前期市场热议的财政赤字货币化问题,修订草案继续坚持央行不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不向地方政府提供贷款的原则。
证监会正修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10月23日,证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高莉就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科创板股票何时纳入沪股通标的等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在信息披露制度方面,高莉表示,证监会正在修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将进一步完善简明清晰、通俗易懂等原则规定,鼓励自愿性披露,完善临时报告事项,压实董监高等相关主体的责任等。同时统筹沪深证券交易所对《股票上市规则》进行对照梳理,将以投资者需求为完善信息披露导向,持续优化分行业信息披露指引,完善定期报告等编报规则,增强监管规则的系统性、易理解性、可操作性。
对于科创板股票何时纳入沪股通标的,高莉表示,科创板自去年顺利推出后,运行平稳,上市公司已近200家。境外投资者对参与科创板股票投资表示较强兴趣。根据沪港通现行业务规则,沪股通股票范围包括上证180、上证380指数成份股及A+H股上市公司在上交所上市的A股。原则上,符合上述条件的科创板上市公司依规应纳入沪股通标的。由于科创板在交易安排、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与上交所主板制度略有差异,目前沪港两所正在抓紧就科创板股票纳入的具体安排进行磋商,力争将科创板股票尽快依规平稳纳入。
近日,白云山股价因释放“板蓝根对新冠病毒体外抑制有效”的信息而出现迅速拉升,有媒体质疑涉嫌操纵股价。对此,高莉回应,证监会已关注到相关报道,公司已于10月19日发布澄清公告,并做风险提示。根据公告,有关媒体报道所涉及的相关结论只是针对合营企业白云山和黄公司(持股50%的合营企业,不纳入合并范围)复方板蓝根颗粒开展的抗新型冠状病毒体外筛选的实验结果,后续还需对该产品开展进一步相关工作,相关工作尚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证监会将持续关注相关情况,一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予以查处。
并购重组财务顾问机构备案新规发布
10月23日,证监会发布《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机构类第2号》(下称《指引》),明确了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业务的财务顾问机构备案程序和有关监管要求。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高莉介绍,根据新证券法和证监会2020年7月24日发布的《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下称《备案规定》),机构开展财务顾问业务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但考虑市场实际情况,此次发布的《指引》规定,现阶段暂由具备相关展业经验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开展财务顾问业务。对于其他类型主体开展财务顾问业务的需求,监管部门将对相关机构的执业能力进行评估,评估后视情况稳步扩大展业公司范围,确保业务良好运行。
根据《备案规定》,经证监会核准具有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或者其他符合条件的财务顾问机构,可以从事上市公司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分立、股份回购等5个方面的专业服务。财务顾问业务范围包括了上市公司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分立、分拆、股份回购、激励事项等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资产和负债、收入和利润等具有重大影响的并购重组活动提供交易估值、方案设计等专业服务并出具专业意见。
基于财务顾问业务较高的专业性且涉及公众利益,此前监管对财务顾问机构有较高的门槛要求。例如,要求证券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建立有效的内控机制和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充足的专业人员(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少于5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信誉良好;要求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注册资本和净资产不低于500万元、具有两年执业经历且每年财务顾问业务收入不低于100万元,配备充足的专业人员(证券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3年以上业务经验的人员不少于10人),建立有效的内控机制和内部管理制度,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信誉良好。由于上市公司收购、重大资产重组等业务基本都涉及股份发行,新旧证券法都规定,这几类业务需要聘请具有证券保荐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担任保荐人。
因此,上市公司收购、重大资产重组等重要业务均由证券公司承担。
新证券法和《备案规定》将财务顾问机构由审批改为备案,但考虑市场实际情况,指引规定现阶段暂由具备相关展业经验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开展。
证监会修订私募资管规则
10月23日,证监会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进行修改,并起草了征求意见稿。证监会表示,此举为进一步规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更好发挥资产管理业务促进资本形成、深化直接融资、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
证监会表示,此次修改《资管细则》主要是查缺补漏,进行小幅度必要调整,保持规则及行业预期稳定性的同时,及时解决行业发展及风险防控需解决的问题。适应实践、适度松绑。《资管细则》出台两年来,经济形势市场环境等发生了较大变化,有必要适应实践需要,回应行业合理诉求,对个别规定进行适度优化,更好发挥资管功能,深化直接融资,服务实体经济。尊重法治、公开透明。严格落实新《证券法》,做好规则衔接;结合实施情况,进一步完善规则体系,提升可操作性,确保规则公开透明。
具体来看,此次修订内容包括了五方面内容——
一是进一步完善私募资管计划负债杠杆(总资产/净资产)的比例限制,加强逆回购风险管理。要求资管计划设定合理的负债比例上限,保持充足的现金或者其他高流动性金融资产偿还到期债务;明确对高比例投资单一资产、高杠杆产品的相关规范;要求集合资管计划合理分散逆回购交易的到期日、交易对手及回购证券的集中度,并按照穿透原则强化交易对手管理,健全质押品管理制度。
二是结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运作特征,优化相关制度安排。主要包括豁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适用“同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管理的全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资产的25%”的限制;完善分期缴付、开放参与等制度安排,满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分期、分步投资的需要;与现行关于创业投资基金、政府产业投资基金的特殊规定做好衔接;对通过特殊目的载体间接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留出空间;放宽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比例限制,进一步满足管理人跟投的实际需要。
三是适当放宽期货经营机构相关投资限制。允许最近两期分类评价均为A类AA级的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设立投资标准仓单、场外衍生品等非标资产的资管产品,选取头部期货公司进行试点,充分发挥期货经营机构专业优势,提升服务能力与专业水平,满足实体企业风险管理需求。
四是对照新《证券法》,将相关条款中“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表述修改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落实简政放权要求,进一步精简有关备案、报告事项,切实解决多头报送的问题。
五是对照《资管新规》过渡期延长工作安排,将《资管细则》过渡期同步延长至2021年底。
证监会明确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备案制度化
据悉,为落实新《证券法》,证监会前期发布了《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为做好相关配套工作,方便从事信息技术系统服务业务的证券服务机构开展备案工作,证监会制定了《〈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第九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6号》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科技监管类第1号》,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证监会科技监管局副主任葛一苗表示,证券期货市场的安全平稳运行高度依赖信息技术系统。近年来,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金融科技在证券期货市场得到广泛的应用,降低了成本,提高了效率,成为市场创新发展的重要推动力之一,同时,其安全问题和规范问题也备受关注。新《证券法》第160条规定了从事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并应当勤勉尽责、恪尽职守,按照相关业务规则为证券的交易及相关活动提供服务。
上述规定将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备案作为一项制度明确下来,充分体现了对证券期货业信息技术和信息安全的高度重视。《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科技监管类第1号》包括备案范围、备案系统、备案程序等,主要内容有三个方面。
一是借助信息化手段优化备案工作。应用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备案信息采集系统开展备案工作,对备案信息采集系统的访问地址、用户账号注册方式等作了具体说明;将《备案规定》的备案事项概括为首次备案、重大事项备案和年度备案三种备案类型,结合备案信息采集系统的各个报送栏目,分别说明了三种备案类型所需报送的材料内容、材料载体、材料提交的具体栏目、提交流程等事项。
二是细化备案程序。依次对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报送备案材料、证监会科技监管局查阅备案材料、备案材料补正、办结备案、备案信息公示的具体程序和时限要求作出说明。
三是优化基金信息技术服务机构的备案安排。鉴于部分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同时从事证券、基金信息技术系统服务业务,为减轻市场机构负担,要求基金信息技术服务机构比照本指引有关要求开展备案工作;同时从事证券和基金信息技术系统服务业务的,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只需进行一次首次备案即可。
证监会“抢修”可转债规则
10月23日,证监会就《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针对近期出现的个别可转债被过分炒作、大涨大跌的现象,《管理办法》着重解决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适应、交易制度缺乏制衡、发行人与投资者权责不对等、日常监测不完备、受托管理制度缺失等问题,要求证券交易场所根据可转债的风险和特点制定交易规则,防范和抑制过度投机,并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可转债交易。
《管理办法》对于现有发行条件等基本上维持不变,各板块仍适用各自的发行程序和相关规则;将新三板一并纳入调整范围,为将来市场的改革发展提供制度依据。同时,对投资者适当性、交易制度、发行人与投资者权责对等方面提出原则性要求,为交易场所完善配套规则预留空间。
《管理办法》共八章37条,主要包括总则、发行条件与程序、交易转让、信息披露、转股、赎回与回售、可转债持有人权益保护、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
具体而言,一是明确发行条件和程序。对发行条件进行原则规定,基本维持现有规定不变,同时明确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购买资产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还应当符合重大资产重组的条件。二是完善交易转让制度。要求证券交易场所根据可转债的风险和特点制定交易规则,防范和抑制过度投机;进行程序化交易的,要符合证监会规定并向证券交易场所报告;要求证券交易场所制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证券公司对客户的投资者适当性进行核查评估,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可转债交易;防范强赎风险,加强对发行人行使强赎权行为的监管和规范;加强风险监测,要求交易所建立跨品种监测机制,并制定针对性的异常波动指标,及时采取有关处置措施。三是完善信息披露。进一步归位于可转债的“债性”,在《证券法》规定基础上,结合可转债自身的特点以及实际监管经验,对临时披露事件进行了详细规定。四是完善转股价格确定和调整机制,加强对转股价格以及价格修正行为的规范。五是加强可转债持有人权益保护,参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建立了可转债受托管理制度。六是明确规则衔接。
沪深交易所严密防控可转债交易风险
近期,可转债市场交易活跃,部分可转债遭“热炒”,价格大幅波动,个别可转债交易价格严重偏离公司股价。可转债兼具债权性、股权性和可转换性等特点,其交易价格与公司股价高度正相关,当价格严重偏离时,可转债存在较大的估值风险,投资者应高度警惕、理性投资。
截至10月23日收盘,沪深两市转股溢价率超过100%的可转债有10只,其中“横河转债”最高,达236.80%。
针对可转债炒作,沪深交易所高度重视交易风险防控,严密监控可转债交易情况。上交所表示,将可转债交易情况纳入重点监控,对影响市场正常交易秩序、误导投资者交易决策的异常交易行为及时实施自律监管。深交所表示,持续做好交易监管工作,加强交易与信息披露联合监管,研究完善包括临时停牌在内的可转债交易制度,有效防范市场风险,切实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具体措施方面,深交所表示将加强盘中实时监控,将涨跌异常可转债纳入重点监控,对异常交易及时采取监管措施;强化可转债交易核查,发现涉嫌违法违规及时上报证监会;深化交易与信息披露监管联动,主动关注、及时问询,督促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提高市场透明度;加大监管信息公开力度,通过每周监管动态向市场披露重点监控的可转债名单。
深交所公布监管服务事项清单
据报道,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监管服务透明度,深交所近日梳理编制了《自律监管事项清单》和《市场服务事项清单》,并对外公布。
今年新修订的《证券法》遵循全面推行注册制的法治理念,重点围绕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证券市场组织、证券交易和退市等环节充实了交易所职能,也对交易所履职尽责提出更高要求。本次清单编制工作紧扣新形势新要求,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对交易所自律监管、市场服务等职能事项进行全面盘点、科学划分,为改进监管、优化服务夯实基础保障。
清单共40项,其中自律监管事项15项,包括证券发行上市监管、证券持续监管、交易监管、会员监管、自律管理与内部救济5大类;市场服务事项25项,包括证券发行上市服务、上市公司服务、交易服务、会员服务、期权与基金服务、投资者服务6大类。
具体来看,清单逐项对照新《证券法》,以注册制改革为主线,针对性补充完善创业板发行上市审核、发行承销监管等职能,体现新形势下交易所职责定位。除需市场主体申请的事项外,清单还将持续信息披露监管、交易监管、采取监管措施等交易所主动履职行为纳入,列明主要规则依据,全景式呈现职责清单,杜绝“口袋政策”,稳定市场预期。据悉,深交所后续将根据重点改革任务推进情况和业务发展变化,对清单内容进行动态更新维护。
另外,清单还突出“服务为本”,切实增强市场主体获得感。据了解,深交所以市场需求为导向,进一步发挥枢纽作用,丰富充实服务事项,如提供市场培育服务、网络投票服务、交易信息服务等,形成涵盖拟上市企业、上市公司、会员、投资者等主体的多元化服务清单。同时,深交所梳理优化了相关业务办理标准和流程,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本次还针对清单中协助执法事项,同步发布《协助执法办理指引》,就协助执法办理范围、文件材料、工作流程等作出明确规范。后续,深交所将结合清单内容,及时编制并推出格式统一、易于操作的“一站式”办理指南,在官网专门栏目集中发布,让市场主体找得到、看得明,清楚、便捷地把事办成办好。
深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深交所将以深入实施新《证券法》为契机,把“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九字方针落到实处,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方向,推动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优化监管理念,增强主动服务意识,做到“明”而有为,以透明的标准赢得市场各方信任,以廉明的作风营造可预期市场环境,不断提升资本市场治理效能,努力建设优质创新资本中心和世界一流交易所。
金融监管机构释放政策红利支持北京经济高质量发展
据悉,在10月23日闭幕的2020金融街论坛上,金融监管机构释放了支持北京“两区”“四个中心”建设及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多个政策信息。
根据规划,央行将加大货币政策支持首都疫情防控和经济发展力度;证监会将进一步深化新三板改革,持续优化公开发行审核机制,在精选层推出再融资制度,研究推出可转债,进一步畅通公募基金等长期资金入市渠道,促进市场功能更好发挥;银保监会将支持在北京设立重点支持文创产业发展的民营银行,鼓励保险机构探索开展文化知识产权保险业务;外汇局将探索开展本外币合一跨境资金池试点。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高莉表示,近一时期,证监会多次召开会议,研究制定支持北京“两区”建设的政策安排,细化明确了5个方面10余项具体措施,积极推动资本市场更好服务首都经济高质量发展。
高莉表示,证监会将加快推动资本市场相关工作落地实施,促进北京资本市场的辐射效应和机构集聚效应提升,在服务北京“四个中心”和“两区”建设中积极贡献力量。一是进一步深化新三板改革,持续优化公开发行审核机制,在精选层推出再融资制度,研究推出可转债,进一步畅通公募基金等长期资金入市渠道,促进市场功能更好发挥。二是支持北京的优质证券基金机构,积极开展业务、产品、服务、组织和技术创新,努力建设国际一流的投资银行和财富管理机构。三是支持北京开展金融科技创新,抓紧出台相关文件,在北京率先开展资本市场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继续推进区块链技术在北京等区域性股权市场登记结算领域的应用。四是优化金融法治环境,支持北京开展证券代表诉讼试点,完善证券期货纠纷化解、诉讼对接、仲裁等机制,助力北京建设法治诚信资本市场示范区。
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副所长莫万贵指出,人民银行全力支持北京“两区”“四个中心”建设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大货币政策支持首都疫情防控和经济发展力度,坚持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加强宏观政策协调配合,加快疏通货币政策向实体经济传导的机制,进一步激发市场微观主体活力,继续加大金融支持稳企业保就业力度,切实做好已出台政策的落地见效。
“同时,还将继续推动‘两区’相关金融政策落地。加快打造服务业扩大开放先行区、数字经济试验区,着力构建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高水平对外开放平台。”莫万贵表示,人民银行支持北京扩大金融领域开放,允许区内银行为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发放境外人民币贷款,审慎有序进行金融综合经营试点,支持社会资本在京设立并主导运营人民币国际投贷基金。支持北京申建中关村科创金融试验区,在创新科创金融组织体系、推进股债联动试点、发展壮大创投行业、吸引长期资金投入科创领域、健全科技保险体系等领域改革创新,围绕支付清算、登记托管、增信评级、资产交易、数据管理等环节,支持金融科技重大项目在北京落地,借助科技手段提升金融基础设施服务水平。推动入境人员移动支付便利化试点,探索央行数字货币在冬奥会试点运用。
在金融机构支持北京现代服务业发展层面,银保监会法规部一级巡视员梁玲介绍,银保监会将优先在北京市允许跨国公司设立外商独资财务公司,支持银行保险机构在京依法开展金融科技创新活动,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在京设立金融科技公司,鼓励银行保险机构探索开展更多适合科技型企业的个性化融资服务,引导银行保险机构为在京现代服务业企业提供金融服务,支持银行机构设立文创专营分支机构。同时,参与做好经验总结和复制推广,更好发挥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示范效应和带动作用。
并且,支持在北京市设立重点支持文创产业发展的民营银行,鼓励保险机构探索开展文化知识产权保险业务,鼓励符合条件的中资银行开展跨境金融服务,支持跨国公司通过在境内设立符合条件的投资性公司依法合规设立财务公司。支持自贸试验区内汽车金融公司开展跨境融资及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
除此之外,在外汇管理改革创新方面,北京将享受先行先试的政策红利。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研究中心主任丁志杰表示,将支持北京自贸区跨境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跨境电商提供货物贸易外汇综合服务。研究探索实物资产跨境转让的场内外汇结算模式,提升外汇资金结算效率。此外,为人才从业提供支持,包括便利在京中资机构海外员工薪酬结汇,便利境外高端人才办理个人赡家款、随行子女就读等购结汇。
·企业动态·
南水北调集团成立
10月23日,国有独资的中国南水北调集团有限公司正式揭牌,暂定注册资本1500亿元。该集团将切实建好南水北调后续工程,加快形成“四横三纵”国家骨干水网。
中国南水北调集团有限公司是中央直接管理的唯一跨流域、超大型供水企业。
南水北调工程是我国大范围跨区域水资源调度的重要工程,是将水资源相对丰富的长江流域的水,调集到水资源相对缺乏的西北和北方地区。目前,南水北调工程投资已超过三峡工程,成为世界最大的水利工程。2020年以前由水利部代表国务院管理,此后转归国务院国资委管理。
目前,南水北调中线工程通水已至六周年。水利部最新数据显示,南水北调中线2020年度向北方供水及生态补水均创历史新高,向河南、河北、天津、北京供水83亿立方米,其中生态补水23.6亿立方米,工程运行正常。南水北调中线自2014年12月通水以来,供水量持续增长,水质稳定达标,已成为众多沿线城市供水的生命线。
深交所与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10月23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与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据了解,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是按照《中小企业促进法》要求,认真落实《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国务院有关会议精神,在工信部、财政部的指导和支持下,由15家股东单位共同发起,于2020年6月成立的公司制母基金,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为目标,用市场化手段扩大对中小企业的股权投资规模,为中小企业提供多元化融资服务,切实维护产业链稳定,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目前,已设立四个直投子基金实体,投资企业中有5家在深交所上市。
根据协议,深交所和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将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战略合作关系,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强化协同服务,加强双方信息沟通、宣传推广,在优质企业上市培育、投融资路演对接等方面深化合作,合力构建中小企业综合融资服务机制,共同提升服务中小企业的广度和深度,助力中小企业便利高效融资、持续健康发展。
·海外经济·
欧委会决定对中国风塔发起反倾销调查
据报道,欧盟委员会(下称“欧委会”)10月21日发布公告,决定对中国风塔发起反倾销调查。
近年来,中国风塔先后遭遇美国、澳大利亚、墨西哥等国的反倾销调查,在10月初给出终裁结果的墨西哥案中,墨西哥调查机关裁定对所有来自中国的风塔适用21%的反倾销税。
据了解,风塔一般属于EPC(工程总承包)范畴,对于整机商来说,只交付风机和叶片,而不包含风塔。
欧委会的调查或许始于2019年5~6月。彼时,欧盟风塔生产商向欧委会提交了反倾销调查申请,包括中科风电、华锐风电等中国风塔生产企业将面临被欧盟征收反倾销税的风险。
早在2012年,美国商务部也曾作出有关终裁决议,认定中国应用级风塔的生产商或出口商在美国销售此类产品时存在倾销行为,幅度为44.99%~70.63%。
至于此番欧盟发起的反倾销调查,业内普遍认为,这将导致西门子和维斯塔斯等欧盟下游企业的生产成本上升。
三星集团会长李健熙去世
据报道,韩国三星集团会长李健熙10月25日去世,终年78岁。
李健熙被视为三星崛起的缔造者,他为三星留下的企业发展遗产以及他去世后的遗产继承问题瞬时成为各方关注焦点。
李健熙2014年因急性心肌梗死入院,随后一直留院接受治疗,因病情恶化于25日去世。
·研究探索·
中国应抓住“绿色复苏”的最佳窗口期
证券时报10月24日刊发绿金委课题组的文章指出,全球经济因新冠疫情陷入自上世纪30年代以来最严重的衰退,各国政府都将投入大量资金,以解决就业、刺激增长。若能用好这些资金,借助必要的行业政策,将能加速全球经济低碳转型,化危为机,实现绿色复苏。反之,经济发展继续锁定在旧的污染路径,加重未来转型障碍。中国作为最早进入复苏的地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最大的温室气体排放国、国际供应链重要环节,有机会成为绿色复苏模板,贡献全球命运共同体。为此,我们需要更加明确的政策目标和投资方向指引,并进而为即将到来的“十四五”勾勒出绿色复苏路线图。
健全绿色金融体制机制
“十四五”是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将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十四五”期间,绿色金融政策体系和激励机制更加健全,环境信息披露体系更加完善,金融机构初步建立起对环境和气候风险的评估体系,绿色金融产品种类和数量、市场规模和投资者参与程度进一步提升,绿色金融市场的国际化水平显著提高。
具体来看,争取到“十四五”期末主要金融机构绿色贷款余额占公司贷款余额15%以上;中资机构在境内外发行的绿色债券规模比“十三五”期末增加一倍;采纳ESG理念和方法的机构投资者大幅增加;绿色金融市场开放度明显提高。
建议“十四五”期间的主要任务应当包括:
一是健全绿色金融政策体系。制定和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初步建立国内绿色金融标准体系,统一国内绿色贷款统计标准;中欧可持续金融标准一致化工作取得实质成果,支持中欧绿色债券发行机构使用中欧共同标准;完善绿色金融产品分类、认证、评价制度;建立对金融机构的环境信息披露要求;发布对金融机构开展环境和气候风险分析的要求和监管指引;强化和完善通过再贷款、MPA等方式激励金融机构提升绿色表现的措施;选择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开展根据环境风险确定差别化资产风险权重的试点并适时推广;提高大型国有资产所有者和管理机构的绿色资产配置比重。
二是进一步推动绿色金融市场发展和产品创新。支持各类金融机构加快发展绿色金融业务,鼓励开展绿色金融产品创新,包括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绿色贷款证券化(ABS),并做好绿色贷款和绿色ABS统计转换工作;鼓励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探索基于内部模型的方法调整绿色资产和其他资产的风险权重和经济资本占用;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在环境高风险领域研究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鼓励境外机构来华发行绿色熊猫债券,并投资境内绿色债券市场;支持财政部和地方政府发行绿色政府债券。
三是制定和完善金融机构绿色金融业绩评价体系。完善金融机构开展绿色金融业绩评价体系,要求金融机构加强环境和气候风险评估与管理,建立绿色金融的治理结构、战略目标和管理流程,计算和披露在境内外绿色资产的环境效益、高碳和污染性资产的环境影响以及对环境和气候风险的敞口与减持情况,开展环境压力测试和情景分析。完善对金融机构的绿色金融监管激励政策。
四是加强国际合作,支持跨境绿色投资。加强绿色金融领域国际合作,吸引国际绿色投资机构在华投资,支持绿色金融跨境资产交易,提升中国绿色债券市场的国际认知度,扩大中国在“一带一路”的绿色投资。积极参与央行与监管机构绿色金融合作网络(NGFS)、可持续金融国际合作平台(IPSF)、国际标准委员会(ISO)可持续金融技术委员会(TC322)等多边合作机制, 充实和提升中欧、中英、中法、中德等双边绿色金融合作,进一步扩大“一带一路”绿色投资原则的国际影响力,支持专业智库开展针对“一带一路”地区的绿色金融能力建设。
确定一批重点工程为抓手
为推动我国绿色金融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和绿色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发展,需要提出和完成一批重点工程,并以此为抓手,实现“十四五”期间绿色金融发展目标。
一是制定和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在2016年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基础上,根据国内外绿色金融发展的最新进展,尤其是针对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点地区发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提出进一步完善绿色金融发展所需要的市场化环境和体制机制性措施,进一步强化绿色金融的激励机制和对污染性和高碳投资的约束机制,提升央行、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的环境与气候风险分析与管理能力,支持有条件的绿色金融改革试验区以近零碳排放为中长期愿景规划绿色金融发展路线图。
二是推动绿色金融标准一致化。在“十三五”绿色金融标准化工作的基础上,建立覆盖所有主要金融产品的,包含界定、认证、披露和环境影响评估等内容的绿色金融标准体系。金融监管部门与产业主管部门合作,细化在绿色建筑、绿色消费、绿色农业、绿色小微企业等领域的绿色金融认定标准,提高在实际金融业务中的可操作性。要求银行、基金、保险业的主要金融机构根据绿色金融标准健全统计制度和报告制度。
三是完成中欧绿色/可持续金融标准的对照工作。作为世界上最重要的绿色金融市场,中国与欧盟有关金融主管机构决定就中国《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0年版)》与欧盟《可持续金融分类标准》开展对照工作,拟形成和发布中国-欧盟绿色与可持续金融分类标准。“十四五”初期应当完成相关技术工作,并开始鼓励投资者使用相关共同标准,降低认证成本,提升市场透明度。
四是引导金融机构开展环境和气候风险分析。鉴于气候风险是系统性金融风险来源的国际共识,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管部门应该开展气候因素对金融稳定影响的全面分析,并引导金融机构采取措施防范环境和气候相关风险。监管部门应择机发布对于金融机构环境和气候风险管理的监管指引,要求金融机构报告环境和气候高风险领域的资产敞口,开展环境与气候压力测试和情景风险,并采取必要的风险对冲手段。对煤炭依赖度较高的地区,应要求当地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开展能源转型对金融稳定影响的分析并研究对策。
五是出台对外投资环境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建立对外投资项目强制性环境评价制度,严格限制中资机构在境外开展高污染和高碳项目的投资。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对外投资绿色投资评估制度,对重点项目开展投资前评估和投资后管理。评估内容包括项目环境和气候影响评价、项目主体的环境和气候风险管控能力评价和项目环境效益评估,项目的环境气候影响可能带来的金融风险、声誉风险和法律风险。金融机构应该提升在境内外贷款和投资的信息披露水平,向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金融主管部门报送绿色金融业绩评价信息时一并报送重点项目的环境和气候表现和潜在风险。对未按要求开展项目环境影响评估和审慎决策,并由此导致生态环境事故、重大负面舆情以及法律和金融风险的金融机构,金融监管部门应该予以通报批评和行政处罚。
此外,为确保“十四五”期间绿色金融发展规划得到有效落实,需要在制度建设、人才培养和资金供给等方面提供保障。
·社团工作·
互金协会会长称高质量数字金融治理体系应具备四个基本特征
10月25日,第二届外滩金融峰会上,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会长李东荣在主题为“后疫情时代的数字经济和数字金融”分论坛上表示,数字金融为现代金融体系注入了新活力,但在为解决金融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提供新手段的同时,也呈现出金融风险传播速度更快、溢出效应更强、风险结构更复杂的鲜明特征,给国家金融治理的专业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如何构建一个“创新看得清、业务穿得透、风险管得 钡氖字金融体系显得更加重要和紧迫。
李东荣认为,一个高质量的数字金融治理体系,应该是具有以下四个基本特征,或者是建设现代数字金融治理体系应该朝四个方向努力。一是树立正确的治理理念;二是建立科学的治理机制;三是实现有效的治理规则供给;四是配置适用可行的治理手段。
一是树立正确的治理理念。近年来,各国金融管理部门对数字金融的认识在不断深化,治理实践中也逐步形成了一些共识理念。他表示,既要促进创新发展,又要把握好风险,就要树立恰当正确的治理理念。其中包括,无论互联网金融、金融科技,还是数字金融、智能金融,本质都是金融,都要纳入监管;坚持同类业务适用同等监管的一致性原则;坚持竞争中性和技术中立的原则;遵守风险和规制相匹配的原则;避免走入“技术万能论”的误区;倡导负责任金融、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二是建立科学的治理机制。李东荣指出,随着数字技术发展,分业分段式的传统金融治理模式的有效性和针对性下降。鉴于此,应认识到混业经营是存在的,而且还在出现新的情况,建立行业协调监管机制非常重要;确保中央监管与地方监管合理分工协调一致;建立完善行政监管与行业自律有机互补的治理机制;建立完善的跨区域、跨境的区域之间乃至国家之间的治理机制;建立完善金融管理部门和科技信息管理部门之间的协调管理机制。
三是实现有效的治理规则供给。李东荣表示,随着数字金融深入发展,现有的存量治理规则适用性下降,增量治理规则的需求上升。在中国,近年来金融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自律组织,以业务规范、信息披露、资金存管、数据治理、技术应用安全等为重点,也在加快建设涵盖监管规定、行业标准、自律规则在内的多层次治理规则体系。这一治理规则体系有很强烈的共性需求,为数字金融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了较好的保障。下一步,在治理规则、治理标准的制订上,中国有很大的空间,有的甚至可以在国际上发挥话语权作用。
四是配置适用可行的治理手段。面对数字金融业态主体多元、长尾客户众多、集团混业经营、多重风险叠加等新特征新变化,在治理手段建设上不能落后太多,更不能落后太久。李东荣认为,加快数字金融治理体系建设,应注重用科技武装自己,提升监管水平和整个行业的治理水平,有效解决数字化时代背景下的金融风险新挑战。他强调,其中,监管科技无疑是非常重要的手段,也包括监管沙盒等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