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动态 第035期
目 录
·国内财经·
国资委发文规范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
央行称贷款利率切换成LPR加减点更公平
银保监会表示不存在不良贷款持续大幅攀升基础
证监会优化创投基金反向挂钩政策适用标准
新三板精选层企业可转科创板创业板
全国股转公司发布实施两件新三板全面深化改革有关业务规则
券商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比例下调
财政部将完善直接税制度并逐步提高比重
农业农村部印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高质量发展规划
天津新举措护航企业过"疫情关"
山东严禁新设具有政府融资功能的各类融资平台
湖南省对接粤港澳大湾区实施方案出炉
·企业动态·
中国联通启动大市场统筹运营组织体系改革
雄安集团与中国电信合资成立雄安云网科技公司
·海外经济·
中国连续第四年成为德国最重要贸易伙伴
美公司计划明年将太空游客送上国际空间站
欧盟拟立法明确2050年实现"碳中和"
报告预计德国明年或成为全球最大电动汽车生产国
印度央行临时监管耶斯银行董事会
·研究探索·
新基建将成中国经济转型升级推进器
·社团工作·
中证协发文明确证券业从业人员登记管理事项
·国内财经·
国资委发文规范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
据悉,国务院国资委近日印发《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暂行规定》,将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国有权益纳入常态化登记管理范围。
目前,越来越多的国有企业发起设立或参与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国有权益规模不断扩大,国有权益的监管日益受到关注。现行国有产权登记管理制度主要针对公司制企业和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国有产权,尚未覆盖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国有权益。暂行规定是针对有限合伙企业中国有权益进行登记管理的首个规范性文件。
暂行规定坚持依法监管和可操作性原则,主要从登记主体及客体、登记情形及内容、登记流程及时限以及落实工作责任四方面系统规范了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行为。
暂行规定坚持国资监管“一盘棋”理念,统筹推进中央及地方国有企业出资的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工作。同时,尊重各地国资监管实际情况,允许各地方国资委按照暂行规定要求,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制度。
据了解,暂行规定涉及主体多、数据量大,国资委将安排过渡期组织相关企业系统梳理所出资有限合伙企业的权益状况,做好登记准备工作。下一步,国资委将在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工作基础上,系统分析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的规模、分布、变动情况,按照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的监管要求,持续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履行好监管职责。
央行称贷款利率切换成LPR加减点更公平
3月6日,央行通过官方微信公众号就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的相关问题作出回应,涉及外界高度关注的为何转换后贷款利率要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基础上加减点而非采用浮动倍数,个人房贷利率转化成LPR还是固定利率更合适等热点话题。
央行表示,2015年10月以来,贷款基准利率一直保持不变。相比贷款基准利率,LPR的市场化程度更高,能及时反映市场利率变化,2019年8月以来已多次下降。为保护借贷双方权益,特别是让借款人享受利率下行带来的好处,央行明确自2020年3月1日开始,推进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存量贷款定价基准转换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尊重银行和客户的自主选择权。是否转换,转换为LPR加减点还是固定利率,这些都可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按照转换规则,若转换后以LPR为定价基准,贷款实际利率由LPR基础上加减点确定,而非过去沿用浮动倍数的定价方式。之所以如此,央行解释称,过去参考贷款基准利率一定倍数浮动时,贷款基准利率的变动,会对贷款执行利率产生放大/缩小的不对称效应。例如,如果两笔贷款利率分别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8倍和1.2倍,则贷款基准利率上升/下降0.1个百分点时,这两笔贷款实际执行利率将分别上升/下降0.08个和0.12个百分点,影响效果明显不相同。而转换后贷款利率在LPR基础上加减点定价,符合国际惯例,更重要的是,可确保未来LPR变动时,对所有贷款利率的影响都是同向同幅的,更加公平。
值得注意的是,个人按揭贷款利率过去是在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通过上浮或下浮一定比例确定,对于上浮或者打折的房贷转换成LPR定价后,与此前的定价方式相比影响会有所不同。简单讲,对于借款人来说,如果现执行利率比LPR高,未来LPR上升时,加减点方式更有利;LPR下降时,浮动倍数方式更有利。如果现执行利率比LPR低,则未来LPR上升时,浮动倍数方式更有利;LPR下降时,加减点方式更有利。如果现执行利率等于LPR,则两种方式没有区别。
对于个人房贷利率转换成LPR还是固定利率更好,央行表示,两种转换方式各有优势,具体如何选择取决于自己的判断,特别是对未来利率走势的判断。如果认为未来LPR会下降,那么转换为参考LPR定价会更好;如果认为未来LPR可能上升,那么转换为固定利率就会有优势。
银保监会表示不存在不良贷款持续大幅攀升基础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银保监会出台了多项政策措施,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3月6日,银保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受疫情影响,银行总体不良贷款会出现一定程度的上升,对此监管部门已有充分估计。事实上,近期出台的一些政策措施本身就有防风险的作用。疫情对经济金融的冲击是暂时的,这决定了银行业受疫情因素导致的不良贷款攀升也将是短期的,不良贷款持续大幅攀升的经济金融基础并不存在。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银保监会迅速行动。1月26日即发布通知,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加强服务,配合各方做好疫情防控。截至目前,已单独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出台了9份文件,最近一次是3月1日会同人民银行等五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对符合条件、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贷款,给予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
按照《通知》有关要求,对于符合条件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的贷款,可暂不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征信记录、不收罚息。对于相关政策的具体受惠对象,银保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可以从以下几个维度把握:
从行业类型看,政策可覆盖受疫情影响的各个行业。对于受疫情影响特别严重、遇到特殊困难的行业,例如交通运输、批发零售、文化娱乐、住宿餐饮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给予倾斜。
从企业类型看,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以及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均在政策覆盖范围之内。湖北地区可扩大至包括大型企业在内的所有企业。特别要指出的是,受疫情影响的个体工商户,均可享受此次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政策。
从贷款性质看,主要是针对生产经营性贷款。包括货车司机、出租车司机等特殊群体的个人经营性质贷款,可参照个体工商户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同时,鼓励融资租赁公司等机构根据自身经营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参照《通知》对企业和个人客户实施临时性延付租金等安排。
银保监会新闻发言人称,6月30日后,银行可根据企业受疫情冲击程度、恢复经营情况等,按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与企业自主协商、合理确定后续的还本付息计划。总的原则是:充分考虑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状况,充分考虑企业实际偿还能力,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针对不同企业,还本付息计划应体现区别对待、差异安排,在实施过程中要有操作性、灵活性,具体可采取等本还款、等额本息、不定期还款等多种方式,避免延期后本金或利息集中偿付造成企业资金周转再度紧张。
需要强调的是,贷款延期还本付息并不是自动的,受疫情影响企业应主动提出申请,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接。银行应尽快制定内部流程,并在手机银行、网络银行、小程序等线上渠道开通企业申请功能。在收到企业申请后,银行应尽快办理,不准予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应向企业说明具体理由。
证监会优化创投基金反向挂钩政策适用标准
近日,证监会修订并发布《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沪深交易所同步修订实施细则,3月31日正式实施。
2016年9月,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对创业投资(基金)企业,“研究建立所投资企业上市解禁期与上市前投资期限长短反向挂钩的制度安排”。为落实国务院此项政策要求,2018年3月证监会发布《特别规定》,明确创业投资基金反向挂钩政策。政策实施以来,对专注于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的创业投资基金市场化退出给予支持,取得了一定效果。
为进一步完善创业投资基金退出渠道,畅通“投资-退出-再投资”良性循环,促进创业资本形成,更好发挥创业投资对于支持中小企业、科创企业创业创新的作用,通过私募股权和创投基金助力疫情防控,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证监会对反向挂钩政策作了修订完善。
一是简化反向挂钩政策适用标准。明确创业投资基金项目投资时满足“早期企业”、“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三个条件之一即可享受反向挂钩政策,并删除基金层面“对早期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合计投资金额占比50%以上”的要求。
二是为激活大宗交易方式下受让方的交易动力,通过同步修订证券交易所实施细则,完善大宗交易环节反向挂钩政策,取消减持受让方锁定期限制。
三是加大对专注于长期投资的基金优惠力度,为引导长期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促进长期资本形成,允许投资期限在五年以上的创业投资基金锁定期满后减持比例不受限制,更好地体现差异化扶持引导。
四是合理调整期限计算方式,投资期限截止点由“发行申请材料受理日”修改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日”,有利于连续计算基金投资时间。
五是拓宽享受反向挂钩政策的适用主体,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依法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参照适用。
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去年以来,私募股权和创投基金行业普遍面临募资困难、退出困难等问题,行业反映,《特别规定》对创业投资基金适用反向挂钩政策条件要求偏严,建议加大减持优惠力度。对反向挂钩政策简化优化,有利于缓解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退出难”。符合反向挂钩政策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持股市值占比很小,且需根据限售要求分批解禁,不会显著增加市场减持压力。
新三板精选层企业可转科创板创业板
3月6日,证监会就《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转板上市的指导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指导意见》明确,符合条件的挂牌公司可申请转板到科创板或创业板上市,申请转板上市的企业应当为新三板精选层挂牌公司,且在精选层连续挂牌一年以上,还应符合拟转入板块的上市条件。
证监会表示,转板上市有助于丰富挂牌公司上市路径,打通中小微企业成长壮大的上升通道,加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有机联系,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指导意见》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基本原则。转板上市将坚持市场导向、统筹兼顾、试点先行、防控风险四个原则,着眼于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优势互补、错位发展,更好发挥新三板市场承上启下的功能,拓宽上市渠道,激发市场活力,为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提供差异化、便利化服务。
二是主要制度安排。一是转入板块范围。试点期间,符合条件的挂牌公司可申请转板到科创板或创业板上市。这样的安排有利于与科创板、创业板改革相衔接,也有利于控制风险。二是转板上市条件。申请转板上市的企业应当为新三板精选层挂牌公司,且在精选层连续挂牌一年以上,还应当符合转入板块的上市条件。转板上市条件应当与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条件保持基本一致,交易所可根据监管需要提出差异化要求。三是转板上市程序。转板上市由交易所依据上市规则审核并作出决定。四是挂牌公司申请转板上市应当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聘请证券公司担任上市保荐人。五是股份限售安排。不仅要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还要符合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
三是监管安排。交易所建立审核机制,依法依规开展审核,建立审核沟通机制,确保审核尺度基本一致,同时,压实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责任。证监会将加强对交易所审核工作的监督,强化责任追究。
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本次新三板改革增设精选层,定位于承载财务状况良好或创新能力较强、市场认可度较高、完成公开发行,具有较高公众化水平的优质企业,匹配与其股权结构相适应的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对精选层公司严格监管。精选层在制度上实现新三板与交易所市场对接,为落实转板上市提供了制度和企业基础。
据了解,上交所、深交所、全国股转公司、中国结算等将依据《指导意见》制定或修订业务规则,进一步明确细化各项具体制度安排。
全国股转公司发布实施两件新三板全面深化改革有关业务规则
据悉,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全面深化新三板改革落地实施工作部署,配套《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公开发行规则》)落地实施,3月6日,全国股转公司发布实施2件业务指南,包括《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业务指南1号-申报与审查》(以下简称《申报与审查指南》)和《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业务指南2号-发行与挂牌》(以下简称《发行与挂牌指南》)。至此,新三板改革关于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业务规则已全部发布实施。
《申报与审查指南》坚持“易理解、可操作”原则,按照申报与审查阶段业务办理的一般流程,细化了“申报前准备、申报、全国股转公司审查、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等各业务环节的办理要求。一是申报前准备方面,明确了发行人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以及办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报备、相关主体遵守敏感期禁止交易的要求;为确保发行人股权结构稳定、严格执行精选层限售要求,还明确了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在册股东中的限售主体办理自愿限售的要求。二是申报方面,明确了申请文件目录及要求、受理与补正、验证版公开发行说明书报送等事项。三是审查方面,明确了问询与回复、挂牌委员会审议、全国股转公司决定等的具体程序。四是报送证监会方面,规定了全国股转公司审查通过后,根据发行人委托,代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公开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事宜。五是特殊情形方面,明确了重大事项报告、中止及终止审查、复审及复核的办理要求。
《发行与挂牌指南》坚持“清晰明确、高效便捷”原则,设置了发行、询价、挂牌等相关操作流程,明确了发行人、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落实相关制度的工作安排。一是明确提交发行方案阶段的文件要求、审查时效。二是分别针对直接定价、竞价、询价三种定价方式的差异化流程,逐日梳理了发行人和承销商开展询价、申购、配售业务的操作流程和操作时限要求、所需提交的文件的类型与内容等。三是明确了重大事项报告、中止发行等发行相关业务流程。四是明确部分文件范本及其他文件模板的获取路径。
下一步,全国股转公司将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和证监会党委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防范风险和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部署要求,全力组织好包括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在内的各项改革措施的落地实施工作,确保新三板市场健康稳定运行,提高新三板市场助力抗击疫情和服务中小企业、民营经济的能力,支持社会经济发展。
券商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比例下调
3月6日,证监会对证券公司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比例进行调整,A类、B类、C类、D类证券公司,分别按照其营业收入的0.5%、0.6%、0.7%、0.7%的比例缴纳2019年度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2020年度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缴纳比例参照执行。
证监会表示,近年来,证券行业整体运行规范,资本充足,合规风控水平提升,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较为充裕,行业风险防控能力显著增强。在此基础上,证监会调整证券公司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比例,预计行业2019年度缴纳金额将下降8%,2020年度缴纳金额将下降45%,有利于更好发挥金融逆周期调节作用,减少证券公司经营成本,缓解疫情影响,更好支持证券行业参与疫情防控工作,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财政部将完善直接税制度并逐步提高比重
据悉,财政部3月6日发布《关于深入推进财政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统筹谋划财政法治各项工作,加快推进财政法治建设。《意见》提出,加快税制改革,完善直接税制度并逐步提高其比重,健全地方税体系。另外,对实践证明已经比较成熟的财税体制改革经验和行之有效的财税体制改革举措,及时上升为财政规章或推动上升为法律法规,逐步建立健全完备的财政法律制度体系。
《意见》提出的主要目标是,到2020年底,财政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基本做到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到2025年,财政法律制度体系更加完善,财政管理行为更加规范,财政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意识、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升。到2035年,基本形成较为完备的财政法律制度规范体系、高效的财政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财政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财政法治保障体系。
《意见》提出了七大任务,包括依法全面履行财政职能;完善财政法律制度体系;推进财政重大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严格规范财政行政执法;强化对财政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持续推进财政普法。
在依法全面履行财政职能方面,《意见》提出,加快财政体制改革。研究制定相关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适度加强中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逐步实现政府间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法治化、规范化。
《意见》还提出,着力推进税制改革。保持现有中央和地方财力格局总体稳定,加快税制改革,完善直接税制度并逐步提高其比重,健全地方税体系,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收入范围,形成财力协调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加快推动税收立法,形成税法统一、税负公平、调节有度的税收制度体系。
农业农村部印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高质量发展规划
据悉,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依据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关于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意见》等有关文件,农业农村部3月6日发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高质量发展规划(2020—2022年)》。
发展规划指出,到2022年,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蓬勃发展,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初步构建,各类主体质量、效益进一步提升,竞争能力进一步增强。
具体实现以下目标:
家庭农场。到2022年,支持家庭农场发展的政策体系和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家庭农场数量稳步增加,各级示范家庭农场达到10万家,生产经营能力和带动能力得到巩固提升。
农民合作社。到2022年,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基本实现全覆盖,示范社创建取得重要进展,农民合作社规范运行水平大幅提高,服务能力和带动效应显著增强。
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到2022年,服务市场化、专业化、信息化水平显著提升,服务链条进一步延伸,基本形成服务结构合理、专业水平较高、服务能力较强、服务行为规范、覆盖全产业链的农业生产性服务体系。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经营者。到2022年,高素质农民培训普遍开展,线上线下培训融合发展,大力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培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经营者培育工作覆盖所有的农业县(市、区),培育体系健全完善,培育机制灵活有效,培育条件大幅改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经营者队伍总体文化素质、技能水平和经营能力显著提升。
天津新举措护航企业过"疫情关"
3月5日,天津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联合发布"关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中小微企业应对疫情影响实现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与《市金融局关于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发挥租赁功能作用为实现夺取双胜利目标贡献力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支持企业过"疫情关"。
按照要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保障城乡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企业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高于1%,同时鼓励其他类型融资担保机构参照执行。
对金融机构给予符合条件、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贷款本金给予临时性延期偿还的,提供担保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延长担保期限,展期期间内担保费率原则上不得超过原担保费率50%。
针对辖内的融资租赁公司,天津市金融局要求其结合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和经营状况,提供差异化租赁服务。通过降低或免收租赁服务费、依企业申请对租金做2至4个月的延期至疫情对企业的影响结束、免收罚息等措施,缓解企业资金压力。对受疫情影响严重、恢复周期较长行业(如交通运输、批发零售、文化娱乐、住宿餐饮等)的中小微企业,可根据实际通过协商为企业"量身定制"延期安排。
疫情期间,对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支持的融资担保机构及融资租赁公司,天津市金融局将适当提高监管容忍度,并对在此期间随意抽保、压保、断保的金融机构加大现场监管力度。
据悉,上述通知执行期为自印发之日起至新冠肺炎疫情结束后再顺延3个月。
山东严禁新设具有政府融资功能的各类融资平台
据悉,山东省多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推进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发展的意见》,围绕剥离政府融资职能、增强“造血”功能、消化存量债务三大目标,力争用3到5年时间逐步完成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任务。
山东省财政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分清职责是此次山东推进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工作的重点之一。山东将划清政府与融资平台公司职责范围,加快平台公司去行政化,依法剥离政府融资职能,政府不承担平台偿债责任。山东将严禁新设具有政府融资功能的各类融资平台公司,严禁通过公立学校、公立医院等公益性事业单位变相为融资平台公司建设项目融资。
据介绍,对“空壳类”平台公司,山东各级政府在妥善处置存量债务、资产和人员等基础上,依法清理注销;对“复合类”平台公司,剥离其政府融资功能,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整合同类业务,推动转型为公益类国有企业;对“市场类”平台公司,在妥善处置存量债务的基础上,转型为商业类国有企业。对转型后的平台公司,通过加大优质资产注入等方式,提升市场化融资运营能力。
此外,山东还将严格区分政府与平台公司之间的偿债责任,妥善处置融资平台公司存量债务,并建立由财政、国资、金融监管部门共同参加的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和数据校验,动态监控平台债务风险状况。
湖南省对接粤港澳大湾区实施方案出炉
据报道,湖南省政府办公厅3月2日印发《湖南省对接粤港澳大湾区实施方案(2020—2025年)》(以下简称《方案》)。5日,湖南省发改委对《方案》解读时表示,湖南将务实推进交通、产业、科技、生态、民生等领域对接合作。
《方案》从构建便捷高效对接通道、推进现代产业协同发展、构建区域协同创新体系、促进区域旅游休闲康养联动、深化公共服务对接、共同深化改革开放、加大平台引领对接、共筑南岭生态安全屏障等八大领域出台30条具体实施措施。
根据《方案》,将通过加快建设高速铁路大通道,推进高等级公路互联互通,加快航空网建设,加强信息领域合作,建设湖南至大湾区3至5小时便捷通达圈。
《方案》提出,湖南将大力承接大湾区产业转移,重点打造岳长株潭衡郴战略新兴产业承接带;紧盯大湾区全球大数据硅谷和国际数据经济创新中心建设,推动先进制造业全产业链对接;精准对接大湾区“菜篮子”工程,打造“湘江源”蔬菜区域公用品牌;共同开发一程多站式旅游休闲康养连线产品,促进康养全产业链发展。
《方案》明确,积极对接广深港澳科技创新走廊,发展“科创飞地”,探索“异地研发孵化、驻地招才引智”协同创新模式。全面实施“拓口兴岸”工程,复制推广广东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大湾区在人才、科技等方面的先进经验,积极申报中国(湖南)自贸区。共同保护“一山一江”生态格局,加强南岭山脉生态环境、珠江岸线和水资源保护。
·企业动态·
中国联通启动大市场统筹运营组织体系改革
据悉,中国联通近日内部审议通过《大市场统筹运营组织体系改革方案》,并全面启动相关改革。
中国联通相关负责人介绍,中国联通此次将通过改革建立大市场统筹下的总部、省、市及区县四级新型运营体系,按照“统筹”“产品”“运营”三大板块,整合市场线资源,让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改革将分阶段推进,在总部建立以“1部2中心”为核心的运营组织体系;在省公司层面实现“管”“办”分离;通过线上线下一体化进一步强化电商在发展中的作用。改革后,中国联通都将进一步按照互联网化的方式运作,推进整体性的数字化转型,实现线上线下一体化融合。
同时,此次改革将通过运营组织体系的调整优化,重点解决“统筹不足”“产品竞争力不足”“线上线下割裂”痛点问题;化解“增量与存量”“营销与交付”“销售与服务”突出矛盾;加快产品、渠道、创新三个转型,厘清总部管控方式和功能定位、明确统筹内容、强化能力建设以支撑大市场统筹体系建设,建立“匹配转型、责权清晰、协作高效”的组织体系。
据了解,近年来,中国联通深入践行新发展理念,顺应数字化转型潮流,以混合所有制改革为契机,保持聚焦创新合作战略定力,为实践企业互联网化运营模式进行了积极探索。下一步,中国联通将加快理顺体制机制,坚定不移地走互联网化转型之路,推进中国联通高质量发展。
雄安集团与中国电信合资成立雄安云网科技公司
据报道,中国雄安集团全资子公司中国雄安集团数字城市科技有限公司和中国电信集团投资有限公司日前合资成立了新公司--雄安云网科技有限公司。新公司注册资本3亿元,其中雄安集团数字城市科技有限公司占51%股权。
雄安云网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数据采集、存储、处理、开发、销售和服务(数据处理中的银行卡中心、PUE值在1.5以上的云计算数据中心除外);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酒店管理;票务代理;商业地产综合体房地产租赁,通讯设备租赁;基础软件服,应用软件服务;增值电信业务。
据了解,雄安云网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王臻,目前还担任雄安雄创数字技术有限公司法人兼董事长,以及中国雄安集团数字城市科技有限公司法人和经理职位。
·海外经济·
中国连续第四年成为德国最重要贸易伙伴
据悉,德国联邦统计局3月6日公布的数据显示,2019年中国和德国双边贸易总额为2057亿欧元,中国连续第四年成为德国最重要贸易伙伴。
数据显示,2019年,德国从中国的进口额为1097亿欧元,比2018年增长3.4%;对中国出口额为960亿欧元;对华贸易逆差约为137亿欧元。荷兰和美国与德国的双边贸易总额位列第二和第三,分别为1904亿欧元和1901亿欧元。
数据还显示,过去数十年,在德国最重要进口来源地排名中,中国1980年位列第35位,到1990年排名已上升至第14位,2015年以来中国一直是德国进口产品最多的国家。
德国联邦外贸与投资署总经理于尔根·弗里德里希表示,中国连续第四年成为德国最重要的贸易伙伴,显示了中国市场对德国的重要性。他认为,虽然新冠肺炎疫情给中国经济带来了巨大挑战,但总体来说并不会有一个激进的转变,基础数据表明中国经济朝着积极的方向发展。
美公司计划明年将太空游客送上国际空间站
据报道,美国阿克肖姆航天公司3月5日发布公报说,该公司计划2021年下半年将多名私人游客送上国际空间站。
阿克肖姆航天公司说,其已与美国太空探索技术公司达成协议,准备借助后者的载人“龙”飞船,将3名私人游客和1名该公司培训的宇航员送上国际空间站,并让他们在那里生活至少8天。
据报道,目前已有一人预定了座位,票价可能为5500万美元左右。
去年6月,美国航天局宣布允许私人乘坐美国飞船前往国际空间站旅行,但价格不菲,除了大约5800万美元的往返“船票”,每人每天还要支付大约3.5万美元的食宿等费用。
阿克肖姆航天公司还计划依托国际空间站开发更多商业项目。
欧盟拟立法明确2050年实现"碳中和"
据悉,欧盟委员会3月4日公布《欧洲气候法》草案,决定以立法的形式明确到2050年实现"碳中和"的政治目标,即温室气体净排放量到2050年降为零。
按照《欧洲气候法》草案要求,欧盟所有机构和成员国都采取必要措施以实现上述目标。草案还规定了采取何种措施来评估成果,以及分步实现2050年目标的路线图。比如,欧盟委员会将拟定一个"2030年温室气体减排目标",以及将描绘2030至2050年间的欧盟温室气体减排轨迹以评估进展。从2023年9月开始,每5年还要对照目标评估欧盟以及各成员国采取措施的持续性。
草案还规定,欧盟委员会有权向行动与"碳中和"目标不一致的成员国提出建议,各成员国都有义务认真听取和执行这些建议,如不能执行需要说明理由。
去年12月,新一届欧盟委员会公布"欧洲绿色协议",提出到2050年率先实现"碳中和"的政治承诺。
欧盟委员会主席冯德莱恩说,将政治承诺付诸立法,迈向可持续的未来,是"欧洲绿色协议"的核心要义,可为绿色增长战略指明方向。欧盟委员会负责"欧洲绿色协议"的执行副主席弗兰斯·蒂默曼斯说:"我们将口号付诸行动,向欧洲民众表明我们到2050年实现温室气体零排放是认真的。"
按照欧盟立法程序,欧盟委员会提出立法草案,但要真正成为法律,还需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批准。
报告预计德国明年或成为全球最大电动汽车生产国
据报道,知名咨询公司麦肯锡日前公布的《2020电动汽车指数》报告预计,德国2021年电动汽车产量将达到170万辆,或将成为全球最大电动汽车生产国。
报告说,德国汽车工业将成为电动汽车发展的受益者,德国汽车制造商在全球电动汽车生产中所占份额预计将从2019年的18%增加到2024年的24%。
报告显示,德国电动汽车产量增长将主要来自插电式混合动力车,到2021年,德国生产的电动汽车中至少有一半将是插电式混合动力车。
德国联邦外贸与投资署汽车专家斯特凡·迪比通托表示,德国汽车工业绝不会错过电动汽车的发展契机,德国汽车制造商、特别是大众汽车公司目前已经把重点放在电动汽车领域。
印度央行临时监管耶斯银行董事会
据悉,印度央行日前发表公告称,印度央行已对当地大型私人商业银行耶斯银行的董事会实施为期30天的临时监管。
印度央行在公告中提到,耶斯银行财务状况持续恶化,目前难以筹集足够资金应对潜在的贷款损失和由此导致的评级下调。
印度央行为保护储户利益,稳定金融信心,经与政府沟通,对耶斯银行采取临时监管措施,并任命印度国家银行前首席财务官库马尔为耶斯银行的临时负责人。
为防止挤兑事件发生,印度央行暂时规定储户在未来30天内能够提取的现金总和上限为50000卢比(约合678美元)。
·研究探索·
新基建将成中国经济转型升级推进器
证券时报3月9日刊发中国人民银行郑州培训学院教授王勇的文章指出,新基建将成中国经济转型升级推进器。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日前召开会议,研究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稳定经济社会运行重点工作。会议强调,要加大公共卫生服务、应急物资保障领域投入,加快5G网络、数据中心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简称新基建)进度。
所谓新基建,狭义是指以科技创新、产业升级为核心领域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这主要是针对传统基建而言的。传统基建主要是指铁路、公路、桥梁、水利工程等大建筑,而新基建是指立足于科技端的基础设施建设或者是信息化经济的基础设施,主要包括5G网络建设、特高压、城际高速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大数据中心、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七大领域。
资料显示,截至3月1日,全国13个省市区发布了2020年重点项目投资计划清单。投资清单共包括10326个项目,其中8个省份公布了计划总投资额,共计33.83万亿元。而这33.83万亿元的基建项目和以往的不同之处,就是更多用于新基建投资。从新基建的七大领域来看,均有些高科技的味道,其实质也是能促进区域经济进一步紧密融合与支持高科技产业进一步发展的基础建设项目,形成全民共建的发展新局面。不过,在笔者看来,新基建再新,也不可能替代传统基建,而传统基建也必须植入新基建才能在现代经济运行中派上用场,它们都不可能独立存在,两者必须相互融合、共同发展。
实际上,关于新基建,早在2018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就有所提及,彼时明确了5G、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物联网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的定位。随后“加强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被列入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日前召开的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再次提出,要加大公共卫生服务、应急物资保障领域投入,加快5G网络、数据中心等新基建进度。值得一提的是,自2018年7月召开的中央政治局会议首提“六稳”以来,纵观近两年高层会议,“六稳”贯穿始终,特别是今年,新基建作为稳投资的重要方面,在其他拉动因素受到冲击时,或将进一步加速发挥“稳定器”作用。同时,新基建着力的新范畴和领域在历次会议中已基本被明确,主要可归为“高技术”和“补短板”两类,前者是未来中国经济发展要依靠的最重要引擎,大力发展高科技已成为全社会共识;后者与民生息息相关,是“百年目标”的题中之义。近年来,5G商用、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等快速发展,且仍处于加速阶段,智慧城市、数字经济等多点开花,将资源向这些活力充沛的行业倾斜,经济和社会发展也将迸发更强的生命力。
近日,工信部召开了加快推进5G发展做好信息通信业复工复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强调,要加快5G商用步伐,推动信息通信业高质量发展,加快推动“5G+工业互联网”融合应用。按照工信部的规划,我国工业互联网发展将按照“三步走”战略推进,2025年属于第一个规划期,重点是进行工业互联网基础设施和平台建设,预计“5G+工业互联网”将是投入的重点和突破口。工信部2月25日公布的《2019年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名单》明确了81个示范项目,其中“5G+工业互联网”集成创新项目就有10个之多,涵盖了大飞机制造、电器制造、港口管理、装备加工等多个领域。
随着科技新基建的推进,5G和工业互联网有望成为拉动中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相关行业景气度将持续提升。从中长期看,中国企业上“云”、数字化的趋势不可逆转,经过此次疫情,预计进度还将加快。5G、工业互联网、云计算作为数字经济的主要基础设施,在技术和资金允许的情况下,做到适度超前是可行的。通过基础设施带动应用繁荣,生态健全后继续拉动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形成良性的闭环。这里还需要注意的是,在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中,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直接进入市场流转,那么,随着各省陆续公布重大投资计划清单,将一步催化土地流转发展规模,有利于推动集体用地相关产业建设,为此,各地加快土地流转或成新基建重要发力点。同时,建议各地的高新区、经开区、航空港区和自贸区要在这轮新基建过程中充分发挥主力军的作用,特别是各地高新区,要把复工复产与扩大内需结合起来,加快5G网络、云计算、数据中心等建设进度,在新基建方面起到重要的示范带头作用,真正将新基建变成应对新冠疫情、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推进器。
·社团工作·
中证协发文明确证券业从业人员登记管理事项
3月4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关于证券业从业人员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对证券业从业人员实施事后登记管理有关事项进行明确。
通知指出,证券公司中从事证券业务的人员应当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下称协会)自律规则的要求,品行良好,具备从事证券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包括但不限于,满足基本要求: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最近三年未受过刑事处罚;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或者已过禁入期;通过相应的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等。在满足基本要求基础上,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人员还应当符合《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相关规定。保荐代表人还应当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相关规定。证券经纪人还应当符合《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相关规定。
证券公司中从事证券业务的人员应当向协会进行登记。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评级机构中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人员,参照证券公司中从事证券业务人员的有关规定进行登记管理。从业人员不须申请取得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
在登记类别方面,通知明确,从业人员登记类别设为一般证券业务、证券经纪人、证券投资咨询(投资顾问)、证券投资咨询(分析师)、证券投资咨询(其他)、保荐代表人等六类。应当根据从业人员实际从事的业务类别和相应要求进行登记,同一人员只能登记为一个类别。
另外,从业人员应当通过所在机构进行登记,机构应当自从业人员入职(含试用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协会从业人员管理平台,将经本机构审核过的从业人员登记信息提交至协会进行登记。登记信息完备的,协会在登记后生成唯一登记编号。登记信息不完备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协会通知机构及时补正。
从业人员所从事的业务类别或其他重要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所在机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登记。从业人员离职的,所在机构应当自劳动关系(或委托代理关系)解除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通知要求,机构应当确保所聘从业人员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协会自律规则的要求。机构应当指定专人(登记管理员)负责本机构从业人员的登记信息审核和日常登记管理工作,确保登记信息真实
针对机构聘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人员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或从业人员在登记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通知明确,协会将视情节轻重采取自律管理措施或纪律处分。从业人员受到协会“暂停执业”纪律处分的,协会予以中止登记。从业人员受到刑事处罚、被证券市场禁入或受到协会“终止执业”纪律处分的,协会予以注销登记。
此外,对于衔接安排,通知指出,已经取得执业证书的从业人员,视为已完成登记,执业证书编号即为登记编号,无需重新登记。已提交执业注册申请,但尚未取得执业证书的从业人员,相关申请信息将自动转入登记流程,机构无需重新填报登记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