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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动态 第050期

  
·国内财经·  
  国务院决定修改部分行政法规  
  发改委将四方面发力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银保监会酝酿规范险企中短期产品 
  保险业释放属地监管改革红利  
  外汇局放宽跨国公司借用外债业务限制
  两部门确定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标准 
  4月1日起货物港务费收费标准降低15%    
  西安小微企业最高可申请30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     
  安徽省公布推进运输结构调整工作实施方案      
  四川省印发16个重点产业培育方案      
  四川省印发《新一代网络技术产业培育方案》  
  湖北推进十大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 
  湖南省对职业年金基金实行专业化运营和投资管理 
  海南出台百条措施防治环境污染     
·企业动态·  
  英大信托英大证券拟曲线上市  
  太保寿险总经理钱仲华辞职      
·海外经济·
  美交通部调查波音737 MAX获批是否存过失    
  日本INPEX公司获阿联酋陆上区块油气特许勘探权      
·研究探索·  
  穆迪预计2019年中国将减弱对影子银行的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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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银协发布《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指引》
 
 
 
 
 
 
 
 
 
 
·国内财经·
 
国务院决定修改部分行政法规
 
  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决定》提出,对49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主要内容包括:
  在机构改革方面,针对相关部门职责整合情况,一是完善市场监管和执法体制,修改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发票管理办法等29部行政法规;二是完善公共服务管理体制,修改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烈士褒扬条例等8部行政法规;三是改革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管理体制,修改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等4部行政法规;四是合理配置宏观管理部门职能,修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4部行政法规。
在“放管服”改革方面,一是取消部分行政许可事项。修改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14部行政法规,取消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核发等15项行政许可项目。修改国际海运条例,取消外商投资经营国际船舶运输等7项业务审批。修改道路运输条例,取消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从业资格证和车辆营运证。二是优化审批流程。修改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将化妆品生产行政许可与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两项行政许可整合为一项。修改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取消在报刊上刊登营业执照作废声明的有关规定。三是优化涉外技术转让环境。修改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删去技术进口合同有效期内改进技术成果权属等规定。修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删去技术转让协议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等规定。四是取消有关证明事项。修改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取消收养人需提交的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委会、居委会出具的有无子女证明等事项。
 
发改委将四方面发力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据报道,作为促进高质量发展、应对复杂形势的重要举措,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是2019年的一项重点工作。国家发改委日前透露,未来将持续加大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力度,针对企业群众普遍反映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将在放宽市场准入、规则公开透明、优化政务服务、完善评价机制四大方面发力,将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红包真正落实到企业。
  一直以来,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都在持续加大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力度。2018年以来,国务院办公厅连续出台了部分地方优化营商环境典型做法、进一步推动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等政策文件,对优化营商环境作出了具体部署。与此同时,地方政府也在放宽市场准入、鼓励科技创新、大幅减税降费等方面纷纷推出有针对性的举措。
  发改委介绍,从今年开始用两年的时间,将营商环境评价在全国逐步展开。通过全面梳理各指标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特别是企业群众普遍反映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研究提出优化改进的建议和具体举措。
  发改委表示,未来将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完善中国营商环境评价体系,持续推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全面实施,建立健全清单动态调整机制,不断完善清单信息公开机制,推动“非禁即入”普遍落实等,让改革的红利真正落实到企业。包括推动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清理规范各类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以及加快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等。
 
银保监会酝酿规范险企中短期产品
 
  据悉,银保监会3月18日下发《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中短期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重新定义了中短期产品业务,并拟规定自该通知发布后,目前的关于高现金价值产品、中短存续期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废止。
  监管方面于2014年、2016年分别发文,重点规范过高现金价值产品、中短存续期产品两种业务。仅从期限上看,高现价产品一般认为是指期限不满3年的产品,中短存续期产品则是指期限不满5年的产品。
  新的《意见稿》中,将中短期产品定义为“人身保险公司开发设计的保险期间不满5年且不短于3年的两全保险产品”。
  尽管中短期产品期限定义上是3年以上5年以下,但其实可以认为5年期以下的产品都是中短期产品。有寿险公司精算师表示,在监管引导下,现在基本没有公司在做3年期以下的短期产品了,短期基本就是5年期的。另外,强调3年期以上,也可以跟银行理财产品做区分。
  《意见稿》还要求中短期产品“名实相符”,即产品的保险期间要与实际存续期间一致。具体要求是中短期产品开发不得有下列行为:通过保单贷款、部分领取、减少保额等条款设计变相改变实际存续期间;通过退保费用、退保率假设、持续奖励等产品定价参数设计变相改变实际存续期间;通过调整现金价值利率等方式,变相提高或降低产品现金价值。
  《意见稿》还强调,保险公司不得将终身寿险、年金保险、护理保险等设计为中短期产品。
  为中短期业务留口子
  《意见稿》称,保险公司因流动性管理需要,或者资产负债匹配管理需要,可以申请备案中短期产品。风险处置期的人身保险公司可以因流动性管理需要,申请备案中短期产品。同时,对中短期产品设定了额度要求和比例要求。
  保险公司中短期产品的额度与公司资本实力等因素挂钩。即自2020年开始,保险公司中短期产品的年度规模保费应控制在公司最近季度末投入资本和净资产较大者的2倍以内。
  比例方面,《意见稿》要求保险公司强化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将中短期业务占比逐步下调至合理范围内。具体为,2020年开始,各公司中短期产品年度规模保费占当年总规模保费的比重不得超过20%。
  相较之下,2016年关于中端存续期产品的规定为,3年期以下的产品销售额度不高于总体限额(投入资本和净资产较大者的2倍)的50%。2017年增加规定,中短存续期产品季度规模保费收入占当季总规模保费收入比例高于50%时,一年内不予批设分支机构。
  表面上看,新规拟定的中短期产品规模相较此前有所收紧,但其实并非如此。
一位寿险公司人士表示,此前监管曾发布包括整治“长险短做”产品乱象的多份文件,因此实际情况中,业内普遍认为监管叫停了这一类业务。不过,一些寿险公司的长期业务一时难以弥补中短期业务的缺口,因而存在流动性问题。如此看来,考虑到实际的流动性管理需求,又留了开展中短期产品的口子。
 
保险业释放属地监管改革红利
 
  据消息人士3月18日披露,目前监管部门正酝酿将保险公司的三项行政许可事项,授权至派出机构。“但目前或仅在非政策性的、非创新性的传统财产险公司和传统寿险公司中进行试点,暂不涉及其他类型的保险公司、自保公司、互联网保险公司或再保险公司”。
  这三项事项包括:保险公司在银保监局辖内变更营业场所审批;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开业审批;保险公司除董事长、总经理(含主持工作的副总经理)以外的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据业内人士表示,在此之前,上述三项行政许可事项均由银保监会审批并对外发布。
  据了解,保险业的“属地监管”此前已有所尝试。2014年12月,原保监会下发《关于保险资金运用属地监管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授权北京、上海、江苏、湖北、广东、深圳保监局代行部分保险资金运用监管职权。
  目前,上述6家原保监局已在保险资金运用的风险监测、研究分析上有所作为。
  还有个别省市也开展了属地化监管改革试点。比如,自2017年开始,原天津保监局就先后允许多家产险及寿险公司天津分公司开业。业内人士认为,这或与允许保险公司跨京津冀区域经营备案管理试点有关。
 
外汇局放宽跨国公司借用外债业务限制
 
据报道,近期吸引外资的政策不断加码出台。3月1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正式发布《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外汇局介绍,为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服务实体经济,该局对2015年发布的《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进行修订,并形成此次新规。
根据《规定》,允许跨国公司备案后直接开展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便利化改革试点;允许跨国公司集中境内成员企业额度,自行开展借用外债业务和(或)境外放款业务。分析人士表示,《规定》可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提升跨国公司开展跨国投融资的便利度。
  具体来看,《规定》要求,实施外债和境外放款宏观审慎管理。跨国公司可根据宏观审慎原则,集中境内成员企业外债额度和(或)境外放款额度,并在集中额度的规模内遵循商业惯例自行开展借用外债业务和(或)境外放款业务。而此前的规定则为“跨国公司成员企业借用外债实行比例自律,主办企业可全部或部分集中成员企业外债额度”。
  除允许跨国公司自行开展借用外债业务、境外放款外,此次新规还大幅简化外债和境外放款登记手续。
  根据《规定》,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所在地外汇局”)向主办企业出具备案通知书时,根据经备案集中的额度为其办理一次性外债登记和(或)境外放款登记,主办企业无需分币种、分债权人(或债务人)逐笔办理外债(或境外放款)登记;银行和企业无需报送原《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5〕36号)》要求的3张手工报表。
  在分析人士看来,为跨国公司相关业务资金的往来提供便利,有利于跨国公司在中国更快捷、更方便开展业务,是资金便利化的一项新举措。
  此外,新规还在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结汇支付便利化、改善准入退出机制、调整优化账户功能等方面有所调整。跨国公司主办企业在办理国内资金主账户内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使用时,无需事前向合作银行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合作银行应按照展业原则进行真实合规性审核。主办企业应在取得跨国公司备案通知书后一年内开立国内资金主账户,并实际办理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相关业务,否则备案通知书自颁发满一年之日起失效。
 
两部门确定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标准
 
3月1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标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指出,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满183天的,如果此前六年在中国境内每年累计居住天数都满183天而且没有任何一年单次离境超过30天,该纳税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该《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告》还提到,如果此前六年的任一年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不满183天或者单次离境超过30天,该纳税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此前六年,是指该纳税年度的前一年至前六年的连续六个年度,此前六年的起始年度自2019年(含)以后年度开始计算。
  《公告》明确,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按照个人在中国境内累计停留的天数计算。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满24小时的,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不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
  针对“境外人士享受境外所得免税优惠的条件有什么变化”的问题,财政部税政司、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负责人表示,为了吸引外资和鼓励外籍人员来华工作,促进对外交流,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继续保留了原条例对境外支付的境外所得免予征税优惠制度安排,并进一步放宽了免税条件:一是将免税条件由构成居民纳税人不满五年,放宽到连续不满六年;二是在任一年度中,只要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就重新计算连续居住年限;三是将管理方式由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改为备案,简化了流程,方便了纳税人。
  《公告》还明确:在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不计入境内居住天数;连续居住“满六年”的年限从2019年1月1日起计算,2019年之前的年限不再纳入计算范围。
  该负责人在回应“境外人士(包括港澳台居民)在境内居住的天数如何计算”时称,按照《公告》规定,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满24小时的,计入境内居住天数;不足24小时的,不计入境内居住天数。
  此外,针对“境外人士(包括港澳台居民)在境内连续居住“满六年”,从哪一年开始起算”的问题,负责人表示,按照《公告》规定,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满六年”的起点,是自2019年(含)以后年度开始计算,2018年(含)之前已经居住的年度一律“清零”,不计算在内。
按此规定,2024年(含)之前,所有无住所个人在境内居住年限都不满六年,其取得境外支付的境外所得都能享受免税优惠。此外,自2019年起任一年度如果有单次离境超过30天的情形,此前连续年限“清零”,重新计算。
 
4月1日起货物港务费收费标准降低15%
 
据悉,为进一步清理规范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切实增强企业减负获得感,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近日发布关于修订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通知要求,降低部分政府定价收费标准,合并收费项目并规范收费行为本。
  通知要求,降低部分政府定价收费标准。将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引航(移泊)费、航行国内航线船舶拖轮费的收费标准分别降低15%、20%、10%和5%。进出沿海港口的80米及以下内贸船舶(化学品船、液化气体船除外)、进出长江干线港口的150米及以下内贸船舶,由船方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使用拖轮。
  通知明确,合并收费项目。按照“减项、并项”的原则,将堆存保管费、库场使用费合并名称为库场使用费;将供水(物料)服务费、供油(气)服务费、供电服务费合并名称为船舶供应服务费;将垃圾接收处理服务费、污油水接收处理服务费合并名称为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服务费。
  通知指出,要规范收费行为。港口经营人、引航机构等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定价,落实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和公示制度,根据本通知及时调整对外公示的收费项目名称和收费标准。相关代理企业代收代付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等政府定价收费,不得加价收费。不得通过各种手段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强制收费。
  同时,围油栏服务单位不得对装卸非持久性油类的船舶强制提供围油栏服务。围油栏服务单位、拖轮经营人等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收费。引航服务以外引领海上移动式平台在我国水域航行的技术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引领服务单位与委托方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此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政策执行和市场变化情况适时完善相关政策。
 
西安小微企业最高可申请30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
 
  3月14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表"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提出提高创业贷款最高额度。
  通知说,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其贷款最高限额可提高至15万元。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申请贷款前12个月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其贷款最高限额可提高至300万元。担保基金担保的贷款责任余额,可扩大至担保基金额度的10倍。建立担保基金补充机制,担保基金不足的,应及时予以补充,所需资金从一般预算中安排。
  通知提出,健全担保基金代偿机制,对个人借款人确实无法偿还的创业担保贷款,由担保基金、经办金融机构按8∶2比例分担。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奖励政策,市财政按当年全市新发放贷款总额的一定比例,奖励创业担保贷款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等单位用于工作经费补助。
  通知称,提高大学生自主创业贷款额度,符合条件的创业大学生可申请最高额度为100万元的创业贷款,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持续加强贷款运行监测,强化贷款发放回收,加大对大学生自主创业贷款失信惩戒力度,提高贷款质量。
 
安徽省公布推进运输结构调整工作实施方案
 
  据悉,安徽省近日发布《安徽省推进运输结构调整工作实施方案》,提出到2020年,新能源汽车年产销量力争达到15万辆,新增集中式充换电站500座,建成电动汽车充电桩18万个以上。
  根据实施方案,安徽将开展运输装备清洁化行动。把公共充电桩建设纳入城市基础设施规划建设范围,在物流园区、工业园区、大型商业购物中心、农贸批发市场等货流密集区域,集中规划建设专用充电站和快速充电桩。到2020年,新增集中式充换电站500座,建成电动汽车充电桩18万个以上。与此同时,充分发挥安徽省新能源车辆研发制造优势,积极推广应用新能源城市配送车辆。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轻型物流配送车辆中,新能源车辆和达到国六排放标准清洁能源车辆的比例达到80%,新能源汽车年产销量力争达到15万辆。
据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江宗法介绍,本次实施方案重点聚焦实现大宗货物运输“公转铁”“公转水”两个转移;发展公铁联运、铁水联运、海铁联运三种联运方式;依托运量大且货种单一的县(市、区)、沿江主要港口、大宗货物年货运量150万吨以上工矿企业以及重点物流园区四类枢纽;聚焦集装箱、煤炭及副产品、建材、商品车、家用电器五种货类,实施运输结构调整优化。
 
四川省印发16个重点产业培育方案
 
构建“5+1”现代产业体系,今年怎么干?近日,四川省陆续印发16个重点产业培育方案,将构建“5+1”现代产业体系的“规划图”变为“施工图”。
  16个重点产业是对四川省重点培育五大万亿级产业的再细分,是加快推动“5+1”产业发展的重要突破口和关键点。16个重点产业分别为集成电路与新型显示、新一代网络技术、大数据、软件与信息服务、航空与燃机、智能装备、轨道交通、新能源与智能汽车、农产品精深加工、优质白酒、精制川茶、医药健康、新材料、清洁能源、绿色化工、节能环保。16个重点产业培育方案则是在省领导联系指导16个重点产业领域和数字经济工作推进机制下,由各办公室组织力量深入调查研究、论证、编制而成。
  把握产业发展趋势和方向,充分结合自身实际,“成链”“集群”发展,是培育方案的主攻方向。目前,全省已围绕16个重点产业和数字经济领域梳理出500余个项目。四川省还将进一步加强与国家部委和央企的对接,深化与更多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企业500强企业的战略合作,推动更多技术先进、附加值高、带动性强的项目落地四川。省工业发展资金也将进一步提高支持集中度,重点支持16个重点产业和数字经济领域的项目。
  按照五大万亿级产业的目标和时间节点,16个重点产业培育方案均倒排分解任务,形成“清单制+责任制”,使工作任务具体化,工作抓手更实化、工作成效可量化。
  进一步营造良好环境,壮大市场主体,也是培育方案的共同亮点。四川省将继续深入落实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狠抓各项政策落地落实,鼓励民间资本投入“5+1”产业发展。在打造一批大企业大集团的同时,同步加快中小微企业梯度培养,扶壮培优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一批科技型小微企业和制造业单打冠军,催生一批独角兽企业和行业小巨人,着力培育壮大市场主体。
此外,实质性降低企业负担,逐步降低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融资门槛和融资成本,消除歧视性限制和隐形障碍,营造公平竞争环境等也将成为重要抓手。
 
四川省印发《新一代网络技术产业培育方案》
 
据悉,为构建具有四川特色“5+1”现代产业体系,聚焦电子信息产业重点领域之一的新一代网络技术产业,近日,四川省印发了《新一代网络技术产业培育方案》(以下简称《培育方案》)。
  《培育方案》指出,四川将主攻5G、超高清视频、北斗、网络安全四大方向,将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拉动经济增长,促进社会就业和维护国家安全,支撑四川省建设成数字经济强省。
  四川将要着力抓好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基地培育、核心生态构建、融合创新发展和应用试点示范“五大主要任务”,力争到2022年,5G产业规模达到1000亿元,超高清视频核心产业规模达到600亿元,北斗产业规模达到300亿元,网络安全产业规模达到1000亿元,并力争培育4家以上新一代网络技术产业独角兽企业。
  为实现以上目标,四川部署了发展新一代网络技术产业的五大重点任务,包括突破5G射频器件和天线、超高清视频摄像机等一批核心关键技术;鼓励支持大众创业,加快培育小微企业,壮大市场主体;洽谈招引科技含量高、有核心竞争力的大项目、大企业;筹建5G、超高清视频等产业联盟和协会;培育与教育、医疗、交通、农业、物流等各行业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发展的新模式、新业态、新服务。
 
湖北推进十大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
 
据悉,湖北省委省政府近日出台《关于推进全省十大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针对十大重点产业,提出具体实施举措,并制定年度行动计划,每个产业设立十大重点产业专项基金,形成重点产业基金群,五年内十大重点产业的储备项目投资总规模力争超过10万亿元。
十大重点产业具体是:集成电路、地球空间信息、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制造、汽车、数字、生物、康养、新能源与新材料、航天航空等。每个重点产业又涵盖若干细分领域。
《意见》并提出了推进十大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十大实施举措。包括:抓专项规划编制,主要由省相关部门组织编制十大重点产业专项发展规划,配套制定专项产业政策。各地要围绕专项规划,按照重点领域和空间布局、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制定本地实施方案;抓创新平台搭建,创建武汉综合性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建设襄阳、宜昌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实现十大重点产业创新平台全覆盖;抓产业集群打造,着力在十大重点产业打造一批新兴产业集群。壮大“武襄十随汽车产业走廊”、光谷“芯屏端网”等现有优势产业集群等;抓支持资金筹措,充分利用长江产业基金等新旧动能转换基金,支持设立十大重点产业专项基金,形成重点产业基金群;抓优势品牌培育,完善品牌培育、评价、扶持机制,积极创新培育一批新兴品牌;抓高端人才集聚,每个产业细分领域至少引进1名院士级顶尖技术人才,至少引进5名世界制造业500强企业高管;抓重大项目谋划,聚焦十大重点产业,着力招商育商,积极储备和推进一批重大项目;抓基础设施完善,提高“江海直达”航线运行质量,优化中欧班列(武汉)国际运输功能,推进湖北国际物流核心枢纽建设等;抓智库联盟创建,成立湖北省产业高质量发展智库团,推进每个产业成立一个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抓协同机制推进,成立由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任组长、分管领导同志任副组长,省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省推进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
 
湖南省对职业年金基金实行专业化运营和投资管理
 
据悉,湖南省已于日前印发《湖南省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湖南省的职业年金基金实行专业化运营和投资管理。《办法》自2019年3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办法》明确,全省建立7个职业年金初始计划,合同期限3年。每个职业年金计划设置1个受托人、1个托管人和不少于3个投资管理人。初始计划启动时,代理人指定两个职业年金计划作为全省职业年金待遇支付计划,分别负责各市州(县市区)和省本级职业年金待遇支付。
  《办法》要求,建立职业年金的机关事业单位,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职业年金,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待遇支付申请、账户转移申请,并协助办理职业年金待遇发放和账户转移工作;财政全额供款单位出现退休、出国(境)定居、死亡、变动工作单位或其他有关情况时,向同级财政提出拨付资金记实申请。
  工作人员升学、参军、失业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其职业年金账户由原经办机构继续管理运营。因单位或个人欠费或中断缴费等原因,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的,由相关单位或个人负责。
 
海南出台百条措施防治环境污染
 
  近日,海南省委、省政府印发《海南省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提出五大方面22项100条具体行动措施。
  《方案》提出,从大力推行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持续巩固提升空气质量、深入实施水环境污染防治、全面加强土壤环境保护、着力加强生态保护与修复、完善生态环境保障体系等六个方面着手,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全力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确保海南生态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差。
  《方案》除了从水、气、土等污染防治领域作出安排部署以外,还从生产、经济等多个层面提出推动相关举措落地要求。比如在推行绿色发展方面,要求发展装配式建筑,到2020年,政府投资的新建公共建筑及社会投资的规定规模以上的新建商品住宅项目和商业、办公等公共建筑项目,具备条件的全部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要深入推进排污许可制度改革,2020年底前完成全省固定污染源的发证全覆盖等。
  方案提出,推动现有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和生物质锅炉超低排放改造。新建燃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的锅炉应采用低氮燃烧等污染控制措施。推动水泥、玻璃、垃圾焚烧等行业污染治理升级改造,2019年底前出台行业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2020年底前实施地方标准。
《方案》强调,严格责任追究,对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不到位、推进污染防治攻坚战进度严重滞后的,依纪依法严格问责、终身追责。健全环保信用评价、信息强制性披露等制度,将企业环境信用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生态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实行联合惩戒、严惩重罚。
 
·企业动态·
 
英大信托英大证券拟曲线上市
 
  3月18日早间,上市公司置信电气发布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停牌公告。公告显示,央企金控平台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网英大”)拟以信托、证券、期货业务相关资产与公司进行资产重组。初步考虑,涉及的重组标的包括国网英大旗下的英大信托、英大证券的股权。
  具体交易方式为,置信电气拟通过发行股份等方式购买英大信托股权和英大证券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
  国网英大是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金315.35亿元。这意味着,置信电气有望成为国家电网的金控上市平台。
  “建设国际一流金融控股集团”是国网英大的战略发展目标。公司官网显示,国网英大国际集团以国网英大为母公司,业务范围涵盖银行、保险、资产管理三大板块。
  据了解,央企将旗下金融板块注入上市公司的举动并不鲜见。此前,五矿集团就将旗下五矿信托、五矿证券等子公司注入金瑞科技,后更名为五矿资本;中航工业将旗下中航信托、中航证券等子公司注入*ST北亚,后者更名为中航资本。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综合性央企上市金控平台有中航资本、五矿资本、国投资本、中油资本等。
  此次重组涉及的标的之一英大信托成立于1987年3月。2018年初,英大信托增资扩股,南方电网正式成为英大信托股东。英大证券是一家全国性的证券经营机构。
 
太保寿险总经理钱仲华辞职
 
  据悉,中国太保集团旗下子公司现重要人事变动。中国太保3月18日晚公告称,控股子公司太保寿险董事会于3月18日收到钱仲华的书面辞职报告,钱仲华因工作变动原因辞去太保寿险董事、总经理的职务。
  太保寿险表示,将按法定程序尽快补选董事,同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尽快聘任新任总经理。在聘任新任总经理之前,太保寿险董事会指定潘艳红作为临时负责人代行太保寿险总经理职权。
  钱仲华于1995年加入太保,曾任太保吴江支公司经理,太保寿险苏州中心支公司总经理、江苏分公司副总经理、深圳分公司总经理、广东分公司总经理、太保寿险副总经理(个人业务)等,2017年5月起担任太保寿险总经理。
  目前代行太保寿险总经理职务的潘艳红亦是一位太保干将,拥有丰富的寿险工作经验。潘艳红在太保多个岗位担任过重要职务,现任太保集团常务副总裁、财务负责人,太保产险董事、太保寿险董事、太保资产董事、太保安联健康险董事、长江养老董事。潘艳红曾任太保寿险财务部副总经理、总经理、财务副总监、经营委员会执行委员、财务总监、副总经理等。
  太保寿险是太保集团旗下最重要和业务转型最成功的子公司之一。太保寿险各业务条线中,个人代理业务表现亮眼。
  在今年初召开的媒体见面会上,太保集团管理层谈到寿险业务发展时表示,2019年寿险业务重点是产能提升、科技赋能,即通过对业务员收入能力的持续赋能,通过技术支撑下的训练、产品创新等方式,推动人均收入与人力增长齐头并进或增长更快。
 
·海外经济·
 
美交通部调查波音737 MAX获批是否存过失
 
据消息人士3月17日披露,美国交通部正在对美国联邦航空局认证波音737 MAX系列飞机安全过程中是否存在过失进行调查。
  3月10日,埃塞俄比亚航空公司一架波音737-8客机(属于737 MAX系列)失事,这是继去年10月29日印尼狮子航空公司同型号客机失事坠海之后,波音737-8客机发生的第二起空难事故。
  美联邦航空局局长迈克尔·韦尔塔此前在接受当地媒体采访时说,卫星数据显示两架失事客机的运动轨迹相似。此前调查显示,狮航失事客机因传感器读数错误使自动防失速系统发生误判而导致坠毁。
  据报道,美交通部的此次调查主要针对该防失速系统,目前航空局正在研究这一系统是否同时在狮航和埃航两起空难中出现过问题。
  据报道,美交通部的调查是在狮航空难后启动的,该调查负责人要求航空局工作人员保存好计算机文件,交通部将判定航空局是否在认证波音飞机防失速系统安全的过程中使用了应有的设计标准和工程分析。
  此外,美交通部调查还涉及航空局的飞行员训练自动化系统。该系统对驾驶旧机型的飞行员不要求额外进行训练就可以掌握新机型。
  美联邦航空局3月17日发表声明说,该机构的飞机安全认证程序完善,而737 MAX系列飞机的认证项目遵守了美联邦航空局的标准认证过程。
 
日本Inpex公司获阿联酋陆上区块油气特许勘探权
 
据悉,阿联酋阿布扎比国家石油公司3月17日宣布,日本国际石油开发株式会社(Inpex公司)获得阿布扎比4号陆上区块石油和天然气特许勘探权,有效期为35年。
  该公司在声明中说,经过阿布扎比最高石油委员会批准,双方当天正式签署了协议。Inpex公司全资子公司JODCO勘探有限公司将负责持有和管理特许勘探权的权益。
  阿布扎比国家石油公司首席执行官苏尔坦·贾比尔表示,该公司希望充分利用伙伴关系和新技术对阿布扎比丰富的未开发碳氢资源进行勘探和开发,有助于进一步巩固阿联酋作为世界重要能源供应国的地位。
  近年来,阿布扎比国家石油公司与国际石油巨头和投资机构签署了一系列合作协议,通过出售现有和新的油田特许经营权等,吸引投资和专业人才以增加原油和天然气产量及炼油能力。该公司计划,到2020年实现原油日产量400万桶,到2030年日产量达到500万桶。
 
·研究探索·
 
穆迪预计2019年中国将减弱对影子银行的打击力度
  
据报道,穆迪(Moody's)3月18日发布报告称,中国影子银行业已萎缩至2016年底以来的最小规模。该机构预计今年中国的重点将转向维持经济增长。
  穆迪的数据显示,2018年,中国影子银行资产减少4.3万亿元人民币(合6406亿美元),降至61.3万亿元人民币(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GDP)的68%)。这一比例低于2016年底达到的相当于GDP 87%的峰值,监管部门在那时加大了打击力度。
  非银行机构贷款的借贷人往往是小企业、没有信用卡的个人和已经耗尽国有银行授信额度的较大型企业。
  得益于中国央行旨在鼓励放贷的温和立场,对高风险非银行贷款实施的限制已促使借款人转向正规银行贷款。然而,穆迪表示,这种转变只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影子银行贷款急剧下降的影响,信贷可获性的降低使民营企业受到格外大的影响。
  穆迪预计,随着政策制定者将关注重点转向支持经济增长,2019年对影子银行业的打击力度将会减弱。“这应有助于支持经济和金融稳定,并将略微缓解受影子银行信贷供应萎缩影响最大的民营企业的融资压力。”该报告称,“不过,影子银行信贷供应也不太可能迅速反弹,因为当局将持续关注金融体系风险。”
  中国银行业监管机构日前发布了新的指引,鼓励向小企业提供正式贷款,努力疏通融资瓶颈。
  截至2018年底,随着数百家P2P贷款平台的倒闭,P2P贷款也同比下降了24%。
 
·社团工作·
 
中银协发布《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指引》
 
  3月18日,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指引》包含业务释义、组织管理、托管职责、业务规范、风险管理、自律管理等八章、共四十四条,是对2013年发布《商业银行托管业务指引》的修订和完善。
《指引》明确,托管银行的托管职责,不包含对未兑付托管产品后续资金的追偿;也不包含提供保证或其他形式的担保。
  《指引》所称“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以下简称“托管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当事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与委托人、管理人或受托人签订托管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明确托管权利义务关系的相关协议),依约保管委托资产,履行托管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提供托管服务,并收取托管、保管费用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
  《指引》明确,按产品类别划分,托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公募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托财产;银行理财产品;保险资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年金基金;私募投资基金;各类跨境产品;客户资金;及其他托管产品。
  针对商业银行托管职责,《指引》指出,托管银行承担的托管职责仅限于法律法规规定和托管合同约定,对实际管控的托管资金账户及证券账户内资产承担保管职责。
  《指引》显示,托管银行的托管职责不包含以下内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托管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一)投资者的适当性管理;(二)审核项目及交易信息真实性;(三)审查托管产品以及托管产品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性;(四)对托管产品本金及收益提供保证或承诺;(五)对已划出托管账户以及处于托管银行实际控制之外的资产的保管责任;(六)对未兑付托管产品后续资金的追偿;(七)主会计方未接受托管银行的复核意见进行信息披露产生的相应责任;(八)因不可抗力,以及由于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等)发送或提供的数据错误及合理信赖上述信息操作给托管资产造成的损失;(九)提供保证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十)自身应尽职责之外的连带责任。
《指引》规定,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的服务内容,可以通过合同选择性地约定以下内容:(一)资产保管服务。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托管合同约定,安全保管托管银行可控制账户内的托管资产;未经相关当事人同意,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托管资产。(二)账户服务。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托管合同约定, 为托管资产开立银行账户、证券账户、基金账户、期货账户等,并负责办理相关账户的变更、撤销等。(三)会计核算(估值)服务。根据托管合同约定的会计核算办法和资产估值方式,根据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对托管资产单独建账,进行会计处理(估值)、账务核对、报告编制等。(四)资金清算服务。根据托管合同约定,执行托管账户的资金划拨、办理托管资产的资金清算等事宜。(五)交易结算服务。根据投资标的市场交易结算规则和托管合同约定,办理托管资产的结算交收等事宜。(六)投资监督服务。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托管合同约 定,对托管资产的投资运作情况进行监督,包括托管账户的资金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收益计算及分配等情况。(七)信息披露服务。根据法律法规、行业协会规定以及托管合同约定,将托管合同履行情况和托管资产的情况向相关当事人履行披露和报告义务。(八)公司行动服务。根据托管合同约定,向相关当事 人提供托管资产持有证券的公司行动信息,以及根据委托人指令(如有)代为行使证券持有者权利。(九)依法可以在托管合同约定的其他服务。
  《指引》规定,根据法律法规与监管规定,商业银行开办托管业务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设立负责托管业务的专门部门或机构,且该机构 可以保障托管资产的独立性;(二)配备充足的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三)具备营业需要的固定场所,配备安全防范设施;(四)建立完备的资产托管业务系统,包括网络系统、 应用系统、安全防护系统、数据备份系统等;(五)建立相应的托管业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风险控制体系,包括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业务操作流程、风险管控制 度、从业人员规范等;(六)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据悉,中银协在银保监会指导下,实施托管业务的自律管理,并履行行业维权和行业协调职责,建立与监管机构或有关部门的沟通机制,参与相关决策论证,代表行业提出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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